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3-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903-2
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即無權源佔有關係、反權源佔有關係的性質。是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關係的性質,以及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與其他佔有關係的性質,常常指善意的無權佔有與惡意的無權佔有之間的關係,是一對非常近似而相當複雜的物權命題。
依據物權法第242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是惡意的無權佔有的當事人。對於善意的無權佔有人則不作具體規定—可能承擔、也可能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概率大一些而已。
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是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關係同歸於無權佔有之列,有可能形成亦此亦彼的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性關係,或者非同一性關係。不問緣由地完全免除善意佔有人的賠償責任是難以辦到的。
當無權佔有事實發生後,其中的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會與有權佔有發生碰撞關係,從而形成三角式非理性、非正常的佔有關係。這個時候,解析物權法像解析三角形一樣,有不同的三角式就有不同的公式和推導、解析方式,將複雜的問題簡單粗暴地解答,作出的答案往往是錯誤的。
物權法第242條關於「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對於大家來說是容易理解和沒有疑義的。
然而,最大問題在於善意佔有人是否都要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方面,或者是將應當負法律責任的善意佔有免除法律責任行不行,將不應當負法律責任的善意佔有人強迫負法律責任行不行?這些問題需要作深入的調查研究,不能粗心大意、隨心所欲。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學家認為,既然物權法第242條規定的是「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事情,應當不包括善意佔有人在內。這樣的邏輯思維也不無道理。
然而,既然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免除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那裡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一則,倘若善意佔有人是以合理的價格,從惡意佔有、處分人手中取得該佔有物的,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結果是:惡意佔有、處分人得向有權佔有人負完全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佔有人可以不向有權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則,倘若善意佔有人是以不合理的價格或者是免費形式,從惡意佔有、處分人手中取得該佔有物的,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結果是:惡意佔有、處分人和善意佔有人,都得向有權佔有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善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主要責任;
但是,在佔有物完好無損並安全返還難有權佔有人的情勢下,惡意佔有、處分人得向有權佔有人負完全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佔有人可以不向有權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則,倘若善意佔有人開始時的行為是善意佔有,過了些時日,該佔有人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繼續進行非法的佔有,不再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但善意佔有期間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區別對待。即使是這個時間段內需要與惡意佔有、處分人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畢竟不是完全承擔法律責任。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實際上只有一步之遙。因為都是無權佔有的性質,而且無權佔有人與無權處分人是糾合在一起的,相互之間都有利益共沾的意思。很多善意佔有的遲早會被惡意佔有所拆穿,尤其是在有權佔有人向善意佔有人主張返還原物、並道出無權處分人擅自處分該物實情後,善意佔有行為應當立即終止,否則就容易墜落為惡意佔有。
四則,妥善保護善意佔有人合法的交易行為和保證交易安全,同樣需要正確處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的關係。
此處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的關係有兩層意思:一是原有的。是指原惡意佔有、處分人與原善意佔有人之間的關係,這一層關係人的法律責任首先要釐清。二是現有的。善意佔有人蛻變為惡意佔有人後,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就開始發生轉變了,由可以免除、減輕的變成不能免除、減輕了。
對於有權佔有人而言,保護善意佔有人合法的交易行為和保證交易安全是有條件的,但追究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也應當適可而止。
倘若原惡意佔有、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完全落實了,有權佔有人就不應當向原善意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也無權向善意佔有人請求損害賠償。否則,不利於妥善保護善意佔有人合法的交易行為和保證交易安全。
倘若原惡意佔有、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沒有落實或者沒有完全落實,原善意佔有人於無償取得佔有的情勢下,負有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的義務,也無權迴避損害賠償。此處,不存在保護善意佔有人合法的交易行為和保證交易安全的問題。
倘若所交易和所取得之物為違禁品,或者是法定不得轉讓的佔有權,取得人、佔有人出的價錢再高也是違法的。此處,不存在保護善意佔有人合法的交易行為和保證交易安全的問題,更不存在善意佔有的問題。對於參與交易的雙方,對於無權處分人、無權佔有人統統需要沒收非法所得,並且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罰款處理,此類損害賠償責任肯定有其特定的含義。
種植毒物、製造毒品、運輸毒品、儲藏毒品、窩藏毒品、銷售毒品這些人,都是一些什麼人?都是惡意佔有人、惡意處分人、惡意使用人,都是法律嚴厲打擊的對象。無論哪個環節中與違禁品有關的人都脫不了干係,都不能以「我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這是違禁品」為由逃脫法律的制裁。這是什麼性質的佔有?這是最違法、最惡劣的惡意佔有!至於是否侵犯到有權佔有人,其實並不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危及整個社會的人身財產安全。你說說,是他們的交易安全重要,還是吸毒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重要?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的關係,或有微妙關係,或有連帶關係,或有協同關係,或有利益共沾關係,或有矛盾關係,或有責任共擔與分擔關係,或能改善關係,或能惡化關係。人們總是希望事物能夠向好的方面轉化,不能謀求向壞的方面轉化。
性質上,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者之間反正是無權佔有關係,或者是侵權式、不和諧式和不當佔有式、不當使用式、不當得利式、不當處分式佔有關係,與有權佔有產生了叛逆式佔有關係。
假設,人們搞一個計算機模型,要輸入很多的數據,那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對象會有成千上萬種之多。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推定,是必須過的第一大關。我們現在所做的工作依然是很膚淺的,等於是剛剛開了一個好頭。
對照佔有人、佔有物、佔有制、佔有權和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態勢、佔有關係、佔有事實、佔有效力和佔有責任等,全面而綜合地進行邏輯推定,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一樣都不能少。難度最大的是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類的定性分析。一旦我們的研究工作有了進展,拿下一些課題並建立計算機模型後,法官辦案時就容易、輕便多了。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本來是性質不同、責任大小與有無不同之兩種無權佔有形態,從傳統意義上說,兩者之間不搭檔就不會產生佔有關係。然而,有時候在推定認識這兩種無權佔有時,也會犯難、犯糊塗,容易將這兩種佔有弄混淆,或者將兩種無權佔有當成一種無權佔有。
2、有關事例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是一種責任承擔的義務關係,而不是什麼佔有的權利關係。善意佔有人從惡意佔有人手中取得佔有之物,於是就發生了責任、義務關係。
理論上,有權佔有人向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時,為達到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的目的,惡意處分人、惡意佔有人亦得向善意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於是就發生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之間的關係。
譬如,偷盜者偷得一輛無牌照的電動自行車,並惡意佔有、使用了一段時間,然後將這部髒車出售給他人。受讓人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該車為髒車,交付了價款而取得了該車。某日失車人發現有人騎著他的車在路上走,於是跟蹤並與之理論。報警後,該車被暫時扣留在派出所。騎車人向民警供出實情並等到抓住偷盜人後,於是失車人向偷盜人主張返還電動自行車,而偷盜人手中並無該車,得向該車的受讓人退回銷髒的價款、要回該車,再向被偷盜的失車人返還該車。民警根據案情,將扣留的髒車代替偷盜者交給了失車人。與此同時,派出所將偷盜人依法治安拘留了10天,罰款1000元,並勒令其退回全部髒款。
上述例子是簡單的案情發展經過。倘若失車人向偷盜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車子毀損和誤工費之類的賠償,又會進入到第二層次的有權佔有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的關係中來。失車人只能向偷盜人請求損害賠償,不能向買車人請求損害賠償。按照《物權法》第242條「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只能這樣辦。
推定並理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的關係,還只是初步性的嘗試。每當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發生矛盾衝突時,又要推定並理順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之佔有關係。
法律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辨別,不是給予善意佔有人推卸責任,而是適可而止地追究善意佔有人的責任。對於善意佔有人的政策是,教育從嚴、處罰從寬;對於惡意佔有人的政策是,教育和處罰都要從嚴。
二、再度分析
依據物權法第242條至第245條的規定,完整的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關係及其賠償責任應當如下所示。
第一,兩者之間均同歸於無權佔有之列,善意佔有不能完全排除惡意佔有的嫌疑。
以佔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為標準,佔有可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
1、有權佔有
如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租人等均根據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權而佔有標的物,屬於有權佔有。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法定的土地佔有權,租賃權是意定的佔有權。
2、無權佔有
如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盜賊對髒物的佔有等均屬於無權佔有。其中,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本質上或者總體上屬於無權佔有,為了對抗虛報冒領者或者根據妥善保管的需要,可以假定為有權佔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未將遺失物上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則由無權佔有上升為惡意佔有。
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其佔有為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1、善意佔有
是指佔有人不知或者應當不應當知道其無權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
善意佔有人對其佔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情況複雜,故普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或者可根據習慣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等民事處理辦法來正確對待。但是,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損害公共利益的善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惡意佔有
是指佔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理論上,惡意佔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人的財產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其不當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無限責任,包括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的消耗在內,全部需要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兩者之間對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都有各自的法律責任。
一則,善意佔有人有條件的賠償責任。
雖然善意佔有人於佔有物上所行使的權利,被推定為所合法享有,有權使用被佔有物。但如果造成佔有物毀損、滅失的,佔有人應當對物的真正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確定善意佔有人時,應當根據不當得利的返還原則,即只有善意佔有人因佔有物毀損、滅失而受有利益時,才對物的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受利益,則不必賠償。
二則,惡意佔有人無條件的賠償責任。
這裡的「惡意佔有」,擴大為依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具體情況而進行判斷。取得時為善意,而後得知自己為無權佔有的,自其知道之時起,變更為惡意佔有人。
惡意佔有人通常系由侵權行為而取得佔有,因此在決定惡意佔有人責任時,應參考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損失多少賠償多少。除去佔有物的價值外,還包括物的權利人所受損失的利益。此外,佔有物的價值評估,以物的實際價值為準,惡意佔有人取得佔有時的價值與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時的價值不同的,以較高價值為準。
第三,佔有保護的除斥期間為一年。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一年」為除斥期間,沒有中斷、中止的問題。雖然,佔有保護請求權的除斥期間已過,佔有人不能再主張請求權,但這絕不妨礙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的佔有人,基於實體權利而提出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請求權。
實踐中,對同一物的物權請求權和佔有請求權可能發生競合。在這種情況下,佔有之訴和本權之訴各自獨立,但可以合併審理。不管是佔有人還是本權人造成對方損失的,都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至於物的歸屬,則以當事人的具體法律關係而定。
理論上,善意佔有人與有權佔有人均享有佔有保護請求權,法律上並不認同惡意佔有人享有佔有保護請求權。如果真正的實體權利人或享有實體權利的佔有人讓惡意佔有人暫時保管其佔有物,應當另有所指。
三、概述
惡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各國立法均無異議,因為這是明顯的零物權與除零物權之列,非得不這樣規定不可。
但是,關於善意佔有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各國立法有些爭論。據權威文本介紹,認為「外國的立法多規定,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14頁)
筆者認為,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及其是否賠償的問題,是民法和物權法之重點、難點問題之一。
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賠償與不賠償本身就存在對立統一、量變質變、因果關係和系統論的技術推定問題,有些事物並不是一成不變的。況且,外國的物權法,也有普通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之分。
譬如,德國民法典之物權法編,用大量篇幅規定了保護私人的土地所有權,特別的執著與賣力,土地的他物權保護條款也很多、很精緻。可是,德國的基本法第14條卻板起另外一個面孔:「國家根據對社會所承擔的責任,可以對土地所有權採取剝奪措施。」德國基本法中的財產權法就是制度物權法,對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關係,有著不同甚至於相反的推定方法。
撇開制度物權法的特殊規定不談,即使是運用民法、物權法這些普通物權法來推定,仍然存在許多焦點、難點問題,不能過於簡單地下結論。因為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之間的界限有時候是搖擺不定的,這個時候就需要辯證地、系統地看問題,不應當截取初始的或中間的佔有性質來推定,而應當由最後的佔有性質來推定。
打個最簡單的比方說:某人撿拾到10萬元的現金,排除偷竊、搶劫和合夥作弊等方面的可能性以後,在撿拾人持有、管有期間內,確認撿拾人為善意佔有。持有人在法定的期間內,刊登了尋物廣告,尋找了失主,並將所撿拾到的全部現金交給了派出所處理,這件事情就是圓滿的善意佔有。
當涉及到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應當有個合理使用量、合理比例量或者合理提成量的規定才能公正。
如果遺失人沒有懸賞,撿拾人不知道自己到底可以使用多少才算合理。假設撿拾人撿到10萬元,私自佔有使用了500元以下是合理的,那麼私自佔有使用了500元以上甚至於成千上萬元,是否構成惡意佔有、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返還原物的責任呢?
假設撿拾人撿到100元以上、100元以下,該作如何處置呢?中國物權法沒有具體規定,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就有這種規定。從第965條至第984條,就是「拾得」方面的規定,關於拾得人權利與義務均條分縷析。
德國物權法規定:物的價值不超過10個德國馬克的,無需通知(遺失人或所有人認領)(第965條第2款);物有**危險的,或保管需要過巨的費用的,拾得人可以將物交付公開拍賣(第966條第2款);拾得人只對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第968條)。由此可見,所謂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除了一般的性質推定以外,還有動態值、時態值、數量值、變量值、比例值、允許私自佔有值等方面的量變質變推定。
該國物權法(民法典)第968條關於「責任的範圍」規定「拾得人只對故意和重大過失負責」,並不是無原則地一概排斥「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是有對立統一、量變質變、因果關係的邊界線的。故「善意佔有人對被佔有物因使用而發生的損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是一個法律公式,應當說是個法律建議,或者說是個總體上的法律方針。
應當指出的是,在一定的環境條件下,善意的無權佔有蛻變為惡意的無權佔有,只有一步之遙,這是量變質變規律發生作用的結果。有的惡意的無權佔有,在特定條件下也可以轉化為善意的無權佔有。
2.三大物權法系與兩大操作系統
通盤考量,關於佔有性質的推定,三大物權法系的功能特徵是不一樣的:
制度物權法系為拓展型無權佔有推定,無權佔有範圍、惡意佔有範圍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範圍等,均大於其他物權法系。法律的權威性、嚴格性、效力與溯及力等綜合指標均高於其他物權法系。
擔保物權法為法鎖型無權佔有推定,無權佔有範圍、惡意佔有範圍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範圍等,均受技術物權原理規範,推定的佔有關係品種不會太多、太繁雜,出現錯誤推定的情況較其他物權法系明顯減少。法律的權威性、嚴格性、效力與溯及力等綜合指標僅高於普通物權法系。
普通物權法為繁雜型無權佔有推定,無權佔有範圍、惡意佔有範圍和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範圍等,因佔有關係的動態與靜態、變態與固態、單態與復態等形態不同而不同,民間佔有關係歷來具有「合為誠,和為貴」的習慣物權法傳統。故從總體上考量,在一定的局域內,物權化調整結構是柔和的。
以上佔有三大範圍,較之其他物權法系相對地有所縮小。法律的權威性、嚴格性、效力與溯及力等綜合指標均低於其他物權法系。
如果再概括一下,各種佔有性質的推定,以及各種物權法系,是由兩大操作系統組成的:
第一是閉路系統,即本物權法系系統。這是本位的系統,推定佔有性質未見與其他物權法系牽連時,可以獨自完成整個的推定任務。
第二是開路系統,即本物權法系系統外加其他物權法系系統。這是加強本位的系統,推定佔有性質已見與其他物權法系牽連時,不能獨自完成整個的推定任務,需要參照其他物權法系的規定來推定。
原則上,制度物權法系優於擔保物權法系、普通物權法系,擔保物權法系優於普通物權法系。運用開路系統推定法,應當遵循以上原則,不能胡亂地選擇法律體系與法律條文。否則,所推定的佔有性質就容易出現錯誤,甚至於耽誤大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法律限制與不動產的無權佔有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宏觀物權法的奠基石
物權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觀物權法
全世界物權法愛好者的良師益友
1000萬字的尚方寶劍
從博士後到到中小學文化者的貼身保鏢
世界上內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權法巨著
中國品牌
中國正能量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
《解析物權法》
好書齊欣賞
潤物細無聲
啟動防火牆
遁入物權門
請瀏覽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電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本文要點
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即無權源佔有關係、反權源佔有關係的性質。是指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間關係的性質,以及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與其他佔有關係的性質,常常指善意的無權佔有與惡意的無權佔有之間的關係,是一對非常近似而相當複雜的物權命題。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學家認為,既然物權法第242條規定的是「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事情,應當不包括善意佔有人在內。這樣的邏輯思維也不無道理。然而,既然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免除善意佔有人的法律責任,那裡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通盤考量,關於佔有性質的推定,三大物權法系的功能特徵是不一樣的。當無權佔有碰到某個法律等級時,損害賠償責任和其他的侵權責任,就有不同的推定方式與承擔方式。不要以為民事主體的佔有活動總是與民法、私法掛鉤的,即使如此,量變產生質變以後,很有可能以刑法等嚴峻的制度物權法來進行嚴厲懲罰。
假設,人們搞一個計算機模型,要輸入很多的數據,那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對象會有成千上萬種之多。無權佔有關係的性質推定,是必須過的第一大關。我們現在所做的工作依然是很膚淺的,等於是剛剛開了一個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