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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1-2-7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2-7

    (七)

    中國物權法,是一部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當代物權法,濃縮了數百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精華,巧妙地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財產權法與物權法融合在一起,薈萃成極其重要、極具特色、極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寶典,是維護各種物權人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和護身符,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達摩斯克利寶劍和殺手鑭。()

    基礎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概念和基本權源法的內容,很多是普通物權法的內容。物的歸屬與合理利用,物權關係的規範與調整,為物權法拉開了汪洋恣勢的龐大序幕。物權法客觀存在成千上萬個深奧的詞彙,大部分寄存於基礎物權法板塊,直接為擔保物權法、間接為制度(政策)物權法提供優質服務。

    基礎物權法與物權法的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理論相對應,各國的立法宗旨、原則、目的意義不盡相同,法律結構與內容也有差別。中國物權法在物、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的主體客體等方面狠下功夫,於內容上求真求新,於當代物權法方面一鳴驚人,每次認真學習都有新的心得體會,彷彿吃了一顆定心丸那樣心情舒暢。

    應用物權法的內容,包括基礎應用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與基礎物權法並駕齊驅的內容,很多是擔保物權法或者技術物權法的內容,日常生活中可以作為人們的法律工具使用。普通物權的保護和擔保物權的保護,很多是在應用物權法領域中顯現出來的,每個物權關係人全面掌握應用物權法知識技能是必須的。

    關於擔保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方面的內容,是具有專長的可圈可點的重要內容,許多是在擔保法和民法通則基礎上開拓創新的新鮮內容。以物權性擔保為切入點,將金錢性第三人擔保這種准債權擔保加以區分,突出了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立法質量與應用技術更勝一籌。說其「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集中表現出非常出色的新穎性、實用性和趣味性、目的性,從而豐富了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寶庫,給了擔保關係當事人吃了定心丸,紮實而穩妥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每種擔保物權關係人必須弄懂弄通擔保物權法,理解擔保範圍、擔保合同、擔保方式、擔保關係、擔保成效和擔保物權制度,於激烈的物權競爭中佔住先機,免受物權損失、經濟損失、機會損失。不動產與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留置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質權,都有不同的效能效力,最適用的才是最好的。作為應用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物權法的內容已經作出了更新換代與優化組合,擔保物權關係人可以對此進行優化選擇。

    二、應用物權法的內容

    應用物權法的內容,包括基礎應用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與基礎物權法並駕齊驅的內容,很多是擔保物權法或者技術物權法的內容,日常生活中可以作為人們的法律工具使用。普通物權的保護和擔保物權的保護,很多是在應用物權法領域中顯現出來的,每個物權關係人全面掌握應用物權法知識技能是必須的。

    基本的物權制度,涵蓋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和佔有保護制度,以及同一性、跨行性和異化性的物權關係法。大至全國性、永久性、日常性的物權關係,小至個別性、臨時性、雞毛蒜皮性的物權關係,在應用物權法部分都能夠看到。

    (一)關於擔保物權法

    1、概述

    關於擔保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方面的內容,是具有專長的可圈可點的重要內容,許多是在擔保法和民法通則基礎上開拓創新的新鮮內容。以物權性擔保為切入點,將金錢性第三人擔保這種准債權擔保加以區分,突出了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立法質量與應用技術更勝一籌。說其「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集中表現出非常出色的新穎性、實用性和趣味性、目的性,從而豐富了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寶庫,給了擔保關係當事人吃了定心丸,紮實而穩妥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全是應用物權法對象,趨勢性、目的性非常明確。經過物權法一番改造,內容上耳目一新,格式化、規範化程度得以增強,應用範圍更加廣泛,遂成為世界物權法百花園中一朵非常鮮艷的奇葩。

    至於「後法優於先法」規則的實施,不僅僅停留於理論層面,更多的是體現在立法質量層面。擔保物權法是《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沒有一味的重複《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的內容和抄襲現存的條文,而是挖潛、革新、改造的新事物,是充分利用另類法律資源達到一種新的思想境界。每個人看過擔保物權法的內容後,都會覺得此法的含金量非常高、實用性很強,字裡行間意味深長,對提高覺悟很有幫助作用。

    目前,經過市場經濟的孕育,民間的融資、借貸活動非常活躍,必然會考驗當事人的經驗、智慧與法律素養。畢竟多學幾招總比少學、不學的好,自覺遵紀守法總比蠻橫無理的好,理性投資總比盲目投資的好。防範、打擊各種金融詐騙犯罪活動,不能停留於感性認識和一般的理性認識,更加重要的必須具備法律素養與科學維權的意識。

    已知:合夥投資叫集資,募集人有權決定集資的期限、利息、付款還款方式或者報酬方式。一旦合夥中出現虧損,參加集資者很有可能連本金也拿不回來。合夥企業或者合夥業務中有個破產時的法律豁免權,對於投資人很不利。未附帶擔保的集資,主要是普通的物權關係,法律可以保證權利人的集資權,但不一定能夠保證權利人的債權,最終導致參加集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這種教訓是非常深刻的。

    已知:借貸融資叫借貸,出借人是債權人,需借人是債務人,雙方可以約定融資的期限、利息、付款還款方式。無論債務人是贏利、虧損或者保本,都得向債權人清償債權。債權債務關係中沒有物保、人保、反擔保,清償債權完全聽天由命,這是普通債權法的簡單辦法。由於事先沒有建立擔保物權關係,對於債務人未形成定期、定量、定向的的約束力,每當債務人賴賬、逃債時,債權人簡單簡直是無所措手足,連法院也不能隨意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用於抵債。

    已知:民間集資、借貸、融資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為了保證交易安全、債權安全起見,出資人、出借人和其他債權人於經濟合同上附加了抵押式或者質押式、留置式條款,對於債務人或者債務代理人(第三人)構成了壓力,就不愁不能如期清償債權。那麼,同樣是物權關係,同樣是債權關係,法律效力和最終結果顯然不同。

    擔保物權法,是將擔保物權法與擔保債權法粘連在一起的格式化、半強制性、期限式物權法。這是最典型的應用物權法,在整個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中充分發揮出經濟槓桿和物權槓桿的雙重作用。某種意義上說,擔保物權法也是整頓經濟秩序的一種示範性的手段,一般不需要經過行政干預的辦法就可以自行平整財產關係,而且工作效率高、法律效力相當強,解決物權、經濟糾紛水到渠成。目前,擔保物權法的內容非常豐富,擔保物權的產品也很齊全,當事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客觀需要,選擇利用對於自己最為有利的擔保物權產品進行優化組合,實現物權價值和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現在,還有很多專家學者將《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法」和《擔保法》中的「擔保法」相提並論,認為兩者是完全一致的法律。這種理論觀點失之偏頗。殊不知,擔保物權法是在擔保法基礎上進行了大刀闊斧式翻新改造的產物,立法目的、理論基礎、實際效果和法律效率、法律效力更勝一籌。擔保物權法中有許許多多的精華、亮點和熱點,有一套嶄新的理論體系和應用技術,是其他法律所不可企及的,簡單地劃入擔保法範疇會埋沒擔保物權法的特異功能。殊不知,欲要理順債權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首先是要理順物權關係的,也只有擔保物權法做到了這一點,這是一個大原則、大技術問題,是一點也不能含糊的。

    擔保物權法有明確的目標責任制,由法鎖關係鏈接起來,擔保物權與普通物權、擔保債權與普通債權關聯,以及後者與前者之間的網絡狀關聯,構成了立體式物權法。抵押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留置權關係法全部是趨利性物權法,以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為目的,賦予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以及對擔保財產的處分權,一環套一環地對債務人產生壓力,直到完全清償債務時為止。

    2、擔保物權的概念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運輸、倉儲、服務、委託、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以及無因管理和債務擔保等活動中所產生的專業性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就所賣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優先受償權,特定條件下或者還包括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

    中國物權法首創「擔保物權」這種概念,並與「所有權」和「用益物權」呈三足鼎立之勢,文章結構與思想內容上達到了完美的統一。當人們咀嚼物權法的意韻時,能夠將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兩個組成部分一併品味聯想,比較其中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獨立性與關聯性,隨即提高了知法守法的覺悟程度。

    「一分為二」是擔保物權法突出的哲學理念,條款內容上處處體現出這種哲學底蘊。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不受債務關係連累的是物權自由人,否則是物權限制人。擔保物權法不僅僅是限制所有權、用益物權,同時也會限制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每個當事人都有一定的權利範圍和義務範圍,而且在每個擔保階段是有所區別的。

    所謂擔保物權法,是專指物權性擔保範疇,對於定金、保證金之類金錢擔保則不作具體規定。誠然,擔保物權成立時於擔保合同中附加定金、保證金,可以列為第三人擔保即「人保」的對象。究竟其實,定金、保證金是普通物權法和普通債權法中的「准普通債權」,是債權發生之前發生的約束行為。

    譬如,在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上,賣方、運輸方、加工方為了保險起見,對於對方附加定金、保證金之類的條款,是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前的先兆,對於債務人的約束力並不是完整的。倘若擔保物權成立後,物的擔保與金錢的擔保合併在一起,是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後的事情,卻形成了擔保物權法中的「准擔保債權」,對於債務人的約束力才是完整的。

    由此可見,《物權法》在《擔保法》和《民法通則》基礎上進行裁剪,內容上突出了「擔保物權」這樣的主題思想,邏輯性趨於嚴密,目的意義更加明確且可靠性強。

    解析擔保物權法,因為物權優於債權,所以擔保物權優於擔保債權。儘管擔保物權是與擔保債權粘連在一起的,並且是以清償擔保債權為中心任務的,沒有擔保物權支撐,清償擔保債權便成為空中樓閣或者成為鏡花水月。

    關於抵押權,抵押權人對於抵押財產的非佔有控制權和相應的處分權,這種控制權和處分權都是擔保物權。毫無疑問,沒有這種擔保物權,是不可能實現抵押權的。最高額抵押權的物權法理也不例外,甚至於對於物權性擔保的依賴性是有增無減。

    關於動產質權,質權人對於質押財產的佔有控制權和加權式處分權,這種佔有控制權和加權式處分權都是擔保物權。毫無疑問,沒有這種擔保物權,是不可能實現動產質權的。最高額動產質權的物權法理也不例外,甚至於對於物權性擔保的依賴性是有增無減。

    關於權利質權,質權人對於質押權利的佔有控制權和加權式處分權,比動產質權的更加厲害。以擔保債權對付普通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關鍵在於特別佔有控制權和特別處分權,這些特別佔有控制權和特別處分權都是擔保物權。毫無疑問,沒有這種擔保物權,是不可能實現權利質權的。最高額權利質權的物權法理也不例外,甚至於對於物權性擔保的依賴性是有增無減。

    關於留置權,留置權人對於留置財產享受更高級的佔有控制權和加權式特別處分權,比任何一類擔保物權更加厲害。留置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進行的第二次佔有,相當於扣押權,強制佔有、強制處分留置財產一點也不含糊,甚至於可以直接剝奪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這種高級佔有控制權、強制性處分權都是擔保物權。毫無疑問,沒有這種擔保物權,是不可能實現留置權的。

    對於動產的交付生效,對於不動產和特定動產的登記生效,這是《物權法》推出的新規則,茲將擔保物權法的應用技術和普通物權法的應用技術結合起來了。

    留置權優於質權、抵押權,質權優於抵押權,而且登記生效的優於未登記生效的,交付生效的優於合同生效的,而且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的、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的,採取一攬子辦法來理順內部的與外部的、大物權圈子的與小物權圈子的關係,以及反所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和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的制度設計,這些新內容是在《擔保法》和《民法通則》中難以尋覓到的。

    3、大量改進概念和充實內容

    《物權法》關於擔保物權法方面的規定共有71條,集中於不動產、動產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最高額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動產)。

    《擔保法》關於擔保方面的規定共有96條,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不動產、動產、最高額)、留置權(動產)、質押(動產、權利)和定金5種。

    《民法通則》關於擔保債務的履行的規定共有1條,極其簡要地規定了保證、抵押、定金和留置4種方式。

    儘管擔保物權法中條款較少、擔保方式少,卻是大刀闊斧、卓有成效地進行了改進。結構上相當嚴謹,內容上也較飽滿,其中充實的內容佔有較大的比重。

    第一步,對於相關的重大概念進行了大膽的創新。

    首先,《物權法》亮出「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這種新概念,閃耀登場,統領全局,脈絡清晰,一鳴驚人。物權的保護與債權的保護雙管齊下,大大地刷新了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的內容,法律質量得以提高,法律效力得以明顯增強。

    《擔保法》和《民法通則》只談「擔保」、「擔保法」,也未談及「擔保物權」和「優先受償權」,分不清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也分不清這兩種權利與普通物權、普通債權是什麼關係,基礎理論與應用技術相當膚淺。

    《物權法》大膽地推出「擔保物權」的總概念,有意將定金、保證金這兩種非物權性擔保方式撇開,突出物權性擔保的特殊效用,突出定期控制權、佔有控制權、特定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以理順物權關係為突破口再理順債權關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均處於公平和圓滿的狀態。

    《物權法》第170條即擔保物權編第1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關於擔保物權的基本定義,簡明扼要地規定了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邏輯關係,實現擔保物權的基本要件,擔保物權人應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權具有普遍性意義,對於所有的普通債權和普通物權具有排他性,及於保險金、補償金和賠償金之類的物上代位權,僅僅對於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之類的特別優先權和船舶優先權缺乏排他性效力,擔保物權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定和約定實現擔保物權,是兩手並舉的方針,前者的效力優於後者的效力。擔保物權基本上是定期實現的,經過約定的調整,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實現。原則上,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實行」,這也是《物權法》規定的新內容,其他法律對此不置可否。

    對外關係上,每個擔保物權人都能夠享有優先受償權,優先於普通債權人、普通物權人清償債權或者處分擔保財產。對內關係上,上級擔保物權人優先於下級擔保物權人受償,已經登記的優於未登記的、先登記的優於後登記的受償,同時登記的按照份額於同一順序受償。與優先受償權配套的,還有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即使是擔保物權消滅了,餘下的債權則根據完全受償權、保全受償權進行必要的操作,直到完全徹底清償債權時為止。

    優先受償權是擔保物權的核心權利之一,可以保證擔保物權安全地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同時保證法鎖關係的連續性與有效性。這是一種相對特殊的權利,其優先權與排他權別開生面、別具一格,只是對於特定的特別優先權無效,對於所有的普通債權則有效。

    《擔保法》第1條是這樣規定的:「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這是擔保法的基本概念。

    其中「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說法顯得非常生硬。所謂擔保法和擔保權,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都是非常通用之法。再者,擔保法、擔保權與市場經濟沒有必然的關係,市場經濟國家可以搞,計劃經濟國家同樣也可以搞。每個國家都不是絕對的市場經濟國家,或多或少地存在政府干預主義和計劃經濟成分。不是嗎?中國宣佈實行市場經濟制度已經20年,仍然要制訂什麼「五年計劃」,對於房地產業多次提出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等等。

    比較之下,擔保物權體制中較少受政治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影響,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受到影響,是一種相對自由的物權體制,與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關,不一定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掛鉤。普通物權法體制中有些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政治物權法,即使如此,社會主義的物權制度與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制度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如以公有制經濟為主、私有制經濟為輔,土地等自然資源公有制,在市場經濟時期是如此,在計劃經濟時期也是一樣的。關鍵在於,極端的計劃經濟體制與極端的市場經濟體制都是要不得的。

    其次,《物權法》提倡「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和「留置權」等準確概念寓意深刻,洋為中用,是正確無誤的特定概念。

    德國物權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大陸法系物權法,直接應用抵押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概念,遺憾的是缺乏留置權方面的內容。中國物權法主要是借鑒德國物權法的概念,結合瑞士、日本等國家物權法的規定,對於中國擔保法的相關概念進行了適時的修正。

    《擔保法》有抵押、最高額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和留置等一組抬頭類概念,給人的印象是,似乎不以權利、義務為文章主線,卻以擔保行為、現象為文章主線,中心思想由此而位移。以上5個重要概念是擔保物權的內容,這種權利應當是擔保法的核心權利,而文章中有意無意迴避了這種權利。既然其中的物權關係不清晰,那麼其中的債權關係如何能夠清晰起來?

    《物權法》有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最高額質權、權利質權和留置權等一組抬頭類概念,文章的立意不只是突出一個「權」字,也不止於增加「最高額質權」這種項目,而是要求從宏觀上到微觀上、從理念上到實踐上精準地貫徹實施「擔保物權法」。

    關於「權」字這種關鍵詞,不是可有可無的,而是必須的。沒有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最高額質權、權利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怎麼如期實現擔保債權呢?只有實現了擔保物權才能實現擔保債權,否則就淪落為一般的債權,容易喪失債權人的佔有控制權、保全擔保權、擔保財產的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保全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債權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也不容易理順,容易產生法律漏洞,或影響到法律效率與法律效力。

    沒有這種關鍵詞,抵押、最高額抵押、動產質押、權利質押和留置等意味著是一種自然狀態,對於突出擔保物權—債權人的佔有控制權、保全控制權、特別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等權利,內容顯得乾癟,目標責任制缺乏質的標準,是技術物權法不到位的表現。

    以法國為代表的民法典,是將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為純粹債權法的對象對待的。以德國為代表的民法典,是將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作為物權法的對象對待的。前者的主要成分是日耳曼法,後者的主要成分是羅馬法,後者的法理邏輯更加嚴密。

    中國物權法不僅僅繼承了羅馬法的優良傳統,而且首次推出「擔保物權」的新概念,並與普通物權加以區分,表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比所有權、用益物權、用益權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同時表示擔保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之間的法律關係,各種形態、本色的物權關係亦更加清晰。

    其三,《物權法》對於《擔保法》大刀闊斧式的修改與補充,應用範圍更加廣泛,融資面得以相應的擴大,對於繁榮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益處多多,看過這些條款的人會為此嘖嘖稱歎。

    《物權法》第178條明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聲明物權法在擔保法基礎上進行了修改與補充,表示遵守《立法法》「後法優於先法」的原則。

    所謂「後法優於先法」,一是對於本法而言。如憲法出現過五四憲法、七八憲法、八二憲法等多個版本號,應以最後一個版本號為準。八二憲法有關條文出現過4次修正,以最後的修正案為準。二是對於他法而言。在兩個平級別的法律中,後面制訂與修改的法律優於先前的法律。如物權法和擔保法都是民商法,都是在總結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經驗教訓基礎上進行的修改補充,包括結構上和內容上、概念上、規則上的修改補充,提高了法制科學水平,自然會增強法律效力。目前,擔保法沒有因物權法的頒布實施而廢止,說明了該法的大部分內容仍然是適用的,而且物權法也不能完全代替擔保法。

    就世界範圍來說,經過幾千年來的實踐檢驗,大多數擔保物權法還是相當成熟而規範的。中國物權法能夠認真總結國內外諸多經驗教訓基礎上脫穎而出,可以說是在百尺竿頭更進一尺。

    《物權法》對於《擔保法》大刀闊斧式的修改與補充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大板塊。

    第一板塊,對標題進行修改與補充。

    一則,物權法第四編擔保物權,總標題上寓意「擔保物權法」,這是對於「擔保法」總標題的修改。

    物權法沒有刻意區分「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原因在於,一是當時起草者的理論水平沒有達到這種高度,也就無法進行區分;二是中國物權法作為中國民法典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照統稱的慣例也可以不加區分。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概念,是筆者經過十年的刻苦鑽研才得出的首創性概念,至今瞭解這兩個概念的人並不多。詭譎的是,看過這兩種概念的人,既不讚揚,也不批評,證明了物權法學界有一種虛火現象。物權法從起草到實施20年來,各界人士有許多合理化建議沒有得到立法機關的支持,箇中原因非常複雜,一言難盡。

    二則,分標題上第十六章抵押權、第十七章質權(含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和第十八章留置權,寓意以擔保物權帶領擔保債權。

    擔保法猶抱琵琶半遮面,各章標題的物權對像均缺少一個「權」字,節省筆墨到達這種地步。

    擔保法第三章只有抵押,第一節沒有點明一般抵押(權),第33條的「抵押」,實為一般抵押權的概念。即便如此,也沒有物權法第179條一般抵押權的概念準確。以此類推,一般抵押不準確的,最高額抵押也不準確;一般抵押權準確的,最高額抵押權可以做到準確。

    擔保法第四章質押,第63條的「動產質押」,實為動產質權的概念。即便如此,也沒有物權法第208條動產質權的概念準確。尤其是,擔保法全文也沒有最高額動產質權的概念與內容,物權法第222條對此進行補充規定非常重要。

    擔保法第五章留置,第82條對於留置的概念,連留置權人、留置財產的中心詞也沒有,不但不圓滿,而且還出現了「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之倒裝句,拖泥帶水的累贅。物權法第230條對此進行修改,使得整個概念趨於圓滿狀態。

    第二板塊,對於相關條文進行了大幅度修改與大量補充規定。

    物權法對於擔保法相關條文進行修改與補充規定,涉及到10多個條款,占物權法之擔保物權一編中的1/7。除了以上標題與條文之後,另有一些新鮮的內容。

    擔保法中與物權法中不一致的主要有:

    擔保法第28條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物權法第176條對此作出了新規定,主題思想是,以當事人的約定為主,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采物保與人保並舉、分別處理的方針。

    擔保法第41條、第43條、第76條、第78條、第79條,規定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生效日期的內容。物權法第172條關於擔保合同原則性規定,第187條、第188條分別對於不動產、動產抵押權登記生效重新界定。第212條重新規定了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生效。

    擔保法第54條第(二)項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都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物權法第199條對此作出了重新規定,理順了債權關係,增加了新鮮內容,也不再拖泥帶水。

    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合同不得轉讓。物權法第204條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調整。

    擔保法第78條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一種股權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另一種股權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擔保法第82條、第8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有留置權。留置權的範圍限於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物權法第230條對於留置權作出了重新界定,留置權的範圍未作限制。既可以基於合同之債,也可產生於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抑或侵權之債。

    物權法大膽創新,對於擔保法進行了大刀闊斧的革新、挖潛、改造,擔保範圍得以大量拓展。

    譬如,第231條規定了企業留置權的範圍,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的和非同一法律關係的留置財產,分成了普通、特別留置權。

    又如,第223條增加了應收賬款權利質權。第180條增加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列入抵押或者質押財產,對於生產經營單位的融資非常有利。尤其是農業生產經營者,融資渠道非常狹窄,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和四荒地抵押,可以適當地改善融資的環境條件,促進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改善農民的物權生活。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物權法這樣有膽量有底氣,敢於突破「法無明文規定不實行」的舊規則,對於社會和當事人有益無害的擔保對像大開綠燈,盡量的提供方便,所依仗的是擔保物權法的成熟經驗。事實上,古今中外有許多擔保物權對象,是先有實踐、後有理論、再行立法的。擔保物權法的很多規則與普通物權法的不一樣,實行「法無明文規定可試驗」的規則,是最大膽、最開放的規則。

    一方面,物權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第184條);另一方面,物權法也另外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允許抵押。標誌著擔保範圍能夠適當放寬,在法無明文規定和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勢下,或許可以慎重地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辦法。

    在擔保法或者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前,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的抵押權早已有之,這叫習慣法的作法。物權法規定可以單獨抵押,也可以合併抵押,因此產生了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可以靈活機動地將現有的與將有的同類財產進行抵押,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這叫成文法的作法。

    物權法增加的內容和未明確規定的還有一些。如不動產收益租賃特別留置權,營業主人的特別留置權,以及交通樞紐與設施中的遺失物特別留置權等,物權法沒有禁止性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依據習慣法試行。前提條件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不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社會和雙方當事人是有益無害的。

    物權法也有相對保守的一面,留置權這種擔保物權是那麼重要,總共才11個條款,如果有五六十個條款就更好了。

    (未完,待續)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八)

    本文要點

    關於擔保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方面的內容,是具有專長的可圈可點的重要內容,許多是在擔保法和民法通則基礎上開拓創新的新鮮內容。以物權性擔保為切入點,將金錢性第三人擔保這種准債權擔保加以區分,突出了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立法質量與應用技術更勝一籌。說其「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集中表現出非常出色的新穎性、實用性和趣味性、目的性,從而豐富了物權法和擔保法的寶庫,給了擔保關係當事人吃了定心丸,紮實而穩妥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每種擔保物權關係人必須弄懂弄通擔保物權法,理解擔保範圍、擔保合同、擔保方式、擔保關係、擔保成效和擔保物權制度,於激烈的物權競爭中佔住先機,免受物權損失、經濟損失、機會損失。不動產與動產抵押權、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留置權,以及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質權,都有不同的效能效力,最適用的才是最好的。作為應用物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擔保物權法的內容已經作出了更新換代與優化組合,擔保物權關係人還可以對擔保方式進行優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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