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百三十七章 憋屈 文 / 排雲掌
美國人做的好生意,最後其高明的規定也隨即贏得英國人的承認,並且大加利用在朝廷身上。《
朝廷與卑鄙的美國佬簽訂《望廈條約》簽訂後不久,法國也採取類似的方式迫使朝廷低頭讓步,於1844年10月24日簽訂了可恥的《黃埔條約》。
該條約也對領事裁判權做出了規定:「凡有佛蘭西人與中國人爭鬧事件,或遇有爭鬥中……系佛蘭西人,由領事官設法拘弩,迅速訊明,照佛蘭西例治罪,其應如何治罪之處,將來佛蘭西議定立矣」
「佛蘭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不協爭執事件,均歸佛蘭西官辦理。遇有佛蘭西人與外國人有爭執情事,中國官不必過問。」
英法美等國列強開了個極不好的頭,朝廷在涉外事務上也是一退再退,口子開了便可無止境的退讓下去,國家主權更是被一再賤踏。
其後瑞典、挪威也與朝廷簽訂了類似條約,其中有「因財產涉訟,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辦理;若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的記載。
介紹到這兒的時候吳可不由冷笑連連,向手下一幹不明所以的武官員不屑解釋道:「所謂的瑞典挪威,在列強當中也只是三四流貨色,兩個國家的國土面積加起來,可能都沒大清的一府之大!」
見到手下官員滿臉的不可思議跟不相信,他忍不住嗤笑道:「怎麼不相信?」
不等他們回答吳可便自顧自說道:「歐羅巴才多大點地方,擁有一個世界第一列強英國和歐洲陸軍強國法蘭西和沙俄就已經十分勉強了,其它國家只不過世界二三甚至四五流列強而已,在歐羅巴那都是當小弟的角色,你們別以為是個金髮碧眼的洋人身後就有個強大國家!」
一番話說得在座官員目瞪口呆大感慚愧,他們對外面世界的瞭解實在太少啦!
吳可也沒理會手下官員們的複雜心思,而是繼續介紹列強在領事裁判權上使的卑鄙手段。
1855年英、法、美三國駐上海領事趁小刀會起義之機,要挾朝廷修改《上海租地章程》,在租界內設立由外國領事直接控制的「工部局」和「巡捕房」,從而獲取了對租界內華人和無約國人的司法管轄權,由此擴大了在大清領事裁判權的範圍和深度。
在與列強所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中,往往都有「設將來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國,亦應准英人一體均沾,用示平允」,「如另有利益及於各國,瑞典國、挪威國等民人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等等有關「一體均沾」的規定。
這樣,無形之中西方列強憑借片面最惠國待遇中的「一體均沾」條款結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只要有一國能在大清獲得一項特權,其它各國就能憑借「一體均沾」的條款獲得相同的利益。
這對大清的影響是深遠的,對加速列強侵吞朝廷利益,削弱大清的進程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而隨著列強進一步擴大其領事裁判權,大清在司法自主權上受制的程度進一步加深。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以後,朝廷相繼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等國簽訂了許多不平等條約,嚴重損害了大清的主權不說,還開了十分不好的先例。
繼英國、法國和俄國等列強在大清攫取豐厚利益,引來其它二三四流列強的覬覦垂涎,後又與德國、葡萄牙、丹麥、荷蘭、西班牙、比利時、意大利、奧地利、秘魯、墨西哥、瑞士等殖民國家簽訂了一系列有關領事裁判權的條約。
這一時期的朝廷就像個大篩子,好像誰都能衝來咬上一口美味肥肉。
而通過這些條約,列強進一步確定了在大清的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又經由「一體均沾」條款得到了更多對清的特權和利益。從與列強所簽訂的諸多不平等條約中,可以管窺領事裁判權所包含的法律制度等相關內容。
其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清外混合訴訟案件的審判和裁決。
中外混合訴訟案件是指在大清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外國人和清人之間的訴訟案件。
這樣的案件審理時一般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凡是外國人為原告的訴訟案件,而清人為被告者,則由大清地方官府按照大清法律審判。
反之,凡是外國人為被告的訴訟案件,而清人為原告者,則由有關外國領事法庭按照其本國法律審判。
就這一點,對列強諸國在清人員的好處極大。
在1843年10月簽訂的清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對此項原則就做出了詳細而完善的規定。
清美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也有詳細規定:「……倘華民與大合眾國人有爭鬥、詞訟等案,華民歸中國官按律治罪;大合眾國人,無論在岸上、海面與華民欺侮騷擾、損壞物件、毆傷損害一切非禮不合情勢,應歸領事等官按本國例懲辦。」
以後兩國所簽訂的各種條約在有關此案所涉及的處理原則上,都有類似的規定。但到後期隨著「觀審」制度的確立,這一原則對於加強保護外國人的利益方面又有所「變異」。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在外國之間的單純案件的處理。
外國人之間的單純案件,是指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國民之間的訴訟案件。
這類案件的審理最為簡單,它完全排斥了大清的司法管轄,而由當事人所屬國領事依照其本國法律審斷。
1844年簽訂的清美《望廈條約》,以及之後與英國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對此
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英國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產,皆歸英官查辦」「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國懲辦」。
隨著領事裁判權在大清的進一步完善,也隨著在清外國人越來越多,各口岸難免出現了新的問題,也就是所謂的外國人之間的混合案件。
外國人之間的混合案件是指享有領事裁判權但國籍不同的外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以及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的外國人與無約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
此類案件的管轄較為複雜,對於享有領事裁判權但國籍不同的外國人之間的案件,按照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朝廷根本就無權行使管轄權。
最早在1844年清美《望廈條約》第25款就有規定:「若合眾國民人在中國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應聽兩造查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辦理,中國官員均不得過問」。
從此等條約中,就開了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根本不受大清司法管轄的先例。
而在清法《黃埔條約》,以及此後與其他列強國家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對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之間的混合訴訟案件一般都作了「大清官員均不得過問」或與某國「訂約辦理」的規定。
這就把外國人之間的訴訟案件,完全交由外國領事審判,而不管他們在大清領土之上所犯下的種種罪行。
這樣的情況,就公然違反主權國家,有權對外國人管轄的「屬地優越權」的國際原則。
如而當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與無約國人之間發生訴訟時,對此類案件如何審理,在這些國家所定立的條約中未做具體規定。
一般均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如享有領事裁判國家的外國人為被告,則應由外國領事審判。
若如無約國人為被告,則應由大清地方官府審理。當不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之間發生訴訟時,因為沒有同清政府簽訂有關領事裁判權的條約,也沒有就「一體均沾」條款達成一致,故此類案件應根據大清的法律對其進行審斷。
而這樣的現狀,便造成了一種很不好的情況。
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有約和無約國人,在大清享受的司法權利實在不可同日而語。這就導致了那些無約國家國民,強烈要求本國能夠在清享有其它列強國民一切權利,這就引發無約國家多大清的窺視和攻擊。
不經意間,大清的外部環境便變得極為惡劣。
可以想見,不管眾列強國家之間鬥得多麼厲害,只要涉及了大清的問題肯定得聯手一致對清。朝廷除非下大決心死抗到底,或者在戰場正表現出色得到列強國家的正視,否則就免不了繼續吃虧。
這樣的事情,這些年已經出現過很多次,每每列強國家都是聯合出手,逼迫大清簽訂一款又一款嚴重不平等條約,為各自國家在清攫取大量利益。
就比如英法兩國,在歐羅巴大陸的關係絕對說不上好,甚至還因為爭奪歐羅巴大陸霸主之位大打出手,可是一旦涉及對清事務,兩國遠東地區高層卻是時常聯手作戰,這兩年兩國聯軍可是聯手過兩次,而且一次規模大過一次,還不介意美國和俄國這兩個無恥國家沾光佔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