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8-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8-2
自物權無權佔有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自物權無權佔有,全稱為自物權無權源佔有、反權源佔有,一般表現為惡意佔有。是以所有權為核心建立無權佔有的模塊裝置,一般采一物一權主義排他方式從有權佔有中篩選出無權佔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推定與排除,以保護自物權人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與各種教科書及其通說中主要是指這一類無權佔有。
此項規定,由所有權限製法、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自物權人損害他物權人合法權益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別法,對於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是兩手並用的,儘管該物權是普通物權法中的王牌物權,同樣需要帶頭平整佔有關係或者共有關係,均會一致性地依法依規依約禁止無權佔有人非法佔有和非法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
所謂無權佔有,系指善意佔有式無權佔有與惡意佔有式無權佔有,以及所有制式無權佔有、所有權式無權佔有,或者佔有權式無權佔有、使用權式無權佔有、收益權式無權佔有、處分權式無權佔有等等,包括對內的無權佔有與對外的無權佔有兩個系統,適用於同一性的推定標準,進行統一限制與制裁。
以佔有的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為標準,區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有權佔有、有權源佔有;不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無權佔有、無權源佔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為佔有的權源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指佔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誤信為佔有的權利,且無懷疑而作為的妄自佔有;反之,佔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對物或者權利存在無佔有的權利而仍然佔有的,推定為惡意佔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上有關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推定標準,是通用性的標準。自然還有其他一些推定標準,包括十幾種變態佔有的推定標準。關於惡意佔有的推定標準,詳見《惡意佔有》的詞彙。
自物權,指所有權,依法對於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另類表達式是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或者統治權。
自物權人,指所有權人,包括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所有權人,依法對於自己的財產行使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或者統治權之高級普通物權人。自物權人以其所有權人的地位侵佔單位、個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是非常常見的事件,在各種物權法中是重點監控對象。
自物權佔有,主要是自己佔有和自主佔有以及共同佔有。發生物權變動時,可以發生二十種以上的佔有形式。自物權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自物權人之間建立佔有關係,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由簡單的佔有關係變成複雜的佔有關係,無關無權佔有尤其是惡意佔有的推定方式會隨著產生變化。
信託式自物權、信託式自物權人,應當是比自物權、自物權人更低一級的亞種自物權、亞種自物權人,但比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高一級。
信託式自物權人,需按照自物權人的指示行使代理的或者中介的自物權,否則是越權的或者無效的信託式佔有權。對外佔有關係上,信託式自物權人代表自物權人行使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
然而,自物權人屬於無權佔有的,信託式自物權人則一定是屬於無權佔有的。這樣的情勢發生後,非因信託式自物權人過失而造成的損害賠償,完全應當由自物權人承擔,而不是由信託式自物權人承擔。
當數個所有權人組成共有關係時,理順內部的佔有關係比理順外部的佔有關係更加重要。內部的所有權人侵佔、截留、私分、破壞屬於其他共有人份額的財產更加容易,更加得心應手,監控與制裁的難度更大,因此,加強內部管理制度建設,劃定無權佔有範圍是非常必要的。
自物權無權佔有是個主命題。物權的保護與限制,通常是指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在保護中限制,在限制中保護,是對立統一、相輔相成的物權哲學道理,並被法理專家所推崇。
通過反證法得出正確結論後,可以從物權主體或者客體上以零物權方式排除他人的佔有權存在,繼而證明該標的物歸誰佔有。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從排除所有權的無權佔有開始,順帶排除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或者其他他物權的無權佔有,這樣就把內部的佔有關係與外部的佔有關係一併理順,系統性地解決內部的佔有矛盾與外部的佔有矛盾。
自物權無權佔有,可以從所有權限制論中看出端倪。近代以來各國的法制建設不斷進步,對於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的法律日臻完善。總的來說,對於不動產產權的限制具有普遍性,會比對動產產權的限制範圍多很多。
2、注意事項
第一,關於有權佔有是否區別善意與惡意之必要,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待這樣的問題。
有法學家認為「有權佔有,無區別善意與惡意之必要」,可能是為了嚴格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而為之。實踐中,由有權佔有變為無權佔有,變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不在少數。因此,在規章制度上、鄉規民約中,依然是應當在有權佔有人之間,同樣需要劃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界限。
應當注意的是,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對象,或者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對象,不只是物(不動產或者動產),而且包括權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是一種表象,對權利的佔有卻是實質。當佔有物一定時,越權佔有、擴權佔有,已經進入到佔有權利這一層面。這在普通物權活動中和擔保物權活動中會經常遇到。
譬如,委託人委託保管人保管其物,委託運輸人運輸其物,保管、運輸過程中形成輔助佔有的權利。倘若保管人、運輸人將自己佔有之物拿去使用、拿去出租、拿去處分,這樣就構成了佔有他人的使用權、佔有他人的收益權、佔有他人的處分權。同樣是佔有物,佔有的情勢與狀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又如,動產質權人需要按照質權合同約定行使質權,倘若出質人不同意質權人使用、出租其佔有的質物,擅自行使使用質權、收益質權等,這樣就構成了佔有他人的使用權、佔有他人的收益權。同樣是佔有物,佔有的情勢與狀態發生了根本的變化。
又如,權利質權人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完全是佔有出質人之權利,而不是佔有出質人之物。這是最典型的、純粹的「權利佔有」。
另外,經濟法、債權法中也有一些「權利佔有」的類型。如企業股權、企業債券等等。由此可見,關於權利佔有,是一種新型的並且是更加重要的佔有類型,能夠將物權與債權捆綁在一起充分發揮更大的佔有效能。
既然如此,權利佔有,肯定也包含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之類的類型。
理論上,在有權佔有體制中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意義不大,不是一點意義也沒有。實踐中,確實對於所有的有權佔有人,都要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因為,由有權佔有蛻變為無權佔有,或者由有權佔有蛻變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只是一步之遙。
第二,關於所有權限制論原則的廣泛應用,可以進一步認識自物權無權佔有的真面目。
法學家們在研究民法、物權法時,提出了一整套所有權限制論原則,為我們實質性地推定自物權無權佔有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所有權限制論原則主要有:
(1)所有權人平等互利原則;
(2)所有權人物權活動中意思自治原則;
(3)所有權人物權活動公平合理原則;
(4)所有權人物權活動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5)所有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6)所有權人遵紀守法原則;
(7)所有權人遵守公序良俗原則;
(8)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
(9)個人生活基本保障的原則;
(10)相鄰關係團結互助的原則;
(10)保護生態環境和科學發展的原則。
自物權人違反上述基本原則,超越本權或者無權源之本,很有可能由有權佔有變成為無權佔有,由善意佔有變成惡意佔有。
第三,正確理解物權法第242條「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款,是基於對外佔有關係中的重點規定。至於對內佔有關係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則沒有提及。
問題在於,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是無限責任,是百分之百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至於善意佔有人和自物權無權佔有人,是否百分之百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事實上是無法確定的,或者需要承擔,或者不需要承擔,兩者兼而有之。
具體情況應當是這樣的:
對於善意佔有人而言,可能會發生兩種情形:
一種是該佔有人於佔有其物過程中是依據合理價格取得的佔有權,當發生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時,合理價格與物權價值可以抵銷,一般不需要進行損害賠償。
另一種是佔有人於佔有其物過程中是沒有付出代價的,或者是以不合理價格取得的佔有,當發生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時,無以合理價格與物權價值可以抵銷,一般需要進行損害賠償。
對於自物權無權佔有人而言,也可能會發生兩種情形:
一是該佔有人是本共有關係中的共有人,根據內部規定需要賠償的得賠償,根據內部規定不需要賠償的就免予賠償。
二是該佔有人對外是惡意佔有的,一律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對外是善意佔有的,參照上述善意佔有人的辦法進行妥善處理。
3.主要類型
自物權無權佔有的主要類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第一,超越所有制的無權佔有。
自物權人違反所有制關係法,自己或者指使、夥同其他物權人佔有不該佔有之物或者股權,均構成無權佔有。一般要承擔很重的法律責任。
第二,超越所有權的無權佔有。
自物權人違反所有權關係法,自己或者指使、夥同其他物權人佔有不該佔有之物,均構成無權佔有。一般要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
第三,超越佔有權的無權佔有。
自物權人違反佔有權關係法,自己或者指使、夥同其他物權人佔有不該佔有之物,均構成無權佔有,或者超越本權之佔有範圍而行使不應當享有的權利,一般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第四,超越權限、時間、空間、地點、場合、界別和物的質量、數量、位移、權利變更等要素的的無權佔有。一般要視具體情況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超越權限、時間、空間、地點、場合、界別和物的質量、數量、位移、權利變更等有權佔有因素,與其他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串通一氣,或者與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人、擔保債權人等他項物權人成立惡意的合同關係,獨自或者合謀越權佔有單位、個人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財產,無論其是否有意無意的,均屬於無權佔有。
如公車私用、公款私用或者夥同他人公車私用、公款私用等,均屬於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的無權佔有。
所有權人與信託所有權人是個交叉性的概念,所有權人行使佔有權等權利往往是與信託所有權人密不可分的,許多所有權人本身具有信託所有權人的成分。
除非所有權人是單一個人的,才不會將自己的所有權定義為信託所有權。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採取的制度信託所有權體制,所有權人對外是以所有者面目出現,對內是以制度信託所有者出現。其他信託所有權人是一般信託所有權人,受所有制制度的關聯較小,故是民事主體中比較自由的一般信託所有權人。
普通物權法將心素佔有作為推定無權佔有主要是惡意佔有的一種通行的辦法來實行,這是無可非議的。問題在於,「知道應當知道其無權佔有」有時候是相對模糊的。因此,我們不應當將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裡。
二、法律體系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
中國目前的法律體系,對於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已經形成龐大的法律網絡系統:
第一板塊,是公法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
分為憲法系、行政法系、刑法系、經濟法系共四大系列,其共同特徵是特別的權威性與特別的強制性程度均很高。
憲法是根本**,任何法律均以憲法為基準,不得逾越。但是,中國沒有憲法法院,基本上不把憲法作為訴訟工具來使用,特別是在執政當局帶頭違憲時往往得不到應有的懲處,這是一個法制民主化的缺點問題。
憲法規定,將公有財產所有權的限制與私有財產所有權及其他人的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並軌,實際上加大了對於國家、集體財產所有權限制的力度,所謂「私產入憲」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行政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賠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行政復議法等是純粹的公法,以公權力來保護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為主線,對於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常常是同時並舉的。
涉及到經濟領域,通常採行政制裁、經濟制裁甚至於刑法制裁等強硬辦法來處置違法行為。
刑法、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是個中性的法律,只不過是由專政機關等公權機關來執行罷了。
社會轉型與改制時期,各種侵權行為、經濟犯罪行為十分猖獗,刑法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的考驗。隨著形勢的發展,刑法增補了大量財產刑的內容,刑種也日益增多,重點禁止與打擊職務侵權行為,重點保護公共利益、經濟秩序,私有財產的保護與限制也在此之列。歸根結底,是對於私人非法侵佔公有、共有、合有、其他私有財產採取最嚴厲的懲罰。
犯罪主體,包括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兩種形式。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幾個品種,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有財產幾個品種。
民商法的無權佔有,是個比較溫和的理論基礎,但是,量變是可以引起質變的。俗話說「莫為善小而不為,莫為惡小而為之」,許多人是因為小貪而大貪、因大貪而巨貪,最後走向不歸之路的。
經濟法系,大多數法律實際上也是個中性的法律,英美法系國家會將這一類法律編入商法典之中,甚至於跟民法差不多的私法。
中國的「商法」—經濟法,許多法律就是「行政經濟法」,行政干預較多,相當於准行政法的類型。那裡面,有經濟許可法、產業許可法、權益許可法、自然資源先取特權法等,是制度物權法基本的也是核心的內容。
對於各種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規定,是分門別類進行的,並不需要《物權法》這種高深莫測的理論基礎作鋪墊,是通俗易懂的法律。所有的經濟法都有「法律責任」的章節,是最直接的侵權責任法。
最常用的強制辦法是罰款,明碼標價。其次是聲明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中國經濟法系,一邊是聯繫公法系,一邊是聯繫私法系,形成串聯式的經濟制度與物權制度。
第二板塊,是民法系對財產所有權的限制。
主要有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等幾大系列,也是一個非常龐大的法律體系。這個體系名義上是獨立的,但有些內容是與公法體系相配套的。
其共同特徵是不太注重特別的權威性與特別的強制性,比較注重較溫和的方式、較深厚的法理基礎,突出物權均衡化、精細化和模式化,對於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幾乎是事無鉅細。
民法通則,是民法系的原則性法律,集中於財產權與人身權兩個方面。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法律平等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公益優先原則等原則,以及訴訟時效原則、溯及力原則、民族保護原則等原則,對於法人、公民、自然人等財產所有權進行系統的規範與限制。
其中,訴訟時效原則是對於財產所有權是最明顯、最暴力的限制辦法,當事人一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其物權請求權被法定剝奪。
物權法,是民法系之中的高雅性法律,法理底蘊很深厚,如品茶品酒一樣的需要慢慢斟酌。包括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個部分,財產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是如影隨形的。為省略篇幅,這裡重點介紹一下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通則中的訴訟時效項目如何同物權法銜接的問題,法學界還有一些爭議未能解決。
一些資深法學家如梁慧星先生認為,物權法的某些訴訟時效應當從寬處理。梁教授認為:「按照民法理論,物權請求權中,基於立法目的,行使確認物權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原則上應適用訴訟時效,但請求返還登記財產的請求權作為例外不適用訴訟時效。」
關於抵押權訴訟時效問題,梁教授認為「在傳統民法理論,抵押權性質上屬於物權,理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主債權因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抵押權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權,而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但是抵押權拖延時間過長,對於所有權人也不利,作為例外,贊成抵押權人必須在二年內行使抵押權。這就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作為均衡化處理。(梁慧星:《物權法》基本條文講解,載《物權法名家講座》第40頁、45∼46頁)
債權法系,主要指合同法、擔保法的專項法律。合同法的原則與民法通則的原則是一脈相承的,重點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對於所有權的限制是中性的規定,即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是並行不悖的,主要集中於移轉所有權的合同之中,如買賣合同、特種買賣合同、供應合同、互易合同、贈與合同等制式合同的法律條文之中。
擔保法是民法體系中限制所有權最突出、最集中的法律,抵押權人、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均以他物權人依法對於自物權人的所有權進行定向、定時、定額的限制,以確保債權的按時與優先受償。但是,無權佔有的概念是針對債權人的,債務人只有在特定的條件下才成立無權佔有。
繼承法關於財產所有權的限制,是在家庭或者家族共有制前提下進行定向、定時、定額的限制。所謂無權佔有,主要是指財產所有權無繼承權,居住權等基本人權需視情況而定。婚姻法關於財產所有權的限制,基本上跟繼承法的類似,但離婚後男方或者女方的居住權更加突出一些。
侵權責任法是比較單薄的法律,共92條。對於財產所有權的限制,主要集中於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物件損害責任三個方面。醫療損害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為補充性內容,以人身權保護為主,以財產權補償為輔。許多內容原本是公法上的規定,移轉到民法上來,可方便公民與自然人維權,公民可直接參與到限制所有權的領域裡來。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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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全面有效地保護我們的財產權是分分鐘的要務
一切從現在開始hold住物權法精髓
當代物權法的開山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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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物權無權佔有,全稱為自物權無權源佔有、反權源佔有,一般表現為惡意佔有。是以所有權為核心建立無權佔有的模塊裝置,一般采一物一權主義排他方式從有權佔有中篩選出無權佔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推定與排除,以保護自物權人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與各種教科書及其通說中主要是指這一類無權佔有。
所謂無權佔有,系指善意佔有式無權佔有與惡意佔有式無權佔有,以及所有制式無權佔有、所有權式無權佔有,或者佔有權式無權佔有、使用權式無權佔有、收益權式無權佔有、處分權式無權佔有等等,包括對內的無權佔有與對外的無權佔有兩個系統,適用於同一性的推定標準,進行統一限制與制裁。
法學家們在研究民法、物權法時,提出了一整套所有權限制論原則,為我們實質性地推定自物權無權佔有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總體上說,公法的限制與民法或者私法上的限制,都是針對不同的所有權和所有權對像、所有權關係的,實際應用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證入藥,不能張冠李戴,也不能李代桃僵。
自物權無權佔有,一般表現為惡意佔有,是物權法中主要的監控對象。因為在《惡意佔有》一文中已經進行1萬多字的深入分析,而且是辟拍入裡式的透析,故本文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