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1-2-5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2-5
(五)
中國物權法,是一部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當代物權法,濃縮了數百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精華,巧妙地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財產權法與物權法融合在一起,薈萃成極其重要、極具特色、極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寶典,是維護各種物權人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和護身符,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達摩斯克利寶劍和殺手鑭。
物權法的思想內容,透過壓縮餅乾式的條款,需要從一些基本概念入手,由表及裡、由淺入深、由此及彼、由近及遠和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逐一解析基礎物權法、應用物權法或者基礎應用物權法。大多數人對於物權法的內容還是比較滿意的,遺憾也是有的。最大的遺憾是,當初的立法規劃相當保守,應當大幅度擴充內容的卻沒有擴充,應當制訂為物權法典的沒有制訂。物權法、民法草案的條款少得非常可憐,均不如德國物權法、德國民法典的一半內容。
筆者並不認為財產權法包含物權法,而是認為物權法可以包含財產權法。這種問題並不是純粹的、簡單的理論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到立法規劃和修法計劃的。民事活動「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規則擺在面前,這也是一道坎,非逾越不可。本來這部法律是那樣特別的深奧,加之條款內容貧乏而簡略,肯定會有負作用的。
◎第二部分:思想內容
前言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作《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中講到,在修改完善物權法草案過程中,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3頁)
中國物權法草案經過13年的反覆修改,8稿定讞,結構上得以嚴整,內容上得以改觀,排除了思想上、法理上的各種爭議,首先體現了統治階級的意志與決心。其次是選擇物權法而不是選擇財產權法,完全是十分明智與英明正確的舉措。說中國物權法政治性強、政策性強並且內容上大量翻新,一點也不誇張。不難看出,涉及到社會主義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和基本物權制度法的專項法律,涉及到方方面面物權關係人的利益關係,不代表統治階級的意志、不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那是根本不可能的。
從基礎物權法到應用物權法,從普通物權法到擔保物權法,從民事物權法到商事物權法,其中融合了部分的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從主要是法定物權法到主要是意定物權法,從涉公法式物權法到不涉公法式物權法,從有形物式物權法到無形物式物權法,從積極物權法到消極物權法,從所有制關係的物權法到非所有制關係的物權法,從一般流通領域式物權法到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式物權法,從最宏大型物權法到最微小型物權法等等,各種各樣物權法類型的內容應有盡有。
筆者花了10年時間,潛心鑽研了中國物權法草案和中國物權法成品的相關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這些品種的物權法:系統物權法,當代物權法,傳統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以及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等等。有些物權法品種是單獨發揮作用的,有些物權法品種是與其他物權法品種共同發揮作用的。任何法律也沒有中國物權法這麼深奧,所牽涉的法律關係與法理關係無比複雜。
中國物權法,內容上可以歸納為物權關係法。物權法條文中蘊涵著各種物權關係、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分配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以及政治關係等十大關係,都是圍繞著物權關係法進行統籌兼顧的。物的歸屬、物權保護與物權關係的統籌安排,並不限於財產權、財產關係和財產保護方面,某些身份權、人格權及其保護方面和無形資產也赫然在列。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統籌兼顧全社會的物權關係,才是中國物權法之立法、普法、學法、用法、執法的基本原則的具體表現。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先生在談到「物權的概念和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概括地說:物權,是對物的權利。這裡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動產和動產。物權是一種財產權,財產權是直接體現經濟利益的權利,財產權主要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物權、債權和繼承權。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物權是對有形財產的權利。物權法是調整物權關係,或者說有形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知識產權的法律主要是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規範債權的主要是合同法,規範繼承權的主要是繼承法。
物權法調整物權關係,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歸於誰,誰是物的主人;二是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物權法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物權法的結構,先對物權法的原則和物權保護等共同性問題作出規定,再分別是最基本的幾種物權即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逐一回答上述問題。
(載《物權法(草案)參考》第1頁∼第2頁,標題為王勝明《我國的物權法律制度(代序言)》—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第十一講)
王勝明先生用十分簡潔的筆觸簡明扼要地講了物權的概念和物權法的基本內容,對於不懂什麼是物、物權、物權關係者是醍醐灌頂、茅塞頓開。究竟其實,字裡行間透露出一種微觀物權法的思維方式。其中有的概念不是依據物權法理學來客觀定義的,是根據立法編製來人為定義的。
一則,究竟是物權大於財產權,還是財產權大於物權呢?
從宏觀物權法理學方面來講,確實是物權大於財產權,並不是財產權大於物權。
以物而言,物權對像應當涵蓋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應當涵蓋一般流通領域與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中的各種物。財產權限於有經濟價值之物,而沒有經濟價值之物則不在此列,大多數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之物和略式物等也不在此列。
《物權法(草案)》不僅規定了大量的有形物、自然物、要式物,還規定了人造物,少量規定了無形物、略式物。如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電力、通訊、天然氣等,都是無形物,這是屬於財產權範疇;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通風、采光、日照,噪聲、光、磁波輻射以及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中的不可稱量物等,都是無形物、略式物,並不屬於財產權範疇,屬於人身權範疇。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涉及到無形物(智慧物)和要式物,既屬於財產權範疇,又屬於人身權範疇。現行的《物權法》對於上述的草案的條款序列、個別文字進行了一些改動,如將通訊改為無線電頻譜資源和將條款排序進行更改等,而內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以物權而言,物權法對像涵蓋有經濟價值、交換價值的財產權,涵蓋無經濟價值、無交換價值卻有物權價值的物權,而且物權廣泛來源於各種一般流通領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領域,並不局限於一般流通領域,並不局限於有形物、要式物和自然物;並不局限於財產權,其他物權和相當或相關的人身權、人格權也包括在此,其中法定的物權比重較大。然而,財產權,限於一般流通領域,限於有經濟價值的權利,並不包括非財產性權利在內,其中意定的物權比重較大。
《物權法(草案)》和現行的《物權法》,一方面試圖將各種有形物與無形物、自然物與人造物、要式物與略式物列為物權對象,另一方面人為地將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權和繼承權等作了一些切割,對於相關的內容僅僅作出簡略式規定。
普通物權部分,法定生效、登記生效、合同生效、交付生效和繼承生效等各種生效方式應有盡有,其中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也不例外;擔保物權部分,是將擔保物權與擔保債權粘連、並聯、同一、集合、信託在一起的,普通物權與擔保物權、普通債權與擔保債權成為全套的法鎖權利,對於合同法、擔保法等傳統的財產權法進行了革新。
《物權法》的概念數以千計,其中的物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地役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重要概念是該法律中的獨家概念。該法一經頒布實施,直接對於制訂企業國有資產法、土地登記法、城市房屋登記法、地方不動產登記法、股權質押登記法、商標權質押登記法、專利質押登記法、著作質權登記法、國有土地上徵收拆遷管理條例等十幾部法律法規產生了深刻影響。
這種連鎖反應式的法律效應,除了憲法以外,只有物權法才能出現這樣的奇跡。由於物權法是基本民法、基本權源法、基本的物權制度法,不僅對於民法、私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而且對於某些公法、商法亦產生了深刻影響。由於財產權法是相對單一的法律,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合同法、繼承法很難對於其他法律產生連鎖反應。
以物權關係而言,物權法涵蓋財產關係與其他的非財產關係,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物權的確認、保護、利用與規範、調整、限制,左右各種物權關係以及各種佔有關係,從普通物權關係到擔保物權關係都是成龍配套的。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既有財產關係,又有人事關係、物業管理與服務關係,還有清潔衛生關係、不動產相鄰關係、地役權關係等。
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其他人的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佔有關係等,於物權法中清晰可見。通行權、通風權、采光權、日照權、眺望權、引水權、蓄水權、用水權、排水權、管線鋪設安裝權和清潔衛生權,有些與財產關係有關,有些與財產關係無關,甚至於有些是純粹的身份權、人身權、人格權關係。集體所有制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是根據農民階級的身份權由法律規定的;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和地役權等,也是根據權利人的身份權決定的。
在財產關係方面的劃分也相當仔細,不動產的物權關係、動產的物權關係,以及派生性不動產的物權關係、派生性動產的物權關係,以及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佔有關係,於物權法中清晰可見。其中,不動產的物權關係有一般的、意定的物權關係,也有特別的、法定的物權關係;派生性不動產的物權關係、派生性動產的物權關係,都是特別的物權關係。由所有制產生的物權關係,並非完全是特別的物權關係,於一般競爭、一般流通領域中的物權關係需要實行扁平化的方針政策。
物權法能夠巧妙地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融為一體,於普通物權法部分相應地默許了一些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於當代物權法中吸收了若干的傳統物權法精髓。所有的物權關係是齊全的、立體的、網絡的和清晰可見的。
物權優於債權,物權關係優於債權關係,以及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擔保債權優於普通債權,制度物權、政策物權優於擔保物權、普通物權,以及所有制關係優於一般的物權關係,大大刷新了物權法的內容。法定的物權關係、登記生效的物權關係受法律特別保護,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再是短期的訴訟時效,而是二十年期間的訴訟時效。共有權亦優於繼承權,這是物權優於債權的重要標誌之一。
財產權法專注於財產關係,非財產關係不在此列。財產關係方面,主要專注於一般流通領域的、可交換的、有經濟價值的財產關係,都是專門性的財產關係,突出的是合同關係和債權關係。看不到清晰的物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有許多短板。有些財產權法根本不區分不動產的和動產的物權關係,所有的財產權法並不是綜合性、廣譜性的財產關係。
於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前,許多財產關係、物權關係無法得以理順,某些短期的訴訟時效對於物權人和特定的債權人非常不利。關鍵在於,沒有區分物權性財產保護與債權性財產保護,也沒有體現出物權優於債權的重**則。物權法原則上是實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則,財產權法相當一部分是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規則。即使是合同法這種公平合理的財產權法,與物權法中某些法定生效主義、登記生效主義規則相左,財產權、財產關係的保護具體到訴訟時效方面偶有失效的方面。
綜上所述,種種跡象表明,完全可以推定:是物權大於財產權,不是財產權大於物權;是物權包含財產權、財產權包含於物權,不是財產權包含物權、物權包含於財產權。
二則,造成「財產權大於物權」假象的一些原因分析。
現實情勢下,專門並濃縮規定物權的法律只有一部,提倡「物權」概念而棄置財產權的只有物權法,總共才247個條款。然而,關於財產權的法律數以百計,法規數以千計,條款分別數以萬計、百萬計。有鑒於此,很容易造成「財產權大於物權」假象。
再者,有關專家主觀主義、機械主義作法,可以人為地削減物權法份量,並以「財產權大於物權」的說法說服他人。這不是以法理學來定義物權範疇與財產權範疇,是有意無意的製造「財產權大於物權」假象。
原來,根據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的立法規劃,民法草案分為九編,即總則、物權法、合同法、人格權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法,共1209條。
這種民法草案本身有幾個不合理的方面。
一是名稱上和內容上不合理。
按照大陸法系的立法慣例,由多種民法組成的法律稱之為「民法典」,只有單行法才稱之為「民法」。英美法系則稱之為「普通法」。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陸續頒布的《中華民國民法》,亦稱之為「民法」,不稱之為「民法典」;分為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共五編,共1125條。
無論是《中華民國民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不僅僅是名稱上不合理,而且是內容上不合理。
譬如,同是大陸法系的民法典,1800年8月開始起草、1804年正式形成的《法國民法典》(共3卷)共有2283條,嗣後陸續增補的數百條未計在內,該法典沒有物權法的內容已經是這樣飽滿。
1896年8月18日公佈、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分為總則、債務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共五編,共2385條,嗣後陸續增補的數百條未計在內。
日本於1898年7月16日施行的第2部(第1部頒布後因為學者的激烈反對而戛然而止)民法典,分為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五編,共有1146條。此後陸續頒布實施了民法典施行法(共95條)、附則(共33條),以及不動產登記法(共241條)、戶籍法(共138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法(共70條)、借地借房法(共54條)、遺失物法(共60條)、工場抵押法(共62條)、企業擔保法(共62條)、假登記擔保契約法(共20條)、利息限製法(共4條)、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現存97條)、製造物責任法(共6條)、國家賠償法(共6條)、信託法(共74條)、法例(共34條)。整部民法典合計2202條。
《中華民國民法》內容欠缺現按下不講。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比西方國家的民法典晚規劃100∼200多年,而且多出4∼6篇,而且當代的社會關係、人事關係、物權關係、財產關係和法律關係更加錯綜複雜,為什麼僅僅相當於他們早期民法典一半的內容呢??
二是沒有制訂物權法典,大量的物權對像沒有列舉出來。
當初的立法規劃意向,是把物權法作為民法草案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對待的。因為民法草案條款內容短少的限制,既不存在物權法典的制訂,同時也大大限制了物權法內容的適當展開。《物權法草案》原定有268條的,現行的《物權法》只有247條,不增反減。
倘若改進一下立法規劃,既不要將物權法制訂為單行法,也不要將物權法併入未來的民法(典),而是制訂為「物權法典」,由原先的200多條增加到1000條左右,大大充實國家、集體、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權關係內容,充實土地利用權、土地作用權和權利質權、留置權、佔有關係等方面的內容;大力增加國家法人基本物權、地產與房產基本物權(含居住權)、派生性物權(主要是知識產權、人格權)、零物權、綜合利用物物權,以及特別優先權、一般優先權,以及特別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等方面的內容,更能彰顯「物權範疇大於財產權範疇」。
立法規劃中刻意壓縮民法典和物權法內容,定然導致法律資源的巨大浪費,使得應有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中國自從步入市場經濟社會以來,各種深層次的物權矛盾逐漸暴露無遺,產權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層出不窮,這對於制訂民法和物權法都是十分嚴峻的考驗。越是在這種嚴峻的情勢下,越要頭腦清醒,越要十分珍惜來之不易的法律資源。
法學界推定民事責任的一大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賦予民事主體相對的物權自由權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倘若民法、物權法內容蒼白或者短少,該保護的未規定保護,該限制的未規定限制,該禁止的未規定禁止,等於是在這兩張法網上人為地留下了漏洞,慫恿了侵權人為所欲為,後果是不堪設想的。
爭論「財產權範疇大於物權」或者「物權範疇大於財產權」,於理論上似乎意義不大。然而,這種先入為主的理論架構,可以左右立法規劃,直接影響到民法典和物權法的圓滿成功的程度。
確切地說,關於物權法和財產權法,可以說是各有千秋。捨棄其中之一都會浪費寶貴的法律資源。**做到兩者兼顧,可以採取這樣的措施:
一是將現行的物權法獨立出來,修改升格為「物權法典」。
現行的物權法,有大量公法——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的內容,併入民法典中是很協調的,很多專家學者早已認識到這種明顯的問題。
所謂「物權法典」,就是與「民法典」並列的兩個法典,前者不是純粹的民法,後者才是純粹的民法。這種做法可以一舉兩得:既可以大力充實現行物權法的內容,又可以騰出位置佈置財產權法。
二是將財產權法加入「民法典」,突出財產權法的內容。
物權法從規劃中的民法典中退出以來,就可以放心無憂地安置「財產權法」一整編(甚至於兩整編),並與物權法典珠聯璧合,競放異彩。
看過《法國民法典》的人都知道,那裡面大部分內容是「財產權法」。在三大卷中,第1卷是《人》,第二卷是《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第3卷是《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規劃條款共2283條中,從第516條∼第2283條,全部是財產權法的內容。即使是不計算嗣後增加的幾百條,也把人法的全部財產權法內容忽略不計,財產權法的內容是非財產法內容的3。5倍!
具體步驟應當是這樣的:第一步,將現行的《物權法》改裝成《物權法典》;第二步,撇開《物權法典》,將財產權法注入《民法典》。至於未來的「民法典」,晚個幾年制定頒布也不遲。關鍵在於,一定要做到科學立法,注重實效,長遠打算,力戒浮躁。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是立法機關負責人向最高權力機關首長報告立法方面的有關問題的。限於篇幅,不能跟一般的學術研究那樣信馬由韁,很多方面的問題只能點到為止。
各個利益階層的物權人都有自己的祈望、願景與訴求,各個學術流派都有自己的一套理論基礎,實在是眾口難調。筆者看來,每個國家的物權法內容並不是盡善盡美的,相比之下,只有更好,沒有最好。法理學家能夠做到的事情,需要在尊重原著的前提下闡發自己的思想觀點,實事求是地進行恰當的點評。
對於物權法的內容,既不要溢美,又不要無端的指責,這應當是一條原則。大家都對於物權法寄予厚望,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這樣的迫切要求。努力修正是積極進取的態度,故步自封是消極怠工的態度,俗話說「文章不厭百回改」嘛。
(未完,待續)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
本文要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作《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一文中講到,在修改完善物權法草案過程中,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物權法的中國特色,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3頁)
物權法調整物權關係,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歸於誰,誰是物的主人;二是權利人對物享有哪些權利,他人負有怎樣的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要承擔哪些民事責任。物權法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和保護財產的基本法。物權法的結構,先對物權法的原則和物權保護等共同性問題作出規定,再分別是最基本的幾種物權即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逐一回答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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