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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第1012章 957-2-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6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六)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二)事件簡述……

    第三件:如何看待「平等保護」問題。(』小『說』)——

    物權法「違憲之爭」「正方」的主要理論武器是「平等保護」,對這種規則問題許多人發表了自己的看法。這個問題不是那麼簡單的,簡單粗暴就有失偏頗。

    關於「平等保護」問題,這個問題是有很多焦點難點的,必須認真對待。這個問題當然牽涉到:是否應當按照憲法規定的模塊進行物權立法?是否在物權法中繼續堅持「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則?「平等保護」是否必然符合公平公開公正原則的要求?「平等保護」到底是相對概念還是絕對概念?「平等保護」到底應當遵從經濟規律還是物權規律?「平等保護」是否等於各物權主體進行「一體化保護」?「平等保護」是否影響到國有財產的重點保護或者優先保護?

    1、簡單解析

    首先,「平等保護」規則必須置於「依法保護」的整體框架內實行,而正確提法應當是「一體化保護」。

    物權法對於國家、集體、私人三大財產所有權及其防火牆分別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實行時需要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什麼主觀願望或者什麼不同觀點,都必須尊重客觀規律和客觀事實。

    框架上或者說表面上,就是三大物權主體「平等保護」了。事實上或者說特點上,就是三大物權主體「一體化保護」,而且公共物權所保護的項目是相互之間體現了「差異性」甚至於差別化保護。

    國家財產保護包括的項目是反侵佔、反哄搶、反私分、反截留、反破壞共五大內容,集體財產保護包括的項目是反侵佔、反哄搶、反私分、反破壞共四大內容,私有財產保護包括的項目是反侵佔、反哄搶、反破壞共三大內容。

    就是說,僅僅從技術物權法之保護標準上簡單對比分析,「平等保護」只是一個表面現象,「差異性」甚至於差別化保護才是實質問題,準確推論是「一體化保護」。

    回顧憲法規定,法律精神和宗旨原則就是「一體化保護」。既然憲法規定了堅持「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則,並且不影響到「一體化保護」的宗旨原則,那麼,在物權法中重申「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則也未嘗不可。這種規定的方法,是不論公法與民法的,也是可以忽略社會經濟體制形態的。1986年(民法通則通過時)國家實行的是「以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經濟體制,2005年前後(物權法討論通過時)國家實行的是「市場經濟」的經濟體制,既不影響「一體化保護」的宗旨原則,也不影響「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則。

    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的法例規定是:「國家財產屬於全民所有。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但是,物權法第五十六條僅僅簡單地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客觀上,在兩種民法不一致的地方,後法對於前法於執行效力上會或多或少地存在摩擦、牾、抵銷作用。就整體上來說,消極作用大於積極作用。

    若論物權法不規定國家財產重點保護的「積極作用」,定然突出私有財產保護的功能,可以限制政府以權勢欺壓普通公民並隨意剝奪私人財產權的行為,同時增加公共物權主體的社會義務與社會責任。主要是出發點是相對好的,也滿足於弱勢群體的一些主觀訴求。

    若論物權法不規定國家財產重點保護的「消極作用」,定然違背了宏觀物權法「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有財產中心論」原旨,對持續發展福利社會主義的公共事業很是不利,消極作用大於積極作用。

    殊不知,國家財產是個巨大的財產權包裹,各種財產應有盡有,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自然是特殊保護之列,即使是一般流通領域中的財產也有一些重點保護之列。國家財產全部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很大一部分是直接以分配方式從國庫中流向私人,另有一部分需要持續不斷地為整個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品,不斷地鞏固國防和持續發展公益事業。

    殊不知,國家法人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與義務遠遠大於一般公民,中國又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大國,經濟基礎又一直很薄弱,貧困人口基數很大,光依靠富人來搞慈善事業幾乎是杯水車薪。隨著城市化、老齡化和公益化社會的到來與延續,國家法人的負擔是越來越重,越來越不堪重負。問題在於,國有財產的流失於30多年來一直是全社會最大的焦點難點問題,必須在各個法律體系中協同加強努力解決這方面的各種問題。

    總之,「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有財產中心論」原旨,所釋放的信號永遠體現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與憲法規定的「一體化保護」規則完全一致,而且必須是「平等保護」的前提條件之一。

    縱觀人類社會的法制文明史,「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有財產中心論」原旨完全是普世價值觀,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到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是普遍適用的,只不過是輕重緩急程度不同而已。長期以來,歷代刑法中關於盜竊公共財產與盜竊私人財產的辦法是不相同的,往往會被判處更嚴重的刑罰「罪加一等」,而且犯罪分子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也不允許以其他方式「私了」。

    及至現在,看看中國現行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法、行政處罰法等,財產公法中關於保護國家財產的重點項目非常之多,制裁與懲罰力度非常之大。既然物權法也是系統性的財產權法,也應當向公眾告知這種法律關係和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否則,會導致一些人產生錯覺與誤解,犯下不該犯(本可避免)的法律責任。到頭來,那些空洞的「平等保護」不但無濟於事,而且最終會一害國家,二害集體,三害他人,四害自己。

    「平等保護」規則,應當是基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施行規則,不能理解為「平均主義保護」規則。每種法律於每個時期和每種情勢下的側重點不同,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適當浮動與調整是有可能性的。在法律作出修改、調整之前,應當維持原有的法律關係。

    「平等保護」是高標準嚴要求的保護形式,很有可能部分的容易實行、部分的不容易實行,還有一部分可能無法實行。這就需要將一般性保護與特殊保護、重點保護於「平等保護」系列中作出分類,以便於作出科學的保護。

    「一體化保護」是客觀要求的保護形式,既然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共於一個物權關係的競技場,各自的財產權都需要進行「一體化保護」。這種保護形式是客觀存在的,也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大家認同這種看法,不溢美也不護短,自然美才是真正的美。

    其次,「平等保護」需要根據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進行統籌兼顧,但要與經濟學原理中的瘕疵區別對待。

    整個社會物權失衡問題是客觀存在、普遍存在和經常出現的,需要在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之間、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長遠利益與現實利益之間進行適時的適當的平衡。

    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長期以來於經濟學領域比較盛行,這種理論於宏觀經濟與微觀經濟、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方面有很多的研究成果。上升到法律關係方面,以物權法和債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規範之,從理論到實踐上不僅需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東西,而且需要剔除一些不科學、不適用的東西。人類社會永遠追求公平正義、追求幸福、追求和諧,並不限於經濟領域,人類生活的一切領域也包括在內,只不過是經濟領域是物權關係的主要領域而已。

    物權法的系統工程,涵蓋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等工程,涵蓋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等工程,甚至於涵蓋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與邏輯物權法等工程,甚至於涵蓋有權佔有關係法和無權佔有關係等工程。物權的主體客體保護,物權關係與佔有關係的保護,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特殊保護與普遍保護,有時候是靜止不變的,有時候是動態變化的,有時候甚至於是互反的。有鑒於此,「平等保護」不容易成為常態,「一體化保護」才是常態。

    物權法的一般均衡,只能存在於一般經濟領域之一般競爭領域、一般財產關係領域進行相對的均衡。確定性因素是對不確定性因素而言的,一般均衡是對特別均衡和不均衡而言的,非優先權是對一般優先權、特別優先權而言的,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對意定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言的。物權法所遵循的是「均衡不均衡再均衡」的客觀規律,首先是每個人自身權利義務關係的均衡,其次是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均衡,最後是全社會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均衡。

    物權法理學與經濟學之間有著許多的微妙變化。一方面,物權法理學借鑒吸收經濟學中一些科學的合理的東西,無論是宏觀層面的或者是微觀層面的均實行拿來主義。另一方面,物權法理學還不能跟經濟學那樣的低俗,不能一切向錢看,不能拚命的追求利潤,更不能人為的搞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物權法理學的均衡觀與平等觀,並不限於平等互利、平等競爭,而限於權利與義務上的平等,每一項權利上都附有義務,每個義務人都有法律上的保障。

    物權法上有些事物與經濟領域和其他的一般財產權無關。還有一些是與當事人的純粹義務有關,卻與享受權利無關。

    如陽光、空氣本身不是財產,完全是一種宇宙天然物、不可稱量物,對於人類都有利用價值,卻不是人造的商品,也沒有交換價值,但是具有物權價值。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關係的義務人不能損害他人的通風權、透光權、瞻光權和眺望權等,生產經營者和其他人不能污染空氣,不能在空氣中施放噪聲、超聲波和光輻『射』等。所有這些,不是經濟學和其他一般財產權法討論的問題,在他們的一般均衡原理中一般不包括這些「雞毛蒜皮」的問題。

    物權法理學並不是無原則、無目的和平分秋色的實行一般均衡原理。

    對於擔保物權法體系較少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因為擔保債權人必須強勢,擔保債務人必須弱勢,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與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都需要進行特殊性的保護。與此同時,擔保物權人應當承擔的信託責任和相關的義務一樣也不能少。這種均衡辦法與經濟學有相似的一面。

    對於普通物權法體系則較多涉及到這方面的問題,因為平衡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以及其他物權的物權關係至關重要,尤其是對於不動產物權關係方面需要密切限制所有權人的權利。其中最典型的是地役權關係法和「買賣(抵押)不破租賃法」、「天然孳息歸屬法」等,明顯的向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人和其他的非所有權人傾斜,即使是經濟基礎的私有制國家的物權法和普通法也概莫能外。

    然而,經濟學表現出契約主義原則,沒有表現出法定生效主義、登記生效主義、合同生效主義、交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的法律主義原則,不如物權法理學那麼周密、肯定、真實、有效。

    相同之處是,經濟學領域提倡「平等保護」規則是乏力的,以經濟學來保障經濟學只不過是一種理論架構而已。物權法理學領域提倡「平等保護」規則也有乏力的一面:無論是普通物權法體系或者是擔保物權法體系,物權等級制度是普遍存在、永遠存在的,因而優先權制度和排他權制度只能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適當的調整,而絕對的平等保護是不可能的。

    再者,憲法規定的宗旨原則是在優先保護基礎上進行一體化保護。如果存在某種意義上的「平等保護」規則,那也只能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式的保護。憲法是國家的根本**,一切法律法規必須以憲法為依據、為藍本,物權法亦概莫能外。

    至於「依法保護」,系指「平等保護」和「優先保護」兩個系列和兩個層面的。不能否認「平等保護」而獨尊「優先保護」,也不能否認「優先保護」而獨尊「平等保護」,最適合的才是最好的和最有效的。附優先權的與不附優先權的「平等保護」,是有原則性區別的,適用範圍與技術標準也是有很大區別的。

    其三,「平等保護」只能限制在一定領域和可交換的產品與權利之內,立法專家的解釋是重點保護國有財產。

    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財產支配權是有一定區別的,物權類型和佔有關係也不一樣。如果不講前提條件,偏激偏心地搞「平等保護」是南轅北轍,適得其反。

    現行的物權法是一部綜合性民法,於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擔保物權關係法和佔有關係法中穿插了所有制關係法。那麼,「平等保護」的論題不僅僅是關於所有制關係法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其他四大關係法中同樣涉及到一定程度上的焦點難點問題。然而,「違憲之爭」雙方完全聚焦於所有制關係法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忽略了其他四大關係法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再次證明了爭論雙方「沒有贏家」,此事至今不甚了了。最後的結果是,誰笑到最後,誰笑得最美。用其他民法學原理來解析物權法理學原理,未免過於簡單與膚淺罷了。

    「平等保護」是大家一個美好的願望與願景,這樣可以一人登高一呼、萬人響應。問題在於,大家是感性認識多於理性認識,其中不乏相互之間上綱上線甚至於人身攻擊。一方認為,用「平等保護」理論來掩蓋破壞國有財產的事實是開歷史倒車;一方認為,斯大林模式和文革模式是如何的破壞私有財產。前者關於「違憲」的理由不怎麼充足,後者批駁的理由更是有失偏頗。

    新中國前三十年確實實行的是計劃經濟模式,但******模式與斯大林模式是有很大區別的。譬如,中國實行的中央與地方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政策,「農輕重」比例關係比較合理,蘇聯完全是中央集權制,僅僅側重於重工業;農村集體與蘇聯的集體農場也不一樣:中國農民擁有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家庭養殖業以及自有房屋等私有財產,蘇聯農民才是真正的大鍋飯,以不適宜的公有化和供給制沖淡了個人的自由度,生產資料和不動產方面的私有財產並不多。

    更有甚者,中國從一開始就遭受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世界的經濟封鎖,五十年代後期到七十年代後期又遭受了前蘇聯及其華約集團的經濟封鎖,完全是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和四面突擊的嚴酷條件下發展國民經濟的,雖然其中有幾年出現過嚴重的經濟困難,但仍然沒有出現經濟危機和經濟崩潰。前蘇聯的經濟封鎖限於西方世界,而各大洲十幾個社會主義同盟國大力支援了蘇聯經濟的發展。儘管如此,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終於在九十年代一同發生劇變,國家分裂,民族危難,工人農民同時遭殃,執政黨垮台,昔日風光早已凋零。

    中國文革時期確實發生過一平二調私有財產的不當行為,但不久就收斂或糾正了。那時候對於私有財產的破壞是很小範圍和輕量級的,即使是專政對象,政策上也給予改正錯誤的機會,也不會失業。那麼,改革開放時期就出現兩極分化現象,一方面一些違法犯罪分子一夜暴富,另一方面很多私有財產的保護出現了嚴重的危機。暴力拆遷、野蠻征地毀掉集體共有土地和私人的地上附著物,幾乎是在大陸各地大面積、多發性的發生,比文革中的打砸搶還嚴重100倍。近幾十年來失業人數高達數以億計,三座大山也隨之而來了。

    對比之下,前三十年於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方面成績斐然,在保護私人財產方面略有不足。後三十年來於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和其他人財產方面均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甚至於物權法頒布實施多年來一些問題有增無減。

    那麼,文革的問題就是文革的問題,改革的問題就是改革的問題;「平等保護」的問題就是「平等保護」的問題,「優先保護」的問題就是「優先保護」的問題。兩種不同性質與後果的問題,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顛倒是非。

    「平等保護」問題,只能限制在一定領域和可交換的產品與權利之內。需要重申的是,只能限於一般經濟領域之一般競爭領域、一般財產關係領域進行相對的均衡。對於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產品與權利,只能是區別對待,需要確認是重點保護對像還是特殊保護對象。再者,中國物權法是高雅的當代系統物權法,不是古典式的庸俗化物權法。再者,關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提法是對的,關於各物權主體之間完全「平等保護」問題是難以解決的。每個人不能將自己的錯誤觀點強加於人,也不能單憑感性認識來代替理性認識。

    物權法於所有權編目中和擔保物權編目中否認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可以轉讓,這就是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產品與權利。類似於這樣的規定還有很多,不一而足。立法專家們也對於「平等保護」規則進行了細緻的解釋,他們的立場觀點完全是偏重於保護國有財產的,當然這是完全正確的。具體內容詳見「專家觀點」。

    其四,「平等保護」規則適用範圍小,不能濫用這樣的規則。

    物權法本身是一種等級制民法,各種普通物權和擔保物權普遍存在高低不平的現象。因此,不平等是普遍存在的,平等是相對而言的。

    所有權能夠與用益物權等其他的普通物權平等嗎?留置權能夠與抵押權、質權等其他的擔保物權平等嗎?擔保物權平等能夠與普通物權平等嗎?本級物權能夠與本級信託物權平等嗎?法定的物權與意定的物權、登記生效的物權與合同生效的物權、先生效的平級物權能夠與後生效的平級物權平等嗎?同樣是私人物權的保護,企業工人的福利待遇物權能夠與承包寡頭和機關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平等嗎?根本不可能。

    「平等保護」規則適用範圍是相當小的,於對內、對外物權關係方面的限制條件確實是很多的。整個物權法體系儼然一個等級森嚴的法律體系,到處是宗派林立、山頭林立,每一種高級物權對於低級物權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統治、控制和優先、排他性作用。倘若「平等保護」規則確實需要、確實能夠試行,那麼必須考慮到相關的一系列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妄下結論和妄自行動。

    任何單位與個人不能濫用「平等保護」這樣的規則。當事人必須認清形勢,認清前進的方向,認清這種規則的法律依據、適用範圍和可適合性程度,對於相關的項目進行對號入座和對症下藥,不能盲目的胡來,不得失職瀆職,也不得濫用職權與遊戲規則,否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系列中同樣普遍適用於「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對於公職人員是如此嚴格要求,對於私人同樣是如此嚴格要求。每一種權利人和每一種權力都有權利與義務的界限,越界行使權利就是越權行為,容易發生侵權和濫用權利行為。

    為了保障這項原則的貫徹執行,另外又附加了「遵紀守法原則」,這樣又回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問題上來了。現實情勢下,有權有勢的一方對於無權無勢的一方進行欺壓已經成為社會的痼疾,也是普遍現象,法律不得不向弱勢群體傾斜,進行法律救濟與法律援助,權利人自己也要進行自力救濟或合力救濟,不要等到問題成堆之後才付諸法律行動。

    其五,儘管「平等保護」是一種空泛的理論,卻對於物權立法產生了副作用。

    「平等保護」應當是一個美好的願望與願景,因為過於抽像、適用範圍不夠清晰和法理邏輯不周密等問題的存在,與等級物權制度有不協調的一面,很多情勢下表現出是一種空泛的理論。即便如此,難免對於物權立法產生了副作用。

    100多年前的德國物權法,僅僅規定了「平等保護」私有財產,還沒有規定「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法律條款就多達552條。為什麼新世紀的中國物權法卻只有區區247條?倘若說「平等保護之爭」不產生副作用和消極作用,無法說明理由和脫得了干係。事實上,「平等保護之爭」早在10多年前的立法規劃時就已經發生了,只不過是於物權法草案公開討論時白熱化了而已。

    本來,物權法的正確準則應當是:該平等保護的就平等保護,該優先保護的就優先保護,該特別保護的就特別保護。

    現實情勢是,人為地將「平等保護」拔高了、絕對化了、模式化了,幾乎是「壓倒一切」了。物權法的三個「應該」規則卻變成了一個「應該」規則了。本來國家、集體、私人和慈善組織等權利人都有一般優先權、特別優先權等內容項目的,結果被全部砍掉了。

    物權法草案討論過程中,有的專家學者提出,物權法具體列舉的國有財產不夠全面,建議增加規定空域、航道、無居民島嶼、種質資源等屬於國家所有。由於「平等保護」之爭的介入,使得立法機關下不了決心,所有這些好項目被無情的砍掉了。某些法理學家不是物權法的促進派,卻是促退派,結果將許多物權法資源白白的浪費掉了。

    既然物權法是基本權源法、基本民法、基本物權制度法和等級物權制度法,那麼重點在於一般優先權、特別優先權等內容項目的制度設計。這樣的做法就可以「以點帶面,各個擊破」,就可以抓住焦點難點問題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可以基於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統籌解決各個層次的矛盾糾紛問題。

    由於「平等保護」規則問題於物權法草案討論之際爭論不休,致使普通物權法體系中應有的一般優先權、特別優先權等內容出現很多空白點,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物權主體各自的優先權沒有專門的規定。

    原《物權法草案》第十五章「居住權」本來是相當好的,本來有12個條款,結果在爭論過程中被無情的刪除掉了。本來物權法中理應大量增加優先權內容的,結果是反減無增。不但是專門的優先權章節也沒有,而隱晦表現的優先權章節也被刪除。

    關於重點保護、特別保護、優先保護國有資產的規定,這是無論憲法民法公法私法的,亦然無論姓資姓社的,也是無論市場經濟的。突出保護國有資產的法律規定與社會化共同行動,並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專利,無論是東方世界或者是西方世界,這種宏觀物權法價值觀是基本同一性的。當保護國有資產出現漏洞尤其是發生挫折之後,就會相應地推出可行性的措施。國家海外投資方面的利益保障同等重視,有些焦點難點問題甚至上升到國際物權法和國際反**法領域。

    退一萬步講,即使中國放棄了社會主義制度,蛻化變質為資本主義制度,難道說就不需要在物權法中作出重點保護、特別保護、優先保護國有資產的規定了嗎?

    不要老說物權法是民法是「私法」,也不要將「平等保護」絕對化了。中國立法原則上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國家那一套搞法。畢竟人家是幾百年前制訂的「半邊法」,對於當代社會有很多不適應的地方,「私法」與「公法」相互打架鬥毆的屢見不鮮了。現在西方國家後悔莫及了。尤其是日本、法國等西方國家,在認識缺點錯誤之後大量增補「公法」的內容,其中不乏國家財產保護的內容。

    每個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權利的時候都要注意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其中最重要的義務與責任就是「社會義務」和「社會責任」。倘若全社會到處是公權私化、損公肥私和貪得無厭、**無能現象,都對於保護國有資產漠不關心,甚至於法律層面上也放縱這種無法無天的行為,其結果是國將不國、民將不民了。

    曾幾何時,歐洲文藝復興運動以後,一些氾濫成災的自由化浪潮應運而生,他們提出「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極端理論,「平等保護」也是他們奠定的大旗之一。這種空泛的理論只能得逞於一時,不能得逞於一世;只能在理論上得逞,不能在法律實踐上得逞。西方世界近現代以來的民法典和物權法,根本不存在「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條款。相反地,每個國家的民法尤其是物權法無一例外地嚴格要求「依法」行使權利,允許國家依法剝奪私人的財產權,而不允許私人剝奪國家法人的財產權。

    及至中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還有些專家學者對於物權法中著重保護公有財產表示嚴重不滿,自始至終一直是耿耿於懷。他們說物權法「該進則進」(對於私有財產保護需要全面推進),「該退則退」(對於公有財產保護需要全面退出物權法)。由此可見,什麼「違憲之爭」、「平等保護之爭」都是一種現象,本質上卻是維護「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極端理論,害莫大焉!

    2、立法專家說法

    由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所發出的信號是,對於「平等保護」規則是有條件、有限度的實行,重申憲法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重申「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中心思想是,在不否認重點保護、特別保護、優先保護國有資產的前提下,有條件、有限度的「平等保護」,實際上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式的一體化保護。

    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在《解讀》一書的顯要位置即「前言」編發表了《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與主要內容》。其中第四部分是「物權法的主要內容」,分別是:(一)關於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二)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三)關於國有財產;(四)關於集體財產;(五)關於私有財產;(六)關於公共利益與徵收補償;(七)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八)關於擔保物權;(九)關於物權的保護。從這些內容所反映的是「平等保護」的相對概念,同時也撇開了「違憲之爭」的某些焦點難點問題。

    《內容》一文「關於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的闡述,重點仍然是「國有財產的保護」。現摘錄部分論點如下。

    物權法屬於民法,民法的重要原則是對權利人的權利實行保護。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犯。」

    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在統一的市場上運作並發生相互關係,各種市場主體都處於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如果對各種市場主體不給予平等保護,解決糾紛的辦法、承擔的法律責任不一樣,就不可能發展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也不能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需要說明的是,平等保護不是說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據憲法規定,公有制經濟是主體,國有經濟是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這主要體現在國家宏觀調控、公共資源配置、市場准入等方面,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而這些是由經濟法、行政法予以規定的。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受到侵害最嚴重的是國有財產。對此,物權法在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從五個方面強化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一是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二是第四十一條規定……。三是第五十六條規定……。四是針對國有企業財產流失的問題,第五十六條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五是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物權法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對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貫徹實施憲法的上述規定,不僅是物權法的任務,也是經濟法、行政法、刑法等相關法律的共同任務,各個部門法律通過各自的調整範圍和規範,來實現憲法的規定。

    (引文摘自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7頁∼第8頁)

    立法專家概要闡述了「平等保護」規則的基本概念,是一分為二看待這種敏感性問題。

    一則,「平等保護」規則存在於市場經濟領域,並且限於「公平競爭、優勝劣汰之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之內,對於計劃經濟領域則另外適用於其他的基本法則。

    公平競爭規則、優勝劣汰規則與「平等保護」規則是相輔相成的統一性規則,當然還算不上「同一性規則」。事實上,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法則不光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有的,其他的一般商品經濟領域中是同樣存在的,只不過是於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求更加嚴格些而已。

    國家實行市場經濟制度,當然不能根除計劃經濟制度。許多諾貝爾經濟學獎專家一致認為,任何國家既要避免極端的計劃經濟制度,又要避免極端的市場經濟制度。無論哪個市場經濟國家,無法根除計劃經濟的成分,即使是市場化經濟國家也不例外。

    二則,儘管國家實行「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於所有制關係法中仍然需要重點保護公有制經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

    國有經濟,在計劃經濟時期和市場經濟階段均處於顯要位置,並被憲法和物權法等法律尊重為龍頭經濟。在這個意義上說,客觀存在優先發展和重點保護國有經濟的主流價值觀,不能以犧牲國有經濟為代價發展其他的經濟。

    關於「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動態與平衡,實質上就是計劃經濟範疇,就是要對於極端的市場經濟進行修正,避免發生經濟失衡尤其是經濟危機。倘若「對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都搞市場化、自由化、私有化,其嚴重後果不僅僅是經濟失衡和經濟危機問題了,而是涉及到「國家破產」問題了。

    「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不僅僅表現在一般流通領域,而且更大程度上是表現在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當今世界上,經濟戰爭、金融戰爭、貨幣戰爭和貿易戰爭此起彼伏,風起雲湧,詭譎多變,國家需要時刻保持警惕,需要強有力的經濟集團進行必要的抗衡與反擊。那麼,集體經濟和私營經濟是發散與零亂的,只能協助國有經濟進行保衛和平,不能打內戰。

    某些勢利小人和**分子巴不得天下大亂,一個個違法亂紀、喪心病狂、貪得無厭,結黨營私、無惡不作,有的在國有企業中吃裡爬外,還有的裡通外國,以侵吞國有資產和破壞國有經濟為能事。對於其中一批壞蛋進行了依法查處,還有一些壞蛋目前仍然逍遙法外,他們的共同立場觀點是極力反對「重點保護公有制經濟,必須確保國有經濟的控制力」。

    胡康生先生代表立法機關發表了反**、保國產的宣言書,同時對於各種心存僥倖的違法犯罪分子是當頭棒喝!

    三則,決不能以「平等保護」為名義進行侵權活動,物權法對此不能熟視無睹。

    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律規定,任何組織與個人來源不明的非法財產絕對不受法律保護。侵犯私人財產權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侵犯公共財產權益應當罪加一等。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保護」。

    某些動機不純潔的無良分子,尤其是一些侵權**分子,主張把國家的財產分光吃光,主張國有企業退出歷史舞台,主張國有企業的經理人持股控股和私有化,認為這就是改革開放的需要,就是「平等保護」的需要。他們對於物權法規定了重點保護和特別保護國有企業、國有資產非常不滿,指責這是破壞了「平等保護」規則。

    自由是對紀律而言的,民主是對制度而言的,平等保護是對優先保護而言的。什麼東西能夠壞,永遠不能壞了規矩。沒有規矩,不能成方圓。

    火車走的是火車鐵道,汽車走的是汽車道路,人走的人行道路,這就是行規。火車和鐵路需要保護,汽車和汽車道路需要保護,人行道路也需要保護。同樣是保護,總有各自的個性與特點吧?

    物權法本身是一種眾口難調的法律,而改革開放以來已經分割成大大小小的利益群體碎片,形形色色的人都有各種各樣的訴求。提倡「平等保護」規則,或許能夠安慰某些人的心裡不平衡問題。然而,實際執行效力是怎樣的,立法者不能仔細考量。

    那些沒有解決的焦點難點問題一直在困擾著人們,還有一些已經解決了的焦點難點問題同樣困擾著人們。一個問題出現之後,往往糾纏著一連串的問題。最上心的是那些虔誠的物權法愛好者們,好奇心特強,對於某些奇裝異服總愛打破沙鍋問到底。這部法律頒布實施8年來受到很多人的好評,同時也遭到一些人的質疑。

    倘若下次修改物權法,大家都掌握了一套成熟的法理技術,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許多焦點難點問題便可迎刃而解,法律效力也會顯著提高。關鍵在於要充分認識物權法實施「諸法合一」的立法辦法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把該辦的每一件事情辦好。

    本文要點

    「平等保護」規則之爭是「違憲風波」中一個重頭戲。對此各界人士都有各自的立場、觀點、方法,專家學者們發表此類文章數量龐大,有些影響到立法者的決心與物權法內容的完整。許多往事不堪回首,本文試圖找出一些法理學的精神來解決其中的相關問題,顯示本命題或許還有研究價值。

    立法專家表明態度,承認「平等保護」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同時也承認保護國有財產的重要性與迫切性。「平等保護」是個中心問題,在這種問題之下,會不由自主地進入到優先保護、特別保護和一體化保護等問題上來。這一寫,竟然又變成了萬言書,再寫下去就更難看了,只好作罷。

    關於「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問題,有的說需要在物權法中加以明文規定,有的說這不符合「平等保護」規則。還有的說物權法重點規定了保護國有財產,裡面隱含了「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規則。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物權法學界是再貼切不過了。

    人們儘管相信「世事洞明皆學問,人情練達即文章」,卻難以相信能夠解析此界的哥德巴赫猜想。畢竟法理邏輯上的推定比數理邏輯複雜得多,並且深受社會實踐經驗的制約,很多問題還不能一蹴而就,令人目不暇接和左右為難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對此人們要有思想準備,亦不能知難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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