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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第1009章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7-2-3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7-2-3

    物權法熱點亮點面面觀(三)

    第一部分:焦點難點問題

    (二)難點問題

    難點問題,是指物權法於立項、起草、討論、通過和實施過程中,無法認知其規律性、難以取捨、難以解決或者難以根除影響的問題,難於解決、沒有解決的焦點問題和其他問題都可以歸納為難點問題。

    由於物權法是立體化、網絡化、社會化和泛權化的物權關係法,涉及到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的法律關係,涉及到當代物權法與傳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與微觀物權法以及成文物權法與不成文物權法的法律關係,涉及到各種當事人方方面面的權利義務關係、財產關係與非財產關係,涉及到數以千計的名詞術語,問題中的問題、難點中的難點交相互映甚至於層出不窮。因此,就總量上講,難點問題遠遠比焦點問題、熱點問題和亮點問題為多。

    申言之,於焦點問題上,物權法與憲法、訴訟法相差無幾或者勢均力敵、各有千秋。於難點問題上,物權法所面對的難題是最多的。制定一部單行法就出現了成千上萬個難題,倘若制定一部物權法典,相關的難題就會呈幾何級湧現。

    物權法制定前後出現過許多難點問題,下面這些難題相當於抽樣檢查出來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難:難於統一思想認識。

    改革開放以來,全社會已經分割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團,他們各有各的利益訴求。總的來說,一是謀求公權私化者,二是謀求私權公化者,三是謀求折中主義者。

    有的人希望「國退民進」,在物權法規定削弱公有制職能和權利,讓能者平等瓜分自然資源、產業資源等方面的優先權,擁護自由化、市場化、股份化、私有化,提出「該退則退」和「該進則進」的主張,反對將所有制併入所有權系列,認為這是各物權主體「平等保護」的必要措施。

    有的人希望「國進民退」,在物權法規定削弱私有制比例和權利,著力加強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保護,擁護土地所有權國有化,提出「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和「國進民退」的主張,反對「國退民進」,要求對於一切損公肥私的非法財產來源進行徹底清算,進行曠日持久的「國有資產保衛戰」。

    調和派、中間派對於上述兩種思想傾向,既不全盤肯定,也不全盤否定,但不是和事佬。在物權法第4條出現了「平等保護」和「一體化保護」的基本原則,第3條表示「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第56條、第63條、第66條分別規定了國家、集體所有權的保護和私有財產的保護防火牆。

    關於「國退民進」和「國進民退」,這是經濟學家發明的理論,在社會上討論了許多年,兩者之間針鋒相對鬧哄哄得不可開交,兩派之間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思想認識問題無法統一,這樣就從焦點問題轉化為難點問題。這是兩個具有代表性的大難題,至於具體疑難問題就更多了。

    物權法適用範圍非常廣泛,各種權利義務人都有自己的期望與要求,無論是宏觀層面上或者微觀層面上眾說紛紜,處於「眾口難調」的風口浪尖之上。有些是善意建議與批評的,部分被採納,部分未被採納;有些惡意指責與非議的,部分澄清了,部分沒有澄清。豈止是民間如此,法律界和法學界也有同樣的問題存在。某些思想認識問題統一了,另有一些未能統一或者無法統一。2多年來,都是這樣走過來的。

    物權立法,基本上算是開放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但程度上仍然不及五四憲法那種非常開放、民主的程度。殊不知,新中國第一部憲法有1點5億人(約占當時全國總人口的1\/4)參加草案的討論,徵集意見118萬多條,這是制定物權法時所遠遠不能企及的大開放、大民主氛圍。

    那麼,為什麼制定物權法時會不如制定憲法那麼熱火朝天的呢?主要原因在於:

    一是對於物權法的重要性和困難性認識不足。並沒有發動全體公民來廣泛討論,認為這種民法很簡單,很容易獲得通過。

    二是前三稿都在專家圈子裡閉門造車。大多數人對於「物權法」不懂是一方面,而專家學者們忽視了某些利益群體的真實感受,忽視了集中大眾智慧的益處。

    三是當時社會上普遍存在仇富、仇腐和不公平現象。認為富人、壞人和其他不良分子會通過物權立法來洗白自己的非法財產,一些受社會排擠的下層人士和小產權房、業主等人也有很多怨言。

    四是學術界的分歧。各派專家學者都有自己的一套主張,爭論時互不相讓,即使是同一派別中也有分歧,思想上更難以統一。

    五是急功近利。主持和參與立法者的心態,是希望物權法早日完本通過,以便於完成任務。在13年的漫長等待中,昔日的媳婦快要熬成婆了,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急功近利」的想法與做法。

    物權立法之事是全國人民的一件大事,閉門立法和急功近利肯定是有副作用的。很多焦點難點問題,過去人們思想上不統一,現在仍然存在一些不統一的問題。不光是主觀上存在問題,客觀上也存在問題。

    二難:難於把握中心思想。

    當下,人們對於「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不加區別,認為這兩者之間是完全一致性的。實質上,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繫、又有區別。所謂物權,也不完全來自經濟領域,非經濟領域的亦有之;所謂物權制度,就是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的專門制度,經濟學上不能平衡的可以由物權法理學進行平衡。經濟學可以影響到法律的制定,但有一大部分被排除在法律之外,經濟規律也不能代表物權規律,總體上的效力不及物權法效力。經濟學上的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平衡法常常是顧此失彼的,經濟領域的失衡現象甚至兩極分化現象比比皆是。

    別看經濟學界一直是熱火朝天的,別看經濟學家一個個風光滿面的,別看經濟學理論誇誇其談的。美國擁有數十個諾貝爾獎經濟學家,8年經濟危機一來,一個個都束手無策,全都傻了眼。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是一種抽像的和需要細化的制度,遺憾的是至今也沒有具體與細化的處理。「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是一種具體和必須細化的制度,需要交由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和佔有關係制度自己來處理。所有這些,宏觀上與「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有一定關聯,但不能以此來完全代替「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

    再說,社會主義國家搞市場經濟,也不能根除計劃經濟。現在全世界哪個市場經濟國家沒有計劃經濟成分?單單提市場經濟,而閉口不提計劃經濟,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前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國光先生提出,中國的經濟形態應當是「有計劃的市場經濟」(網文)。1969年即第1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揚?丁伯根先生指出:「最優體制存在於完全的自由市場化與徹底計劃經濟兩個極端之間」(王振中、李仁貴主編《諾貝爾經濟學家學術傳略》第19頁)

    再者,既然物權制度與經濟制度有所不同,那麼物權秩序與經濟秩序也有所不同。經濟界普遍盛行契約主義,意定的物權、財產權是主流;而物權界除了契約主義之外還有法定主義,法定的物權、財產權是主流。經濟領域的財產交換,僅限於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交換,適用範圍是相當小的。物權領域的物和物權交換,除了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交換,可能涉及到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物權交換,流通領域的財產需要保護,但不一定要交換。總之,經濟秩序與物權秩序可能存在交叉性的一面,但不能代表、更不能代替物權秩序。

    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前,專家學者之間對於「社會主義基本物權制度」問題只有粗淺的認識,儘管出版的著作很多,但對於這種重要概念從來沒有出現過。另外,物權法起草者為了圖方便圖省事,就乾脆抄襲憲法規定中一些現存的東西,並以此來證明「根據憲法規定」並沒有過錯。

    物權法學是一門很特殊的學科,主題思想和中心思想一般是不受經濟學理論的束縛的。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一直發展到社會主義社會,與市場經濟或者計劃經濟沒有必然關係,很多東西是用來平衡各利益階層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很多是超意識形態和恆久不變的,不是用於兩極分化的和左右搖擺的。看看那些宏觀經濟學理論吧,今天一個樣,明天一個樣,一人一個樣,甚至於一人幾個樣。然而,物權法是幾十年甚至幾百年來都是一個樣,不能隨便變臉。

    《德國民法典》中的「物權法」,從1896年8月18日至今,總共才增加9條,並且是因為順應前民主德國(東德)地區併入「大德國」而專門作出的修改。許多國家制定物權法時根本沒有經濟學家的份,德國也概莫能外。儘管物權法也有一些彈性的空間,卻不至於如經濟學那樣的泛彈性,更不可能時而刮東風、時而刮西風,時而忽左、裡面忽右。

    物權法可以為經濟社會服務,但服務方式跟經濟學的服務有很大的區別。誠然,物權法的重點在於為物權社會服務,為經濟社會服務只是其中的職能之一。

    倘若將物權法的中心思想、服務對像弄混淆了,不利於法律的獨立自主和保持本色,會降低身份、減少內容甚至自相矛盾和影響到法律效力。現行的物權法內容不夠充實,還有很多重要項目沒有規定在內,顯得非常拘謹,是否與「跑題」有一定的關係呢?

    三難:難於內容創新。

    現行的物權法,內容上有所創新,卻談不上全面的創新,其實還有許多新內容沒有加入。創新難,難創新,有的是因為民法體例或立法權限而受限制,有的是因為意見不統一而受限制,有的是因為物權法理技術受影響而受限制,難於統一思想認識和難於把握中心思想等都是其中原因之一。

    作為一部嶄新的民法,內容不創新是不行的,創新出現差池同樣反映出創新難。對於擔保物權部分的創新是成功的,儘管對於擔保法改進的方面很多,而依據「物盡其用」和「應保盡保」原則非常到位。對於普通物權部分的創新是是瘕瑜互見的,在基本權源法方面狠下了功夫,所有權的概念是完全正確的,用益物權的概念是基本正確的;然而,將土地承包權這種法定的物權也列舉在用益物權系列,對於傳統的用益物權對像產生了衝擊力。

    傳統的土地租賃關係,一般不包括法定的地產權在內,而且是土地所有權人才有權出租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同樣需要負責「皇糧國稅」,不能享受免稅待遇。那麼,土地承包權人作為用益物權人,是依法分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不經過土地所有權人的批准,也可以自主地出租農用土地,甚至不需要負責「皇糧國稅」——享受免稅待遇,還可以獲得種田補貼費。由此可見,雖然土地承包權列入用益物權序列,比土地所有權要低一個物權等級,而對比之下,這種二級物權人比舊社會的一級物權人地主還要牛許多。

    物權法採取實用主義的作法,於內容創新時忽略了物權法理,同時也反映了內容創新難的一面。客觀上,土地承包權當然不是土地所有權,那也肯定不能放在「所有權」一編中,退而其次是只好湊合安排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安排是安排了,法理上確實難以解釋土地承包權到底是個什麼類型的物權。

    地役權也是內容創新的對象之一,安排在物權法中很有必要。不過,安排在「用益物權」一編中同樣也有一些彆扭。反觀絕大多數地役權,僅僅對於他人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不具備收益權,真正具備「用益物權」的只是少數。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大多數地役權人取得的供役地是免費取得的,難以對供役地權利人收取費用,也不能獨自出租他人的土地使用權。

    究竟其實,絕大多數地役權不是「用益物權」(對他人土地上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而是「用益權」(對他人土地上僅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即佔用權。物權法上只有「用益物權」的規定,卻沒有「用益權」的規定,前者是二級物權,後者是三級物權,兩者之間顯然是不在同一個檔次上。

    同樣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也是屬於「用益權」,不屬於「用益物權」,物權法卻安排在「用益物權」一編中了。

    我們承認「用益物權」是一種創新的概念與內容,客觀上卻需要準確的創新,不能無原則、無法理的創新。否則,這種創新是不完善的,會留下副作用的。

    內容創新的難點很多,最大難點在於將物權法脫離未來「民法典」編制上的束縛,由單行法升格為「物權法典」。退一步講,無論是升格或者不升格,都有很多難點。過去僅僅為制定一部單行法就遇到了許多難題,倘若制定一部物權法典的難題就可想而知了。

    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融入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這種內容創新模式當然是很好很成功的。儘管如此,仍然有某些法理學家一直質疑這種「不倫不類」的內容,把一件好事當作一件壞事來大肆批評,巴不得把這些重要內容全部刪除是好的。這個事例再次說明了內容創新難,本來好好的東西被「責難」。

    四難:難於結構完整。

    現行的物權法內容不全面,條款不夠充足而過於簡略,勢必導致結構不完整。1多年前的「德國物權法」就有552條,並且摻雜在財產權法中也有數百條,中國物權法何故只有247條?說到底就是當時的立法規劃過於保守所致。

    本來「國家所有權」提出來之後就應當圓滿地規定下去,裡面卻是淺嘗輒止式的概要規定。按理說,這方面的重要內容列出七八十條也不算多,單獨闢出一章規定更好。這是主體架構有了,從體架構很是欠缺。於會場之外,有的人對於這種「民法」中公然出現了國家所有權的內容感到不解,甚至於很是惱火和非常反對,於是在成品物權法中出現了難於結構完整的問題。

    本來權利質權和留置權是非常重要的兩類類擔保物權,條款肯定是越周全越好,與能夠依法解決具體問題呈正比,否則呈反比。結果,權利質權一節中只有7個條款,要負擔14種以上的權利質權,每個條款中涉及多個權利質權,顯得擁擠不堪。留置權是最高端的擔保物權,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企業留置權和一般留置權、特別留置權以及最高額留置權等,也可以列出十多種類型,可是,留置權一章中只有11個條款。條文含糊的結果,會導致一般的當事人不懂得留置權的什麼類型,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誤讀誤差。

    本來佔有關係法是一個新的領域,其中包含了某些無權佔有關係於特定情勢下的(臨時、暫時、短期)保護措施,這裡面一定要規定清楚的。佔有一章才5個條款,專門規定了有權佔有,沒有專門規定無權佔有,一些深層次的佔有保護和佔有關係問題沒有出現。對於佔有,僅僅依托合同關係的佔有是不夠的,如人事關係、信託關係、中介關係、偶然關係和繼承關係的佔有及其法律責任等沒有涉及到。對於佔有保護和善意取得、惡意處分等問題,通常會遭遇理論瓶頸與實踐經驗不足等難點問題,國內外對此進行深層次研究的並不多見。幾種不利因素的湊合,在內容充實和結構安排方面就成了老大難問題。

    本來內容結構是這樣的:一則,本法應當是捨棄單行法,取「物權法典」之類的綜合法,架子大起來後結構就隨著結實完整起來。二則,結構安排上大致上可以這種搞法:(1)物權基本法。包含一般基本物權制度與原則、物權法的類型、物權保護規則、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等,讓大家在概念上有一個總體上的印象。(2)普通物權法。包含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用益權關係法。(3)擔保物權法。包含抵押權關係法、動產質權關係法、權利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4)佔有關係法。包含有權佔有關係法、無權佔有關係法、侵權責任法。

    當然還有其他的內容也可以考慮增補進去。如國家法人基本物權、地產與房產基本物權、派生性物權、零物權、綜合利用物權和信託物權等。

    總之,內容進行大調整,結構上也會進行大編排、大調整。確切地說,迄今為止世界上沒有最好的《物權法》,只有更好的《物權法》。人類社會在改造自然界過程中,總得有所發現,有所發明,有所創造,有所前進,在改造社會中亦概莫能外。

    《物權法》是一門跨學科的特殊社會學科,在保護每種權利人合法權益方面有獨到之處。不能滿足於一得之功和一已之見,也不能將這種非常寶貴的法律資源白白地浪費,必須朝「盡善盡美」方向上努力,以圖「好上加好」,這樣就可以做到「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了。

    五難:難於一般均衡。

    宏觀物權法試圖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進行整合物權法資源,平整物權關係,在物盡其用和合理利用方面彰顯法律的威力。這是一種良好的願望與動機,同時也存在很多和很大的難點問題。

    縱觀各國的《物權法》,無一例外地體現了「等級物權制度」:高級物權法可以優於低級物權法,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留置權優於質權、抵押權,質權優於抵押權,所有權優於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優於其他的幾個等級的普通物權。此外,高級所有制優於中低級所有制,法定物權優於意定物權,登記生效的物權優於其他生效與未生效的物權,有權佔有優於無權佔有等等。在權本位的氛圍與情勢下,試圖達到「一般均衡」的目的是很不容易的。純私法形態的一般均衡尚且不容易,公私法混合形態的一般均衡更加不容易,反正任何國家的《物權法》都會遭遇這樣的難題。

    根據一分為二和對立統一哲學原理解構,某些事物是相輔相成的,某些事物是相反相成的。**每種權利人得到平等保護,不讓老實人吃虧,也不讓滑稽人沾便宜,只能在承認等級制、差別制的前提下進行適度性的一般均衡,除此之外別無選擇。現實情況下,因為某種物權人天生的享有某種優先權、排他權,與之相對應的就存在某種被優先權、被排他權,《物權法》只能調和這種矛盾,不能消滅這種矛盾。

    物權關係的矛盾是客觀存在並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不均衡、難均衡的現象是經常發生的。因此上,不均衡是相對的,難均衡是絕對的。對於這種難點問題,既不能袖手旁觀,也不能因噎廢食。只能知難而進,不能知難而退。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能均衡多少算多少,不說風涼話,不拉積極者的後腿,這是最起碼的要求。

    中國物權法,從立項、起草、討論、通過到頒布、普法的各個階段,質疑聲、發難聲最大之一的是「為什麼把公法的內容加在私法上面?」本來,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把一些公有制寫入物權法中很正常,內容上把各種物權主體一一公示也很正常,這連小學生都懂得的大道理,到某些專家學者那裡反而不懂了。更有甚者,有的物權法專家甚至在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仍然大發牢騷,反唇相譏「我看原子彈那個東西太重要了,為什麼不寫進物權法中去啊?」用這種斷章取義、偷梁換柱的邏輯來證明「反公法」是對的,無端指責物權法中一些合法合理的內容。

    一種觀點是「該退則退」,認為物權法中所有的公有制主體與客體全部要退掉;一種觀點是「該進則進」,認為物權法中所規定的公有制主體與客體太單薄了,至少應當增加1多條。在這兩種根本對立觀點激烈交鋒的情勢下,立法機關就會左右為難,儘管沒有把公有制的內容全部刪除,卻也沒有增加過任何條款。

    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人類社會的物權文明史已經進化了五六千年,每個國家每個時代都有數量龐大的公共財產,儘管普遍存在「政權+物權」式的強力保護國家財產,但貪污盜竊、揮霍浪費國家財產的現象久治不愈。

    **現象如瘟疫,如癌症,如妖精,如魔鬼附身,嚴重破壞社會的物權關係秩序,嚴重影響到國體政體的安全和社會公眾的安定團結。這種社會毒瘤和最醜惡的東西,人人口誅筆伐,人人覺得十惡不赦,可以採取一切法律、行政、權力和其他手段進行預防禁止,進行圍追堵截,這當然是好事一樁啊,何樂而不為呢?

    縱觀人類社會六千年的法制文明史,絕大多數時間內是「公私法合一」和「民刑法合一」的,只是近代以來才出現公私法分開制定的例子。中國只不過是在上世紀辛亥革命成功後才出現「公私法分開」的法例。反觀資產階級的國民政府「物權法」,因為實行經濟、土地私有制,與公有制主體關聯不大,制定成「私法」形態的物權法是很自然的。那些反對者也不捫心自問一下,新中國、新社會怎麼能夠與舊中國、舊社會的一個樣?也不看看那種老掉牙的物權法中,到底存在多少失衡條款和「死亡條款」?

    整個社會是一個巨大的物權系統,這個總系統中包含了若干大大小小的分支系統,無論哪一種物權關係人都囊括包含在裡面了。無論如何,無論中國是搞社會主義還是搞資本主義,國家財產的保護永遠處於核心位置上進行重點保護。這種最重要最主要的物權系統沒有保護好,其他的中小、分支系統就會崩潰,一定會天下大亂。

    我們承認,從憲法到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各種政策、法紀、法令等「公法」,已經規定了大量的保護國家財產、公共利益的內容,也已經初見成效。但是,所有這些法律法規法令都是專門化、碎片化和不周全的,況且一般的老百姓很少學公法。那麼,物權法作為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和諸法合一的平台,能夠起到某些公法不能起到的特殊作用。

    物權法是基本權源法、基本物權制度法,對於靜態的和動態的物權都要問一百個為什麼,財產從哪裡來到哪裡去和保護與限制、權利與義務等都要嚴密的規定,任何公法的法理學術也沒有這麼獨特深邃、條分縷析和意境厚實。一些公法本身解決不了的問題,還要向物權法求教,否則就會半途而廢或者事半功倍。

    古人云,文無定法;文從字順各識職。在一千多年八股文一統天下的時代人們尚且這樣理解,在現代文全面統治的時代,更應當知道其中的底蘊。確切地說,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把公法與私法截然分開的。如憲法是最標準的和最高級的公法,裡面就有許多關於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

    《民法通則》早已存在公法的內容,但沒有如討論《物權法》那麼嚴重的分歧。任何國家的不動產登記法,都是公法與私法混合起來的「民法」,背後都有政府干預主義或者司法干預主義的登記機構,對公、對私登記適用於同一法律規定。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公法內容多了去了,他們卻認為民法就是民法,民法不等於是私法,不等於不能安排公法。為了實現一般均衡的目標,民法中加入公法的內容是必需的,根本不值得大驚小怪。

    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後,其法理學術非常奇妙,直接對於企業國有資產法、多部不動產登記法、不動產管理法和權利質權登記法等發生了重大影響,立法質量明顯提高。

    立法、普法、執法、用法過程中產生爭議是很自然的。然而,無原則的爭論就會破壞思想的統一、步調的一致,使得本來不順利的事情變得更加困難和撲朔迷離。經濟學界不太平,法理學界同樣不太平,即使是在太平盛世中也不太平。任何人說話、辦事都要講道理嘛,不能睞著良心說瞎話嘛!

    六難:難於大的突破。

    物權法面臨著的焦點難點問題特多,加上在一些主幹和枝節問題上總是爭論不休,要放手立法,要在內容實現大的突破是不容易的。為了早日完成立法任務,讓大家能夠相對心平氣和地贊成與通過,會將一些有爭議的重點、新穎、可靠項目砍掉,從而使得整部物權法進展不大。

    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國內已經有人出版「物權法」的著作,還從海外引進了一些供大家欣賞。這些著作令人耳目一新,讓初涉這一領域的人留連往返。問題在於,理論上的小突破是有的,大突破就難以見到的。

    譬如,大家喜歡走捷徑抄近路,把海外一些現成的理論移植過來並形成自己的理論,對物、物權僅作簡單的解釋,對物權法甚至於沒有準確的解釋,對於物權法有幾種類型、性質特點如何等,都不甚了了。還有某些人固執、機械地認為,物權法是民法,民法一定是私法,不能搞成公私混合法。在複雜的立法背景中,在宏觀物權法理學還不那麼顯要的當下,在私有化、自由化重新抬頭的環境中,在兩派勢力激烈交鋒的時候,物權法實現大突破是舉步維艱。

    立法機構的職責分類各司其職,公法是一攤子,民法是一攤子,這是一個行規,一有逾越了就遭到質疑甚至於腰斬條文。公法中往往附有專門的行政處罰的條款,民法中卻沒有這種專門的處罰條款。法工委主任胡康生曾吐槽說,一到立法時,各個部門就為爭取立法權而爭吵,因為行政立法與執法是統一的部門,會有可觀的罰款收入,執法部門也容易從中獲利。

    本來,物權法是一類特殊的民法,沒有公法的內容是不行的。然而,搞公法的人會認為物權法加入了太多的公法內容是「不務正業」。民法的立法機構本來是屬於「二等公民」,政治地位較低和立法權限較小,不讓步也不行啊。再者,民法的立法機構中除了膽小怕事者之外,立場不堅定的、因循守舊的、物權法理學不紮實的和有私心雜念的等,少想或者根本不想物權法的突破與大突破,一心只想完成立法任務了就萬事大吉了。

    第六感官告訴大家,物權法立法機構總的來說是「心有餘而力不足」,一些小的突破還可以,一些大的突破實屬不易。再者,領導層面上多數人是在搞折中主義的指揮,既不關心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有財產,也不贊成最大限度地保護私有財產。

    恰恰是物權法中「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有財產」出現了短板,保護被征地人、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規定也很單薄。折中主義的作法不見得是一種最佳辦法,有意無意地違背了「一般均衡」原理,和稀泥也不必然實現社會的和諧局面。所剩下的,不是令人扼腕歎息,就是機會均等的損失。

    一種人認為條文越短小精悍越好,一種人認為條文越周全越好,孰是孰非?對於民法當然是「條文越周全越好」啦。每種民法都會面對這樣的規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證明,法律條文不具體、不周全,或開口子、開天窗、開後門,會被某些別有用心者留下口實,法官也無所措手足,最後受害的是權利人,得益者是侵權人。

    儘管民法體系中還有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和邏輯法作補充,因為這些非成文法的彈性過大,缺乏法理上的權威性和實踐上的可適性標準,有些時候發生爭議也不知道怎樣對應哪種物權保護請求權來定分止爭。

    對於公共所有制企業,兼具公事、民事兩種身份。對內部物權關係上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人,是替全體公民負責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外部物權關係上是所有權人,與其他民事主體一起進行自由競爭,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應當與私有制企業有所區別。現行物權法,僅僅側重於「對外部物權關係上」的規定,「對內部物權關係上」的規定則基本不搞。於立法模式上,與幾百年前西方世界的相當的雷同。

    大陸法系都有一個共同的弊端,就是忽視信託物權制度,這一點比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差勁。在每個經濟領域中,所有權人擁有多種財產所有權,所有權人並不完全「事必恭親」直接行使所有權,而是通過其他人、一般是工作人員間接行使所有權,證明了信託所有權的適用範圍比所有權的適用範圍更大。每個國家都有公共土地所有權,凡是國家的土地所有權都是通過信託物權人來行使的,英美法系認識到這一點,專門制定了「信託地產權制度」,於平衡物權關係方面能夠深入細緻,即使是經過數百年之後,仍然容易追溯到財產權的來源與去向。

    中國物權法,是師承德國物權法而加以改進的產物。如果出現大的突破,就有可能建立「信託地產權制度」和其他的「信託物權制度」,內容上就會更加精彩紛呈,應用技術方面就有大的改進,法律效力也會跟著加強。遺憾的是,這種好的現象沒有出現。

    幾千年來,「保護公共財產」是世界性的難題。貪官污吏們公權私化,結黨營私,以權謀私,損公肥私,貪污受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魚肉百姓,無惡不作。小到破壞國家的物權秩序,大到亡黨亡國,無所不用其極。每個國家在反貪事業上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也制定了很多法律予以預防與禁止。

    但是,總有一些貪官污吏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敢冒坐牢、殺頭的極度風險而瘋狂地貪污腐化。事實證明,那種「以官治官」的管理方式,總免不了「官官相護」行為的發生。倘若「以官治官」結合「以民治官」的管理方式,效果就顯著多了。說到底,在物權法中大力提倡「以民治官」的管理方式,防患於未然,肯定是會起到一定作用的。

    申言之,於中國物權法中大力增加「保護公共財產」和「以民治官」的管理方式,並不是什麼「大的突破」,只不過是本分而已。相信絕大多數社會主義國家物權法的內容,「保護公共財產」的份量佔絕大多數的,中國物權法這方面的內容占1\/3都不到。之所以也列為「大的突破」對象,只是相對而言或者鼓勵性贊成而已。

    七難:難於效力周濟。

    現行的物權法,概括性、簡略性內容很多,具體性、拓展性內容太少,法律效力不周濟和乏力現象也是客觀存在的。

    物權法規定了幾種物權保護請求權,這跟民法通則的財產保護請求權是基本一致的,所多出的是物權確認請求權。那麼,這就形成了一些懸念:在何種狀態下適用於哪一種或幾種物權保護請求權和物權確認請求權?哪種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或者屬於長期、短期訴訟時效?侵害法定的物權與意定的物權、侵害優先權與非優先權是否需要區別對待?

    侵害法定的物權和侵害優先權是更加嚴重的違法行為,現實情況下,很多時候被侵權人所得的賠償更少,甚至於沒有得到賠償。

    譬如,農村中一些地方實現計劃生育罰款時,由於當事人不交、少交、無法或無錢交罰款,單位把涉事當事人的承包地也沒收了,全家人法定的承包權和生存權、發展權受到侵害,沒有或者無法得到賠償。現在還有很多國有企業職工的住房權、住房貨幣分配權、住房補貼費特別所有權、特別債權和住房公益金監督權、分配決策權等,長期以來遭到非法的侵害,每個權利人、被侵權人損失十分慘重,沒有或者無法得到賠償。

    事實一再證明,法律的漏洞越多,法律救濟的對象越少、功能越差,越是不周濟,後遺症就越來越大。當今社會民事活動多樣化、複雜化和大眾化,新型的侵財侵權事件也屢見不鮮。某些性質惡劣的民事案件可以變成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某些訴訟標的與維權是多層次的,說明了民事與公事、民法與公法之間沒有天然的鴻溝,物權法也需要更進這方面的內容,彰顯這種特殊民法的執行效力。

    物權法的對世效力、溯及效力、追擊效力、執行效力和強制效力等法律效力,很多是通過法理學家們總結、解讀出來的。專門讀法律條文,不見得全法都懂。這種法律本身是很深奧的一類法律,加上條文規定得相當不明晰的存在,有些內容亦連法學家們也不完全懂得。

    為什麼物權優於債權?為什麼共有權優於繼承權?為什麼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為什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可達二十年之久?在什麼情勢下能夠民事訴訟附帶行政、刑事訴訟法?無權佔有人的有責與無責、免責條件是什麼?因非公共利益而徵收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應當怎樣區別對待?強制拆遷能否併入刑法?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兩極分化社會中,有權有勢者越來越強勢,無權無勢者越來越弱勢。物權法作為基本民法,需要努力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能一味強調強勢者的權益,需要用心保護弱勢者的權益。

    法國民法典根據勞動法典,特意制定了保護勞動者的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對於資方和資本家說「不」。一個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能夠做到這一點,為什麼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反而不能做到這一點呢?

    國有企業、富人、官員當然應當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不能為富不仁、不講道義,不能以損害公共利益和群眾利益為代價,更不能殺貧濟富。對於弱勢者保有的權利,物權法應當作出明確規定,該傾斜的就傾斜到底,免得日後生事讓權利人難堪。

    八難:難於與「民法典」契合。

    當初的立法規劃,指示物權法是作為「民法典」的一編來先行立單行法的,一俟民法典成熟後就正式成為其中之一員。按照大陸法系的立法例子,物權法總是民法典中的重頭戲,叫做「無雞不成宴」,德國、瑞士、日本等大多數大陸法系的民法典中可見一斑。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如法國民法典只有財產權法,沒有物權法。

    既然如此,為什麼說中國物權法難於與中國未來的民法典契合呢?這是一個悖論。

    一則,現在這種物權法勢單力薄。

    只有247條,不如德國物權法那樣擁有552條的容量,公物權、共物權、私物權很多方面沒有細化。以此來代替財產權法加入民法典,不僅擠兌了財產權法,而且物權法的職能不能充分發揮出來,勢必導致民法典容量小、質量不過關,影響到整部民法典的執行效力。

    正確的立法規劃應當是這樣的:首先應當將物權法升格為物權法典,與民法典並列起來,條款數目增加一倍以上。倘若物權法由簡略型、難懂型改變為細化型、易懂型,國家、集體、私人、集合和其他人的物權對像得以大量充實,各種物權關係條分縷析,公私法的法律關係得以充分展示。

    關於一些違法案件,分為侵財不侵權、侵權不侵財、侵財又侵權等形式,有緣於有合同約定、無合同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等基因。其結果是,違法案件發生後,有合同約定的理所當然地容易得到執行與賠償,無合同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不知如何是好。物權法於普通物權法部分和擔保物權法部分,多次出現「無合同約定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法律規定」,這其實是一種不經意的規定。問題在於,「法律規定」在哪裡呢?物權法本身和其他法律都難以找到所對應的規定,專門法之合同法、擔保法都很少可以找到對應的地方。

    按理說,無權佔有人的侵權、侵財、侵奪事件應當比有權佔有人更具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許多有權佔有人是存在合同關係的,無權佔有人一般不存在合同關係,對前者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容易的,對後者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反而變得不容易。

    按照民法典的套路,物權法基本不涉及侵權責任法,因為侵權責任****在專門的單行法執行。現在看來,侵權責任法可以解決大部分物權關係上的問題,仍然存在部分問題沒有涉及到。畢竟侵權責任法是財產權法為中心的,物權法的範圍已經超出了財產權法的範圍。

    二則,物權法與民法典也有不相容的一面。

    物權法中存在大量的公共物權法內容,作為單行法還可以特立獨行。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顯得有些不協調,甚至存在不相容的一面。

    既然是民法典,就會將民法通則中一些主要內容移植到其中去。而民法通則中有些關於公共所有制主體地位、自然資源所有權的歸屬等規定,與物權法的基本一致。在兩個基本民法重合的情勢下,必然需要捨棄其中一個,肯定要捨棄其中重複的那一部分。誠然,讓民法通則併入民法典是必需的,因為與民法典性質上完全一致;讓物權法併入民法典是不一定的,因為與民法典性質上不完全一致。

    再者,民法通則併入民法典是無可替代的,而物權法併入民法典則可以由財產權法來替代。

    (1)當物權法沒有併入民法典,卻由財產權法來替代併入民法典。那麼,物權法作為單行法的效力仍然可以定義為「1」。與此同時,財產權法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同樣可以定義為「1」。

    結論是:法律效力總和=1+1=2。

    (2)當物權法併入民法典,不由財產權法來替代併入民法典。那麼,物權法作為單行法的效力由「1」變成「」,作為民法典的效力則由「」變成「1」。與此同時,財產權法沒有作為民法典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為「」。

    結論是:法律效力總和=+1+=1。

    (3)在民法典中確立財產權法後,這種法律對於物權法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形成「不相容」的一面。實質上,財產權法是扁平化式的法律,物權法是兩極分化式的法律,兩種法律的風格很不一致,同時安排在民法典中很不協調。

    剛好民法典也是扁平化的法律,財產權法也是扁平化式的法律。那麼,未來將財產權法併入民法典,應當是最適合的法選。

    我們看到《法國民法典》中沒有物權法,只有財產權法,這是一個典型的法例。該民法典3大卷中有2大卷是財產權法,前一卷中也有部分財產權法的內容,粗略統計,頁面大約占523頁的7以上,條款大約占2多個條款的8以上。關於財產權的細化程度,堪稱一絕。

    現在看來,十幾年前同意制定物權法的和同意制定財產權法的,各有千秋,或者說不分仲伯。問題在於,兩種觀點是同意一個,同時也反對一個,把兩種民法完全對立起來了。能否將兩種法律資源都充分利用起來,發揮更大的法律效用呢?答案是肯定的。前提條件是,物權法不僅僅是需要永久性地成為單行法,而且應當單獨成為「物權法典」,並與「民法典」分庭抗禮,誰也不能統轄誰。實行「兩條腿走路」,總比「一條腿走路」好吧?

    十八屆四中全會於214年1月2日至23日在北京召開,審議通過了《****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特別提到「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特別是關於「編纂民法典」已經再次被排上議事日程。我們相信,此次民法典的立法規劃,會自覺地總結1993年以來的經驗教訓,以飽滿的熱情和更加理性的態度做好這件大事。

    九難:難於法理瓶頸。

    中國物權法作為當代的宏觀物權法,當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四合一」時,法理學術上將是縱橫捭闔、汪洋姿勢,成千上萬個焦點難點問題連珠炮式地爆炸出來。物權立法時,一些法理技術上存在空白點,另有一些法理邏輯不為某種人接受,法理上從研究到應用都存在「瓶頸」上的難題。

    對於起草者而言,首先是面臨著實用主義的選擇,至於是否完全建立在「當代的宏觀物權法」法理上來辦事,有意無意地被忽略掉了。實際上,關於「當代的宏觀物權法」命題和論文,是物權法頒布實施幾年後才在網絡上出現的,而且這種格致的理論基本上處於「孤芳自賞」甚至「孤掌難鳴」階段。

    很多人試圖利用經濟學理論或者財產權法理論來解析中國物權法,結果表明,不是一葉障目,就是孤陋寡聞。物權法的專業性特別強,眾多物權法的法律關係和物權關係問題最終需要物權法理自身來解決。即使是部分問題能夠解決,而剩下的在部分問題無法解決。用機關鎗打低矮的飛機或許慶幸地擊中,打高空的飛機是不可能的了。畢竟事物的偶然性與必然性存在一定的因素差。

    同是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運用在經濟領域和物權領域是有一定差別的。同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運用在財產權法領域和物權領域也是有一定差別的。

    現在仍然還有人說,物權法就是經濟領域的法律,物權法就是財產權法。這種說法,可以認為是「一半對,一半不對」。只要認真學習一下物權法的本質與精髓就知道了,別人為這種簡單的問題而擺出幾十萬字出來,相信這種人會很反感,不說也罷。

    實用主義的傾向,對於法理學的研究不支持,也不反對,反正是遇到疑難問題繞道而行。現在的學術界相當的浮躁,很多人不願意花長時間、下苦功夫來鑽研物權法理學問題,一般採取早出書、早拿稿費獎金、早評職稱、早晉級享受的辦法,排除智力開發的長線投資的辦法。也有的專家學者認為物權法理學很簡單,無需花費那麼多精力去「鑽牛角尖」。實用主義到處蔓延,使得物權法理學供應量不足問題更加突出。

    現行的專家績效評比辦法是,一部著作就是一個成果,無論著作大小,只要滿足基本的篇幅就行。反正每個專家每年的科研經費是定死了的,而是就「看菜吃飯」、「量體裁衣」吧。本來有的專家可以出版1萬字以上的物權法理學著作的,最後幾十萬字就敷衍了事。

    再者,學術界走捷徑,無原則、無創意的重複,人云亦云,隨波逐流,學術數量上和質量上會打折扣。對於解決法理瓶頸問題無濟於事,有些地方還會起反作用。

    筆者幾年前就斷言「即使是世界上頂尖級的法理學家,一輩子也研究不完物權法理學」,至今沒有人能夠回應,大概是說作者是「天方夜譚」、「故作玄虛」、「強人所難」和「杞人憂天」等。到底誰是誰非,現在不是爭論的時候,最好由時間和事實來證明這一切。

    物權法理論,分為基礎理論、應用理論和基礎應用理論等幾個方面,既要有單兵突進,也要有全面推進。無論是哪個方面理論不足,就會出現「法理瓶頸問題」。

    經濟學領域中,經常有人搞一些民意測驗、市場調查和對策研究等,那些人做學術非常自覺和刻苦耐勞。學術空氣上,物權法理學領域遠不及經濟學領域,故步自封和一勞永逸思想佔上風。

    為什麼經濟學經常引起轟動和人們圍觀,物權法理學卻那樣的門可羅雀?物權法理學並不比經濟學差,為什麼出現冰火兩重天式的反差?要詢問別人,首先得捫心自問。我們已經進入物權法新時代,而物權法理論嚴重滯後,不敢啃硬骨頭,而物權法理上的瓶頸也不會自動消失。

    十難:難於寧靜致遠。

    對於物權法,靜下心來專心致志,以靜制動,以圖實現遠大抱負,一般人是不容易做到的。這種情緒反映到物權法的改進工作中來,也會使得法律關係難於寧靜致遠。

    對付急功近利、淺嘗輒止、故步自封、剛愎自用和浮躁心態,對於名不副實、目光短淺和避重就輕、避難就易等行為,需要寧靜致遠。困難是對容易而言的,失敗是對成功而言的,落後是對進步而言的,動態是對靜態而言的,人世間的許多壞事可以變成好事。關鍵在於,大家需要知難而進,銳意進取,努力克服立法難、修法難、普法難、用法難和執法難等難點問題。

    用滴水穿石、鐵杵磨針和頭懸樑錐刺股精神鞭策自己,彙集成智慧的汪洋大海,相信多數困難便可迎刃而解。一個偉大的的哲學家說,科學是老老實實的學問,來不得半點的虛偽與驕傲。這話用在鑽研與實踐物權法科學與學科上,是非常貼切的。

    古人云,板凳要坐十年冷,文章不寫半句空;百煉鋼而化為繞指柔。倘若我們於物權法研究領域取得了一些成果,出版了一些有價值的著作,那麼,原來的終點就是現在的起點。即使是取得了「里程碑」意義上的偉大成果,也不能認為是「船到碼頭車到站」。用簡單的思維方式來詮釋物權法博大精深的原理,只能是偏偶一方而不知所以。

    物權法當然需要寧靜致遠,需要高標準、嚴要求,需要好上加好,需要一個好的歸宿和好的突破,需要更加英明與果斷。實現這種偉大的的宏遠目標,可能需要幾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們今天所做的一切,並不是完全無用功的,今天的失敗乃成功之母。

    物權法之事,既是國之事,也是家之事、人之事,需要大家關心,人人關心。在原則問題上不能卻步,也不能讓步。既然在討論憲法問題上大家能夠別開生面、暢所欲言,為什麼討論物權法時不可以呢?

    大家把所有的焦點難點問題全部擺出來,不是壞事,而是一件大好事。問題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與其被困難、問題嚇倒,不如把困難、問題打倒。因為焦點難點問題欺軟怕硬,所以我們需要有硬功夫、精氣神,需要有堅持不懈的努力再努力。

    本文說來說去,原來還是一個引子。只是擺出焦點難點問題的一些事實,並沒有提出什麼對策。就是說,這裡面大有文章可作,至於如何作、作什麼,則是另類文章的事情,本文也算是「賣關子」吧。

    倘若本文尚且能夠引起大家的關注與共鳴,那麼,本文總算是沒有白寫,還算是有一點實用價值。

    眼下,編纂「民法典」的規劃已經發出,也肯定不會如上次立法規劃那樣虎頭蛇尾,肯定要動真格的了。

    無論現行的物權法是否作為「民法典」的一員,或者是否獨立成「物權法典」,需要作許多理論的準備,需要毫不保留地將所有的焦點難點問題擺出來,進行實打實的權衡輕重與利弊。所有這些都是基本功,而且是必需的。

    本文要點

    現實生活中,難點問題會比焦點問題更多。有些焦點問題本身是難點問題,或者沒有解決、未能解決而成為難點問題。本文概括到十大難點問題,而實際上遠不止這麼多。

    本文寫作的背景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於214年1月2日至23日在北京召開,審議通過了《****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特別提到「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特別是關於「編纂民法典」已經再次被排上議事日程。

    確切地說,即使是中央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本文也會照寫不誤,金點子也照出不誤。如今恰逢這樣的好時機,更加令人信心百倍、躊躇滿志,文章的應用前景更加看好,閱讀價值自然而然地增長起來。

    倘若本文能夠引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們的關注,給予誠懇的批評,採納其中合理化建議,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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