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辭條 第1010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4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四)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事件簡述
(一)前言
物權法從立項、起草、討論、通過、實施的整個過程中,焦點難點問題的事件集中地爆發出來,體現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統治格調與利益集團之民主意向、權利與義務認識以及現實與願景等方面的取向、對比、交鋒。(小說)作為新中國首部《物權法》,涉及範圍是如此的廣泛,物權關係是那樣的錯綜複雜,法學理論是那樣的深邃迥然,產生爭議並不奇怪,不產生爭議才是奇怪。
作為立法機關需要權衡輕重與利弊,還要量力而行,能夠解決的問題盡量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等待將來解決。不能解決的問題當然原原本本地留下了爭議,對於已經解決了的問題同樣還會存在這樣那樣的爭議。2多年來大家是這樣走過來的,這樣狀態將來還會持續下去。剩下的問題,有些需要運用物權法法理學進行定向的解決,有的需要以其他方法來解決。前提條件是,只能以理服人,不能以權勢壓人;只能促進,不能促退;只能提高立法質量,不能降低立法質量。
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物權法,也沒有不發生爭議的物權法。各國物權法的名稱相同而內容不同,表示側重點與捨棄方法都不同。法律首先是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其次是代表公平正義事業的,無論如何,尊重物權關係運行規律,掌握一定的物權法理技術是必須的。物權法頒布之前掌握物權法理技術的並不多,頒布之後會逐漸增多。現在,理性人以理性的思維能力對一些事件進行理性推斷,解決問題時可以畫龍點睛、點到為止。
2多年來經歷過許多事件,某些事件直接影響到立法的進程、質量保證和執行效力,某些事件從頭到尾都發生或大或小的影響。物權法草案在長期的磨合過程中終於通過實施了,這可以說是贊成物權立法一派力量的勝利,卻不能稱之為完全的勝利。目前看來,這部法律可以管用幾十年,但不能說是「一勞永逸」,因為經過幾年來的實踐檢驗,證明是「瘕瑜互見」,需要進行大修正、大補充的地方是很多的。
客觀上,當一個體育運動的裁判員是比較好當的,當一個物權法評論員是相當困難的。物權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評點物權法是十分嚴肅認真的事情,不僅僅是需要對某一類人負責,而且是需要對全社會和全體權利人負責。每個人的一言一行,或者代表正義、合理的一方,或者代表不正義、不合理的一方。法律評論員,無論是贊成、追捧任何一方還是反對、否定任何一方,都會自然而然地捲入爭論的漩渦中受到裹挾。因此,許多人覺得法律評論園地「是個是非之地」,避之而不及。
那麼,本文反其道而行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以一個最普通公民身份對某些專家學者的爭議事件進行評頭品足,試圖跨越這個「是非之地」,趟過這條不清澈的河流,準備得罪某些不高興之人。並不是非要揭某些人的瘡疤、與他人過意不去,主要是由於作為法學史的一部分需要進行必要的介紹。
(二)事件簡述
物權法的焦點與難點問題,有些問題的界限不是十分明顯。本文試一下擇要地合併介紹,好讓篇幅縮短一些。由於認識水平有限,難免出現缺點錯誤,敬請讀者諒解。
簡述如下。
第一件:立法規劃上的爭議。
關於立法規劃上的爭議,主要表現為兩大爭議:
1、作為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先行立為單行法,往後正式加入民法典,立法規劃上出現短板,合理性上存在疑難問題。
立法歷史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幾次起草民法典。第一次是1954年開始,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為總則、所有權、債、繼承四編,共525條。此後開展整風、反右運動而致起草工作中斷。第二次是1962年開始,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試擬稿,僅分三編:總則、財產的所有、財產的流轉。因1964年開始的「四清運動「而中斷。這兩次起草的民法典草案,都未規定物權法編,未採用物權概念。
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實行對外開放政策,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民法典起草再次提上日程。自1979年11月至1982年5月,先後起草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至1982年,立法機關考慮到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各種經濟關係處在變動中,決定暫停民法典起草,轉而採取先分別制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具備時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針。至1985年,已先後頒布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繼承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單行法。鑒於民事立法中若干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不應由單行法分別規定,1986年頒布民法通則。因關於是否採用物權概念發生分歧,致民法通則未採用物權概念,而用「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語代替。
進入9年代,改革開放的方向和目標已經確定,這就是建立和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廢止資金使用的行政撥款制度,改行資金有償使用的借款合同制度,因而注意到擔保物權制度的作用;因改革國有土地使用的行政劃撥制度,實行國有土地出讓的有償使用制度,發生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要求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和權利類型。
自8年代中期開始,發生了嚴重的三角債問題和金融機構的巨額不良債權問題,原因是擔保物權制度的缺位。至9年代初,立法、司法和理論界已就承認物權概念和制定物權法達成共識,並於1993年開始起草擔保法,於1995年通過,1996年施行。擔保法規定了包括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和留置權的擔保物權制度,為保障金融機構的債權和迴避融資風險提供了有效手段,對於防止三角債和減少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擔保法的制定和實施,也為採用用益物權制度規範土地使用關係、為物權法的制定鋪平了道路。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編製的立法綱要,提出了在21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立法規劃。該規劃明確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標誌著中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建設的完成,這一綱要,對於民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對於編製民法典重要性的肯定,不僅對於民法學家、而且對於整個法學界深受鼓舞。許多中國學者自發地組成許多課題組,自籌經費開始了編撰民法典的工作。1998年至22年,中國出現了數個學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此時受到立法積極分子們的鼓動,決定將民法典的規劃從21年提前到25年3月,並且於22年編製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提交到當年1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
2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有關部門和法學教育研究單位徵求意見。
民法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9條。
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複雜,一併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通過為宜,當前應當抓緊制定物權法。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列入了民法草案中的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
早在1993年,立法機關啟動民法典的立法日程,決定盡快起草物權法,並且採取制定單行法的辦法,分別制定民法典的各個部分,最後編纂為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啟動了《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完成《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後,《物權法》的起草進入實質性階段。21年,在專家起草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基礎上,立法機關提出了《物權法草案》,開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此後進行了多次審議。
問題與爭議
第一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是中國社科院梁慧星先生受法工委之托而主持起草的。對於物權法中一些重要內容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王利明教授持有異議,其中包括是否要在物權法上把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公民個人所有權,作為三種所有權基本類型加以規定的問題。立法機關覺得王教授的方案很有道理,於是決定由他主持起草第二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所謂《物權法草案》,就是在第二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基礎上修改而成的。
梁先生的主張,是在物權法上不區分這三種所有權的類型。理由是,物權法對這三種財產採取的是平等保護原則。民法最反對的是特權,所以,應當反對身份立法,堅持行為立法。也就是說,物權立法對事不對人,就權利人而言,無論男女老少,貧富貴賤,無論是官還是民,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統統不管,從民法的眼睛看出去,只能看得見一個抽像的人格—民事主體。既然如此,權利主體的身份就沒有必要規定。一講身份,就肯定意味著不平等。因此,不管是誰的所有權,在民事領域看得見的是財產權利,看不見主體身份。所以在民法上不應該出現這種分類。因此,「梁稿」上財產的分類只有動產和不動產,只有根據財產本身的屬性的分類,而不存在根據權利人身份的分類。
王教授的主張,認為中國是一個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不這樣區分,立法本身就不能反映中國國情。他認為,不區分國家、集體和私人三種所有權,是不符合中國國情的。
絕大多數人認為王教授的觀點和草案是對的,梁先生的觀點和草案是值得商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特別指示「三項原則」:在修改完善物權法過程中,要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表示要將社會主義的物權法與資本主義的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與其他國家和其他時期的物權法嚴格區分開來。
王教授對於傳統的和當代的物權法理論造詣很深,形成了古為今用、洋為中用之「中西合璧」式的理論體系,並不是因為提倡國家、集體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的融合而否認私有財產的保護。他發表的7多萬字的《物權法》巨著,是已知公開出版該類著作中最長篇幅的。
顯然,梁先生的觀點,涉及到以下重大現實問題和物權技術問題。
首先是沒有區分社會主義的物權法與資本主義的物權法、中國當代物權法與其他國家和其他時期的物權法,與幾百年前西方的物權法類型沒有什麼區別。
其次是將物權法混同於一般的財產權法。國家、集體不光是所有制特別,而且是財產權類型也有區別,一般流通領域的和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應有盡有,當然不能如私有財產那樣自由流通與交換。
三是否認物權法的等級制差別。物權法不是財產權法,而財產權法中只有一般財產權法中不體現等級制差別。實質上,每個國家的物權法中,到處充滿了等級制即「身份權制」,所有權人的身份與用益物權人的身份肯定是不一樣的,地主與佃農、出租人與承租人的身份是一樣的嗎?留置權人的身份與質權人、抵押權人的身份是一樣的嗎?質權人的身份與抵押權人的身份是一樣的嗎?回答是否定的。
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規劃問題,同樣值得商榷。
一是名稱問題。
為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
如果僅僅是「民法」,那麼只能表示一部民法即單行法,不是多部民法組成的綜合民法;如果僅僅是「民法典」,那麼不能表示一部民法即單行法,而是多部民法組成的綜合民法。現實條件下,只能是「多部民法組成的綜合民法」。由此可見,立法規劃中連個法律的名稱和題目都是「文不對題」的,這些專家怎麼粗心大意到這種地步呢?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陸續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稱之為「民法」,不叫「民法典」;7多年後,新中國新制度建立起來後,稍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也不叫「民法典」。涉嫌抄襲,照貓畫虎,畫虎不成反類犬。
縱觀整個大陸法系,其他國家都統一稱之為「民法典」,唯有舊中國和新中國卻稱之為「民法」。這不只是「一字之差」的問題,是最基本的物權法知識與概念問題,說到底是一個立法技術與立法素質問題。舊中國令全世界的物權法愛好者們恥笑,那麼新中國就更令人恥笑不止了。
二是篇幅問題。
為什麼這麼重要的當代民法只有區區「共129條」?
2年前法國人規劃制訂《法國民法典》,就有2283條。184年正式頒布之後又增加了數百條。2年前法國的民事關係,沒有現在那麼複雜吧?2年後中國的民事關係,難道說比2年前法國的民事關係簡單一半也不止嗎?
1年前德國人規劃制訂《德國民法典》,就有2385條。19年正式頒布之後又增加了數百條。1年前德國的民事關係,沒有現在那麼複雜吧?1年後中國的民事關係,難道說比2年前德國的民事關係簡單一半也不止嗎?
更有甚者,1929年5月至193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陸續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共1125條,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才多出74條。但是,該民法只有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共五編,而現在規劃中的草案卻有九編,平均每編的條款數目還少於該民法。
三是物權法被指定融入「民法」等問題。
物權法被指定融入「民法典」,這在大陸法系國家是很普遍的。從這種意義上說,中國物權法將來融入「民法(典)」中似乎是天衣無縫的。但是,規劃者沒有想過,物權法和合同法都是財產權法中一部分,沒有專門的財產權法參加就遜色不少。而且,合同法融入「民法(典)」是自然的,對本身和其他法不產生副作用。物權法則不然,當物權法融入「民法(典)」中後,一般的財產權法就不好安排了。再者,物權法自身升格為「物權法典」,與「民法典」並駕齊驅,同時也好讓一般財產權法融入「民法典」,這叫一石三鳥。否則,一樣也搞不好。
再說,1896年的德國物權法條目數目達到了552條,為什麼27年的中國物權法只有247條?
論物權主體,德國的只有一個主體,中國的有4至5個主體應有盡有。
論客體,德國的僅僅涉及有形物,不包括無形物;只有意定的物權,沒有法定的物權;除了土地之類大宗物權之外,大多數大宗物權不存在等等。中國的需要包括有形物與無形物、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包括最大宗最小宗形形色色的物權客體在內,包括古典的與當代的物權對像在內。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只有共129條,所以物權法只有共247條,兩者之間存在某種邏輯關係。我們說物權法存在許多焦點難點問題,現在看來其中不乏其人為的因素。
2、到底立物權法還是立財產權法?兩派觀點各不相讓。事實上這兩種民法各有千秋,誰也不能完全代替誰,作為一種重要的法律資源浪費掉任何一部是非常可惜的。
既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已經拿出來並且立項了,勢必對於「到底立物權法還是立財產權法」的問題產生爭議。目前看來物權法派確實是勝利了,但不要以為這場爭議就此完結了。看過《法國民法典》都知道,財產權法有自己的特點、要點、規律性,不是物權法和合同法所能夠替代的。
況且物權法是那麼的單薄,連個一般優先權、特別優先權的規定都沒有,普通債務關係法完全是空白。如今的股權、債權市場是那樣的活躍,是那樣的複雜多變,對於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是那樣的舉足輕重,其中各種欺詐、失信事件層出不窮,而作為民法典不能對財產權法熟視無睹。
對於合同法融入民法典,這是必需的,況且合同法也是相當圓滿、成熟的法律,大家都沒有什麼意見。值得一提的是,合同法是經濟領域「意定型」財產權法,還有一些非經濟領域、非意定型和「法定型」財產權沒有包括其中。這麼說來,合同法是不能代替財產權法的。
兩派爭論的焦點是「二選一」:有你沒我,有我沒你。不是魚死,就是網破。形而上學、機械主義的思維方式直接影響到立法規劃與立法進程,結果是將好端端的財產權法資源白白地浪費掉了。
正確的辦法是「二選二」,物權法和財產權法一個都不能少。遺憾的是,支持這種意見的人不多見,問題不在於聚焦「二選二」,僅僅聚焦於「二選一」。
根子就在「法典化」思維方式。幹嘛非要把物權法融入民法典啊?把物權法升格為物權法典,並與民法典並列,同時將財產權法融入民法典,這不是「一舉兩得」了嗎?可惜這種「金點子」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至今仍然待字閨中。
制訂民法典是關係到依法治國、安定團結和每個人切身利益的頂天立地的大事,怎麼2多年來老在學術圈子中兜來兜去的啊?群眾的智慧是無窮的嘛,應當相信群眾嘛,應當向全社會公佈項目和廣泛徵求意見嘛!應當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嘛!應當採納最優方案、擯棄錯誤與瘕疵方案嘛?
事件回放:當《物權法草案》已經形成、正在進行修改的時候,學術界提出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制定財產法而不是物權法,舉出《法國民法典》對財產關係的法律是財產法,英美法系確定財產關係的法律也叫財產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紀有關財產關係的法律,應當叫做財產法,不能叫做物權法。
21年6月、7月、9月,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接連刊登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鄭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議不制定物權法而制定財產法,並對中國民法學界進行了尖銳的批評。
對此,民法學界進行了激烈的回應。認為這一意見關係國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學術上的重要理論,如民法調整對像、物權的本質、民法典的結構體例、對「物」、「物權」、「財產權」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網絡技術在內的高科技和知識產權等等,也關係到整個中國大陸民法學界的聲譽。
物權法學派指出,學術界認為,中國的民法傳統自清末以來就承續了德國法的傳統,在民法典中規定財產關係的法律就叫做物權法。但是,按照德國法系的傳統,財產關係並不僅僅指物權關係,還包括債權關係和知識產權關係。因此,不能在民法典中規定一個龐大的財產權,而只能按照德國法的傳統,規定物權。因此,中國大陸規定財產關係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權法,而不能叫做財產法。
(事件回放的三段文字,見於《物權法名家講座》第53頁至第54頁)
上述兩種觀點,各有各的理由,只不過是物權法學派暫時佔上風而已。說到底,就是采法國式或者德國式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簡單地說,物權法是一種高雅的、兩極分化的法律,財產法是一種通俗的、扁平化的法律,前者是陽春白雪,後者是下里巴人,唱的不是一種曲調。
需要說明的是,德國物權法頒布實施後僅僅增加了9個條款,並且是順應前西德與前東德合併而作出的物權關係的調整。法國財產法裡面的補丁非常的多,多次修改補充的高達數百條之多。當然,這個問題還是次要問題,可以忽略不計。
誠然,物權法的主要優勢在於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制度法,以物權價值和物權規律性展開法律關係,表示物權優於債權,名義上是財產法的一種,實際上超過了財產法的範圍。財產法的主要優勢在於基本財產關係法,以經濟價值和經濟規律展開法律關係,普通債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一般財產權和優先財產權也有特色,部分涉及到物權法的範圍。總體上,物權法確實優於財產法,但物權法於細化財產關係方面卻不及財產法。
筆者認為,在兩法爭端中是「兩敗俱傷」,沒有贏家。王利明派不必過於驕傲,鄭成思派也不必過於沮喪。
儘管物權法歷經13年成功地與公眾見面並且初見成效了,內容上卻非常單薄。由於沒有制定物權法典,這種非常寶貴的法律資源僅僅是利用了一半。如果將物權法強行攤派到民法典中,那事情就更加糟糕了。
財產(權)法能夠說不重要嗎?物權法能夠完全替代這樣的民(商)法嗎?2多年過去了,財產權法始終不見天日,沒有蹤影。這種大好的法律資源現在一直是在浪費著。
結論是:學術界窩裡鬥,統統是「兩敗俱傷」,沒有贏家。
自從大陸法系的民法典盛行以來,一方面人們感受到這樣集成的法律用起來很方便,也利於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那種編列統死的法律結構,從第1條到最後1條,中間是不容易改動的,一改動就顯得亂七八糟的。
於是乎,學術界就猛烈抨擊「法典化」,認為這是扼殺法律的生命與活力,不能與新時代新階段的法律關係合拍;剛剛開始時就覺得內容豐富、結構完整,過一段時間後就顯示出內容缺少、結構不完整,舊的過時的東西不容易刪除,新的適用的東西不容易增加,等於是作繭自縛。
新中國6多年來沒有制定民法典,這樣就令一些人惴惴不安,內心上躁動不已。尤其是法學界,很多人想爭這個頭功,實際上他們沒有這個本事。幾十年前國民黨政府的叫「民法」,幾十年後人民政府的也叫「民法」,連個「民法典」的名稱也不會起;舊中國的民法只有1125條,新中國的民法規劃只有129條,為什麼新社會新時代的東西卻要向舊社會舊時代的看齊?怎麼這樣荒唐法子啊!?東施效顰,邯鄲學步,急於求成,閉門造車,往往把事情弄巧成拙。
既然民法典不能包攬全部的民事法律,那麼在民法典之外可能存在其他的民法。如法國的居住權法、日本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法等等。日本民法典原本1146條,施行幾十年後又把游離於民法典之外的不動產登記法、工場抵押法、企業擔保法、戶籍法等14部其他民法(含公法式民法)共933條加入進去,構成了雜亂無章的新民法典。倘若當初,先是制定一部民法典,接著再制定一部物權法典,不會出現目前這種雜亂的現象,兩部法典都可以相得益彰。
全社會一致的看法是,依法治國必須是先期建設完整的法律體系,無論是民法體系或者是公法體系。那麼,由於民法典立法規劃的缺陷,導致兩派法學家們互毆互譏互鬥爭,有意無意地陷入「非此即彼」、「勢不兩立」的怪圈中不能自拔。這其中發生很多的誤會與機會損失,2年一晃(一舉手、一投足)就這樣白白浪費掉了!
既然沒有實現雙贏的局面,民法典、物權法、財產權法的焦點難點問題一直是客觀存在的。倘若故步自封或者畏葸不前,害莫大焉。
本文要點
物權法從立項、起草、討論、通過、實施的整個過程中,焦點難點問題的事件集中地爆發出來,體現了各派政治力量之統治格調與利益集團之民主意向、權利與義務認識以及現實與願景等方面的取向、對比、交鋒。作為新中國首部《物權法》,涉及範圍是如此的廣泛,物權關係是那樣的錯綜複雜,法學理論是那樣的深邃迥然,產生爭議並不奇怪,不產生爭議才是奇怪。
關於「民法典」立法規劃問題,選擇「立財產法還是立物權法」問題,所有這些是開始時的焦點難點問題,也是專家學者們之間善意的批評建議問題。現在看來,雙方之間的爭議各有理由,爭議的結果是不分仲伯。爭論來爭論去,結果是物權法的內容不全面,財產法的法律資源一直在浪費著。
立法者應當換位思考問題,本來物權法開始時就應當立為物權法典,與將來的民法典撇開並「分庭抗禮」,然後將財產權法融入民法典。這樣就可以一舉兩得,或者一石三鳥。14億人的智慧是無窮無盡的,為什麼老在專家圈子裡兜來兜去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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