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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9-2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9-2

    他物權無權佔有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他物權無權佔有,即非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亦稱非所有權人無權源佔有、反權源佔有。是以他物權為核心建立無權佔有的模塊裝置,采排他方式從有權佔有中篩選出無權佔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排除,以保護他物權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

    此項規定,由他物權限製法、侵權責任法規範與調整,他物權人損害其他人合法權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損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擔更加嚴重的法律責任。任何普通法和特別法,均會一致性地禁止無權佔有人非法佔有、非法處分他人的合法財產。

    所謂他物權,亦稱他項物權。系指所有權(自物權)以外的其他各種較低權能的非自主性物權。

    佔有形式上,一般為他主佔有。基本上沒有什麼特別優先權,主要依靠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法律關係從自物權人處取得佔有權或者佔有物,他物權人行使佔有權或者使用權、收益權時,受自物權人的限制。即使是質權、留置權或者抵押權這些擔保物權,同樣受自物權人的限制。

    (1)普通物權法中包括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使用權、享用權等,俗稱收益承租權、使用承租權、借用權、無償使用權等。這是一種相當弱勢的普通他物權,主要取決於自物權人的意思形成佔有條件、佔有關係。

    他物權之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為直接佔有;被監護人、本人等為間接佔有。

    自物權之出租人、寄存人、定作人、托運人、本人等為間接佔有。繼承人,或直接佔有,或間接佔有。

    (2)擔保物權法中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反擔保物權等。這是一種相當不自由的擔保他物權,佔有人只能行使佔有權(抵押權不在此列)和有限的收益權(收取孳息用於清償債務)、處分權(與債務人共同處分所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一般不能行使使用權。

    他物權之質權人、留置權人為直接佔有;自物權之出質人、債務人為間接佔有。

    所謂他物權人,亦稱他項物權人。系指所有權(自物權)以外的其他低權能的各種物權人。

    主要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被監護人、本人、質權人、留置權人。

    所謂無權佔有,系指善意佔有式無權佔有與惡意佔有式無權佔有,以及所有制式無權佔有、所有權式無權佔有,或者佔有權式無權佔有、使用權式無權佔有、收益權式無權佔有、處分權式無權佔有等等,包括對內的無權佔有與對外的無權佔有兩個系統,適用於同一性的推定標準,進行統一限制與制裁。

    以佔有的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為標準,區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有權佔有、有權源佔有;不符合法律規範與行為規範的,定義為無權佔有、無權源佔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無權佔有人是否誤信為佔有的權源為標準,可分為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指佔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誤信為佔有的權利,且無懷疑而作為的妄自佔有;反之,佔有人對該物或者權利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對物或者權利存在無佔有的權利而仍然佔有的,推定為惡意佔有。對於他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是這樣的定義,對於自物權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也是這樣的定義。

    以上有關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推定標準,是通用性的標準。自然還有其他一些推定標準,包括十幾種變態佔有的推定標準。

    他物權無權佔有,絕大多數應當是惡意佔有,善意佔有應當是少數。

    就是說,本權是他物權的,明知是他人之物或者權利的,於佔有權逾期以後仍然繼續佔有他人之物或者權利,就是惡意佔有。承租人、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無因管理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都容易發生惡意佔有。

    一般情勢下,他物權人發生惡意佔有是不太容易的,或者發生惡意佔有以後會很快受到自物權人抵制的。但是,自物權人中有人與他物權人串通一氣,故意讓他物權人惡意佔有,自己好從中收受賄賂或者其他的好處費,這樣的事情也會發生的。

    譬如,承租人向國有企業承租一間大倉庫,合同期屆滿後不續簽訂合同,幾個月來也不交租金,已經構成了惡意佔有的事實。但是,背地裡該企業負責人從中收受了承租人的「好處費」,故意讓承租人繼續惡意佔有該大倉庫從事倉儲業務。

    出現以上情況以後,除了按照物權法第242條規定,追究惡意佔有人損害賠償責任以外,還有其他的法律責任還要一併追究。如承租人行賄的法律責任,出租人受賄的法律責任,以及失職瀆職的責任等,需要一同追究。

    物權法佔有編,關於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規定,往往是淺層次、單方面的,主要是平整對外的佔有關係的,不太關注對內的佔有關係的。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既有單方面的責任對象,也有雙方面、多方面的責任對象。依照這樣的原則精神,他物權惡意佔有人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自物權有權佔有人故意放縱惡意佔有的同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國有企業有著雙重性身份,對外是以民事主體的形象出現,對內卻是公事主體。無論國有企業充當自物權人,或者充當他物權人,都有雙重性身份;在開展經濟活動與物權活動中,國有企業往往是以所有權人身份出現的,然而,在內部產權關係上是制度信託所有權人。

    可是,無論是公有制物權主體,還是私有制物權主體,企業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經理人貪污受賄,帶頭侵佔、私分、哄搶、截留破壞企業財產就變得相對容易。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貪污受賄的經理人員最多,他們才是最大板塊並且是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群體。

    若論「反侵佔」、「反惡意佔有」的規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權力、威懾力的法律,一是《國有企業資產法》,二是財產刑法。

    遺憾的是,物權法是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很多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起來;物權法理學也是一門很深奧很獨特的學科,我們對她的研究才剛剛開始。

    關於惡意佔有的推定標準,詳見《惡意佔有》的詞彙。

    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關於他物權無權佔有的法律責任,均不及制度物權法的剛化程度,他們的法律效力多少有些差強人意。問題在於,當事人的有效與無效合同、善意與惡意合同,有時候是辨別不清的。

    他物權無權佔有是一個更加複雜的物權化排除系統。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利益共沾過程中,會發生很多變化和佔有關係上的很多矛盾,正確處理他物權無權佔有關係,會花費很大的精力。

    他物權種類繁多,而且常常處於運動的或者變態的狀態之中,令人目不暇接,甚至於有時候會令人束手無策。根據矛盾律一分為二的客觀要求,在關注有權佔有的同時要關注無權佔有,在關注自物權的無權佔有或者有權佔有的同時要關注他物權的無權佔有或者有權佔有,兩者之間不應當偏廢。

    這不是可有可無的法律推定程序,而是在特定環境中必須要做的緊要的法律推定程序。而且這種推定方式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物。

    與自物權無權佔有相對,他物權無權佔有也是很重要的推定方式。實際上,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分佈比自物權廣泛得多,從他物權的主體到他物權的種類是遠遠比自物權多出數倍。

    相對而言,他物權是比所有權弱勢一些的物權,同樣地需要得到關懷。所有權的保護與限制是並立的,他物權的保護與限制也是並立的。我們承認所有權一般是排他性的高等物權,他物權一般是被牽制的低等物權,至少在普通物權法中是這樣。但是,不能因此而顧此失彼,不能偏廢他物權的存在價值。

    一般而論,推定他物權有權佔有就可排除他物權無權佔有,推定他物權無權佔有就可排除他物權有權佔有,兩種推定手法是可以選擇或者變換使用的。

    2.基本形態

    基本形態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普通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形成了普通物權關係。

    從這種普通物權關係的不圓滿成功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權無權佔有的對象。就其大多數情形而言主要是他物權無權佔有。

    普通物權法主要是規範與調整這種普通物權關係的,故他物權之無權佔有人的合同關係相當的重要和法律責任相當的明確。

    第二,擔保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形成了雙重信託物權關係。

    從擔保物權關係不圓滿的程度上找出他物權無權佔有的對象。

    擔保物權法主要是規範與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的信託物權關係的,故他物權之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相當的明確。

    擔保物權法確定了債權人的佔有權限,質權人、留置權人超過法定的或者約定的佔有範圍、佔有時限,可以輕易地斷定他物權無權佔有。

    第三,他物權關係中的他物權無權佔有。

    他物權人之間是自律式物權關係,一般是指用益物權人之間、同一類擔保物權人之間的物權關係。

    也有例外的情形,如不同級別擔保物權人之間的物權關係等。

    他物權關係錯亂或者不圓滿,就有可能發生他物權無權佔有。他物權無權佔有,有時候是單一的或者局部的,有時候是雙方的或者全部的。現實中他物權人往往受自物權人的約束,依據其責任合同便可收到一定的成效,故法律在這一部分就省了許多心思。

    他物權無權佔有的法律責任,理論上應當與自物權無權佔有的法律責任是一致性的。

    現實情勢下,所有權人對於用益物權人等普通他物權人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可以通過合同來規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租金、利息等普通物權範圍,迫使他物權人屈就;擔保物權人對於債務人等擔保物權關係人具有一定的優勢,其可以通過合同來規定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擔保物權範圍,迫使自物權人屈就,這與普通物權法中的「他物權無權佔有的法律責任」是相反的對象,而真正的他物權無權佔有的法律責任則被擔保合同所軟化。

    二、法律體系對於他物權佔有的限制

    關於他物權無權佔有的法律規定,整個情勢是比較零散的規定,不如所有權之無權佔有那麼集中與熱烈。比較集中規定的是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少量的法律規定之中。

    第一部分,物權法和擔保法對於他物權佔有的限制。

    中國的物權法,是由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兩個系列組成的合成物權法,其中又穿插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重要內容,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種所有制的物權人應有盡有,可以說這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

    這其中,部分地揉合了制度物權法的內容。涉及到無權佔有方面的問題,可以看出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除此之外,普通物權法可以如傳統物權法那樣實行等級物權制,擔保物權法可以如傳統擔保法那樣實行等級物權制。

    普通物權法中的等級物權制,是上級物權限制下級物權,自物權限制他物權,高等級的他物權限制低等級的他物權。至於限制的程度與方式,可以由合同關係來具體約定。故他物權的無權佔有,可以從等級物權制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出來,提綱挈領地處理那些複雜的佔有關係。

    在不與制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發生關係時,普通物權法的無權佔有是閉路循環系統,無權佔有就此推定。在與制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發生關係之後是開路循環系統,情況就變得複雜起來,但我們還不能簡單粗暴地推定「普通物權法無權佔有的,制度物權法或擔保物權法就一定是無權佔有」。

    因為自物權的無權佔有是個恆定的物權值,他物權的無權佔有卻是一個可恆定、可不恆定的物權值,他物權的無權佔有是左右搖擺的特殊類型。

    譬如,地役權是個特定的他物權,當事人以所有權形式佔有他人的土地是無權的,而以土地使用權形式佔有他人的土地是允許的,他物權佔有與自物權佔有不是一個概念。這是由特殊的物權制度決定的,他物權人對於自物權人的合理侵佔是被法律認可的。

    又如,普通物權法中所有權人有完全的自主權,非經自物權人對自有物交易,他人無權佔有該物。

    然而,擔保物權中所有權人沒有完全的自主權,對於被抵押、被質押、被留置物不能擅自作主交易,原先無權佔有的債權人可以升格為有權佔有的債權人,

    擔保物權法中的等級物權制,從高級到低級依次為留置權、質權、抵押權三個基本等級。

    其中,最高額質權略高於單一質權,最高額抵押權略高於單一抵押權。有權佔有的物權係數高低是從高級擔保物權往低級擔保物權遞減的,無權佔有的物權係數高低是從低級擔保物權往高級擔保物權遞增的。

    擔保物權法的最奇特之處,就是他物權能夠公然地限制自物權,主從關係完全被顛倒過來了。這在民法體系裡是十分出色的。

    從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謂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的主客體關係,跟普通物權法的視角是完全相反的:普通物權法中認為無權佔有的,擔保物權法可認為是有權佔有的;他物權人無權佔有的可以轉變為有權佔有,自物權人有權佔有的可以轉變為無權佔有。所有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推定結果,與普通物權法的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的推定結果正好相反。

    擔保法的精神實質,與物權法擔保編的精神實質是一致性的。只不過是,物權法作為後法,在前法的基礎上作了個別的調整與改進而已。擔保法與物權法唯一不同的,是擔保法表現出清一色的以他物權限制自物權,這在整個民商法體系中獨領風騷;物權法除了擔保法的內容以外,還有大量的普通物權法的內容,並不是清一色的以他物權限制自物權。

    第二部分,合同法對於他物權佔有的限制。

    合同法是工具性質的通用型債權法律,廣泛存在於經濟活動、民事活動以及公務性活動之中。既是財產法的必備工具,也是物權法的通用工具。合同法中的他物權的集中規定是很多的,僅次於擔保法他物權的集中規定,但他物權的種類是各個法律體系中最為齊全的。物權法中找不到的大部分他物權,可以在合同法中輕易地找到。

    合同法之他物權及其佔有權的限制,包括無權佔有的規定,廣泛分佈在租賃合同、借用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貸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拆借合同、承攬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企事業經營承包合同、企業租賃經營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合夥合同、旅遊合同、醫療合同等合同之中。

    除此之外,買賣、特種買賣、供應、互易、贈與等經濟活動中,也可能存在信託、中介等方面的他物權及其佔有權的限制,包括無權佔有的規定。

    合同法是財產法、債權法、中性法,合同關係實質上是個法鎖關係。平時,合同法是件簡單的普通物權法。所謂無權佔有,是以所有權限制與被限制為核心展開的,他物權之無權占關係有基本上是個被動的無權佔有關係。當法鎖關係上升為擔保物權之法鎖關係時,所謂無權佔有,是以債權限制與被限制為核心展開的,他物權之無權佔有關係基本上是個主動的無權佔有關係。

    合同法其中的無權佔有關係,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制度物權法的干預的。如特種買賣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技術合同、旅遊合同、醫療合同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特殊性的合同對象,可能會存在特許佔有、特許先占、特許經營方面連帶法律的制約。因為制度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效力,首先應當考量制度物權法關於無權佔有關係的份量。

    所謂無權佔有關係,不單單指一方物權人、當事人而言的,是對於全體物權人(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當事人而言的。在這裡,所有權限制論與他物權限制論是並行不悖的,也不能由所有權人一家獨大、一人說了算,最終要由制度物權法說了算。

    物權法以其獨特的物權價值觀和物權化工具展示其獨特的魅力,以其特有的法理工具來界定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她不能包羅萬象,而其物權等級制、物權聯繫制、物權對立統一制、物權權利與義務一體制等現代財產權制度是很管用的。嫻熟地理解與運用她,可以化被動為主動、化繁雜為簡化、化腐朽為神奇。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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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他物權無權佔有,即非所有權人無權佔有,亦稱非所有權人無權源佔有、反權源佔有。是以他物權為核心建立無權佔有的模塊裝置,采排他方式從有權佔有中篩選出無權佔有的對象出來,對於其他的所有權人或者其他的他物權人進行零物權式排除,以保護他物權有權佔有人的合法權益,追究無權佔有人的法律責任。

    無論是公有制物權主體,還是私有制物權主體,企業越大越是尾大不掉,經理人貪污受賄,帶頭侵佔、私分、哄搶、截留破壞企業財產就變得相對容易。大型國有企業、上市公司貪污受賄的經理人員最多,他們才是最大板塊並且是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群體。

    若論「反侵佔」、「反惡意佔有」的規定,最有份量和最有威權力、威懾力的法律,一是《國有企業資產法》,二是財產刑法。

    遺憾的是,物權法是一種很好的法律資源,很多法律資源並沒有充分利用起來;物權法理學也是一門很深奧很獨特的學科,我們對她的研究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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