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辭條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951-2-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51-2-8
(八)
中國物權法,是一部系統化、立體化、廣譜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當代物權法,濃縮了數百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精華,巧妙地將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財產權法與物權法融合在一起,薈萃成極其重要、極具特色、極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寶典,是維護各種物權人合法權益的尚方寶劍和護身符,是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的達摩斯克利寶劍和殺手鑭。
關於普通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的內容,簡稱普通應用物權法的內容。是非常繁雜、形散而神不散的內容,總體上,格式化、標準化不及擔保物權法部分,而權源法是相對集中的內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佔有保護制度及其應用技術,以及基本的物權制度等,主要集中於普通物權法部分。
所謂普通物權法,實指普遍通用的一類大眾化物權法,並不是說裡面的物權全是普普通通而沒有特別物權的一類物權之法,也不能說裡面的物權對象都很一般。所有制關係法中有一些特種、特別物權和物權關係,有些物權人享有特別的優先權、排他權、對世權、溯及權、追擊權和特別格式的物權保護請求權,同樣被安排在普通物權體系中,在普通應用物權法體系內顯得格外醒目。
每個當事人容易充當普通物權關係人,但不一定容易充當擔保物權關係人。同為應用物權法,法律要件與受眾面相去甚遠。當趨利性物權關係與非趨利性物權關係融為一體時,這樣的物權法內容會無限放大,解析起來頗費周折。本文的說辭采漫談方式,沒有多少學術含量,茶餘飯後只當一種小說閱讀罷了。
(二)關於普通物權法部分
1、概述
關於普通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的內容,簡稱普通應用物權法的內容。是非常繁雜、形散而神不散的內容,總體上,格式化、標準化不及擔保物權法部分,而權源法是相對集中的內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佔有保護制度及其應用技術,以及基本的物權制度等,主要集中於普通物權法部分。
有些應用物權法帶有基礎物權法的痕跡,法定普通物權之強制性程度甚至於比一般擔保物權的更高,意定普通物權的自由性、離散程度比任何擔保物權更加突出,故其應用物權法存在兩極分化現象。總之,普通物權法部分之跨學科、跨門類、跨專業的法制與法式很多,需要仔細琢磨、認真領會。
順應社會主義物權制度的根本要求,依據憲法的相關規定,《物權法》立場堅定地將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這幾種所有制關係法一同併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在其中不只是一種點綴,無論是政治理念上或者是立法技術質量上都得必須這種干。整個社會到處佈滿了紅、黃、橙、綠、青、藍、紫各種色彩的物權關係,應用物權法體系中存在色彩物權法並不稀奇。
所謂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社會主義物權法,必須高屋建瓴而腳踏實地地平衡各個利益階層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在每種場合完全脫離所有制而片面談論所有權。普通物權法也要規範化,也要全面平衡權利義務關係,不能太離譜,符合中國國情和法制現代化的客觀要求,把好質量關才是第一要務。
至於「其他人」這種所有制的物權主體,是物權法首創的新概念,標誌著人民團體、宗教團體和其他團體的物權關係同樣地受到物權法的重視,限制或者禁止流通的財產權保護亦屬於一體化保護的範疇。廣義的其他人,應當包含混合所有制、外國人、無國籍人,甚至於包含享有財產權的犯人。
從宏觀物權法角度解析,各種物權主體的社會地位不是等量齊觀的,關係到國計民生的大宗、重要物權客體也是需要進行特殊保護的。現實情況中,要釐清各種物權關係,首先要釐清法定的物權關係與意定的物權關係,區分一般流通領域與限制、禁止流通領域各類物權關係,分級分類地保護各種物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清醒地看到,在一般流通領域是相對扁平化的物權關係模式,此處相對地弱化所有制關係法的功能,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制關係法在這個領域中完全不起作用,只不過是意定的物權關係成分多一些而已。在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渠道,國家機器要運行,私有制不能輕易介入,物的歸屬同樣地需要界定,物權關係同樣地需要平整,必須涉及到法定的物權關係和所有制關係法。
實踐一再證明,那些不管三七二十一、眉毛鬍子一把抓的理論問題,對於立法、修法和普法、學法、用法、執法都是很有害處的。
在經濟學、社會學和物權法理學領域,普遍適用於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物權法,作為一部基本的權源法、基本的民法、基本的物權制度法,於立法、執法中不遵循這種原理,必然導致許多物的歸屬不清晰、重大的物權關係趨於混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和法律責任不甚了了,就會有意無意地背離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陷入物權自由主義的泥潭而不能自拔。
物權法頒布實施前後,有一些法學家對於物權法中出現國家、集體這兩種所有制的規定非常不滿。有的說,物權法是民法,民法都是私法,私法是最講平等的,一講所有制就不平等,現在把公有制放進了物權法,顯得不倫不類。有的說,公有財產的保護可以根據行政法進行保護嘛,物權法這種搞法就是搞「民法帝國主義」等等。
縱觀各國物權法,即使是純粹私有化的物權法類型,面對形形色色的物權對象與物權關係,怎麼個平等法呢?所有權與用益物權、自物權與他物權平等嗎,地主與佃農平等嗎?專有權與共有權、共同共有權與按份共有權平等嗎?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登記生效物權與合同生效物權、制度信託物權與普通信託物權平等嗎?債權人與債務人平等嗎?留置權與質權、抵押權平等嗎,質權與抵押權平等嗎?特殊的擔保物權與一般的擔保物權平等嗎?
客觀而確切地說,無論是公有制的物權法或者是私有制的物權法,都是一種等級制物權法,沒有等級制就不能成其為物權法。況且,不是每個私有者的財產來源都取自於私有制,某種意義上說,保護公有財產部分地保護了私有財產,對於集體所有制更是如此。
關於民法,並不是完全為私法,相信繼承法、婚姻法這種民法是私法,而物權法這種民法不一定是私法。考察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公法的內容多得不得了呢。憲法是公法,為什麼也要寫上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文呢?行政法也不完全用於保護私有財產的,保護私有財產的當然也有啊。況且,全世界大多數人喜歡看民法、物權法,並不喜歡閱讀行政法,倘若物權法中沒有所有制關係法的內容,會浪費大量的法律資源,物權法內容貧乏也直接影響到法律質量與效力。
西方物權法掩蓋所有制關係,是資產階級自由化和微觀物權法的表現,這種物權法的條款再多,也相當於半邊法,法律的漏洞百出,甚至於出現了一些休眠條款和死亡條款。原來那些農業社會的物權對象,難以適應工業化和城市化社會的形勢發展,導致一些物權對像不廢自廢。如耕地30年以上的永佃權,以及農用土地、建設用地的典權等,由於公法的重新規定和形勢的變化,影響到傳統物權法的貫徹實施。
如德國物權法,大講特講保護私人的土地所有權,而德國基本法(憲法)14條則明文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可以剝奪私人的土地所有權。台灣的民法也拚命的保護私人的土地所有權,而台灣的土地法甚至於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更加嚴格,嚴格到甚至於連各種土地出租給外國人都需要行政院批准。西方國家民法重點保護私有財產是事實,即便如此,還是在很多方面將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的。那些工業化、城市化國家徵收私人土地、房屋時,手中的尚方寶劍就是「公共利益中心論」。
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先生帶頭起草的物權法草案第二稿,果敢地將所有制關係法引入普通物權法體制中,受到了立法機關的重視與肯定。這叫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他這種人為人很低調,學術界有一些保守勢力圍攻他,均採取沉默不語的辦法進行抵抗。因為真理掌握在他的一方,背後有立法機關的大力支持,事實勝於雄辯。
關於所有制關係法,既是基礎物權法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應用物權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內容。這種基礎應用物權法,在整部物權法中起承上啟下、畫龍點睛的作用。某些特定的或者特殊的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以及擔保物權關係法等,沒有所有制關係法的介入,根本弄不清財產權的來龍去脈,法律的鬆懈程度波及物權自由化,客觀上容易破壞公共利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政策,後果不堪設想。
關於所有權關係法,基本上是應用物權法的內容。法定的所有權,是由所有制關係法決定的。意定的所有權,部分由所有權關係法決定性的,部分由佔有關係法決定的。
(二)普通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內容簡介
普通物權法體系之應用物權法內容是豐富多彩和錯綜複雜的,與擔保物權法體系之應用物權法內容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前者往往是以離散而雜亂的形態體現出來的,後者往往是以集中而規整的形態體現出來的。不過,擔保物權關係的成立確實需要在權屬關係明確、普通物權關係平整的前提下才能成立與見效。
概括起來,這一部分的應用物權法內容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領會。
第一,確認物權時,需要從基礎物權法轉向應用物權法,以層層剝筍的辦法理解其中心思想。
為了內容完整、結構嚴謹,物權法於普通物權法體系進行了精心設計,不失時機地融入了所有制關係法的內容。當平整用益物權關係時,自然而然地追溯到所有權關係;當面臨用益物權或者所有權時,自然而然地追溯到所有制。
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特意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與私人、其他人並列在一塊兒,確實是要政治物權法的動機,然而更大程度上是技術物權法的客觀要求。對於社會主義國家而言,沒有公共所有制的內容,就沒有合格的社會主義物權法。對於技術物權法而言,倘若物權的主體不全面,一些重要物權客體的歸屬就沒有下落,肯定難以保護公共所有制的物權,平整重要物權關係就缺乏了法律依據,這樣就沒有合格的技術物權法。率真地說,對於西方國家同樣理應將公有制的物權主體與客體進行規定,否則,物權法的技術含量不達標,過分地、一味地保護私有財產,容易導致公權私化和極不公平的社會現象,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因此而大打折扣。
縱觀形形色色的物權關係,原來是分為兩棲的:
一棲是與所有制沒有關聯或者少有關聯的。一般的萬民物、略式物、可交換物、可流通物和可消費物,在各種所有制中可以自由成立物權關係,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與消滅都非常隨意。對於此類物權主體與客體的規定,一般可以忽略所有制的存在,但這只是對外物權關係方面的認知,對內物權關係應當是另有所指。
所謂各種物權主體平等保護原則,主要是指這一類的物權人和物權關係。
另一棲是與所有制有關聯的。對於重要的自然資源的歸屬和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關係,對於限制、禁止流通領域的公有物、要式物、特種物以及特別所有權、消極所有權,不能面對全部的所有制,只能面對特定的所有制,其中有些物權永遠也不會發生物權變更。對於此類物權主體與客體的規定,肯定不可以忽略所有制的存在,對內關係上和對外關係上,均體現為所有制決定所有權和決定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重要內容。
所謂公共利益優先保護原則,主要是指這一類的物權人和物權關係。
第二,保護物權時,將所有制保護法與自物權保護法、他物權保護法聯成一片,這樣的內容才算完整。
一則,物權的重點保護與一般保護、動態保護與靜態保護、單獨保護與全體保護、目標保護與隨機保護、指示保護與自然保護、機制保護與簡易保護可以對立統一,沒有條件保護或許可以創造條件保護。
論及物權的重點保護、指示保護、機制保護等,很有可能搭上所有制保護的肩膀。既然物權是有界限的,那麼物權保護也是有界限的。任何超越物權保護的界限進行物權保護,一般是不成功的,或者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中國統一實施土地公有制,包括土地、礦藏、山嶺、河流、海域、灘涂、森林、荒地的公共所有權,都需要重點保護、特別保護。為了使得有限的自然資源得到合理利用,使得地盡其力、物盡其用,由所有權的保護偕同利用權、作用權、使用權和特許物權的保護,從而由單獨保護加上全體保護。總體上說,叫做一分為二的保護。其中有定向的保護和非定向的保護。
其二,按照最高級優先權保護、高級優先權保護、中級優先權保護、低級優先權保護和一般優先權保護的辦法,分級分類地進行有的放矢地保護,才是中肯、正確的保護方法。
關於優先權和排他權、對世權、選擇權、溯及權、追擊權,以及物權保護請求權、物上保護請求權、佔有保護請求權等,既要掌握一般規則,更要掌握特殊規則。當所有制關係法、公共利益關係法併入普通應用物權法之後,優先權保護法隨著得以相應的調整。
無論是公事主體或者是民事主體,也無論是哪一級哪一類物權,面對不同的法治環境與生態環境、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都有不同等級與形態的優先權。所有製作用於優先權,優先權反作用於所有制,這種相生相剋的現象是不可避免的。
關於優先權的正面作用。同是公共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一般優於集體所有制。同是土地所有權,國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權優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的優於意定的、登記生效的優於合同生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的優於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關於優先權的反作用。法律要求自物權放權讓利於他物權的,基於相對平衡物權關係考量,有時候他物權也優於自物權。對於擔保物權關係普遍存在這種現象自不必說,對於普通物權關係中也發生這種現象,顯得非常另類。比如,於特定的情勢下,地役權之合理利用權優於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遵從買賣(抵押)不破租賃的規則,用於保護承租人的承租權;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之後,地上的天然孳息一般歸承租人所有。
其三,「物權優於債權」的規則,在物權法中刷新了內容,彰顯了物權保護的特殊意義。
物權法上「物權保護請求權」,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上的「財產保護請求權」,名稱上是基本相同的,但指導意義、實際應用上仍然有一定的區別。
物權法第34條∼第37條,分別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修理請求權、重作請求權、更換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通則第134條,集中規定了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修理請求權、重作請求權、更換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侵權責任法第15條,集中規定了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
同樣項目的請求權,物權法側重於物權保護請求權,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側重於財產保護請求權,表面上是完全一致的。事實上這裡面大有學問、大有玄機。
同是排除妨害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物權法表示這種權利的保護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同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表示應當是20年長期訴訟時效的保護對像;同是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法上可以區分物上賠償與金錢賠償的不同屬性。同是財產權保護,法定物權的保護與意定物權的保護、登記財產的保護與未登記財產的保護,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在實際應用方面,有很多不同觀點。比如,共有權的保護優於繼承權的保護,前者是物權受法律長期保護,後者是債權受法律短期保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因開發商違約,或者一房二賣導致經濟損失,按照物權法的辦法,購房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既可以選擇債權上的賠償(賠錢),也可以選擇物權上的賠償(賠房)。在房價居高不下甚至價格猛漲、炙手可熱時,購房人被迫接受賠錢的方案往往是吃大虧。因為貨幣在一直貶值,房屋一直在升值,賣房人賠錢給購房人,客觀上會導致購房人產生機會損失和「精神損失」。
所謂「恢復原狀請求權」,不止於物上保護請求權,恢復原有的物權關係也應當在其中。譬如,村民將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給他人使用,從而構成收益租賃關係。當承包地遭到第三人的污染時,承租人可以行使物上保護請求權。與此同時,出租人也可以行使物權保護請求權。這兩個受害人都可以一同行使物權關係保護請求權。
物權法的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差異更大了些。合同法內容沒有更新,保留了「一切向錢看」的中心思想,只知道賠錢,很少知道賠物;論賠物時,更不知道賠償物權和物權關係。
「物權優於債權」的規則,加上追溯權、追擊權的規則,對於追究民事責任意義重大,對於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意義更加重大。
現在,一些行政處罰法和刑法缺乏物權法理學支撐,內容上顯得有些蒼白無力。加之一些刑事法官缺乏物權法理學素養,結果導致一些違法犯罪分子重罪輕判。
譬如,很多貪官污吏利用貪污受賄的髒錢購買房屋等不動產,若干年後所得不動產漲價了好幾倍。貪官污吏按照貪污受賄的金額全部退髒後,結果還是大賺了一筆!該犯罪分子呆上幾年出獄後,仍然可以享受其中大部分的髒款髒物!
中國古代幾千年來一直推行株連法,一人犯法,其三代人甚至全族人都受到株連,徹底沒收全家人的財產,而不是僅僅沒收貪官污吏一個人的財產。在這種威權化高壓態勢之下,貪官污吏的犯罪成本上升,根本不可能在貪污受賄過程中「大賺了一筆」,只能是「大虧了一筆」。
第三,保護物權關係時,充分體現物權制度的核心作用,應當將宏觀的與微觀的物權關係均平整為圓滿保護的狀態。
由保護物權到保護物權關係,不只是保護一類物權人的利益,而是全面保護幾類物權人的利益。物權保護是物權關係保護的前奏,物權關係保護是物權保護的必然結果。對內的與對外的物權共同體,普遍存在縱向、橫向、自動生成的物權關係及其保護的問題,著實需要認真對待。
對於物權關係的保護,當然存在重點保護、特別保護和一般保護、中止保護之分。對合格的物權關係進行保護,對物權關係進行合格的保護,這是一項指標的兩個基本點。無論是宏觀的保護與微觀的保護,圓滿的保護才是好的保護。
誠然,物權關係的保護與物權關係的限制是相輔相成的。物權法第7條概括性地規定:「物權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與他人合法權益。」
物權的保護與限制,物權關係的規範與調整,每個當事人應當享有什麼權利、履行什麼義務和承擔什麼責任,都需要從物權關係法中體現出來。如果說所有權一編中重點是「物權保護」的話,那麼,用益物權一編中重點是「物權關係保護」。所有的用益物權人一定會與所有權人發生物權關係,兩種物權人利用同一物或者同一類物,這種有權佔有關係當然受法律保護,他人對此不得進行干擾與破壞。
所謂物權制度,系指不動產的物權制度、動產的物權制度以及其他的物權制度。其中,土地使用權公有制和不動產的物權制度涉及宏觀物權法層面很多,動產的物權制度主要是涉及微觀層面。無論如何,保護物權關係時,充分體現物權制度的核心作用,將宏觀的與微觀的物權關係均趨於圓滿保護的狀態,是既定的物權化方針,也是立法目的意義之所在。
土地的物權制度,簡稱土地制度,是最重要、最敏感、最活躍、最龐雜的一類物權制度,與政治經濟制度、與制度物權法和政策物權法有著密切的聯繫。涉及到各種物權主體及其所有權、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地役權、地上權、地表權、地下權與共有權、專有權等數十種物權關係,涉及到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等各種佔有關係,涉及到168種土地的類型與用途,由數百、上千部法律法規和政策法規進行全面規範。
每個國家的物權法,都是以不動產的物權制度為中心內容的,而不動產物權制度都是以土地的物權制度為核心內容的。論及土地所有制,自然而然地上溯到所有制關係法。相關的所有權關係和用益物權關係,主要是由公法決定的,私法、民法、商法的規定只能是以公法為準。即使是私有化國家,仍然有相當一部分土地保留了社會性、公共性的一面,土地的權源法、登記法和管理法肯定是公法的內容。由此可見,某些專家學者於中國物權法頒布實施前後反對公法的內容,其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毫無疑問,中國物權法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公法、私法、民法、商法「4合一」,也是保證立法質量的重要舉措,是完全正確、非常得體的。
普通物權法體系之應用物權法內容,主要集中於不動產的物權制度,這是不言而喻的。所謂保護不動產的物權關係,不僅僅需要保護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要保護用益物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相對公平合理的辦法平整不動產的物權關係,包括連帶的各項物權關係。其實,這裡面存在許多大小不一的模塊,物權的保護與物權關係的保護都是一個模塊、一個模塊地逐個解析的。最大的模塊,當然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模塊和承包地使用權模塊,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再進行定量分析,成了不成文的規則。
權利義務失衡問題即物權關係失衡問題,是整個物權社會的普遍現象,而物權制度只是在其中起調節性的作用。相比之下,不動產的比動產的物權關係更加容易失衡。動產的物權關係失衡,主要是表現在產品的分配關係上,其中實行按勞分配原則面臨著操作性不強的困境。不動產的分配關係,主要集中於自然資源的配置關係上,所有權解決了,接著面臨著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地役權與共有權、專有權等數十種物權關係的矛盾問題。
計劃經濟時期,土地所有權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權公有制是同步的,全部的城鄉土地都是免費取得與享用的,城市居民和職工們還有機會參與福利性住房分配,從土地所有權到土地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地役權與共有權、專有權等數十種物權關係都是社會化、扁平化的。這樣下來,財政開支漸漸吃不消,某些土地的經濟價值不能反映出來,經濟失衡問題凹凸不平了。
市場經濟時期,繼續保持土地所有權公有制,開始實行土地使用權公有制和私有制並存的局面。有償使用的與無償劃撥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四荒地與無償分配的承包地使用權,以及國家的土地所有權與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等等二元化問題的出現,經濟上的舊失衡問題解決後,新的失衡也大量產生了。在此基礎上,物權關係的失衡問題更加頻繁、更加複雜了。
中國物權法,是在市場經濟時期頒布實施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地役權、相鄰關係等方面的新規定,給予人們帶來了清新的空氣和解決問題的新辦法,主要目的在於將失衡的物權關係盡量平整為平衡的物權關係。至於某些方面需要進行微調,則需要在政策法規方面作出新規定。物權法是法律,是不能輕易修改的,只有政策法規容易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進行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文件規定。
第四,對於所有權和用益物權準確地下定義至關重要,直接影響到基礎物權法與應用物權法的技術標準與客觀效果,中國物權法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地道與周到。
大陸法系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言必稱德法,言必稱所有權、用益物權。非常糟糕、非常不幸的是,這些老牌民法、物權法和財產權法,所有權概念的準確性實在是太差,什麼一項權能說、二項權能說、三項權能說、模糊權能說和支配權說、管領權說的應有盡有,唯獨沒有四項權能說的。所有權是普通物權法系的龍頭物權,既然所有權的概念不準確、不標準,用益物權等他項物權的概念能夠準確、能夠達到標準嗎?
物權法第39條準確無誤地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文字上簡明扼要,畫龍點睛,非常中肯,擲地有聲,指示所有權的4項權能,也是所有權的技術參數。以此參數為判別標準,也可以推定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是實權還是虛權,繼而區分制度信託所有權或者普通信託所有權。至於專屬所有權、專有所有權、專控所有權、一般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等等,都是所有權的延伸義,同是4項權能,強弱程度不盡一致,帶政治色彩的所有權、帶經濟色彩的所有權與無色彩的所有權性質上也有一定的差別。
物權法第117條獨具匠心地明確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這種規定與所有權的定義遙相呼應,以3項權能的內核定義用益物權的本質特徵,具有首創性意義和應用上的指導意義。有些國家稱用益物權為「用益權」,沒有準確定義其權能,也沒有單獨編撰成一編,其母項與子項不甚了了,還將物權性用益權與債權性用益權混合在一起了,法律上因此而造成了懸念與不清晰的程度。事實上,他們的所有權定義不完整,用益物權的定義也無法完整。中國物權法在制訂時密切注意到以上問題,適時地進行了修正。
與此同時,立法者也意識到,所謂用益物權,最適合的還是不動產的用益物權。因為不動產是不能隨意移動的,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之不動產佔有權能夠進行長期的、適時的控制,這樣下來,用益物權的可靠性程度就相當的高。然而,在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不具備不動產那樣的優點和安全係數,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之動產佔有權難以進行長期的、適時的控制,容易發生毀損、滅失佔有物的事故。因此,動產的所有權人批准設立用益物權,需要小心謹慎,不能麻痺大意。
第五,用較少的條款容納了多個方面的內容,巨型的、特大型的、大型的、中小型的與微型的物權關係應有盡有,有些條款需要專家學者們的解析才能明辨道理。
第二編所有權有5章,共76條;第三編用益物權也有5章,共53條。普通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主要集中在這兩個基本點上,合計一共129條。的確,裡面的內容壓縮了許多,簡直如壓縮餅乾一樣的完全擠掉了水份。有些條款儘管合共只有區區幾十個字,解釋起來可以膨脹到幾千、幾萬字,甚至於十萬字以上,甚至於可以根據這種題材寫出一本書。例如,程萍撰寫並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長達47萬字。
譬如,物權法第117條才33個字(含標點符號),第117條也只有33個字(含標點符號),考慮到這兩個概念極其重要,這些泊不品也非常之深奧,所牽涉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很多個方面,倘若對此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寫個十萬字也不算多。誠然,短文、長文各有其優點與缺點,畢竟長文更適合學術研究。
巨大型物權關係:全民所有制、農村集體所有制都是巨大型物權主體,土地、礦藏、山嶺、河流、海域、灘涂、森林、荒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均可以構成巨大型物權關係。尤其是土地、海域,都是最巨大型物權關係的載體。
特大型物權關係:國有基礎設施,公共交通設施,特大型水利水電設施,特大型物業小區,跨地域的用水權、排水權和通行權等地役權,以及無線電頻譜資源,這些地方、這些標的物和這些權利都可以構成特大型物權關係。
大型物權關係:國家機關的物權,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大型城鎮集體的物權,大型社會團體的物權,大型集合所有制的物權,大型水利水電設施,大型物業小區,這些地方、這些標的物和這些權利都可以構成大型物權關係。
中小型的物權關係:中小型的車位、車庫、停車場,中小型的綠地與綠化帶,中小型的公園、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館,中小型管線鋪設權,以及其他的中小型物權圈子,這些地方、這些標的物和這些權利都可以構成中小型物權關係。
微型的物權關係:家庭或者個人的采光權、日照權、眺望權和用水權、排水權,噪聲、光、電磁輻射等有毒有害物質禁止排放權,生活周圍的清潔衛生權,這些地方、這些標的物和這些權利都可以構成微型物權關係。
以上那些物權關係,還有主動的與被動的、積極的與消極的、有益的與有害的、長期的與暫時的、趨利性的與純義務性的物權關係。
拾得遺失物或者地上文物,發現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或者地下、水下文物,發現瀕臨滅絕、受國家特別保護的野生動植物,所有這些,都可以構成積極的、有益的、暫時的、純義務性的物權關係。當事人不能以沒有獲得利益為由拒絕履行應盡的義務。
物權法第126條明確規定了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這是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的規定進行規定的。但是,物權法並沒有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作出明文規定。在這種情勢下,大家需要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學習,或者按照專家學者的解讀文章進行理解。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為什麼物權法沒有具體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也沒有具體說明,我們只能作一些法理上的推敲。
首先,上述的《條例》是國/務/院下發的試行性政策文件,也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來統一規範,為了慎重起見,物權法沒有按照該「暫行」條例的辦法規定。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涉及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雙方的重大利益關係,政策性很強,制訂什麼樣的合理性標準也非常重要,因此不能貿然行事。暫行條例可以規定的,不等於物權法就能規定。當年討論物權法草案過程中,很多人覺得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過短,應當修正。如香港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99年,也不論土地的用途。而且,中國政府出讓建設用地時是一次性收款,香港的還可以分期付款等等。
其次,物權法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泛指國有土地上、集體土地上以及個人宅基地上的全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條例上僅僅專指國有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現行的法律和法規中對於集體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並無明確規定,物權法也難以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事實上,全國城鄉的房屋,過去的百年老屋隨處可見,如今質量越來越好,很多完全可以使用幾百年。倘若對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規定得太死,會在全國急劇地引發物權矛盾,或造成建築物的巨大浪費。物權法立法時,立法機關收到這方面的意見很多,在物權法草案和物權法文本中不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對於條例中的規定也不置可否,肯定是一種正確的態度。
物權法的許多條文內容非常簡略,甚至於權威解讀文本中也有說明不仔細的地方。除了自己需要多看、多思以外,多花點時間,多看幾種解讀文本、多看一些長篇文章,可以博采眾長,從而達到一種新的思想境界,這一點也是不可忽視的。
第六,有放有收,有張有弛,舒展自然,運籌帷幄,統籌安排,有條不紊,用心在保護物權和理順物權關係上大做文章。
擔保物權部分,是由低級物權向中高級物權展開的。然而,普通物權部分,是由高級物權向中低級物權展開的。這樣的結構與內容的安排是恰到好處的。
所有權一編是大鳴大放的。各種所有制的物權人紛紛登場,一起排排座吃果果,熱烈討論如何有效地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財產權,如何構築財產保護的防火牆。所有權的一般保護與特別保護、另類保護,也成為其中的一大課題。所有權,或共有,或專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都可以由所有權人自由選擇。
用益物權一編是收穫成果的。用益物權一旦成立,標誌著與所有權關聯在一起了。兩個物權關係人利用同一物,一個是得到了租金,一個是得到了收益。由於所有權人放權讓利,所以用益物權人也能夠在他人之物上面行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因為所有權人把網撒出去了,最後肯定是要收網的。
普通物權法卷宗中,法定的所有權與法定的用益物權並駕齊驅,份量確實是很大。法定的所有權,基於權源法,而將基礎物權法與應用物權法捆綁在一起,「大而全」是其主要的特色,作為宏觀物權法的層面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的用益物權,是權源法的一個分支系統,叫做下權源法,全部是應用物權法範疇,「小而全」是其主要的特色,作為宏觀物權法的層面是必不可少的。
西方物權法,法定的所有權與法定的用益物權內容是少見的,有意無意地表現出物權自由化、物權私有化的苗頭,老百姓難以享受優質的、全面的物權新生活。土地私有化,是人類社會最不公平合理的物權制度,是社會矛盾的總根源之一。
中國物權法賦予農民集體的地產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了法定的權利。防止公權私化和土地私有化,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國家取消了農業稅,還能享受種糧補貼,這些農民個個成了地主,甚至於比舊社會的地主瀟灑得多。過去的地主還要向政府交納皇糧國稅,是吧?
中國物權法,用心在保護物權和理順物權關係上大做文章,在這個方面成績斐然,使得許多老百姓吃了定心丸,紛紛爭相投資置業,過上了從溫飽到小康的新生活。
指定物的歸屬,指定物權人的法律地位,指定所有權和用益物權,與意定的物權開展競爭或者合作,分門別類地保護各種物權,以宏觀物權法的身高理順物權關係,運籌帷幄,統籌安排,有條不紊。這是普通應用物權法的特長之一。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不動產相鄰關係,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都是成龍配套的。理順其中的物權關係,需要兩者兼顧、前後兼顧。所有權再高級,也要進行必要的限制;用益物權再低級,也要受到法律的保護。
至於國家、集體、私人財產保護防火牆,對於所有權人適用,同時也對於用益物權人也適用。用益物權人也享有收益權,也能夠從中取得一份財產的收入變成所有權,這種物權也需要保護,理順這兩種人的物權關係至關重要。
通常,地役權是平衡和理順物權關係的重要物權之一。地役權人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可以合法地利用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的不動產,行使通行權、用水權、排水權和管線鋪設權等便利權,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由於中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設立與行使地役權就變得容易多了。
相比之下,印度實行的土地私有制,政府想要搞點市政建設、修一條公路,那是很艱難的事情。同樣是地役權,他們設立與行使這種地役權的難度與代價很大。
物權法不叫老實巴交的人吃虧。過去,法律過分強調「拾金不昧」的精神,並沒有注意遺失物拾得人應當享有的權利。物權法並不反對拾金不昧之類道德法的修養與培養,而是從另外一個方面規定保護他們應有的合法權益。如拾得人得賞金的權利,遺失物善良管理的費用取得權,一定期限、一定程度上「惡意佔有」嫌疑人的豁免權等等。
從所有權關係法、佔有關係法和道德法幾個層面解析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人們的邏輯推理能力就能提高,就可以少犯主觀主義的錯誤。即使是拾得人於法定期限內未按時上交遺失物,已經構成了惡意佔有的事實,也不能隨便與「侵佔」、「不當得利」掛鉤進行興師問罪,只能對此進行批評教育。畢竟拾得人做了一件好事,可以避免失主的損失。「疑罪從無」的規則,在這裡是最適合的。誠然,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小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頒布實施以後,如何持續加強全國的物權法制建設,如何普法學法用法和執法,始終會面臨著各種各樣的現實問題。
這部法律是最重要、最寬泛、最深奧、最常用同時又是最簡略的財產權法之一,每個人在物權生活中或多或少會遇到這樣那樣的焦點難點問題。作為理論工作者,需要在深入理解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基礎上,再進一步理解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基本原理與實用技術。作為物權法愛好者,同樣需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來求解各種物權法方程式,對於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和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對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政策)物權法和法定物權法、合同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道德物權法、習慣物權法、邏輯物權法等各種成文的和非成文的物權法都應當有所瞭解,等於是「韓信用兵,多多益善」。單單掌握一兩種物權法知識往往難以湊效,難免走彎路犯錯誤。
現行的中國物權法是經過13年的長期醞釀、反覆研究、反覆討論修改而完成的。一方面表現出中央立法機關對於本法的特別重視,另一方面表現出這部法律的重要、寬泛、深奧程度。因此,對於這部法律的態度,我們應當是學習學習再學習,理解理解再理解,研究研究再研究,最後才能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步調,齊心協力推進物權法制化進程,人人自覺地遵守各項物權制度,共同創造美好的物權文化新生活,做一個明明白白的物權人。
所謂物權法,是關於規範與調整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不動產與動產、派生性財產和有金錢價值與無金錢價值之物的歸屬、物的利用的一類財產法。按照大陸法系民法理論判斷,財產法分為物權法與債權法兩大部分。規範財產的歸屬關係與物權的利用關係的法律是物權法,規範財產的流轉關係主要是市場交易關係的法律是債權法。但是,這種劃分法主要是針對立法例和立法便利情勢下的結論。實質上,普通物權法與債權法是相交叉的法律,只要是物權關係中產生債權關係就會產生物債權,或者債權關係中產生物權關係就會產生債物權,於是就導致相交叉的法律關係。擔保物權法與債權法是基本同一的,或者是混合的,大多數情勢下是因為產生了普通債權上升到擔保債權並添加擔保物權,在這裡擔保債權與擔保物權幾乎是平分秋色的。制度物權法則是強制性的財產法,是在強力保護物權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力保護債權,物權法是常態性的,債權法是隨機性的,當事人侵害大宗公物或者侵佔、破壞公私財產達到犯罪情節,公法(行政經濟法)與私法(民法)並用,物權法與債權法並用。
傳統的物權法理論,只關注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即所謂的「民法」、「私法」,致使制度物權法以及制度物權法中的物權法與債權法的探討存在許多空白地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體裁上分為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兩大板塊,而制度物權法(含政策物權法)穿插在這兩大板塊之中形成了骨幹物權法。況且,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的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效力又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效力,無論如何也不能迴避制度物權法的特殊需要與特殊作用。制度物權法是涵蓋一般流通領域和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關注的是一般流通領域的財產法,其中一些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法是從制度物權法移植過來的,但很不全面。如果運用一分為二的哲學物權觀點、宏觀物權法與當代物權法觀點分析,傳統物權法理論體系中有相當一部分需要補充、修正。
中國物權法也是大陸法系物權法的一個分支,借鑒了德國物權法等歐洲大陸物權法的許多經驗教訓,形成了中國21世紀特色的新型的當代的物權法。中國物權法是公法與私法「二合一」、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三合一」的物權法,物權內容相當豐富,物權主體客體、權利義務項目相當全面,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權能設置準確,基本上形成了物權法典的雛形。
在這種情勢下,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理論基礎就顯得十分薄弱,需要不斷地拓展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的研究領域,平衡各種物權關係與利益關係。
相關法律:
物權法各條款
相關名詞:
當代物權法古典物權法宏觀物權法微觀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技術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七)
本文要點
關於普通物權法之應用物權法的內容,簡稱普通應用物權法的內容。是非常繁雜、形散而神不散的內容,總體上,格式化、標準化不及擔保物權法部分,而權源法是相對集中的內容。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佔有保護制度及其應用技術,以及基本的物權制度等,主要集中於普通物權法部分。
普通物權法體系之應用物權法內容,主要集中於不動產的物權制度,這是不言而喻的。所謂保護不動產的物權關係,不僅僅需要保護不動產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要保護用益物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相對公平合理的辦法平整不動產的物權關係,包括連帶的各項物權關係。其實,這裡面存在許多大小不一的模塊,物權的保護與物權關係的保護都是一個模塊、一個模塊地逐個解析的。最大的模塊,當然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模塊和承包地使用權模塊,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再進行定量分析,成了不成文的規則。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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