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1-2-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2-6
(六)
中國物權法,是一部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當代物權法,濃縮了數百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精華,巧妙地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財產權法與物權法融合在一起,薈萃成極其重要、極具特色、極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寶典,是維護各種物權人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和護身符,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達摩斯克利寶劍和殺手鑭。
現行的物權法是承前啟後、承上啟下的結構版圖,前面的基本是基礎物權法的內容,後面的基本是應用物權法的內容,兩個部分都不排除應用物權法的雜交內容。我們不能奢望一部物權法能夠解決所有的問題,而可以肯定的是一部好的物權法能夠解決一些重大的問題。物權法能夠向每個權利人提供物權保護和物權關係平整的雙保險,無論是有產者或者是無產者、高等級物權人或者低等級物權人,都可以從中得到啟迪。
基礎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概念和基本權源法的內容,很多是普通物權法的內容。物的歸屬與合理利用,物權關係的規範與調整,為物權法拉開了汪洋恣勢的龐大序幕。物權法客觀存在成千上萬個深奧的詞彙,大部分寄存於基礎物權法板塊,直接為擔保物權法、間接為制度(政策)物權法提供優質服務。
基礎物權法與物權法的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理論相對應,各國的立法宗旨、原則、目的意義不盡相同,法律結構與內容也有差別。中國物權法在物、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的主體客體等方面狠下功夫,於內容上求真求新,於當代物權法方面一鳴驚人,每次認真學習都有新的心得體會,彷彿吃了一顆定心丸那樣心情舒暢。
總結中國物權法的藝術形式與思想內容,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本文只不過是通過幾個最顯眼的概念,簡單地討論一下基礎物權法的內容,掛一漏萬在所難免。
一、基礎物權法的內容
(一)基本理念
1、簡單定義
基礎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概念和基本權源法的內容,很多是普通物權法的內容。物的歸屬與合理利用,物權關係的規範與調整,為物權法拉開了汪洋恣勢的龐大序幕。物權法客觀存在成千上萬個深奧的詞彙,大部分寄存於基礎物權法板塊,直接為擔保物權法、間接為制度(政策)物權法提供優質服務。
基礎物權法與物權法的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理論相對應,各國的立法宗旨、原則、目的意義不盡相同,法律結構與內容也有差別。中國物權法在物、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的主體客體等方面狠下功夫,於內容上求真求新,於當代物權法方面一鳴驚人,每次認真學習都有新的心得體會,彷彿吃了一顆定心丸那樣心情舒暢。
狹義的基礎物權法,是指依據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則為理順各種物權關係打下基礎。從物、物權、物權法、物權關係入手,展開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的每種法式,繼而由淺入深、由點到面、由此及彼、由表及裡、由易到難、由始至終地鋪墊物權關係的相關內容,有計劃有步驟地層層遞進,為後面的應用物權法或者基礎應用物權法奠定基礎。
第一編總則和第五編佔有等,是基本的基礎物權法的內容。
總體上說,普通物權法中凡是涉及到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物權關係,如何正確地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物權方面的規定,均為基礎物權法的內容。
普通物權法是擔保物權法的基礎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對於普通物權法有著某種程度上的關聯性甚至依賴性。基礎物權法有瘕疵、不牢靠,擔保物權法的建設亦容易感染瘕疵與不牢靠。承受基本權源法的基本上集中於基礎物權法,甚至於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也要對於基礎物權法刮目相看。
普通物權法的本色就是權源法,何謂物、物權、物權關係,物歸誰所有,物該怎麼利用,物權關係該如何規範與調整,這些內容是豐富多彩的。眾所周知,數學知識的積累,是人初級數學到中級數學、高級數學一步步地緊跟進步的,基礎數學知識和數學的基礎知識是非常重要的。同樣地,物權法也是從初級到中級、高級一步步緊跟進步的,物、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法都有等級制的現象,真正弄懂物權法,必須從學習基礎物權法時開始。
總則上,分為基本原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物權的保護。基本原則中,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平等保護機制、物權法定、物權公示原則、遵守法律與尊重社會公德、其他適用的規定。這些基礎物權法,很多內容是政治物權法,也有一些技術物權法,可以統領全局,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上,首先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規定。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雙軌制,登記機構、登記辦法、登記材料、登記費用、登記禁止、登記生效和登記終止、登記錯誤、登記責任,以及初始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註銷登記,儘管條款不多,而每個條款的內容都非常重要。其次是動產交付制度的規定。除了特定動產登記生效以外,全部是動產交付生效。直接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佔有改定,決定了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物權的保護上,擇要規定了物權保護的途徑,物權確認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的請求權,重作的請求權,更換的請求權,恢復原狀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權的適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物權確認請求權,這是物權法的首次出現。其他的幾個請求權,於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都有相同之處。
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中那幾個請求權,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的意義是有所區別的。
物權,並不止於財產權,因為物權式財產權、純財產權、債權式財產權的法律關係是不同的,有些物權會涉及到身份權,或者特別優先權,並且訴訟時效的側重點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異。
況且,法定的物權保護與意定的物權保護,法律關係的屬性差別很大。同樣是保護建設用地使用權,保護劃撥的與有償使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肯定是不一樣的。同樣是保護農用地使用權,保護法定承包地使用權與意定農用地承租權是不一樣的。即使是意定的物權保護,登記生效與合同生效的效力是不一樣的,采登記生效主義與采登記自由主義的效果也是不一樣的。所有這些,於財產保護制度方面沒有物權制度保護方面那麼細緻周到。
況且,某些特定的物權優於財產權中的債權,相關的請求權是特別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可長達二十年(無權佔有的除外)。登記生效的是物權性保護,合同生效的是債權性保護,前者的法律效力優於後者的法律效力。
再者,財產權法中那些財產權及其保護,僅僅是針對有權佔有人享有的財產保護請求權。物權法中那些物權及其保護,除了權利人自身行使請求權之外,還可以通過無權佔有人行使相關的請求權。
譬如,有權佔有人可以通過善意佔有人向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為了便於有權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經過有權佔有人同意,善意佔有人甚至惡意佔有人可以代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或行使修理的請求權,或行使重作的請求權,或行使更換的請求權,或行使恢復原狀的請求權。遺失物拾得人也是無權佔有人,也可以向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以便於回復有權佔有人(失主)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再者,物權的保護是分組、分級、分類的,是呈現出制度化、規範化、格式化、立體化、網絡化的,高等級物權、要式物物權的保護方式與低等級物權、略式物物權的保護方式也是不一樣的,永久保護、長期保護與短期保護、暫時保護的辦法也是不一樣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同樣是那幾個請求權,財產保護請求權體繫上確實存在陳舊老套、範圍狹小、效率較低、不遂人願等方面的缺點。
比如,物權法規定了用益物權的保護、擔保物權的保護這兩大板塊,財產權法甚至於根本上沒有這種概念,財產關係難以如物權關係那樣條分縷析,行使財產保護請求權並不能完全如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那樣得心應手。
佔有上,規定了:有權佔有,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費用,佔有物毀損、滅失的責任,佔有保護。從事物的現象到事物的本質,從普遍性到特殊性,從個性到共性,從自由性到強制性,揭示了佔有關係的一般規律。
一切利益關係和侵權行為是從佔有開始的,一切物權關係也離不開佔有形式。從佔有制度、佔有事實到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佔有形態、佔有關係、佔有過程、佔有變化、佔有實力、佔有效力和佔有義務、佔有責任,或者展現出蝴蝶效應,或者演變為多米諾骨牌效應,或者存在破窗效應、投射效應、禁果效應、首位效應、替代效應、馬太效應、配套效應、擠出效應,或者牽一髮而動全鈞。
2、關於佔有的保護的問題
關於佔有的保護的問題,這是極其重要又極其敏感性的問題。物權法,作為一種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佔有制度法,大量存在基礎物權法以及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根本無法迴避這種重大而敏感的問題。
對於有權佔有保護的內容,大家百分之百舉雙手贊成,這無論從法理上、倫理上到人情世故上都能通過。面對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財產保護上的嚴峻形勢,面對各種複雜的物權關係與佔有關係,針對各種無厘頭的佔有爭議,廣大人民群眾迫切希望物權法明確規定佔有保護的相關事宜,以便於快刀斬亂麻地解決佔有關係之爭議,依法懲辦各種病態的、違法的、罪惡的侵佔人,及時地保護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無權佔有保護的內容,相信開始有很多人確實想不通,通過反覆學習與認真鑽研,領會了實質終於茅塞頓開,從而認識到無權佔有保護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由理解者變成了贊成者。儘管這是一個怪題、偏題,很多愛好者會津津有味地口味其中的奧秘,對大家能夠講出一套又一套的大道理出來。
我們需要達成的共識是:
(1)充分認識到無權佔有保護的必要性。
無權佔有保護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說明。
一是,基於特定的背景條件考量的必要性。
對佔有物進行現場保護,對於佔有關係暫時維持現狀,防止擴大無權佔有的範疇,無權佔有人可以對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准許無權佔有人依法行使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是,基於回復有權佔有人之權利考量的必要性。
有權佔有人向無權佔有人提起物權保護請求權,在一定的過渡期內本能地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以防止擴大無權佔有關係的範疇,以便於制止無權佔有關係的進一步複雜化與惡化情勢。
無權佔有人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能夠讓有權佔有人順利地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而開闢一條通道,也好讓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順利地履行返還原物的義務,讓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較體面地承擔法律責任。
(2)充分認識到統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
統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說明。
一是對於兩種佔有保護的不同性質要統一認識。
毫無疑問,對於有權佔有的保護是佔有權利上的保護,性質上是合理又合法的正保護,客觀存在物上的保護和物權的保護兩種狀態的重要性,對於無權佔有行為享有排他權和追擊權。對於無權佔有的保護是佔有事實上的保護,性質上是合法卻不合理的偏保護,客觀存在物上保護一種狀態的必要性,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對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享有排他權和溯及權,先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對於後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亦享有排他權和溯及權。
傳統觀念上,人們擁護有權佔有的保護,不擁護無權佔有的保護,這也在情理之中。對於無權佔有的保護,統一認識肯定有個過程。
現行的物權法只是隱晦曲折地包含了無權佔有保護的內容,況且法學界探討這種敏感性問題還有許多空白之處。事實上,關於這種嚴肅而科學的問題,可以撰寫幾十萬字甚至於上百萬字的論著出來。法律不敢大量地表明態度,學術界不敢大膽地進行研究,這兩種滯後、落後的事情會惡性循環,直接影響到大家統一認識。
二是無權佔有保護應當有迴旋的餘地。
好比打仗,有防禦就有進攻,有進攻就有退卻。一國之軍不能取勝的,可以聯合其他國家之軍隊一起並肩戰鬥。這叫文武之道,一張一弛。
在特定情勢下,有權佔有人可以聯合或者間接利用無權佔有人對付其他的無權佔有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更能夠事半功倍。現在一些貪官污吏揭發其他的貪官污吏,相當於惡意佔有人揭發惡意佔有人。當國家機關向貪官污吏追索髒款髒物時,這個貪官污吏也向下家的分髒人、窩贓人追回原物原款,貪官污吏也可以依法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用以回復國家機關的返還原物請求權。
三是絕對不能混淆兩種佔有保護的法律界限。
兩種佔有保護的法律界限,就是無權佔有保護與有權佔有保護的法律界限,是絕對不能混淆的。凡是超越法律範圍之外的就是違法的,是要堅決反對與禁止的。
物權法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這是從保護財產交易安全角度考量的。事實上,是暫時保護這種無權佔有人的債權,不是保護他的物權。即使是善意取得他人的財產,同樣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一旦知道了財產來路不明、來源不正而不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就需要承擔返還原物的法律責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可以適當地平衡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的關係,可以平衡物權與債權的關係。某些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為了推諉責任,將自己打扮為善意佔有人、善意取得人,這是萬萬不可的。
善意取得人與善意佔有人是同一性質的概念,具體地說,兩者之間還有一定程度的差別。同樣地,惡意佔有人與惡意處分人也是同一性質的概念,兩者之間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別。所謂兩種佔有保護的法律界限,主要是從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兩個基本點來談論的。其實,無權佔有系包含了4個支系,兩種善意、惡意結合的與單獨的,佔有保護的支點也是不一樣的。
確切地說,不是所有的無權佔有是需要進行佔有保護的,只能是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一定程度、一定期限、一定方式和一定目的上的保護。
關於無權佔有,有的是從一而終無權佔有的,有的是由有權佔有蛻變為無權佔有的。理論上,無權佔有的時間越長,性質越惡劣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越重。
相關辭條,請參考《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佔有制度》、《惡意佔有的推定規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佔有保護》、《佔有保護的法理基礎》、《有權佔有正保護》、《無權佔有准保護》、《無權佔有准保護的性質》、《佔有保護正解概述》、《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佔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佔有危險消除請求權》、《佔有的消滅》等數十個詞彙。
其他各編、各章節,應用物權法部分也客觀存在應用基礎物權法的內容。譬如,弄清了所有權,就可以弄清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繼而容易弄清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與所有權的關係,以及和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的關係。
所有權的4項權能,用益物權的3項權能,抵押權的非佔有權能,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的佔有權能,既是基礎物權法的內容,也是應用物權法的內容。物權法中這些權能的規定具有一定的技術含量,實為重要的物權價值技術指標,將其歸納入技術物權法範疇也不過分。誠然,物權的權能是與法律效力呈正比的,物權的反權能是與法律效力呈反比的,法律效力是衡量物權和物權關係正確與否的試金石。
(二)物、物權、物權關係
1、關於物
物權法所稱之物,主要是指不動產和動產,以有形物為主,以無形物為輔,稱之為物權或者物權關係的客體,與物權的主體相對。物的歸屬與利用,是物權法的重心之一。
固名思義,物肯定是各種物權、物權關係的基礎,否則便成為鏡花水月。理論上未來之物是不能作為物權和物權關係對象的,然而在特定情勢下可以對此進行調整。如房屋建設者通過假登記可以預售商品房,加工承攬可以改變傳統的產品歸屬辦法,擬定動產集合抵押可以將現實的和未來的產品作為抵押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抵押等等。
物,是物權和物權關係的基礎,故物為最原始的物權關係法的基礎。倘若標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原先的物權和物權關係很有可能已經變更或者已經消滅。對於普通物權法是這樣的、擔保物權法也是這樣的,其他的物權法也是這樣的,這是一種普遍性的規律。
中國物權法是基本權源法、基本民法、基本物權制度法和基本擔保物權法,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基礎條件是物。物被毀損、滅失,容易破壞物權與物權關係,故物權的保護往往與物的保護相聯繫。
不動產,是指不能隨意移動、移動後容易破壞物的性能之有形物。主要是指土地以及地上房屋、樹木等土地隨著物。其中,土地這種自然物、天然物非常特殊,其物權價值、經濟價值、利用價值非常突出,許多土地與公眾生活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故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參與規範與調整其物權關係是必需的。
某些不動產,如樹木、樹上的果實、附著在土地上的礦石等,通過與土地分離的方式改變性狀,可以變成動產,從而適用於新的法律關係。
動產,是指能夠移動、移動後一般不會破壞物的性能之有形物,即不動產以外的有形物。如汽車、電視機、冰箱等。動產的類型可達數百萬種之多,絕大多數是人造物或者創造物,而且總是日新月異、層出不窮。絕大多數動產是與人們日常工作生活的消費有關,主要存在於一般流通領域之中自由交易,很少存在於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故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參與規範與調整其物權關係是少見的。
某些動產,如水泥、石灰、磚塊等,通過凝結固定的方式改變性狀,可以變成不動產,從而適用於新的法律關係。
中國物權法,除了大量規定有形物以外,還相應地規定了無線電頻譜資源、影響身體健康的不可稱量物、知識產權和文物之類的智慧物等無形物。
這些無形物,具有有形物不可替代的、極其重要的、極其特殊的物權價值、經濟價值或者利用價值。類似於知識產權和無線電頻譜之類的無形物、智慧物和派生物,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效率與服務水平,大大改善了全體居民生活質量。中國物權法打破古典物權法之常規,增補了相關的無形物內容,是非常有益的嘗試。
物,當然可以區分有益物與有害物。中國物權法也有這樣的內容。譬如水,對於人類社會是兩面性的,它是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又是一切生物生命的源泉,對於工農業生產的影響很大。水災、水患、水澇、水害、水污染等發生後,水就變成了有害物。物權法對於用水權、排水權等便利權以及水污染防治權等,作出了簡要的規定。
物權法還對於有形物之有害物、無形物之有害物的排放,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其中,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主要是無形物中的有害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全是無形物中的有害物。專家解釋或者列舉外國法例,所謂不可稱量的之類的無形物中的有害物,多達數十種之多。
物,當然可以劃分為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市民物與萬民物、消費物與非消費物以及動物、植物和貨幣等等,有些在物權法作出了明文規定,有些在其他法律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有些在物權法理上得到普遍認同。其中絕大多數是可移動之物,物理性能特別活潑,某些耐用物可以反覆交換與利用。反正所有這些都是基礎物權法的對象。
2、關於物權
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主要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以及其他類型的自物權與他物權。
物權法定是一項大原則。問題在於,一部單行式物權法還不能完全覆蓋全部的物權。研習、解讀物權法時應當對此作出必要的說明,對於過時的、無用的或者起反作用的物權當然應當擯棄,對於適用的物權當然應當保留並加以利用。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前,有些物權並沒有明文規定,卻在物權人中私下實行起來。
如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應收賬款質權、非同一法律關係的特別留置權等,物權法結合群眾實踐進行了接納。擔保物權的發展途徑與普通物權的發展途徑也有重大分歧,羅馬法之幾種擔保物權法,很多是先有習慣法、後有成文法的。普通物權體制中也有這種現象,但所佔比例相對很小。各種跡象表明,事關「物權法定原則」應當是指導性、建議性的相對性原則,不是絕對化的原則。
實際上,物權除了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權和排他權以外,還有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或者管理權等權利。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最基本的物權和直接的物權,還有很多不同類型的他項物權和間接物權。
普通物權中還有用益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他項物權,以及制度信託、普通信託式物權等等。類似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和和幫助他人購銷之類的物權,都是中介式、信託式物權,不一定能夠行使直接支配權,有可能行使保管權、管理權等權利。
擔保物權法還有第三人代理擔保權、連環擔保權,主流學說中稱之為反擔保權。物保、人保、權利保、反擔保等類型的擔保物權,主要的權利範圍在於對物的管領權、控制權,不一定要對物產生直接支配權。所謂權利人對物產生直接支配權,主要是適用於普通物權關係範疇。擔保物權人不是以直接支配物為目的,而是以控制標的物為手段,達到實現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的目的。
擔保物權是與擔保債權「二合一」的權利,擔保物權對於擔保債權起槓桿作用,實現擔保債權要通過擔保物權這座橋樑才能成就。當擔保物權實現並消滅時,與擔保物權粘連的擔保債權同時實現與消滅;反之亦然,當擔保債權實現並消滅時,與擔保債權粘連的擔保物權同時實現與消滅。因此,兩種權利是相輔相成的。
從物權分類學方面來統攬全局,從性質上、內容上、形式上和動態上、變態上分析,各類大大小小的物權可以多達數百上千種之多。
僅以所有權為例,可以分為不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派生性不動產所有權、派生性動產所有權、智慧物所有權,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一般所有權,以及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信託所有權等,以及國家的所有權、集體的所有權、集合與混合的所有權、私人的所有權和其他人的所有權等等,這一種物中就分析十幾種所有權出來了。
注意,制度信託所有權、普通信託所有權等中介式所有權,可以分佈在以上第1至第9種所有權中的,這又分析出30多種信託式所有權來了。
此外,還有所有制中的各種所有權、非所有制中的各種所有權,普通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擔保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制度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政策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技術物權法中的各種所有權等等。這些所有權,有以加法計算的,有以乘法計算的,反正統計起來是百數算出的。
此外,各種所有權中,還有加權式所有權、減權式所有權、除權式所有權、清除式所有權、前進式所有權、後退式所有權、存續式所有權、變態式所有權、消滅式所有權、復原式所有權,以及法定式所有權、意定式所有權、自由式所有權、限制式所有權、現實式所有權、未來式所有權、有益式所有權、有害式所有權、有瘕疵式所有權、無瘕疵式所有權、義務式所有權、責任式所有權、獨立式所有權、共合式所有權等等。
所有權的來源非常廣泛、極其複雜,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額外取得、勞動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濟取得、投資取得、租賃取得、繼承取得、贈與取得和徵收取得、徵用取得、沒收取得、剝奪取得,以及優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賠償取得、析產取得等等。
不止於所有權人才能取得所有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的物權人、債權人和其他權利人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中,都客觀存在特別優先權和一般優先權,對於物權的動態變化和動態平衡關係重大。
不止於有產者、有物權者才能取得所有權,某些特定的無產者、無物權者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整個社會總會存在失業者、貧困者、罹難者階層,可以依法取得救濟糧、救濟金、救濟物,而且這種權利具有優先權。
物權法條文中,對於所有權的規定是作簡約化處理的,物權法學家們依據法律條文僅僅解釋為不動產所有權和動產所有權,這種定義是沒有錯。不過,這種定義不是很圓滿的,這是屬於古典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的定義,不屬於當代物權法或者宏觀物權法的定義。
譬如,無線電頻譜資源所有權、電力所有權、天然氣所有權,屬於無形物所有權,或者稱之為不可稱量物所有權。智慧物所有權,也是無形物所有權,也可以派生出有形物所有權。
上述的各種所有權分板塊,還不是所有權的全部,只不過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將上述的所有權都來下定義,大概需要幾十萬字才能夠容納得下。本文僅僅作簡要介紹,不便贅述。
由此可見,所有權板塊,原本是一個十分龐大的所有權體系,遠遠不止於幾種所有權。除了有形物所有權,還有無形物、智慧物、派生物所有權;除了一般所有權,還有專屬、專有、專控所有權;除了普通信託所有權、制度信託所有權,還有其他中介式所有權;除了專項所有權,還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權;除了意定的所有權,還有法定的所有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權法(草案)》第十九章即第一百八十條至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了「居住權」,《物權法》制定後已經全部刪除。至於為什麼要刪除這種特別重要的條文,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沒有說明原因。估計大概原因是,全國實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後,居住權的概念內涵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最後終於忍痛割愛了。
目前以及今後很長時間段內,單位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經濟適用房依然盛行,能夠基本保證居住權人的住房需要。但條文中並沒有規定這幾種房屋的類型,並且在第一百九十一條中說明「本章規定的居住權,不適用因婚姻家庭、租賃產生的居住關係」,透露出一種相對狹隘的居住權概念。
《中華民國民法》物權編,出現過「永佃權」、「典權」,這是在土地私有制背景條件下相對平衡有產者與無產者利益的特種物權。隨著後工業化社會的到來,農業附加值低、谷賤傷農和棄農經商現象的普遍存在,種糧補貼的普遍實行,以及雙方不願意長期出租和長期承租農用土地,這兩種物權在台灣也已經名存實亡了。
基於土地公有制的物權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長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替了永佃權,不再制定典權。至於房屋典當權或者按揭權,實際上相當於不動產抵押權,因此不再加以規定。
3、關於物權關係
物權關係,是物權人之間發生的縱向或者橫向聯繫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靜態的、動態的物權關係。包括法定的、意定的和自動生成的物權關係,基礎物權法、應用物權法和基礎應用物權法均離不開物權關係。此處著重講一下基礎物權法方面的物權關係。
(1)縱向物權關係
縱向物權關係,亦稱外向型物權關係。是物權人對外發生的對抗式、對立式、排斥式和個別扁平式物權關係。兩種物權人分為兩個物權圈子,或者兩個利益階層,因一種物或者一類物的佔有而發生的物權關係,或者合併為一個物權關係圈子。這個方面的基礎物權法,主要是基礎應用上的物權關係。
典型的是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發生的物權關係,一般為依據收益租賃合同成立的普通物權關係,即不同階層各自為政的等級制利益關係。法律賦予所有權以優先發展的地位,同時以「買賣(抵押)不破租賃」和優先購買權等方式保護用益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城市地役權與田野地役權的關係,是比較另類的物權關係。通常情勢下是所有權限制他物權,此處是他物權限制所有權。他物權人可以依法合理地侵入他人的土地行使自己的便利權,這是一種反物權化方針的物權關係。
**型的是他物權人對於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的借用權關係,或者享用權關係,一般為非趨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權關係。此類物權關係的矛盾糾紛較少,一般也不怎麼複雜,故物權法中關於這種物權關係的規定並不多見。在這種情勢下,法律或允許物權關係當事人慎重適用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邏輯法的辦法,法官對此也有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
根據法律規定成立的縱向物權關係,賦予主要的物權人以特定的物權地位,其他的物權人也可以從此分享利益。否則,封閉式物權便難以構成物權關係。實際上,在此物權關係圈子內,非趨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權關係是比較多見的。主要成因在於,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條件下,公益的和共益的土地使用權、享用權、利用權、作用權依據法律規定讓公眾共享,遂構成最大板塊的「縱向物權關係」。
縱向物權關係,客觀存在一對一、一對多和多對一式的物權關係。物權組合架構越複雜,物權關係越是複雜。土地、房屋之類不動產的物權關係本身是多項式物權關係,倘若存在一對多和多對一式的物權關係,
縱向物權關係呈扇形發生與分佈,各種物權彷彿是物權關係的種子,種子播種在哪兒,物權關係就發生在哪兒。其是開放性的物權關係,物權的開放、親和、聯繫、粘連程度,決定了物權關係的可靠、成熟、派生、孳息程度。當這種物權關係呈蛛網式分佈、幾何級暴增時,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進行統籌兼顧,權源鑒定法、物權保護法、佔有關係法多管齊下,往往需要依據多種法律進行逐一解決棘手的問題。
(2)橫向物權關係
橫向物權關係,亦稱內向型物權關係。是物權人對內發生的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靜態的、動態的物權關係。積極的與消極的、裂變的與恆定的物權關係組成一個大的物權關係圈子,並以各種共有方式、信託方式和分配方式規範與調整每種權利人的物權關係。
典型的是經濟組織、企業、業主、家庭、夫妻內部的共有關係或者普通信託關係,以及表面上最平穩、最強大而實質上最難管、最脆弱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制度信託關係,有些還是非常特殊的橫向物權關係。財產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與管理權,都是由內向外發揮作用的,首先表現出橫向物權關係,此後表現出縱向物權關係。
國家的資產和金庫好比一個巨大無比的糧食倉庫,每天都有大量的糧食搬運進來,有大量的糧食搬運出去。這種「倉庫」的保管人員每天保管著大量的不動產與動產,所有權人對於信託物權人缺乏監督管理,很容易發生監守自盜事件充當大碩鼠,而且隱蔽性很強,破壞性非常之大。國家需要動員一切力量,研究並捕滅那些狡猾的貪心的大碩鼠。從這種意義上說,努力平整橫向物權關係決不能掉以輕心,決不能畢其功於一役。
與縱向物權關係相比,橫向物權關係,多數不對外張揚、不處處熱烈競爭、不唯利是圖、不搞經濟主義、不牽扯太多的物權對象,特種物權關係、義務性物權關係、自成一家的物權關係、秘而不宣的物權關係以及靜態的、消極的、恆溫的物權關係佔有較大的比重,相當一部分物權糾紛可以通過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自行處理。基礎物權法對此進行了簡略的規定,普通信託關係和制度信託關係的規定很少規定。
物權法主要表現出面上的和動態的物權關係,靜態的物權關係相當難見,有些方面的問題需要自己領會與認真思考。一位哲學家說過,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對於政治上是如此,對於物權關係上也概莫能外。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都會發生內部的物權關係,物權法利用共有制、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等辦法試圖規範與調整他們的物權關係,只不過是其中一種辦法而已。官員、股東、其他職業經理人和其他實權人貪污受賄更加容易,對於公共財物和私有財產的破壞性很大,小到破壞企業,大到破壞整個國家的經濟環境秩序,違法犯罪的危害性特別之大。
國家、集體、企業的資產龐大無比,所謂財產保護的防火牆,一要對外、二要對內充分發揮其效能效用,兩手都要抓緊抓好,兩手都要硬。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發生許多不安全因素,國家、集體這種強勢利益集團的資產流失特別巨大,與此同時私人強勢群體的財產保護仍然有許多軟弱無力之處,敗壞橫向物權關係的比敗壞縱向物權關係的更加嚴重。
(3)自動生成的物權關係
自動生成的物權關係,亦稱自然型物權關係。一般是靜態的、潛在的一種物權關係,也是物權人對內或對外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某些物不交易、也不發生物權變動現象,權利人與義務人之間甚至沒有簽訂合同,能夠為一類人或者幾類人所利用,也能在內力作用下自動生成物權關係—使用權關係、利用權關係或作用權關係。
因公共財產、公共設施和公共土地等自動生成的物權關係,往往是公益性、非趨利性和公眾性、常規性的物權關係,一般是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物權關係,而且是最大板塊的物權關係。關於愛護公物、保護公共財產的命題,從各種成文法到道德法、自然法、習慣法、邏輯法互為物權關係法,從各級組織管理機構到具體的權利義務人互為物權關係人,自動生成的物權關係與其他的物權關係相互補充,促成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法律規定了國家財產屬於全體人民所有,所有權人不一定要與管理權人、保管權人和享用權人、便利權人簽訂合同,也不一定是為了什麼經濟目的而發生權利義務關係,也會自然而然地生成物權關係。
《物權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物權法定」的原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這是基礎應用物權法方面的一個重要決定,旨在明確物權和物權關係的界限,具有指導性、建設性的意義。
所謂物權法定,是指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隨意創立,避免造成物權關係和物權秩序的混亂,影響到法律的執行效力。設立物權的方式以及物權的具體內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不發生效力。
現實生活中,物權的種類繁多,肯定不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這幾種類別。物的作用權、利用權以及派生性權利和一般優先權、特別優先權也是非常重要的。現行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專家學者們建議,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勢下,慎重、合理的選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的辦法進行協調處理。
如《物權法》中刪除了《物權法草案》關於居住權等方面的內容,並不能證明居住權等物權已經從此不合法或者不存在,只是因為其中一些權利義務關係需要等待界定,一些物權關係需要重新規範與調整。
住房制度改革使得社會上各界人士的居住權多元化、複雜化,有產者與無產者、建設者與購房者、城裡人與鄉下人之間的物權關係非常微妙,至於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和廉租房、解困房的有效供給,主要是依據政策物權法進行法律救濟,滿足部分權利人的住房權要求。
譬如,《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2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通知》(粵府8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住房貨幣分配有關問題的通知》(穗府18號)等政策法規,立法目的意義在於平衡既得利益者與未享受實物分房者、機關事業單位與國營企業職工的利益關係,確保弱勢群體住房權的貫徹執行。
從法理學講,職工的住房權是一種特別優先權,大多數職工可以依法享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貨幣補貼,住房公積金除外。未享受實物分房和貨幣分房者自然形成了特別債權人,依法享受優先受償的權利。《破產法》第113條、《國/務/院關於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國發27號)第4條等對此有明確規定。
目前,全國各地拖欠、剋扣職工住房補貼費情況由來已久,有的長達18年之久,權利人的住房權遭受空前未有的損害。更有甚者,有的國有企業是房地產的大鱷,資產總額多達2000多億元,每年的資產增值數百億元,利潤雙百億元,對於下屬企業權利人冷若冰霜。有的城市政府每年賣出土地、房屋交易和其他稅收多達幾千億元,對於困難企業的職工權利人不聞不問。但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費每年可以按時發放,而且補貼標準水漲船高。
執行住房補貼政策問題,不只是企業承受能力、有法不依的問題,很有可能存在官員**問題。很多國有企業實行承包制或者股份制以後,產權關係變得更加複雜,在職、下崗、退休工人變得更加弱勢,維權的道路變得非常艱難。
不過,物權法的應用基礎理論能夠助弱勢者一臂之力,在妙筆生花情勢下,可以變被動為主動,變弱勢為強勢,戰勝那些「權大於法」的侵權者,還廣大職工一個公道。
(未完,待續)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
本文要點
基礎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一些基礎概念和基本權源法的內容,很多是普通物權法的內容。物的歸屬與合理利用,物權關係的規範與調整,為物權法拉開了汪洋恣勢的龐大序幕。物權法客觀存在成千上萬個深奧的詞彙,大部分寄存於基礎物權法板塊,直接為擔保物權法、間接為制度(政策)物權法提供優質服務。
基礎物權法與物權法的基礎理論、應用基礎理論相對應,各國的立法宗旨、原則、目的意義不盡相同,法律結構與內容也有差別。中國物權法在物、物權、物權關係和物權的主體客體等方面狠下功夫,於內容上求真求新,於當代物權法方面一鳴驚人,每次認真學習都有新的心得體會,彷彿吃了一顆定心丸那樣心情舒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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