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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4-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4-2

    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

    一、基本理念

    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是指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申言之,這是佔有關係三大模塊及其要領的法律區分,是每個物權人應當瞭解的基本法理知識。

    這是關於法律關係與佔有關係適用範圍的命題,是從宏觀物權法角度來解析佔有關係最本質屬相的。

    普通物權法系的好比屬馬的,多數佔有人相對地說可以自由馳騁,佔有關係所遍及的範圍相當廣泛;

    擔保物權法系的好比屬蛇的,有關佔有人相對地說比較拘謹,佔有關係受法鎖的束縛與盤繞;

    制度(政策,下同)物權法系的好比屬虎的,法律強制措施相對地說比較威猛膘悍,佔有關係被嚴格控制在一個範圍內。

    現行的中國物權法關於佔有關係的規定,是從普通物權法系來作出簡要規定的,其他物權法系的已經省略。普通式佔有關係,是式樣最多、應用範圍最廣泛和最自由的佔有關係,相關方面的理論已經日臻完善,同時也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某些基礎理論與實踐經驗,為擔保物權法系所借鑒,為制度物權法系所參考。故中國物權法關於佔有關係的規定,是「一點帶面」式的概括性規定。

    物權法佔有編共5條,概要地規定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類型,以及佔有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方式。傳統物權法理論體系是不區分什麼普通、擔保、制度物權法系的,這樣給人的感覺,好像是將相對真理當作了絕對真理,好像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關係的推定公式完全可以到處套用似的。其實不然。每種物權法系肯定存在不同性質與內容的側重點,對於相關的佔有關係起決定性作用。

    1、普通物權法系的側重點

    普通物權法系的側重點,在於所有財產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的側重點。這是基礎佔有關係推定方式的側重點。

    所有權式的自物權佔有關係是主導地位的佔有關係,至於用益物權等他物權佔有關係是陪襯式佔有關係。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關係的推定公式,重點在於所有權式佔有關係的性質與形式、內容的推定。

    不光是所有權人都有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人也有財產所有權。就物權級別而言,所有權當然優於用益物權。然而,就財產所有權而言,所有權人的財產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人的財產所有權,都是平級的、平行的和各自獨立的財產所有權,這就需要進行平等保護了。

    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構成的佔有關係,是最典型的和持續時間很長的佔有關係之一。這樣的佔有關係,既不是純內部的、也不是純外部的佔有關係,而是內外合一式的佔有關係。雙方所形成的利益關係,不是共享式的利益關係,而是分享式的利益關係。佔有關係運行機制中,所有權人的權利大於義務,用益物權人的義務大於權利。所謂所有財產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可見一斑。

    所有權人共同佔有制、佔有關係當然是一個重點之一。然而,法律專家們發現,這是一種內部的佔有關係,相當自由而複雜,幾乎沒有多少規律性的東西可循,推定當事人的惡意佔有是容易的,推定當事人的善意佔有是很困難的,法律也難以作出統一性的規範。普通共有制中包括合夥、業主、家庭、夫妻之類的一般共有制,只有合夥共有人才經常對外開展交易活動,且各種合夥企業中的規章制度也不盡一致,能夠形成制度化運作的並不多見。

    2、擔保物權法系的側重點

    擔保物權法系的側重點,在於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物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的側重點。這是中端佔有關係推定方式的側重點。

    質權式、留置權式的他物權佔有關係是主導地位的佔有關係,至於抵押權等他物權佔有關係是精神控制式佔有關係。普通物權法系中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關係的推定公式,在這一佔有體系中仍然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但重點在於擔保債權式佔有關係的性質與形式、內容的推定。

    明顯的特徵是,債權人惡意佔有的概率很大,善意佔有的概率很低。主要是源於債權人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無權佔有、不能越權佔有之財產或者權利卻執意佔有,源於擔保合同未約定佔有而強行佔有,導致債權人惡意佔有行為的發生。

    抵押權、質權都是基於合同關係而成立的,擔保物權人違反合同約定,超過佔有的標的物、佔有時間和其他佔有條件時,全部推定為惡意佔有。

    依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因佔有人保管不善,導致佔有物或者權利毀損、滅失的,佔有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原因,佔有人故意延遲行使擔保物權,造成債務人精神磨損或者財產價值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留置權享有佔有債務人動產的一些特權,甚至可以在不簽訂留置權合同的情勢下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適用同一法律關係的一般留置權與不適用同一法律關係的特殊留置權,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推定規則是不一樣的。前者是規矩式佔有關係,後者是擴大式佔有關係。

    總體上,留置權之佔有關係應當相對扁平一些,惡意佔有的範圍應當適當縮小。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存在,客觀上需要對留置權人加權,包括增加佔有的權利、處分留置物的權利在內。

    3、制度物權法系的側重點

    制度物權法系的側重點,在於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利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的側重點。這是高端佔有關係推定方式的側重點。

    國家、集體法定物權和重點財產保護,私人重要的和大額財產的保護、社會福利的保護等,均在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重點保護範圍之內。基本上以強制性手段來統一規範與調整全社會的佔有關係。

    在無權佔有方面,善意佔有的推定幾乎是微小的,惡意佔有的對象日益增加。惡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是應有盡有的,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政事的行政罰款責任和接受制裁責任,刑事的徒刑責任等,威權化、強制性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不允許採取討價還價和私了等辦法來解決佔有關係上的矛盾。

    古今中外的法制傳統是,對於侵佔公共財產和國家利益者嚴懲不貸,往往是罪加一等,或者採取株連法全族人受治。《紅樓夢》中賈、史、王、薛四大家族(還有林如海家族)是皇親國戚,王公貴族,權傾朝野,都是一些「****祿蠹」(賈寶玉語),他們貪得無厭,暴殄天物,欺男霸女,罪孽深重。因他們貪污受賄罪而全部受到株連,全部家產被朝庭沒收,被充軍、革職、判刑的,凍死、餓死、氣死、病死、自殺的和削髮、逃亡、被出賣的、當妓女的不計其數。

    《紅樓夢》中被抄家的,還有時任兩淮巡鹽御史林如海家即林黛玉家,還有江南織造總監曹寅家即《紅樓夢》作者曹雪芹家,這些世襲的家族是特別肥闕的家族,往往是一些長期貪污受賄嚴重的富豪家族,比一般的地方官員貪污盜竊和受賄索賄數目更大,所謂「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根本不在話下,根本是小巫見大巫。

    一些紅學家們認為,《紅樓夢》四大家族,以及林氏家族、曹氏家族是由於政治迫害而導致抄家治法的。當然,這只是一方面的原因,而根本原因在於他們個個貪得無厭。如果他們沒有侵佔國家和人民的財產,怎麼會將他們抄家治法呢?

    清朝的巨貪和砷(王邊加申)在位20多年,貪污受賄白銀數億兩(一說十億兩),主要是受乾隆、雍正兩代皇帝的政治庇護,到得嘉慶王朝才治他的罪行,沒收全部財產並革職充軍。

    現在仍然有一些大貪官污吏,也是在上面的政治保護傘庇護下,肆無忌憚地進行違法侵佔活動的。一旦打破黑保護傘之關係網,也會如《紅樓夢》中四大家族或者六大家族中的貪官污吏一樣,必然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結果必然是樹倒猢猻散,忽喇喇如大廈傾。人是有情的,制度物權法畢竟是無情的!

    4、有罪與無罪的推定規則

    首先,我們應當認識到侵害財產權與侵害生命權的差別。

    法官遇到侵害生命權的案件,在事實不是太清楚、證據不是很有力時,普通採用「疑罪從無」的規則。

    法官遇到侵害財產權的案件,在事實不是太清楚、證據不是很有力時,不一定採用「疑罪從無」的規則。

    道理很簡單。因為,一則,侵害生命權尋找證據相對困難,有時候根本找不到證據,而且「殺人償命」和國家賠償、實行法官案件責任制是個大問題,根據以往的經驗教訓,在這一方面適當慎重考慮是應該的。二則,物權法、刑事訴訟法都有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有罪與無罪的推定規則,而且查找證據是相對容易的。

    其次,我們應當認識到惡意佔有是佔有關係和侵佔單位或者個人財產的主要類型,排除善意佔有是法律依據和經驗教訓的。

    實踐證明,對待侵害財產權方面,濫用「疑罪從無」的規則,不利於依法治國,不利於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狡猾行徑和囂張氣焰,也不利於查處串案窩案、大案要案和黑保護傘案,更不利於查處大官要員的貪污受賄案件等等。反正是弊多利少,反正是不值得提倡,反正是既要承認、又不能濫用「疑罪從無」的規則。

    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被確定以後,這裡面有個如何接軌的問題。

    譬如,民事主體之間的侵佔財產案件達到刑事責任的標準後,就需要從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轉移到制度物權法尤其是刑事制度物權法方面來,對於「疑罪從無」的規則也要重新進行定義與重新規範化。誠然,另一方面,即使如此,或許仍然需要進行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佔有類型的性質推定,使得案件的判斷更加精準一些。

    還是那句俗話:法律不允許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允許冤枉一個好人。這也是一個大原則。

    佔有關係,包括有權佔有關係和無權佔有關係。其中無權佔有關係,分離出善意佔有關係和惡意佔有關係。

    傳統的佔有關係法理學是清一色普通物權法系的,這是狹義的佔有關係法理學。

    廣義的佔有關係法理學,應當是三大物權法系的佔有關係法理學。它們的法律效力不同,側重點也就不同。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推定,各種物權法系的推定方式略有差異。將物權法體系弄混淆了,有可能鑄成大錯。這一點要引起我們格外重視,不能疏忽大意。

    二、具體分析

    第一,制度物權法相對從嚴推定。

    制度物權法對於各種佔有關係的管制是最為嚴格的。其目標制度或者制度目標,是從嚴把握非法佔有、惡意佔有的,一般要求從快或從重依法打擊各種非法佔有、惡意佔有的行為與不法分子。

    儘管制度物權法基本不提「佔有關係」的詞彙,然而,其以其他提法來規範佔有關係,有著明顯的廣譜性、重要性、標準性、特殊性和含蓄性,實質上比民法體系規定的佔有關係更加深入、更加完備。

    制度物權法的從嚴性質,也分為三個等級檔次的:最高等級是刑法,其次是行政法,再次是行政經濟法。法律的效力,統統莫過於憲法。但憲法一般不作為訴訟的工具對待,很少運用憲法來界定各種佔有關係的。

    一些涉及到侵權較重、後果較重尤其是涉及到經濟犯罪的案例,往往是側重於後果,而不太注重原因的。類似於制度物權法之佔有性質問題,一般推定為惡意佔有,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多數行政經濟法、行政法附有法律責任條款,罰款是最常見的責任追究辦法。對於訴訟時效除權法,更加需要從嚴把握,不能擅自減刑、減罰。

    不要以為制度物權法集中於宏觀控制是粗線條的規定,就認為不存在精細化推定的問題。制度物權法體系裡面,各個層次的法都有,從憲法到行政經濟法、行政法、地方法、政策法規、條例與自治條例和規章制度等,有人大立法的,有各級政府立法的,能夠構成巨大的法的網絡系統。

    某些佔有關係,在普通物權法裡面根本不算什麼事情,在制度物權法裡面卻是絲毫也不讓步。普通物權法對於民事之間的借貸沒有格外的佔有性質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還款日期的責任追究制度,並不很嚴格的推定。有的晚還款幾日、幾月甚至於幾年,可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處理,並不一定要推定為惡意佔有和追究責任。

    制度物權法對於民事之間的借貸有格外的佔有性質推定,借款人向出借人還款日期的責任追究制度,有些是很嚴格的推定。譬如單位或者個人借貸銀行的款項,以借記消費卡為例,如果借款人不按照銀行規定的期間還款,哪怕是差幾元、幾角錢,哪怕是逾期還款一兩天,就有可能被銀行罰款幾十元,且每日萬分之五、年息高達18。25%%u7684利息照繳不誤。如果借款人拖欠銀行數額較大、時間較長的,甚至於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物權法是相對從嚴的佔有性質推定法系,是相對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而言的。制度物權法本身肯定存在許多絕對從嚴的法律規定。制度物權法的權威性與效力,分佈於本身的相對從嚴和絕對從嚴兩個組成部分,兩個部分是各司其職、相輔相成的。

    普通物權法主要是管民的,很少是管官的。制度物權法既管民、又管官。制度物權法佔有性質的推定,往往注重事態的性質和後果,不太強調事情發生的後果。由初始時的善意佔有,順水推舟地推定為惡意佔有,這樣的概率是很大的。

    地方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徵地和房屋拆遷,不經合法程序、不與權利人協商解決、不合理安排補償與保證妥善安置,便強拆民房、強征土地,對於被征地、被拆遷者應當擔負賠償損失的責任。涉及到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擔保物權法相對適中推定。

    擔保物權法是相對成熟的物權法,各種擔保佔有關係層次分明,法鎖關係與信託關係相當明晰,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配套合理,容易記憶與操作,加之多年來的反覆試驗與改進,相關法律日臻完善,可以駕輕就熟。故擔保物權法按照擔保物權技術標準推定即可。

    某清潔女工在某機場垃圾桶撿拾到一個編織袋,裡面有價值300多萬元的黃金首飾。直至事發後,才知道是香港某珠寶公司的負責人遺失的。當時她不知道是什麼物品,她自己拿回家去打開看才知道是貴重物品。正在她是否報案而猶豫不決時,3天內民警找到她家裡來了,並起獲了撿拾物。(內容詳見廣州日報2009年5月11日a10版《清潔工「撿」14公斤金飾或被起訴》)

    對於這個案例,應當注意的是:

    (1)本貴重物品之佔有,難以判定是善意佔有或者是惡意佔有,但可以視為特殊留置權之佔有。清潔工撿拾到價值不菲的黃金首飾,遺失人應當給予賞金。因為撿拾人不知失主是誰,又害怕得不到賞金,她有暫時佔有此物的權利,出質人可視為暫時缺置。

    (2)撿拾人返還原物給失主後,不應追究撿拾人的治安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失主應當適當地給予撿拾人以物品保管費與賞金。無論失主是否起訴撿拾人,都可以一律免予法律的全部責任。

    為什麼要作出以上兩個結論呢?因為:

    其一,這不是個普通的撿拾案件。

    因為中國大陸與中國香港的金融管制制度不同,香港對於黃金交易是相對自由的貿易,而大陸對於黃金走私打擊得很嚴厲。香港商人登機前要接受登機物品申報與檢查,他攜帶大量黃金首飾出關,風險可想而知,起碼他得交納一大筆出口報關稅。

    一般人會認為那位商人太粗心大意,故而「遺失」了價值數十萬元的黃金飾品。想想看吧,世界上有這麼粗心大意的黃金珠寶商人嗎?即使是白癡也不會這麼粗心大意。他極有可能是故意扔在那裡,暗中派人監視,然後相機行事。商人他知道整個候機室是有攝像頭的,諒撿拾者她也插翅難飛,而且清潔工是機場內部員工,一眼就認識出來了。

    其二,此項案例可定義為特殊留置權。

    特殊留置權,法學家認為這是一種「特別留置權」、「物權編以外的留置權」。如不動產出租人的留置權、營業主人的的留置權等,這些留置權的成立要件與效力,與民法典物權編或物權法規定的一般留置權具有不同之處,尤其是在牽連關係方面,主要是債權人獨立自主的程度比普通的留置權大一些。

    撿拾人的留置佔有權,是在特殊環境、特殊情景條件下產生的佔有權。即使是撿拾人知道這是貴重物品,立即交給機場民警或者相關部門處理,那麼香港珠寶商人的黃金首飾有可能面臨著課重稅、罰款甚至於被沒收的危險。撿拾人沒有立即交給機場民警或者相關部門處理,為遺失人排除了擔憂。按照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撿拾人可以有限期地佔有遺失物,並可以適當地收取保管費用,甚至於可以向遺失人請求領取賞金。

    其三,應當免除撿拾人的法律責任與賠償責任。

    撿拾人的所作所為對於遺失人並無損害,反而有利。因為遺失人排除了擔憂與財產損失的危險,受益很多。並且沒有證據證明撿拾人的行為對於國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主不訴,法不理」的司法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所以不應追究撿拾人的治安、刑事和民事責任。

    一般而論,由遺失物引起的佔有關係,是普通物權法方面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關係。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

    本案例表面上是普通物權法範疇的佔有關係,事實上是擔保物權法之特別留置權類佔有關係。

    留置權法中存在不動產收益租賃型、營業主人臨時留置型等特別留置權,以及車站、碼頭、車廂遺失物的特別留置權等。

    上述打掃衛生的拾得人沒有及時地將撿拾到的黃金交公處理,已經構成過失性佔有、有瘕疵式佔有,至於是否構成惡意佔有還需要作進一步的調查研究。

    即使是構成惡意佔有的,撿拾人已經全部遺失的黃金返還給了遺失人,遺失人並沒有任何損失與損害,而且撿拾人應該說是有功於失主的。遺失人不但不能向撿拾人主張損害賠償,而且還應當給予她以賞金回報才是正理。

    對於撿拾人的過錯行為,應當適用於批評教育,一般不適用於治安拘留,也不適用於刑事處罰。

    本案件應當適用於「疑罪從無」的推定規則。試想像一下,價值300萬元的金首飾,是誰這樣粗心大意會丟在垃圾桶旁邊,為什麼不親自攜帶?這裡面有很多疑問不容易辨別真假。

    盜竊犯與遺失物拾得人的法律性質是完全不同的。在沒有完全弄清基本事實的時候(事實上也根本無法弄清遺失人的真正意圖),在撿拾者如數返還給失主以後,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就不太合適了。

    倘若基於普通物權法之無權佔有關係來處理此案,該拾得人容易定義為惡意佔有,會作出有罪推定。

    倘若基於擔保物權法之有權佔有關係來處理此案,該拾得人容易定義為過失佔有,會作出無罪推定。

    筆者認為,此案作出無罪推定是正確的,否則是錯誤的。

    第三,普通物權法相對從寬推定。

    現行的普通物權法將佔有區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兩類性質,無權佔有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個派別。

    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善意佔有人不負擔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或負擔返還原物的責任。

    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有所不同的地方主要有幾點:

    一則,此類佔有關係性質的推定相對從寬。

    一般採取比較溫和的辦法來處置,比較重原因,不太注重後果。對於善意佔有的,當事人返還原物即可,不必賠償權利人的損失。

    但在制度物權法裡面,有時候不僅僅要求當事人返還原物,而且還要求當事人賠償權利人的損失,甚至於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

    二則,對於惡意佔有人賠償損失也有特定放寬的條件。

    普通物權法之財產保護大多數受訴訟時效限制,所有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不主張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權利的,均視為棄權,不受法律保護,對於惡意佔有人從寬處理。

    制度物權法之財產保護大多數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惡意佔有國有財產的數額越大,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數額巨大的永遠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點,兩者之間有著根本的區別。

    三則,此類佔有關係性質有許多習慣法的成分而相對從寬。

    普通物權法佔有關係性質的推定,主要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確定,合同關係基本上決定了佔有關係的成立、變更、轉移與消滅,佔有人對於准佔有人(將佔有人)是否作出優惠與恩惠的選擇,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與隨意性,在商品交易領域中經常遇到這些事情,故普通物權法難以作一刀切的辦法來斷定無權佔有與賠償損失,總體佈局上是善意佔有的範圍較寬、惡意佔有的範圍較窄。

    制度物權法所保護的財產主要是公共、公益或公眾財產,不採取果斷的、強制的措施,就缺乏法律的權威與效力。總體佈局上是惡意佔有的範圍較寬、善意佔有的範圍較窄。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公職人員受私人請托,收受他人「好處費」幾萬元,就有可能違反刑法規定,或被判處有期徒刑、退髒和罰款處理。然而非公職人員之私人受私人請托,收受他人「好處費」幾萬元,是否被判處有期徒刑、退髒和罰款處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的。這就是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的一個執行措施上的區別。

    有的私人朋友之間之間借貸,數額在幾千至幾萬之間,債權人可以決定不用還或者少還、決定遲延還而不計較賠償責任,這種寬大處理的情形在制度物權法中是較少見到的。因為國有財產權利的行使,是政府信託與職業經理人信託制度規範的,是不允許國有資產擅自白白送給關聯人的。

    普通物權法對於善意的佔有,僅僅作為一個簡單式的推定:善意的佔有,一般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此外就是惡意佔有。

    制度物權法不僅僅限於以上推定,一般還要增加其他一些推定:是不是違反行政法的規定?是不是違反經濟法的規定?是不是違反刑法的規定?等等。顯然,制度物權法裡面的惡意佔有範圍和賠償責任範圍,往往大於普通物權法的範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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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是指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申言之,這是佔有關係三大模塊及其要領的法律區分,是每個物權人應當瞭解的基本法理知識。

    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被確定以後,這裡面有個如何接軌的問題。

    實踐證明,對待侵害財產權方面,濫用「疑罪從無」的規則,不利於依法治國,不利於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分子的狡猾行徑和囂張氣焰,也不利於查處串案窩案、大案要案和黑保護傘案,更不利於查處大官要員的貪污受賄案件等等。反正是弊多利少,反正是不值得提倡,反正是既要承認、又不能濫用「疑罪從無」的規則。

    還是那句俗話:法律不允許放縱一個壞人,也不允許冤枉一個好人。這也是一個大原則。

    某清潔女工在某機場垃圾桶撿拾到一個編織袋,裡面有價值300多萬元的黃金首飾。在沒有完全弄清基本事實的時候(事實上也根本無法弄清遺失人的真正意圖),在撿拾者如數返還給失主以後,再追究她的刑事責任就不太合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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