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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第1013章 957-2-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7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七)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四件:如何看待「公法加入民法」問題。,:。

    當「立財產法還是立物權法」的問題經過幾年的大爭論並最後拍板確定立物權法之後,事情並沒有因此而了結。接踵而至的問題是「公法是否應當加入民法?」和「公法如何加入民法?」。

    還有專家學者一口咬定民法就是「私法」。他們的邏輯公式是:「物權法=民法」,「民法=私法」,因此,物權法中「加入」公法的內容是不倫不類的。這種問題不只是物權立法技術問題,同樣涉及到政治立場問題、原則問題,關鍵是充分認識宏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問題。

    直至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仍然有的專家學者對此耿耿於懷,運用西方國家一些過時了的民法學理論和物權法學理論來橫加指責。甚至於杞人憂天地說,現在物權法都有這麼多公法的內容,那將來民法典的內容豈不是更多公法的內容了呢。

    所謂民法,這裡指的是物權法一類的民法。既然物權法是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即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那肯定是民法中的代表作之一,否則就沒有資格進入民法典。這是一種推論的方式,某種意義上說這也符合邏輯。

    不過,仔細分析起來,民法是可以分類的。國體化民法、社會化民法與個體化民法、單純化民法存在一定的差異,政府干預型民法與個體自由型民法、主客體全面的民法與主客體不全面的民法同樣存在一定的差異,物權類民法與非物權類民法肯定存在一定的差異。

    關鍵在於,不要把一般性民法與特殊性民法、無色彩的民法與有色彩的民法、涉公性民法與完全涉私性民法、有彈性的民法與無彈性的民法混淆在一起就****法,否則就容易犯「以偏概全」的邏輯錯誤。對於婚姻法、繼承法之類的民法,公法基本不介入,這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對於物權法倒不一定,因為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涉公性民法與涉私性民法是兩者兼而有之,少一樣東西都不行。

    這麼說來,有的人就不服,或者「還是不服」,就提出來「公法做公法」、「私法做私法」,公法的內容由憲法、行政法來規定就是了。殊不知,憲法、行政法只規定全局性、強制性、重要性和緊迫性的對象,基本上不規定那些雞毛蒜皮的對象。執法時並不是以和風細雨的辦法來解決物權爭端問題的,動輒就是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也喜歡追究刑事責任。涉公性民法的特點是,剛性與彈性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很多場合不以治安處罰和行政處罰為必要條件,或者以賠償損失為交換的條件,民事訴訟方式比行政訴訟方式更方便等等。

    凡是物權法,當然不是一般的民法,肯定與基本的經濟制度、人文制度和物權制度相關聯,除了與人類社會同一性的一面之外,或多或少地存在特殊性的一面。比如,社會主義的民法,很有可能與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奴隸主義的民法有一定的區別,因為社會在進化,所以民法也需要進化。

    本來,社會主義的物權法當然離不開社會主義的公有制,而且這是物權法中最重要的和不可或缺的物權主體之一,這是題中應有之義,相信絕大多數人是容易理解的。那麼,為什麼有些專家學者在這個非常淺顯的問題上犯了低級錯誤呢?

    一則,發生了大民法與小民法概念性的誤判。

    民法是個大概念,物權法是個小概念。民法包含物權法,物權法包含於民法。物權法與民法是個交叉性概念,與其他民法比較而言,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個性的一面。

    簡單地說,共性的一面,就是所有的民法都是「規範民事關係的法律」,包括物權法也不例外。個性的一面,系指物權法於民事關係時主體與客體相對齊全,也不限於一般性的財產關係,客觀存在物權等級制度也是不可避免的;著力於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制度法,著力於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著力於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著力於國家、集體、私人財產權的一體化保護和基本的平等保護;立法時不能太隨便,物權關係和佔有關係規定得越全面、越徹底越好。

    對於陳舊的民法學、財產法學和物權法學理論而言,事關公共利益的法律關係不介入這種大民法範圍之內,以保證民法內容的純潔性。但是,到了後現代社會事情發生了很大的的變化,這種陳舊的理論發生了很多的變化。

    譬如,法國民法典一開始就有若干公法和公共財產權的內容,在二百年一百多次修改完善過程中增加公共利益方面的內容多達數百條款;日本民法典開始時極少公法和公共財產權的內容,幾十年後進行了大修,數十部公法之單行法直接併入民法典之中。相對保守一些的是德國民法典,事關公共利益的法律關係未介入這種大民法範圍之內,這種相對保守的作法只是少數,也不能代表新民法、新物權法的發展新潮流、新格局。這裡指的是經濟基礎私有制條件下的發展趨勢,經濟基礎公有制條件下的民法倘若要祛除公法的內容更是不可能的。

    社會主義國家的物權法,吸收了大陸法系物權法的精華,剔除了其中的糟粕,形成自己特色的物權法。一般而論,事關公共利益的法律關係佔了絕大部分的篇幅。對於每個社會主義的國家來說,根本不存在「不需要公法制度」的問題,只是公物權多一點或者少一點的問題。

    如果我們仔細分析一下,國家、集體這兩種公共所有制到底是什麼樣的角色?

    關於國家財產權或者說物權。國家法人,眾所周知,這絕對是個公有制對象,當然是各種公法保護的對象。倘若一分為二地看待這個問題,便會發現其中一些潛在的或者連帶法律關係的問題。

    比如,公法只是規定保護國家財產的對象,那麼限制國家財產的對象應當用什麼法律來規定呢?任何法權或者物權應當是保護和限制兩個基本點的,只有保護而沒有限制就不成體統和體系吧?公法有一套規則,民法也有一套規則;公法與民法有個均衡係數,同樣地,民法與公法有個均衡係數;民法並不單純地、完全機械地服務於服從於公法,也可以在一定範圍之內彌補公法的不足之處;兩種法律關係是相輔相成的法律關係,並不是完全排斥的法律關係。憲法也規定了一些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款,大家認為沒有什麼不妥的地方。那麼既然如此,物權法規定一些保護公有財產的規定也屬正常情況。

    又如,國有企業和經營性事業單位在商品經濟活動中是以「准民事」的面目出現的,大部分民事的法律關係對於他們也是適用的。合同法、擔保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民法對他們完全適用,物權法當然也概莫能外。至於在民法中是否可以隱藏國家以及集體財產保護的規定,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合同法、擔保法和侵權責任法隱藏了,不等於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就一定要隱藏。因為民法分為扁平化和非扁平化兩種形態,物權法肯定不是扁平化的民法,因為本身就是高低不平的物權制度法,需要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客觀上,物權法本身要求物權關係越清晰越順暢越好,要求物權的主體與客體越具體越全面越好,少一樣也不行。倘若把物權法中最主要的主體及其客體抽掉了,國家財產的來龍去脈就不知道了,國家家財產權的保護與限制就不清楚了。有些專家學者只知道國家法人在物權法中享有某些特權,卻否認了物權法也限制了他們的的特權。這在普通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法三個組成部分都可以看到。什麼所有權限製法、用益物權限製法、擔保物權限製法和無權佔有限製法等等,不光對於私有物權人是適用的,而且是對於國家法人同樣是適用和通用的。

    物權法並不是簡單地重複公法中關於國家法人對於自然資源方面的優先取得權和排他權,而是體現了「在確認中保護」和「在保護中限制」兩個方面。公法中有的,物權法基本上有;公法中沒有的,物權法加以補充規定。物權法並不是簡單地抄襲公法上的現成規定,而是在法律上和法理上有所發現,有所創造,有所突破,有所改善。

    關於集體財產權或者說物權。過去在法學界將此類所有制也定義為公有制,而從物權法理學上是可以進行細分的。這種所有制原本是介於公有制和私有制之間的中間所有制,前三十年有向公有制傾斜的表現,後三十年有向私有制傾斜的表現。確切地說,城市和鄉鎮集體所有制,統統定義為共有制也許更加合理一些。

    城鎮集體基本上實行股份制了,其他的改成私有制了。以集體股份制而論,基本上可定義為集體共有制。

    城鎮集體財產的來源比較複雜,早期的是通過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公私合營和政府贖買)成立的,後來有區、鎮、街道投資成立的,又有國營企業自籌資金成立的,最近大量存在的是股份制形態的,個別的還有私有者戴著集體紅帽子搭便車的。說實話,城鎮集體所有制是個大包裹,經濟、物權成分非常複雜。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作為全社會一種經濟、物權實體,同樣是一種平民化角色,理應成為物權法的主體之一。

    農村集體的私有財產和共有財產更多,這裡也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股份制形態的,這裡面的私有成分較少,共有成分較多;另一種是非股份制形態的,這裡面的私有成分較多,共有成分較少。

    第二種情形中又分為兩種類型。一種類型是以「統」為標誌的承包制,這裡面的私有成分較少,共有成分較多;另一種類型是以「分」為標誌的承包制,這裡面的私有成分較多,共有成分較少。

    中國有十幾億人口,而農村人口佔七八成之多。無論他們是什麼所有制形態的,不把他們列為物權法主體對像肯定是不行的。況且,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法定的物權,這跟意定的物權有很大的區別,在物權的保護與限制兩個方面都有獨特之處。

    微觀物權法專家學者以其陳舊的民法學理論斷言要隱藏所有制主體,根本沒有考慮到法定的物權關係是不能隨意隱藏的。容易隱藏的,應當是意定的物權關係對象,即一般流通領域中的財產關係對象。農村幾億農民的農用地使用權從哪裡來到哪裡去,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是個什麼狀況,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應當怎麼規定等等,這是物權法本職工作之所在,物權法有這樣的內容絲毫也不奇怪。

    物權法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基本上是沿襲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中也有一些新的規定。說到農村土地承包法,到底是公法還是民法呢?說它是民法,卻相當於農村土地管理法,行政法即公法的色彩也相當濃厚;說它是公法,卻完全是農民式的民法。總之,可以說它是半公法、半民法的一類特種法律。

    既然如此,既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可以搞成半公法、半民法的形態,那麼,為什麼物權法不能搞成半公法、半民法的形態呢?

    每個國家的民法典中都有不動產登記法,從這個意義上說,也不見得是一種純粹的民法。確切地說,完全是一種半公法、半民法的民法。這麼說來,物權法只要存在不動產登記法的內容,必定是一種半公法、半民法的民法。

    二則,發生了公法與私法概念性誤判。

    在法學界,劃分一下公法與私法,不是不可以。問題在於,每個國家的國情不同,每個時期的法律關係有所調整,只能是恰到好處地運用這種概念,不能在這個問題搞形而上學和機械主義。

    不過,有的專家學者以傳統民法或者傳統物權法學者自居,一律斷定所有的民法都是私法,繼而推定物權法中出現公法的內容「不合理」或者「不合法」。事實上,不是所有的民法一律是私法,某些民法形成半公法和半私法形態、或者部分地融入公法形態並不稀奇,尤其是經濟基礎公有制國家的情形更是如此。中國幾千年來盛行公私法、民刑法諸法合一,近代以來進行改進是有必要的,但將公法與私法完全切割開來是不可能的,也是沒有必要的。至於社會主義的物權法,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相融合不是壞事,完全是好事,否則就不符合中國的立法要求和立法標準了。

    公法與私法,這是羅馬法創導的分類方法,對於釐清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是很有必要的。這是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或所調整的社會關係而作出的法律分類。早期的法律都是公私不分、民刑不分,諸法合一,後來發現有不便的地方,故法學家們對此進行了改進。

    所謂公私法的理論,就是一種遊戲規則的理論。這種理論只是相對真理,不是絕對真理。倘若要把公法的對象與私法的對象完全劃清界限,那是很不容易的。以國家財產而論,有些是固化形態的,有些是變化形態的,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分配關係變成私有財產的。國家的部分財產也要保值增值,也要參與市場交易與流通,國家法人也要與一般民事主體那樣的參與競爭,完全由公法來包攬一切是行不通的。

    所謂公法,我國一般是指現行的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還有一些政策法規等。這些公法以保護公共財產為主、以保護私有財產為輔,以調整特定社會關係為主、非特定社會關係為輔,當然還有一些「半公法、半私法」形態的公法。其主要特徵是,以法定性、強制性、懲罰性為主,以教育性、可協商性、適當通融性為輔。有些公法根本沒有彈性的餘地,有些公法只是少量的彈性餘地,主要目的是限制公民的自由形式的。

    所謂私法,我國一般是指婚姻法、繼承法和合夥企業法、個體企業法、個人公司法等。前兩者是物權法和人權法範疇,後三者是企業法和產權法範疇。其主要特徵是,以意定性、趨利性、協商性、通融性為主,以教育性、懲罰性、半強制性為輔。有些私法是完全彈性的法律,當事人之間可以討價還價,一些非原則性的關係與小的利益關係還可以私了等等。

    有些傳統的民法學家喜歡將民法一律說成是「私法」,繼而批評現行的物權法這種民法「不合理」或者「不合法」。這是另外一種形而上學的微觀物權法理論。倘若仔細考量,確實有相當一部分的民法和舊式物權法是私法。

    問題在於,私法的界限到底在哪裡?舊西方世界的標準和新東方世界的標準是個什麼樣子的?這裡面確實有許多值得商榷的地方。現實情勢下,多數法理學家講民法卻不講私法,立法專家講私法的更是難得一見。

    羅馬法權威專家烏爾比安認為,私法是有關個人利益的法律規定。它包括了公民之間財產與人身的一切關係。對照上述觀點,中國的農民也是公民,並且佔全國人口的大多數。那麼,中國農民隸屬於集體所有制這種公共所有制,是亦公亦私的財產權主體,公法和私法都可以分別規定這種人「公民之間財產與人身的一切關係」。這種所有制之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是混合在一起的,僅用公法來規定,或者僅用私法來規定,肯定都有不周到的地方。

    羅馬法對私法還這樣劃分法:在羅馬法中,侵權行為即「私犯」法所調整的關係還包括了大量現代社會法律已視為犯罪的行為。如竊盜、誹謗等,這取決於古代法民法、刑法不分的影響。但是,當今中國社會卻不是這樣劃分的,所有的刑法一律列為公法,起訴人不是民事主體,而是公訴主體。誠然,現代西方國家的刑法完全是公法,並非是私法。從這種概念上比較,現代私法與古代私法的概念性質上有很大的區別。

    中國一些民法學家喜歡把「私法」掛在嘴邊,又不對這種法律下定義或者正確地下定義,光是用大帽子壓人,當然是壓而不服。

    中國作為現代式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集體的財產遍地開花,而私有財產的品種少、社會影響不大而且不太複雜。倘若物權法不規定主要的和主流的財產權對象,卻專門規定次要和支流的財產權對象,這肯定是本末倒置了。

    本文關於第二個問題上,列舉了半公法和半私法的例子。除此之外,還有半民法和半公法的例子,譬如民法通則中就有這樣的內容。整個社會中,既要法律適應公民的生活,又要公民適應法律的規定,兩者之間的最大公約數就是最好的法律關係。社會在進步,時代在進化,人們在開化,只有與新社會合拍才能奏響最美妙的音符。

    綜上所述,對於民法,一定要把純私法型和非純私法型民法區分開來,一定要認識到立法的「內容與實效第一,形式與概念第二」,一定根據本國的國情「按需立法」,一定要承認物權法是一種特殊的民法、不是一般性的民法,一定要珍惜物權立法的資源和保證立法質量,任何人也不能意氣用事和無端指責。

    三則,發生了對市場經濟概念的誤判。

    經濟學家認為市場經濟就是企業自由經濟。一些民法學家據此推定,物權法是為經濟服務的民法,因此不能限制企業的自由,不能有一般性企業和特殊性企業之分等。這種說法不是沒有理由,問題在於將物權法理學完全等同於經濟學,會抹殺物權法的功能特徵。

    物權法自然有自己的特點和功能定位法,對於任何領域和任何權利人,在保護其權利的同時往往還要規定限制其權利。保護市場經濟是物權法的一個方面,限制極端的和不規範的市場經濟也是其中的本職工作之一。

    誠然,行政法和行政經濟法對於市場經濟、計劃經濟和商品經濟的各個方面都有一些明文規定,但這都是行政主體的職責範圍之內的法律規範,而民事主體職責範圍之內的法律規範還很缺乏。再者,一般的老百姓並不愛看公法,也很少接受公法方面的普法教育,法律資源的利用率普遍偏低。所有的老百姓對於物權法是必讀科目,對於每種物權主體與客體都是同樣關心的。

    任何國家任何時候搞市場經濟,不能消滅計劃經濟。對於物權法而言,任何國家任何時候搞市場物權關係,不能消滅計劃物權關係。物權法的特色之一,就是優先權制度和排他權制度,正好可以與市場經濟的法律形成優勢互補關係。即使是私有制國家,同樣不能抹殺這兩種物權制度。抽掉了這兩種物權制度,就不叫物權法了,就降格為一般財產權法了。

    我們承認市場經濟學確實有其獨到之處,在某些場合之下也很適用。然而,尊重經濟價值規律是一回事,尊重物權價值規律是另外一回事。市場經濟學基本上是富人經濟學,這裡很少可以尋覓窮人經濟學。同樣是運用一般均衡原理和系統工程原理,市場經濟學在平衡社會關係方面是很乏力的,失敗的案例也屢見不鮮。物權法理學,並不限於市場經濟學,也不局限於一般的財產權法學,在平衡各種所有權人和他物權人利益方面可謂匠心獨運,在物權的保護與限制方面都恰到好處。

    譬如,物權法明文規定哪些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哪些歸集體所有,這跟市場經濟沒有必然的關係,倒是很像計劃經濟和政府干預主義的類型。縱觀西方國家的物權法,這些市場經濟國家並沒有在物權法專門提及市場經濟的概念。言外之意,該國的物權法並非以市場經濟為必要條件。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的物權法從來沒有提過市場經濟。因為物權法並不限於經濟領域一個方面,經濟領域之外同樣存在物權法的對象。

    中國物權法條款內容中,類似於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和國家文物、野生動植物的規定,不動產相鄰關係法之禁止不可稱量物的規定,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規定,人民團體、慈善團體、宗教團體和其他團體佔有關係的規定等等,與經濟領域尤其是與市場經濟領域沒有必然的關係。倘若所有的內容都以市場經濟為原型或者為必要條件,物權法有很多重要內容定然會被砍掉,這種做法肯定會浪費很多立法資源,繼而直接影響到立法質量的保證。

    市場經濟即哈耶克主義經濟形態,是最反對政府干預主義的,但物權法卻少不了政府干預主義。政府作為國家財產的總代表人,需要管好用好屬於全體人民的財產,某些重大事項不出面解決就是失職瀆職了。政府對於某些行業或產業適時地進行宏觀調控,以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穩健地運行,減少過度投資、過分競爭和產量的大量過剩,防止經濟危機的發生。政府作為整個社會最有公信力的組織,不能什麼事情都要管,也不能什麼事情都不管,反正作好本職本份工作就是了。

    所謂法律,包括自律、共律和他律,而公律、民律與私律是各有千秋的。以正確的理念和全新的視角對待物權法這種法律,重新梳理各種法律關係,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就可以從物權法中悟出許多道理,解決許多爭議性的問題。

    全社會每個人都可以看作是物權人,但並不是每個人都是經濟人,經濟人很有可能是物權人,而很多物權人很有可能不是經濟人,畢竟物權關係與經濟關係是有一定的區別的。

    物權法規定了公共所有制和公共所有權等等方面的內容,導致有的專家學者質疑物權法違反市場經濟(自由經濟規則)。這是一種以偏概全、斷章取義的說法。殊不知,西方每個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同樣崇尚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利益中心論。他們也制訂了不動產徵收徵用法、贖買法、經濟或實物補償法,這種法律既是對公的,也是對私的,也不是純粹的公法。

    中國物權法第42條「徵收」和第44條「徵用」,本質上不是市場經濟範疇,而是計劃經濟範疇,政府干預主義拔頭籌。這主要是保護被徵收人、被徵用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規定,是用於平衡公私之間的利益關係的重大舉措。遺憾的是,物權法中沒有對於關鍵詞「公共利益」作出明確規定。造成法律瘕疵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的論點是「市場經濟決定論」和「物權法不介入公法」。本來物權法可以解決的重大問題,卻踢皮球踢到「將來由行政法來具體規定」。法律漏洞一出現,全國各地的違法征地、野蠻拆遷活動非常猖獗,弱勢群體的老百姓就遭殃,就活受罪。

    本來物權法是個套裝的法律,現在有很多內容不成套了。本來物權法是一種非常寶貴的法律資源,結果被浪費掉60以上。什麼公法與私法的爭論,什麼姓資姓社的爭論,什麼市場經濟模式與市場經濟模式的爭論等等,徒耗費十幾年時間,很多現成的法律資源在爭論不休中白白的浪費掉了!

    四則,發生了對於當前和今後形勢的誤判。

    許多專家學者也知道物權法確實不簡單,這第一次立法起碼應當管用幾十年。然而,如何站得更高、看得更遠,讓內容更加飽滿充實一些,竟然成了一個大問題。客觀上法學界無休止的爭議,直接影響到決策者的決心。主觀上對於當前和今後形勢產生了一些誤判,不敢大膽的注入大量的公法的內容,一些條款相當的抽像與簡略,使得很多人看過幾遍也不知道其中的主題思想和具體意義是什麼。

    縱觀近三十年來,經濟界也發生過「國進民退」的事件,然而「國退民進」還是佔上風。某些貪官污吏與無良學者、貪心不足者結成鐵三角的同盟關係,他們利用各種機會、各種媒體和著書立說,鼓噪西方式的民主、人權、物權和自由化,歷數公有制的種種「罪過」,企圖把公共財產蠶食鯨吞乾淨,跟前蘇聯東歐那樣的搞「顏色革命」,然後以「合法」的形式來永久性地掩蓋其大量的非法所得。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傢伙,對當前形勢進行了誤判,自以為得計,自以為很聰明,結果是一個個成了階下囚,或白送了卿卿性命。

    歷史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進的。中國人民在各個歷史時期團結一致,戰勝了無數的艱難險阻,從一個勝利走向另一個勝利。關鍵在於,每個人都要堅定信念,不要為當前的那點困難嚇倒,要扎扎實實地做好每一項工作。

    近幾十年來,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產的保護方面都出現了大問題,尤以國有資產的流失問題最為嚴重,這都是事實。中央高層帶領全國人民依法治國,重拳打擊違法侵權分子和貪污腐化的官員,新賬老賬一起清算,老虎蒼蠅一起打,取得了初步成效。

    物權法是剛柔相濟、循循善『誘』式的教育人,正好與行政法雷霆萬鈞、斬釘截鐵式的管治人遙相呼應,以「雙法」形式治國、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總比「單法」形式效果好,法律的聯合效力、執行效力和完全效力方面會有很大的拓展。物權法當然包括政治物權法、經濟物權法在內,當然應當在考量微觀物權法的同時考量宏觀物權法。

    想當年,有的專家認為,既然市場經濟體制已成定局,就不好在物權法中規定重點保護國有資產了。也有的專家認為,保護國有資產是由行政法規定的,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範圍之內。在這種思維定勢之下,物權法就抽掉了這方面的重要內容,使得大多數物權法愛好者感到非常的失望和沮喪。這也相當於長壞人的志氣,滅自己的威風。

    以國家法人所有權而論,可以分為專屬、專有、專控、一般所有權和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信託所有權等多個品種;分為對內的和對外的所有權,分為國有企業法人所有權、機關事業單位法人所有權以及各種信託所有權;隸屬於一般流通領域和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各類所有權,具體功能與社會關係、法律關係等都是不一樣的。所有這些,在物權法都沒有充分反映出來。其實,從所有制到所有權、用益物權、用益權、擔保物權等,都不是那麼簡單的。物權法如此作出簡單化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是對於物權法立法思想和當前形勢進行了誤判。

    有的專家喜歡說「物權法是民法,那些公法的內容就由行政法來規定吧」。有這種想法的人,同樣是對於物權法立法思想和當前形勢進行了誤判。物權法式公法與行政法式公法的法學原理與運行機制都不一樣,肯定不能被其他公法所替代的了。

    物權法在確認和保護財產權方面有獨到之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來源如何,在什麼法律要件和事實要件中生效,以及標的物在什麼情勢下能夠善意取得,佔有關係的保護機制適用於什麼樣的法律關係等,這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備的基本功能特徵。物權法的詞彙多達數千個之多,所有的行政法詞彙加起來也沒有這麼多,說明了法律內容是非常豐富多彩的。

    物權法通過之前,社會各界人士普遍呼籲盡快制訂「國有資產保護法」。物權法頒布實施一年後沒有見到這種法律,只見到「企業國有資產法」。將物權法跟這種法律一對照,便知道兩種法律的風格確實是不一樣。前者的主要對象是不動產和物權關係,法律要件以半強制性見長,登記生效主義為確認和保護物權的切入點;後者的主要對象是動產和財產權關係,法律要件以強制性見長,政府干預主義與企業自主權成為自身矛盾的焦點。就是說,行政法中的一些問題可以通過物權法來解決的,但物權法關於企業國有資產保護的法律條文過於簡略,形成了空白點。

    所有的國有企業,既是公事主體,也是民事主體。現在兩種法律的規定都不夠全面,問題就出來了。對於民事關係,社會上普遍流行的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對於公事關係,社會上普遍流行的規則是「疑罪從無」。對照這兩個通行的規則,每出現一個法律漏洞就失去一份效力,肯定會給無良的人鑽空子。

    回顧最近的2014年,山西省官場發生大地震和雪崩式倒坍,許多億萬富豪也隨著紛紛落馬。究竟其原因之一,是該省長期以來實行了煤礦資源自由化、私有化、市場化和厚黑化,官shanggou結破壞國有煤炭企業,合夥侵吞國有資產。現行的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存在漏洞,本來物權法可以填補這些漏洞的,可惜由於對當前形勢的誤判,沒有堵塞這種漏洞。礦藏資源方面的立法、執法問題很多,比如,稀土資源比黃金資源更加珍貴,為什麼我國長期以來把這種寶貴的財產以水白菜的價錢出口外國?

    物權法僅僅規定礦藏歸國家所有,只是在確認物權上進行規定,在保護和限制物權上卻沒有規定。這種抽像、簡略立法的辦法,當然會使絕大多數人非常失望。本來物權法應當是「有容乃大」的包容性、開發性民法,卻成了相對保守性民法,該放開的、該推進的有相當一部分沒有推進。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對於物權**能定位和當前形勢的誤判,這種負面影響需要很多年才能肅清。

    五則,發生了民法典編製和總體規劃上的誤判。

    因物權立法所發生的各種問題是局部性、分支性問題,因民法典編製規劃上發生的各種問題是全局性、系統性問題。制訂物權法所發生的焦點難點問題很多,同樣地,制訂民法典所發生的焦點難點問題也很多。某種意義上說,物權法相對保守,沒有完全放開搞活,「公法與私法論」源於民法典編製規劃上的誤判。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來,已經累計頒布實施了200多部法律、10000多部法規和規章,其中公法佔多數,民法佔少數。對於立法機關來說,公法是一攤子,民法是一攤子,分工細而明確。問題在於,對於立法形勢和民法典立法規劃上的誤判,夾雜著公法與民法、民法與私法等方面的誤判,導致公法與民法人為隔離化的局面,導致「民法典」規劃條款和物權法條款少得非常可憐。

    2002年12月有關部門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分為9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這是一種非常保守性的立法規劃,不符合新中國新時代的客觀要求,根本不符合中國當前和今後的國情。

    這種規劃有幾個硬傷。

    一是法律名稱照搬照抄舊中國的名稱。

    舊中國南京國民政府於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陸續頒布的民法典,稱之為「中華民國民法」。事過70年後,新中國北京政府擬定的民法典名稱,稱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舊中國犯名稱上錯誤,新中國也跟著繼續犯這種最低級的錯誤。

    實體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專用名詞,表示一組民法,不是單行的民法,有著特殊的意義,不是能夠隨便亂改動的。實體的「民法」只能表示單行法,與「表示一組民法」相對立,例如新中國的《民法通則》就是實體上的單行法。

    中國有著成千上萬個著名的民法專家,竟然連「民法典」和「民法」兩個名詞也搞不清楚,竟然還在總體立法規劃上擺譜。這讓14億人情何以堪?這讓廣大的草根學者、布衣百姓和文盲、法盲情何以堪呀?

    二是法典容量上照搬照抄舊中國的條款總量。

    《中華民國民法》共11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規劃1209條。兩種民法典的條款差不多了。

    但是,舊民法典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共五編,平均每編225條;新民法典分為九編,平均每編134條。

    立法背景是:

    舊民法典制訂於20世紀二十年代,完全是一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四分五裂、兵燹連連的農業社會,屬於資本主義形態的民法典。各種物權、債權、人權不健全也很落後,民法學人才奇缺,民法理論與實踐是剛剛起步。五編製的目錄上與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完全一致,條款總量上與日本民法典的1044條大致相同。

    新民法典制訂於21世紀一十年代,完全是一個領土主權完整、和平建設發展、工農業和國防工業並舉的新社會,屬於社會主義形態的民法典。各種物權、債權、人權很健全也有很多新品種,民法學人才濟濟,民法理論已經汗牛充棟,各種民事單行法相對齊全,並且先後實施了數十年之久,有的民法修改了數次之多。已經由五編製改為九編製,而條款總量上卻遠遠不及德國、法國等國家的民法典。

    200多年前的法國民法典共有2283條,此後歷次共增的幾百條未計在內。100多年前的德國民法典共有2385條,此後歷次共增的幾百條未計在內。

    無論從橫向或者縱向對比,新民法典根本不應該是1209條,規劃制定3000條也不算多!

    三是對於現有的和將有的民法進行壓縮。

    民法典的總量確定之後,就是一個計劃中的條條框框,會將物權法、侵權責任法、人格權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和總則等分子民法進行壓縮,也有可能對於現成的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進行壓縮。

    《物權法草案》(第三稿)共有條款268條,定稿時竟然改成247條,減去了21條。於討論修改過程中不增反減,這很不正常。草案第十五章居住權,是一種特別物權和特別優先權,對於弱勢群體來說非常重要,整章12條全部刪除了。由此可見,現行物權法不光是對於公共物權保護方面相當單薄,對於私人物權保護方面也很單薄。

    德國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僅僅只有單一所有制的物權人,基本上農業社會式的物權客體,共有條款552條。中國物權法有4種物權人,工業社會和農業社會的物權客體應有盡有,為什麼只有區區247條的規定呢?

    目前已經制定的民法條目是:物權法247條,合同法428條,婚姻法51條,收養法34條,繼承法37條,侵權責任法92條,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52條,共941條。目前的空缺是人格權法和總則,民法典規劃中預留了368條。

    目前,規劃中的民法典沒有債權法和擔保法,這是很大的遺憾。現行的擔保法共有96條,儘管其中有些內容與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部分不一致,但比擔保物權部分多25條,保證金、定金等非物權性擔保也是物權法中沒有的內容,也很重要。經過修改後併入民法典也是很好的主意。前提是,物權法改為物權法典,不併入民法典,同時讓擔保法和債權法在民法典中充分發揮作用。

    由於民法典立法規劃上出了問題,更加遺憾的是,中國至今沒有債權法。我們看到《法國民法典》是債權型民法典,大約占總條款的3\/4,也很有特色。債權法的應用範圍僅次於物權法,在經濟社會中的每個發展時期舉足輕重。

    如今全國的每個地方到處發生逃避債務的現象,嚴重影響到社會主義的經濟秩序和權利人的日常生活。現在中國的經濟法也很多,但基本上是從行政管理、工商管理方面來立法的,而民事式經濟法即財產權法還有很多短板與空缺。現實情況下,合同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財產權法側重點不同,也不能代替正統的債權法。

    筆者的想法或者說建議方案是:

    (1)將物權法退出民法典範疇,升格為物權法典,並與民法典「分庭抗禮」。

    (2)在民法典中加入債權法和擔保法,這樣就由原來的9編變成10編。

    (3)整部民法典應當以3000條左右為基準,拋棄原來1209條的保守性規劃,並將現行的子民法進行大幅度的增加與修訂。

    以繼承法為例。只有債權性繼承權,沒有物權性繼承權。然而在法律實踐中,物權性繼承權優於債權性繼承權。這叫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形成本末倒置的現象。

    以法國民法典為例。債權法即財產權法中適度安排保護國家、公共財產的內容,條款內容就活色添香了。涉私的與涉私的財產權,一般財產權和特別財產權應有盡有,公民讀這種法律當然比讀聖經強多了,興趣盎然多了。

    以日本民法典為例。原來的民法典是純民法性質的,只有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共五編。後來陸續增加了民法典施行法、附則、不動產登記法、戶籍法、建築物區分所有法、借地借房法、工場抵押法、企業擔保法、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製造物責任法、假登記擔保契約法、利息限製法、信託法、遺失物法、國家賠償法、法例。這也是原來民法典立法規劃不周到所造成的被動局面,也是將被動變主動的結果。

    從這些新增的法律中不難看出,其中的純私法是少見的,主要是純公法和公私兼顧型民法。日本法學界開始時也是死板的,後來就靈活多了。同時反映了歷史進步了,民法典也要與時俱進。那些陳舊的民法和私法理論很多不適應新時代的客觀規律與現實需要,不拋棄它們就嚴重阻礙法制的文明與進步!

    關於民法典的編制,到底是條款多好,還是條款少好?毫無疑問,當然是條款多好。條款多,意味著民法中不留下或少留下漏洞,法律的科學性、嚴謹性、系統性肯定要強化一些,質量上基本能夠保證,權利人、義務人、責任人依法辦事和解決爭議容易些。條款少,意味著民法中會留下較多的漏洞,法律理論與應用上缺點多發,當事人依法辦事和解決爭議往往無法可依。

    每個民法專家在這個世界裡摸爬滾打,都知道民事關係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規則。法律漏洞越多,亂套和亂來的越多,發生爭議和沒完沒了的起訴上訴的也增多,到頭來總是惡性循環。大量浪費法律資源非常可惜,對於法制社會不會帶來任何益處。

    當今的法制文明社會中,需要盡量減少習慣法、自然法、邏輯法以及其他的非成文法,盡量將這些非成文法上升至成文法。相信全國絕大多數人是同意這樣幹的,只有那些別有用心的侵權人才不同意這樣幹。

    關於民法典的編撰,閉門造車和急於求成都是要不得的。有的民法學家幾年前講至少應當等待9年,筆者看從現在起至少應當等待15年。

    目前看來,全國處於物權關係、債權關係、人權關係大動盪的時候,至少需要十幾年時間才能緩和下來。魯迅先生說過,寫不出的東西不要硬寫。那種只顧速度、數量不顧效益、質量的作法,需要下定決心改掉。

    很多專家學者認為,民法典這種東西是可有可無的。英美法系沒有民法典,只有普通法,並不影響他們立法與執法。應當看到,民法中一些單行法也很管用,修改起來也較容易。然而,一些民法併入民法典後,勢必要排除其他的一些民法,固定條款數目後修改起來也相當麻煩。類似於法國民法典,200年來修改了100多次,整部民法典跟百衲衣一樣的非常難看。

    全世界有很多人反對「法典化」,不是沒有道理。現在也只能是「兩害之中取其輕」,盡量減少一些負面影響和消除一些弊病。

    新中國已經制定了不少單行法,這些法律基本上夠用了。更加重要的是,大家應當下功夫維護、修正、普及和執行好這些現成的法律,重點解決「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和「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重大問題。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一)邏輯物權法(二)邏輯物權法(三)

    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如何看待「公法加入民法(物權法)」問題?這本來是個非常簡單的問題,也屬於不是問題的問題。然而在某些專家學者來說,卻成了大問題,說明了在物權法理學界怪事太多。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學術爭鳴問題,而是政治立場問題。要說犯錯誤,這種錯誤實在是太低級趣味了。全世界哪一個社會主義的物權法沒有公法的內容?

    什麼改革開放,能夠把社會主義的公有制「改革」掉嗎?記住吧:退一萬步講,即使中國拋棄了社會主義制度,公有制還是消滅不了的。西方國家的法律一律不保護公有制嗎?不要以為某些西方國家在物權法中沒有公法的內容,就可以斷定中國物權法的公法內容為「大逆不道」。倘若現在他們才開始制定物權法,肯定會把公有制加入進去。

    物權法是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制度法和基本民法,物權主體與客體不全面就是「半邊法」,會產生很多法律漏洞的。至於公法型民法、私法型民法和公私兼顧型民法,當然需要細分。不要籠統地以為所有的民法都是「私法」。況且,民法中的公法和公法中的公法,其基本原理、應用範圍和運行機制、法律效力也是有一定差別的。中國的經濟法中,很多是公私兼顧型或者半公法半私法型法律,民法中當然也有一些,幾十年來實施得很好。而物權法出現一些公法的內容,這有什麼可奇怪的呢?

    往事不堪回首。為什麼民法(典)草案中出現那樣很低級很低級的錯誤?為什麼條款數相當於幾百年前西方民法典的一半?為什麼名稱上和條款數目上與七八十年前的舊民法(典)那樣東施效顰?為什麼中國物權法條款數目約相當於一百年前德國物權法的一半?為什麼物權法定稿時不增條款反減條款?為什麼無視民事關係中「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規則?真是咄咄怪事!

    解鈴還需繫鈴人。誰有社會責任感,誰就來回答這些問題吧。沒有社會責任感的人無需回答,有權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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