正文 第五百三十六章 領事裁判權 文 / 排雲掌
什麼職位?
衙門正堂一干武官員頓時面面相覷,不知晚育大總督說的是什麼。
他們聽著確實沒察覺到什麼問題,正如吳大總督說的後面那些條款,完全就是一副正規的商業合同。
「領事官!」
見手下官員不明白,吳可也沒賣關子一字一頓道。
「領事官?」
堂下坐著的一干官員更不明白了,雖說剛才的條款裡這名字多了點,但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吧。
在他們想來,既然通商了,自然要有中間溝通聯絡之人,這領事官不就是幹這個的麼,好像也,誒啥大權力是個吃苦的活計。
「你們就沒想過,列強諸國的領事官真就那麼守規矩?」
吳可氣不打一處來,狠狠瞪了這幫腦子僵化的傢伙一眼。
這沒什麼吧?
堂下坐著的一干武官員面面相覷,不知吳大總督哪來這麼大火氣?
「呵呵,說你們糊塗還真不假!」
吳可歎了口氣,搖了搖頭無奈解釋道:「你們難道沒有聽清楚麼,兩國民眾鬧出糾紛各管各的,港口上的商船往來還得先通過領事官轉告,有什麼麻煩他們自己解決不用勞煩各口岸地方官府!」
這個,堂下一干武官員終於聽出點味道來了,字面上看著雖然沒任何問題,但仔細探究的話就會發現內裡的貓膩。
能在地方官場上混到五品以上的沒有傻子,在座一干武官員中一半以上還都是手握重權的一方『諸侯』,哪能不明白裡頭的道道?
洋人都有自己國家的領事官管束,那要他們幹什麼?
這就是赤落落分權啊!
在座官員哪個不把手頭權力看得比天重,哪能受得了這個?
之前沒聽出來也就算了,現在知道了洋人的險惡用心那還不炸了鍋?
一個個的議論開了,你說洋人卑鄙無恥我說洋人用心險惡,滿臉氣憤怒火中燒,真要是按條款裡的內容操作,他們就根本管不了來到大清的洋人了。
這怎麼成?
這裡是大清,既然洋人來了大清就得守這的規矩!
可現在看看,洋人竟然玩起國中之中那套。在大清的地盤上遵循他們自己的規矩,怎麼都說不過去吧?
吳可笑了,真心的笑了。
雖說眼下衙門正堂吵雜了點,可手下官員明白了美國佬的險惡用心是最要緊的。兩江作為大清的精華地區,有長江航道直痛外海以後少不得與各國洋人打交道的時候。
所謂人多是非多,願意萬里遙遙跑來大清做生意的洋人或討生活,又哪一個簡單得了?
說不得其中還混雜不少罪犯惡棍,要是各口岸地方官府對他們失去了約束,那以後的樂子可就大發了。
正因為如此,吳可才會召集手下五品以上官員提個醒,讓他們早早明白洋人的險惡用心,免得到時候出了事情被整個措手不及甚至灰頭土臉。
領事裁判權!
聽到衙門辦念的那些條約條款,吳可心中都被這個單詞佔滿。
別看那一條條一件件說得好停,好像真為朝廷著想一般,看起來要多麼公平公正就多麼公平公正,可事實全然不是如此。
既然心中有了這個想法,吳可自然不客氣的說了出來。
領事裁判權?
這是什麼玩意?
在座一干武官員頓時傻了眼,剛剛才被吳大總督提醒明瞭洋人的險惡用心,這下又來個『領事裁判權』啥的,他們表示腦子不夠用了啊。
趁機,吳可一邊給手下這幫土包子們解釋什麼叫做『領事裁判權』,一邊又不著痕跡的普及一些列強國家的基礎常識。
「領事裁判權」又被稱為「治外法權」,是西方列強通過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在大清所獲取的一種司法特權。
而依憑此項特權,列強依據其國內法在大清境內對其僑民行使完全的排他管轄權,同時在大清境內設立各自的審判機構,實施與大清法律相異的審判制度。
在國際法上,一個主權國家對於所有在其境內的外國人享有「屬地」的管轄權,除了那些在外交上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的國家元首、外交使節等人員之外,任何外國人都必須遵從所在國的法律。
而主權國家對在其領地內的外國人,行使管轄權是主權國家固有的權利;對其本國國民,主權國家當然享有完全排他的管轄權,這也是「屬人管轄」原則在國家權力中的體現。
由於領事裁判權在大清社會的產生、擴大及其實現,出現了「外人不受大清之刑章,而清人反就外國之裁判的奇怪現象。
鴉,片戰爭之前,大清是一個**自主的國家,包括司法權在內的國家主權都能夠充分地得以行使。
在大清的「化外之人」能遵從大清的法律,大清也能夠用本國的法律對其進行管轄。
在唐代,《唐律疏議》規定:「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皆以律論定刑名」。以後的《宋刑統》、《大明律》對「化外人」也有類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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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而《大清律例》中仍然有「凡化外人犯罪,依律擬斷」的記載。
然而,鴉,片戰爭之後,這一狀況被列強的「堅船利炮」改變。
早在1840年2月20日,垂涎於大清領事裁判權已久的英外交大臣巴麥尊,予與朝廷交涉的全權公使函中,就表現出其貪婪的嘴臉:
「英國商務監督或總領事,將遵照其本國政府的命令任意制定規則和章程,並設立法庭,以管理僑華的英國臣民;如有任何英國臣民被控犯罪,他將受監督或總領事為此目的所設法庭審理;如果他訊名有罪,他的處罰應聽由英國政府或他的官憲處理」。
兩年後,英國為了保護其可恥的鴉,片貿易,掠奪市場和殖民地,發動了侵略大清的第一次鴉,片戰爭。
由於當時朝廷政治**、經濟技術落後而最終在列強的強迫下與之簽訂了華夏歷史上第一個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
雖然該條約沒有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但是這並不能說明英國人不想索取在大清的領事裁判權。
在《南京條約》中,英國政府已為以後的領事裁判權做了鋪墊: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駐該五處(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城邑,專理商賈事宜。
緣此,英國人享有了向大清派駐領事的權利,在獲取中大清領事裁判權上邁出了第一步。
1843年10月8日,清英兩國代表在虎門簽訂了《五口通商章程》,該約的第13款對領事裁判權做出了規定:「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國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人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均應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後條款辦理。
而就領事裁判權制度而言,善後條約中較有影響的條款為:『倘有英人違背此條禁約,擅到內地遠遊者……交英國管事官依情處罪。』
這是西方列強在華取得領事裁判權的第一個條約,標誌著領事裁判權在大清的正式確立。
又有美國緊隨英國,也急於取得在清領事裁判權。
律師出身的美國公使顧盛深諳領事裁判權給英國人帶來的利益,同時也認識到領事裁判權是其大做章的首選素材。
在發回國內的信件上他公開表示:「在中國,我發現英國已經獲得她的臣民絕對地排斥在中國司法權之外的條約。同時,葡萄牙人由於在澳門有自己的審判權,也達到了同樣的目的。除了有這個問題的其它一切考慮外,我感到如果旅華美僑要服從當地管轄,而他們周圍的英國人、葡萄牙人卻可置身其外,那麼在中國的美國人的地位將是如何可恥。鑒於既存理由,我認為我有責任代表美國公民堅持類似的豁免。」
1844年2月,顧盛率領四艘軍艦來到大清,趁鴉,片戰爭餘波未了之機以發動戰爭威脅朝廷。
因剛剛在鴉,片戰爭中慘敗,朝廷無力再次應對戰爭,於1844年7月3日在望廈村與美國簽訂了《望廈條約》,該條約將領事裁判權實施的空間範圍由五個通商口岸擴大到中國沿海的各港口,不僅美國人與清人之間的爭訟案件要由美國領事審理,甚至美國人與其他國家僑民在大清的爭訟也「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
這就把外國人之間的混合訴訟案件納入了其審判管轄的範疇,從而突破了英國人所取得的既有領事裁判權,也使領事裁判權在大清日趨完整。
美國所獲得的這些條款,是以後其他列強與朝廷訂立涉及領事裁判權有關內容的藍本。
美國所定條約,要比英國亨利·樸鼎查爵士所締結的各協定要高明的多;而且如此的高明,以致它立即變成為幾個星期之後議定的法國條約取法的典型,也變成為1847年3月29日簽訂的對挪威和瑞典條約的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