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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7-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7-2

    惡意佔有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義

    惡意佔有,全稱是惡意的無權佔有,或者惡意的無權源佔有、惡意的反權源佔有,完全是非法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非法的卑劣的佔有類型,與有權佔有相對,與善意佔有相反。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在物權變動過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顯瘕疵式佔有形式。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典型的非法佔有,屬於主觀能動性之零物權的、惡劣的或者錯誤的、有明顯瘕疵的、明顯過失的佔有類型,與善意佔有相反,與有權佔有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一種事實狀態與侵權責任對象。惡意佔有人對於其所佔有的財產或者權利,均無支配力、無管領力、無控制力與無統治力,便是惡意佔有行為的共同特徵。所謂惡意的無權源佔有、惡意的反權源佔有,主要是從惡意佔有人之零權能、零權力、零權勢、零權利幾個方面作出分析研究的。

    狹義的惡意佔有,專指無權佔有人主觀、惡意佔有他人的財產,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即所有權式惡意佔有。這是一種侵佔行為,是最惡劣的惡意佔有類型。即使無權佔有人所侵佔的財產沒有毀損、滅失,同樣需要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侵佔公共財產的有可能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廣義的惡意佔有,泛指所有權式惡意佔有,佔有權式惡意佔有,使用權式惡意佔有,收益權式惡意佔有,處分權式惡意佔有,以及佔有權式加使用權式惡意佔有,以及收益權式加處分權式惡意佔有等形式。

    傳統物權法和一般財產權法的理念認為,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兩項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各國民法均有規定,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使用其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亦可分為所有制式惡意佔有、所有權式惡意佔有、用益物權式惡意佔有、擔保物權式惡意佔有和其他物權式、債權式惡意佔有。惡意佔有之權能、權勢大小不同,對於自物權或者他物權的侵害程度亦不同,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有所不同。通常情勢下,最典型的類型是所有權式惡意佔有,法學家們的論文論著中就是專門談論此類惡意佔有的。

    惡意佔有人,全稱是惡意的無權佔有人,或者惡意的無權源佔有人、惡意的反權源佔有人,完全是非法佔有人。系指已經發生惡意佔有事實的各種單位與個人,包括各種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內。限制、禁止、制裁惡意佔有行為,均適用於同一法律標準,不能搞雙重標準。此類非法的、非理的佔有人,全部是非法的無權佔有人,或者是越權的、濫用權利的、以權謀私的、損公肥私的、損人利己的惡意佔有人。包括侵佔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財產或者權利的惡意佔有人,對於任何公法與民法,對於任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都是一律制裁的重點對象。

    物權法第242條專門規定了「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條文指出:「佔有人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矛頭直指惡意佔有行為和惡意佔有人,證明了此類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的責任,惡意佔有人對此沒有抗辯權,亦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惡意佔有人即使不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就已經對於有權佔有人之物權進行了妨害,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有權佔有人之排除妨害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這一點與善意佔有人造成的物權妨害是有原則上、訴權上本質性區別的。

    既然本條款出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中心詞「惡意佔有」,而且其在各種佔有體制、佔有派別中是最壞的一種佔有類型,是破壞佔有制度、佔有關係、佔有權利的罪魁禍首,甚至是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物權秩序的總代表,因此,我們必須時刻警惕惡意佔有,有效地共同防禦惡意佔有,需將達摩克利斯寶劍時刻高懸在惡意佔有人頭上,讓他們任何的惡意佔有行為不能得逞。

    2、人類公害

    惡意佔有已經是全人類、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公害。此類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經成為頑症與痼疾,不亞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那樣的公害。如聯合國反**公約、反洗錢公約等,就是世界性的「反侵佔公約」、「反惡意佔有公約」,反侵佔、反惡意佔有課題是全人類的共同課題。各國政府與各國人民攜手並肩進行史無前例的世紀大戰,實現另外一條戰線的偉大的和平事業,必將共同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聯合國電台網站紐約時間2009年6月27日發表了《聯合國報告:大規模外國土地收購會損害地方公眾的利益》,稱聯合國糧農組織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委託國際環境和發展學會對在非洲、拉丁美洲、中亞和東南亞不斷上升的外國土地收購現象進行了研究。

    研究顯示,自2004年以來,全球有250萬公頃被來自外國的投資者收購,這種趨勢會進一步上升。從《報告》中和聯合國糧農組織官員保羅?馬薩(paulmathiau)的指示中可以看出,非洲國家有些地方有人,有些地方沒有人,在土地私有制條件下,國家的土地主權和所有權主權都沒有發揮作用。聯合國對此表示關注,但當地國家沒有足夠的關注。糧農組織還指出,土地購銷合同缺乏透明度和檢查,導致當地人的公共利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對當地人的土地權利保護缺乏保障,對收購者使用土地的要求規定模糊以及立法漏洞等導致當地人的利益受損。

    基於宏觀物權法、系統物權法之全盤考量與高壓監控之社會責任感,一定要始終保持堅定正確的物權方向,準備打一場持久性的人民戰爭。對於各種形形色色的惡意佔有人和各式各樣的惡意佔有行為,必需利用各種法律武器猛烈地齊齊地開火,一發現惡意佔有的苗頭就立即毫不猶豫地消滅它,不讓他們有絲毫的喘息的機會。

    惡意佔有純屬零物權、反物權重點對象,或許是「侵佔」的代名詞,為有物權、正物權所不容,為公法和民法所完全禁止與制裁。惡意佔有人對於有權佔有人或許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侵佔他人財產性質嚴重的、侵佔公共財產影響很大的往往需要承擔更大的法律責任。

    3、邏輯推定

    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以侵佔、非法處分他人財產為主要表現形式。

    關於依據合同關係成立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等,已經在《物權法》第241條即「佔有」編開宗明義地作出了規定。

    對於有權佔有的簡要規定,表示以下兩層意思。

    一是動產的有權佔有。對於動產,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勢下,佔有人對佔有物行使的權利,推定為其合法享有。否則,便是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

    二是不動產的有權佔有。對於不動產以及其他需要登記才能進行物權變動的動產,它們的物權變動已經有登記作為更有公信力和權威的公示辦法。否則,便是善意佔有或者惡意佔有。

    佔有的權利推定規則,對於登記生效主義和登記對抗主義分別對待。

    適用登記生效主義的,原不動產未登記就屬於無權佔有,物權變動時,同樣是無權佔有。如有償出讓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會出現此類情形。

    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的,原不動產未登記不一定屬於無權佔有,物權變動時,不能對抗善意佔有第三人。但是,善意第三人很可能屬於無權佔有。

    譬如,依據法律規定分配給村民承包地的,承包人對於農用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但沒有經過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第三人在不知情時取得該承包地,很可能屬於無權佔有。當有權佔有人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返還該承包地時,善意第三人得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其佔有的承包地。善意第三人因此造成損失的,無處分權人應當向善意第三人賠償損失。

    惡意佔有是基本的佔有事實,容易在此基礎上形成惡劣的或者錯誤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以及惡劣的或者錯誤的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給有權佔有人造成了有意並惡意的損害。

    此項特別規定,由統一的佔有制度、佔有關係法和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誠然,這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一般性責任範圍。倘若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公共財產,惡意佔有人需承擔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責任,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惡意佔有人需承擔刑事責任。同樣地,惡意佔有人侵佔公民財產數量巨大、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惡意佔有可能會發生各種變態形式,或許需要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面多下功夫。有些惡意佔有貌似善意佔有甚至貌似有權佔有,有些惡意佔有就是從善意佔有或者有權佔有中蛻變過來的,需要採取多種邏輯推定的辦法進行逐個辨識。

    對照佔有人、佔有物、佔有制、佔有權和佔有條件、佔有形式、佔有態勢、佔有關係、佔有事實、佔有效力和佔有責任等,全面而綜合地進行邏輯推定,一般會收到理想的效果。除了常用的不相容性邏輯判斷以外,有時候還要運用相容性的邏輯判斷,最後得出是與非、大是大非等方面的正確結論來。

    對於佔有類型的推定,法學家們總結出以下判斷標準。

    (1)以法律規範為準則,可以劃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

    (2)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為佔有權源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

    (3)以惡意佔有人是否有過失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有過失佔有與無過失佔有。

    (4)以惡意佔有手段之強弱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

    (5)以惡意佔有人大膽程度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

    (6)以惡意佔有時間有無中斷為標準,可以劃分為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

    (7)以惡意佔有是否具有瘕疵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有瘕疵佔有與無瘕疵佔有。

    (8)以惡意佔有人是否侵犯所有權為標準,可以劃分為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

    (9)以惡意佔有人是否直接佔有標的物或者權利為標準,可以劃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10)以惡意佔有人是否親自佔有為標準,可以劃分為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

    (11)以惡意佔有人是否一人或數人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

    (12)以惡意佔有人是否犯罪或者犯錯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有罪佔有與有錯佔有。

    物權法第56條、第38條、第66條,分別規定了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和私人財產防火牆等財產保護的特別指令,其中,第一項禁止性、防止性對象是「侵佔」。凡是推定為侵佔的,必然是違法的,必然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謂侵佔,就是「惡意的無權佔有」的代名詞,在「佔有」系列中是出現頻率最高的一個名詞,也是最令人共同厭惡的臭名詞。

    根據物權法的本義,反對、防止與禁止惡意佔有,應當是全體人民、全體物權人的共同義務。決不能認為民事活動反惡意佔有,公事活動中、社會活動中就不需要反惡意佔有。

    普通物權法之惡意佔有推定辦法往往為擔保物權法所用,而物權化方針有所不同。制度物權法中也有普通物權法的推定辦法,但主要是推定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並且無權佔有中基本上是屬於惡意佔有。

    其他物權法系的佔有物系指在一般流通領域可以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之物,制度物權法的佔有物主要針對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之物,其次才是一般可流通之物。比如某個地方有一塊無主空閒地,當事人不知道業主是誰,而當事人隨意在上面建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同樣是不允許的。

    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對於特定的財產有特殊的規定,不能濫用普通物權法中的善意佔有推定辦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和一些政策法規中法定的財產,限制流通或者禁止流通的財產,一般不適用於善意佔有之推定辦法,僅僅惡意佔有之推定辦法。

    傳統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理論體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論民法、就普通物權法而論普通物權法的,制度物權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權法方面的沒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擔保物權法方面的也基本沒有涉及。因此,對於惡意佔有等方面的論述,總會有遺漏的地方。

    應當說,倘若本文也從當代物權法和宏觀物權法理論架構中,對於惡意佔有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一一道來,或許20萬字也容納不下。因此,本文仍然運用漫談的手法,對「惡意佔有」概念作一個簡單的概括。有請各位讀者結合本著作幾十篇文章來一併理解,或許對於「惡意佔有」會有更多的理解與收穫。

    二、相關類型

    惡意佔有的類型很多,比善意佔有的類型多出很多。不同類別的惡意佔有,會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主動惡意程度亦不同。在考量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應當據此進行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

    1、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

    (1)和平佔有

    惡意佔有人和平佔有,就是利用和氣、平緩或者詐騙的手段巧妙地佔有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其中以合謀侵財者居多。

    如惡意佔有人與其他佔有人串通一氣,簽訂顯失公平的財產或者權利轉讓合同,合夥以相對和平的方式多佔、侵佔他人的財產,或者採取小偷小摸方式侵佔他人的財產等,便是惡意的和平佔有。

    (2)強暴佔有

    惡意佔有人強暴佔有,就是公然以強勢作派、暴力形式或者脅迫等惡劣手段侵佔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其中以強盜式掠奪者居多。

    如惡意佔有人以暴力行為強迫不動產權利人接受非法的征地、拆遷,或者採取強盜的方式搶劫他人的財產等,便是惡意的強暴佔有。

    2、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

    (1)公然佔有

    惡意佔有人公然佔有,就是在公開場合以公開方式,不避嫌地、不害怕地、不隱秘地佔有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以假公濟私和哄搶、破壞單位財產者居多,串案、窩案和大案要案居多。

    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為了一已私利,違反黨紀國法和規章制度,巧立名目公然亂收費、亂收禮、亂攤派、亂集資、亂享受等。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公然佔有。

    (2)隱秘佔有

    惡意佔有人隱秘佔有,就是在非公開場合以非公開方式,避嫌地、害怕地、隱秘地佔有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以貪污受賄和洗黑錢者、私占私分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者居多。

    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工作之便進行權利尋租,私下貪污腐化、收受他人賄賂,或者背地裡夥同他人分髒,侵佔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人的財產等。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隱秘佔有。

    3、過失佔有與瘕疵佔有

    (1)過失佔有

    惡意佔有人過失佔有,就是佔有人主動或者被動地為侵財人保管非法取得的財產;或者當事人明知是遺失物、無主物,拾得後不交公等。以窩髒者、遺失物拾得者居多。

    如因佔有人主觀之過失,超過了法定的或者意定的時限仍然執意佔有他人的財產,或者由於其他的原因,仍然堅持佔有他人的財產。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過失佔有。

    又如拾得人拾得有一定價值的物品,明知需要上交有關部門處理,卻一起繼續隱藏在自己家中不交公。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過失佔有。

    又如當事人替違法犯罪分子保管財產、保管存折,或者替其保管有價證券、股權證、房產證等。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過失佔有。

    (2)瘕疵佔有

    惡意佔有人瘕疵佔有,就是惡意佔有行為的事實證據,是瘕疵的表現與印記,往往是在有權佔有上混搭著惡意佔有,以截留、私占、私分、私用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者居多。

    如因佔有人的原因,從佔有權、佔有形式、佔有關係和佔有行為、佔有事實、佔有後果之有瘕疵等方面推斷,佔有人之佔有包含了部分的不合法佔有、不合理佔有、不合適佔有、不平衡佔有、不合格佔有的,或者保管與使用、利用所侵佔的財產有瘕疵等。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瘕疵佔有。

    4、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

    (1)繼續佔有

    惡意佔有人繼續佔有,是持續性甚至連續性非法佔有,佔有時間上無中斷跡象,以不動產繼續佔有與股權繼續佔有者居多。

    如佔有人覺得自己侵佔他人的財產做得天衣無縫,壯起膽子繼續侵佔他人的合法財產,或者繼續利用這些非法佔有的財產來搞投資,使得髒款髒物錢生錢、財生財。一方面,通過洗黑錢、洗黑物的辦法轉移法律的視線,另一方面使得違法犯罪的成本繼續降低。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繼續佔有。

    現行的刑法雖然經過多次修正,增加了不少侵財的刑法,只對於貪污受賄的金額予以量化並與刑期掛鉤,卻沒有考量侵財的時間和連坐式沒收違法犯罪分子的全部財產,使得他們的違法犯罪成本進一步降低。

    譬如,一個村官在30多年前貪污盜竊集體資金幾百萬元,在繁華地帶蓋幾棟樓房,每月收租幾萬元,光租一項收入就足以抵銷貪污盜竊所得的全部髒款。更有甚者,如今那裡的房價已經飆升了數十倍,現在價值幾億元了。想想看,同是貪污盜竊幾百萬元,繼續佔有1年與繼續佔有30年,那得相差懸殊有多大啊!

    (2)不繼續佔有

    惡意佔有人不繼續佔有,是非持續性或者非連續性非法佔有,佔有時間上有中斷跡象,以動產、金錢繼續佔有或者交換式繼續佔有者居多。

    佔有人覺得自己侵佔他人的財產不自首、不悔過會於心不忍,或自動終止了繼續佔有,或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這樣的佔有行為,便是不繼續佔有,或者是犯罪中止、犯錯中止,叫做浪子回頭金不換。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不繼續佔有。

    5、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

    (1)單獨佔有

    惡意佔有人單獨佔有,佔有人一人獨自佔有單位或者他人之財產或者權利,完全是個人侵佔之行為,應當獨自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單獨侵佔、侵財、貪污、受賄、偷竊、搶奪、搶劫、詐騙和破壞單位與他人財產者居多。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單獨佔有。

    (2)共同佔有

    惡意佔有人共同佔有,佔有人數人佔有單位或者他人之財產或者權利,完全是合夥、協同侵佔之行為,應當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共同侵佔、侵財、貪污、受賄、偷竊、搶奪、搶劫、詐騙和破壞單位與他人財產者居多,串案、窩案和大案要案居多,社會危害性更大。這樣的做法,便是惡意的共同佔有。

    6、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

    (1)直接佔有

    惡意佔有人直接佔有,是直接佔有單位或者他人之物以及權利並實施不法侵害,於無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和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非法情勢下,既直接侵佔別人之物,又直接侵佔別人的權利,構成直接的事實上的非法佔有。以自主佔有、公然佔有者居多。

    如將公家之車私用,公款消費,公款旅遊,公款報銷,開小金庫私分、私用等。這樣的做法,便是直接佔有。

    (2)間接佔有

    惡意佔有人間接佔有,是間接佔有單位或者他人之物以及權利並實施不法侵害,於無支配權、管領權、控制權、統治權和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非法情勢下,既間接侵佔別人之物,又間接侵佔別人的權利,構成間接的事實上的非法佔有。以隱秘佔有、委託他人佔有者居多。

    如佔有人將貪污受賄所得財物或者金錢、股權等讓關係人代為管領,用別人的身份證購買股票、有價證券並讓他人代持,用別人的或者虛假的姓名開銀行存款賬戶、領取房產證,出租非法佔有的財產謀取私利等。這樣的做法,便是間接佔有。

    7、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

    (1)自己佔有

    惡意佔有人自己佔有,是佔有人親自非法佔有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以及權利,相當於直接佔有,相關內容詳見《直接佔有》。

    (2)輔助佔有

    惡意佔有人輔助佔有,屬於佔有人非親自非法對單位或者他人的財產以及權利之佔有,而是基於特定的同一性質的從屬關係,受他人的指示而協同非法佔有。以協從佔有、幫助佔有者居多。

    如從屬關係人幫助惡意佔有人轉移、藏匿、隱瞞、處分髒款髒物,利用其髒款髒物謀利,輔助佔有人並不取得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不能以取得髒款髒所有權為目的的持有,僅僅成為影子式佔有關係人。這樣的做法,便是輔助佔有。

    8、有罪佔有與有錯佔有

    (1)有罪佔有

    惡意佔有人有罪佔有,屬於犯罪性質、達到犯罪量刑標準之類嚴重的無權佔有,全部是嚴重的、腐化的惡意佔有對象,違法犯罪分子不僅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以貪污受賄犯、強盜犯、盜竊犯、搶奪犯、強奪犯、詐騙犯、嚴重的侵佔犯等經濟犯等犯罪人員居多。

    如因強佔人搶奪、強奪、綁架、勒索他人財產,無論所侵佔財產數額大小,均可以作出有罪推定。導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僅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新刑法中關於侵佔罪、侵財罪多達數十種之多,一般都有量刑標準和有罪推定的方式。

    (2)有錯佔有

    惡意佔有人有錯佔有,屬於犯錯性質、但未達到犯罪量刑標準之類的無權佔有,無論是主動犯錯或者是被動犯錯,無論哪一種佔有形式的犯錯,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越權佔有、逾期佔有、違約佔有、違規佔有居多。

    如某單位一台手提電腦交給職員甲乙共用,而甲私自拿回家供自己私用,這是越權佔有、違約佔有的方式。雖然對該惡意佔有人不能作為有罪佔有的推定,但是可以作出有錯佔有的推定。惡意佔有人負有返還原物給單位的責任,倘若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的類型很多,本文僅舉8組進行研討。希望本文能夠拋磚引玉,揭開惡意佔有的神秘面紗,用於指導法律實踐。

    三、主要推定方式

    1、性質與事實推定

    惡意佔有的定義或推定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無權佔有性質的推定。是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對有無佔有的權利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的佔有。

    二是惡意佔有並故意佔有事實的推定。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佔有他人財產。

    關於「知道」與「不知道」、「應當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等惡意與善意之分,這是一個事實認定與推理技術問題,應當認真對待。

    美國普通法有關不動產登記法要求,除了遵守基本原則以外,法律還要解決如何認定「知道」的問題。有三種情形::

    一是實際知道。表現為在先交易人或者其他人,告知了第三人表示在先交易的存在。

    二是調查知道。是指對不動產的現場調查。任何交易人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在交易之前要對不動產進行現場調查。如果事先表明第三人在交易前能夠通過一般謹慎的調查,合理地知悉不動產權利狀況,即可認定其知道。因此,這種知道的情形屬於推定知道,而不論第三人是否實際進行了調查,是否實際地知道。

    三是登記知道。這是另外一種推定知道的情形。很簡單,第三人在交易前,如果在先交易人進行了登記,第三人即為知道。由此可見,法律給予交易人的另一個義務,就是要查詢登記簿。

    如果通過前述三種情形的認定,第三人屬於不知道,這時可以稱其為善意第三人。這樣的善意第三人能否最終獲得法律的保護,還要看管轄其交易的州的具體法律規定。

    總體上說,每個國家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推定,在不動產方面容易些,在動產方面困難些。主要原因在於,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相關的權利一般是要進行登記和公示標識的,辨識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不是太難;而動產是可移動的,大多數動產是不進行登記和公示標識的,辨識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不太容易。

    中國的地權關係相對複雜,國家與集體、城市與鄉村形成了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況且沒有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並行,農村中惡意佔有集體或者他人土地的事件很多,違章建築也很多。其中鄉鎮幹部帶頭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故意多佔、侵佔集體土地用於宅基地的最為突出,很多惡意佔有人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沒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主要形式

    惡意佔有的主要形式如下。

    (1)佔有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輕量級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惡意佔有,但沒有使用與處分其惡意佔有的財產,也沒有取得任何收益,卻已構成輕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仍然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保管財產不善良的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使用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較輕量級的間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財產是惡意佔有人的財產而佔便宜使用,與其他惡意佔有人同流合污而惡意使用其財產。儘管有付出或者無付出而無收益,也沒有處分其所無權佔有的財產,卻已構成較輕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仍然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和隱秘佔有,需要承擔擅自使用該物和返還原物的責任,保管財產不善良的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收益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較重量級的間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財產是惡意佔有人的財產而佔便宜收益,利用其他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的財產而從中取得非法收益,雖然沒有佔有、使用、處分該非法佔有物,卻已構成較嚴重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完全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和隱秘佔有,需要承擔擅自收益該物和返還原物、返還違法所得的責任,毀損、滅失財產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重量級的間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財產是惡意佔有人的財產而佔便宜處分,利用其他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的財產而從中取得非法收益,雖然沒有佔有、使用該非法佔有物,卻已構成嚴重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完全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和隱秘佔有,需要承擔擅自處分該物和返還原物、返還違法所得的責任,故意滅失財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5)佔有權式加使用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兩種複合式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惡意佔有與惡意使用,但沒有處分其惡意佔有的財產,也沒有取得任何收益,卻已構成輕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屬於簡單複合式有過失佔有、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擅自使用與返還原物的責任,使用和保管財產不善良的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6)收益權式加處分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兩種複合式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惡意收益與惡意處分,但沒有使用其惡意佔有的財產,已經取得一定的出租收益、處分收益,已構成嚴重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屬於嚴重複合式之嚴重有過失佔有、嚴重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擅自收益、處分非法佔有財產的責任,承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

    (7)所有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重量級、全能級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所有權式的惡意佔有,無論是自己行使非法佔有物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還是夥同他人行使非法佔有物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均已構成侵害他人所有權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屬於嚴重複合式、嚴重全能級之嚴重有過失佔有、嚴重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擅自收益、處分非法佔有財產的責任,承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一般分析

    善意佔有制度是一項限制性的制度,一般受普通物權法規範與限制。惡意佔有是專政的對象,一般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控制。兩者之間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性質不同,故法律關係也有很大的區別。

    1.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

    無權佔有包括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兩種類型。普通物權法對於前者採取默認的態度和限制的辦法,對於後者採取否定和禁止的辦法。對於惡意佔有和惡意取得,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採取更加嚴厲打擊的規定。惡意佔有人侵犯民事權利的,按照民事的侵權責任法來進行正確處理。

    惡意佔有人侵犯公共利益的,一般是按照行政的侵權責任法、治安處罰法甚至於刑法來進行正確處理。現實情勢下,真正發生在民事日常活動中的惡意佔有是佔少數的,發生在公務活動、經濟活動中的惡意佔有反而是佔多數的。

    2.是明知故犯式的惡意佔有

    是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對無佔有的權利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的佔有。

    無權佔有人處分其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惡意佔有人對此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故意佔有,等於是轉移惡意佔有。惡意佔有人與無處分權人是同夥的,視為串通惡意佔有;惡意佔有人與無處分權人不是同夥的,視為單獨惡意佔有。無論是串通惡意佔有或者是單獨惡意佔有,雙方都有按照情節輕重各自承擔法律責任。

    3.是公然侵佔式的惡意佔有

    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甚至貪慾仍然佔有他人的財產。

    惡意佔有是事實上的佔有,不是權利上的佔有。惡意佔有不是最大的目的,最大目的在於惡意取得、惡意隱藏、惡意隱瞞和惡意使用、惡意收益與惡意處分,以獲得其非法利益。

    惡意佔有的代名詞,就是故意侵佔他人的合法財產與利益。所侵佔的,包括主物、從物、孳息物和其它物。其主要表現,一是主觀故意佔有他人的財產,二是完全出於私心雜念甚至貪慾而付諸實際行動。

    4.是暗渡陳倉式的惡意佔有

    也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假裝以「合法交易」的面目仍然佔有他人的財產。

    惡意佔有人與無權處分人串通一氣,以虛假合同、虛假交易等手法仍然佔有他人的財產,是以非法的手續來掩蓋非法的目的。惡意佔有人與無權處分人簽訂真實的合同,以真實的交易仍然佔有他人的財產,但其付出的價錢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同樣屬於惡意佔有。

    5.是物權動態中的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中沒有及時地、積極地中止自己的惡意佔有行為,沒有主動歸還所佔財產的動向,才是無權佔有中的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是心素的佔有,佔有人的立場、觀點、方法,決定了惡意佔有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整個過程。惡意佔有人知道財產權利人的,應當直接向權利人歸還其非法佔有的財產,權利人可以減免惡意佔有人的責任。

    民事活動中,惡意佔有人不知道財產權利人的,應當向無處分權人歸還其非法佔有的財產,無處分權人應當向回心轉意的惡意佔有人支付妥善保管財產的合理費用。

    總之,惡意佔有人及時地、積極地中止自己的惡意佔有行為是明智之舉,否則就不能解除違法或者犯罪的嫌疑,就會承擔更多的侵權責任。

    6.惡意佔有是典型的反物權對像

    連善意佔有也是一種事實,不是權利,這種無權佔有也是一種零物權對象。惡意佔有更是典型的零物權對象,而且是反物權對象。零物權即是無物權,反物權是反對有權佔有的特別零物權。惡意佔有一般都涉嫌侵佔,往往與惡意使用、惡意收益和惡意處分關聯在一起,是各種物權法中的重點監控與禁止對象。

    7.惡意佔有包括自髮式和轉變式兩種類型

    自髮式,指惡意佔有從一開始就是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甚至貪慾仍然佔有他人的財產。

    轉變式,也包括兩種。

    (1)由有權佔有變成了惡意佔有。

    普通物權中信託權利人、用益物權人、收益承租人、租借人、保管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無因管理人等物權人,超過法定的權限、約定的時間範圍或者物的品種數量,就由有權佔有人變成惡意佔有人,其中信託佔有人、財產管理人憑借工作之便或者職務之便侵佔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表現為主要的最為惡劣的惡意佔有。

    許多**分子貪污受賄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他人的財產,將國家的、集體的、集合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財產隨意據為己有,不僅手段花樣翻新,性質非常惡劣,涉案數額往往是非常巨大的。

    (2)由善意佔有變成了惡意佔有。

    善意佔有人開始時不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所佔有之物是無權轉讓人或者其他處分人之物,佔有該物後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佔有之物是無權轉讓人或者其他處分人之物;善意佔有人偶然拾得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或者文物,在失主不明的情勢下,在法定的期限內應當視為善意佔有、善意保管,超過法定的期限不將其佔有之物上交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就構成涉嫌惡意佔有;拾得人即善意佔有人擅自處分其佔有之物,或者故意將其佔有之物滅失,就構成事實上的惡意佔有。

    五、與善意佔有的區別

    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均同屬無權佔有,而從佔有心素、佔有體素和佔有性質、佔有關係等方面有區別。

    1.佔有心素上具有是否誤信有權佔有之別

    無權佔有人心理素質的差異,決定了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性質上的巨大差別。

    普通物權法確立保護善意佔有制度與原則,為的是保護財產交易的安全或者經濟上的效率,而不是專門保護權利人的財產佔有權。普通物權法確立禁止惡意佔有制度與原則,為的是保護權利人的財產佔有權,使得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者其他物權人的佔有權免遭損害。

    惡意佔有,指無權佔有中一種零物權的、惡劣的或者錯誤的類型,與有權佔有相對,與善意佔有相反。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以侵佔、非法處分他人財產為主要表現形式。

    惡意佔有是基本的佔有事實,容易在此基礎上形成惡劣的或者錯誤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給有權佔有人造成了有意的或者直接的損害。

    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重要的類型,與有權佔有相對,與惡意佔有相反。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以佔有的合同形成的新的佔有形式。

    物權法第243條至第245條的責任範圍,對於善意佔有人仍然有效,對於惡意佔有人則更不在話下。這是普通物權法的專項規定,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無權佔有則另當別論。

    2.佔有體素上具有是否管領能力之別

    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中,每個人在每個單位中和一定的時間內都有一定的分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表現出各種佔有的形態。客觀上要求佔有的主體與客體應當適格,最好採取一物一權主義原則來界定物的佔有權。

    即使是無行為能力人、無管領能力人甚至於精神病人,同樣要界定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即使是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的界定,同樣要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同樣要將惡意佔有列為重點監控對象。

    羅馬法中佔有體素主要是從佔有的主體與客體中來衡量對物的管領能力的。這是對於惡意佔有的客觀推定。至於佔有心素上具有是否誤信有權佔有為主體推定,但與佔有體素密不可分。

    3.佔有性質上具有是否惡劣之別

    善意佔有雖然定義為「無權佔有」,卻是在不知情的情勢下貿然行事的,一般也是按照交易合同進行等價交換並為此付出了金錢代價的,因無權處分人轉讓其佔有之物而連累到善意佔有人無權佔有而已。善意佔有人受此蒙蔽,亦無主觀惡意佔有,故其佔有不屬於惡劣的對象。

    惡意佔有雖然同屬於「無權佔有」,卻不能與善意佔有相提並論。惡意佔有大多數不是通過交易成立的佔有,而是通過侵佔、搶奪、搶劫、截留、哄搶、私分和貪污受賄等不正當手法成立的佔有。即使是象徵性的交易而成立佔有,而其交易的價格遠遠低於市場價格,實質上存在多得多佔的假交易。

    4.佔有關係上具有是否宏觀物權法之別

    宏觀物權法是包括普通、擔保、制度三大物權法的,是包括心素佔有與體素佔有、事實佔有與權利佔有的,是包括一般、限制和禁止流通物的,是包括各種主體的佔有效力推定的。普通物權法的一些推定辦法可以為其他物權法提供參考,但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法律效力範圍仍然有限。

    5.佔有責任上具有是否承擔責任之別

    普通、擔保、制度三大物權法的責任範圍各不相同。普通物權法之佔有,很多不是以合同決定而以人事關係決定的,故有必要劃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判定是否承擔責任。

    惡意佔有人一般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物權損害的賠償責任、佔有物毀損或者滅失的賠償責任,反正都是無限責任。

    擔保、制度兩大物權法很少有善意佔有類型的,民事的或者行政、刑事的責任範圍有所擴大,甚至於法律責任不是一般的責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自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動產的無權佔有不動產的無權佔有無權佔有的性質三大物權法系對佔有關係推定的側重點善意佔有制度自物權與他物權的善意佔有惡意佔有的推定原則惡意佔有的性質與零物權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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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惡意佔有,全稱是惡意的無權佔有,或者惡意的無權源佔有、惡意的反權源佔有,完全是非法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非法的卑劣的佔有類型,與有權佔有相對,與善意佔有相反。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惡意佔有是指佔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在物權變動過程中以非合同私自形成的明顯瘕疵式佔有形式。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典型的非法佔有,屬於主觀能動性之零物權的、惡劣的或者錯誤的、有明顯瘕疵的、明顯過失的佔有類型,與善意佔有相反,與有權佔有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惡意佔有已經是全人類、全世界的公害,不只是全體中國人民的公害。此類公害,如瘟疫一般的在世界蔓延,很多地方已經成為頑症與痼疾,不亞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那樣的公害。如聯合國反**公約、反洗錢公約等,就是世界性的「反侵佔公約」、「反惡意佔有公約」,反侵佔、反惡意佔有課題是全人類的共同課題。各國政府與各國人民攜手並肩進行史無前例的世紀大戰,實現另外一條戰線的偉大的和平事業,必將共同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惡意佔有人有錯佔有,屬於犯錯性質、但未達到犯罪量刑標準之類的無權佔有,無論是主動犯錯或者是被動犯錯,無論哪一種佔有形式的犯錯,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越權佔有、逾期佔有、違約佔有、違規佔有居多。

    惡意佔有人有錯佔有,屬於犯錯性質、但未達到犯罪量刑標準之類的無權佔有,無論是主動犯錯或者是被動犯錯,無論哪一種佔有形式的犯錯,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越權佔有、逾期佔有、違約佔有、違規佔有居多。

    惡意佔有人有錯佔有,屬於犯錯性質、但未達到犯罪量刑標準之類的無權佔有,無論是主動犯錯或者是被動犯錯,無論哪一種佔有形式的犯錯,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越權佔有、逾期佔有、違約佔有、違規佔有居多。

    傳統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理論體系中,只是就民法而論民法、就普通物權法而論普通物權法的,制度物權法方面的和政策物權法方面的沒有涉及或很少涉及,擔保物權法方面的也基本沒有涉及。因此,對於惡意佔有等方面的論述,總會有遺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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