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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3-2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基本理念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按照傳統的普通物權法推定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即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在普通物權法中被廣泛應用以外,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也被廣泛應用。

    此項規定,由佔有關係法、侵權責任法以及習慣法規範與調整,正確區分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責任範圍,要求恰當地保護所有權人或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中國物權法第五編共5條「佔有」的條文,是從普通物權法、一般財產權法或者一般民法通則方面作出一般性規定的。至於擔保物權法、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等方面關於「佔有」之法律適用,應當參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實行。

    第242條專門明確規定了「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本文的論題主要是依據本條款的規定,作出的具體研究。至於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則不適合本條款的規定,應當適合於第244條的相關規定。

    至於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相關責任」,是針對全體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

    1、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一種事實狀態與侵權責任對象。傳統物權法和一般財產權法的理念認為,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各國民法均有規定,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的定義或推定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無權佔有性質的推定。是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對有無佔有的權利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的佔有。

    二是惡意佔有並故意佔有事實的推定。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佔有他人財產。

    關於「知道」與「不知道」、「應當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等惡意與善意之分,這是一個事實認定與推理技術問題,應當認真對待。

    美國普通法有關不動產登記法要求,除了遵守基本原則以外,法律還要解決如何認定「知道」的問題。有三種情形::

    一是實際知道。表現為在先交易人或者其他人,告知了第三人表示在先交易的存在。

    二是調查知道。是指對不動產的現場調查。任何交易人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在交易之前要對不動產進行現場調查。如果事先表明第三人在交易前能夠通過一般謹慎的調查,合理地知悉不動產權利狀況,即可認定其知道。因此,這種知道的情形屬於推定知道,而不論第三人是否實際進行了調查,是否實際地知道。

    三是登記知道。這是另外一種推定知道的情形。很簡單,第三人在交易前,如果在先交易人進行了登記,第三人即為知道。由此可見,法律給予交易人的另一個義務,就是要查詢登記簿。

    如果通過前述三種情形的認定,第三人屬於不知道,這時可以稱其為善意第三人。這樣的善意第三人能否最終獲得法律的保護,還要看管轄其交易的州的具體法律規定。

    總體上說,每個國家關於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推定,在不動產方面容易些,在動產方面困難些。主要原因在於,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相關的權利一般是要進行登記和公示標識的,辨識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不是太難;而動產是可移動的,大多數動產是不進行登記和公示標識的,辨識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等不太容易。

    中國的地權關係相對複雜,國家與集體、城市與鄉村形成了土地所有權二元化。況且沒有實行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並行,農村中惡意佔有集體或者他人土地的事件很多,違章建築也很多。其中鄉鎮幹部帶頭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故意多佔、侵佔集體土地用於宅基地的最為突出,很多惡意佔有人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受到法律的追究,沒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狹義的惡意佔有,專指無權佔有人主觀、惡意佔有他人的財產,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即所有權式惡意佔有。這是一種侵佔行為,是最惡劣的惡意佔有類型。即使無權佔有人所侵佔的財產沒有毀損、滅失,同樣需要承擔較大的法律責任,侵佔公共財產的有可能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廣義的惡意佔有,泛指所有權式惡意佔有,佔有權式惡意佔有,使用權式惡意佔有,收益權式惡意佔有,處分權式惡意佔有,以及佔有權式加使用權式惡意佔有,以及收益權式加處分權式惡意佔有等形式。

    惡意佔有的主要形式類別如下。

    (1)佔有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輕量級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惡意佔有,但沒有使用與處分其惡意佔有的財產,也沒有取得任何收益,卻已構成輕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仍然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返還原物的責任,保管財產不善良的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使用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較輕量級的間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財產是惡意佔有人的財產而佔便宜使用,與其他惡意佔有人同流合污而惡意使用其財產。儘管有付出或者無付出而無收益,也沒有處分其所無權佔有的財產,卻已構成較輕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仍然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和隱秘佔有,需要承擔擅自使用該物和返還原物的責任,保管財產不善良的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收益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較重量級的間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持有的財產是惡意佔有人的財產而佔便宜收益,利用其他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的財產而從中取得非法收益,雖然沒有佔有、使用、處分該非法佔有物,卻已構成較嚴重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完全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和隱秘佔有,需要承擔擅自收益該物和返還原物、返還違法所得的責任,毀損、滅失財產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4)處分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重量級的間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明知自己使用的財產是惡意佔有人的財產而佔便宜處分,利用其他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的財產而從中取得非法收益,雖然沒有佔有、使用該非法佔有物,卻已構成嚴重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完全屬於有過失、有瘕疵的佔有和隱秘佔有,需要承擔擅自處分該物和返還原物、返還違法所得的責任,故意滅失財產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5)佔有權式加使用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兩種複合式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惡意佔有與惡意使用,但沒有處分其惡意佔有的財產,也沒有取得任何收益,卻已構成輕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屬於簡單複合式有過失佔有、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擅自使用與返還原物的責任,使用和保管財產不善良的同樣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6)收益權式加處分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兩種複合式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惡意收益與惡意處分,但沒有使用其惡意佔有的財產,已經取得一定的出租收益、處分收益,已構成嚴重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屬於嚴重複合式之嚴重有過失佔有、嚴重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擅自收益、處分非法佔有財產的責任,承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

    (7)所有權式惡意佔有

    是一種重量級、全能級的直接惡意佔有。

    惡意佔有人已經構成事實上所有權式的惡意佔有,無論是自己行使非法佔有物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還是夥同他人行使非法佔有物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均已構成侵害他人所有權的侵權事實。

    此類無權佔有人屬於嚴重複合式、嚴重全能級之嚴重有過失佔有、嚴重有瘕疵的佔有,需要承擔擅自收益、處分非法佔有財產的責任,承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

    註:本文對於「惡意佔有」概念作簡要介紹,具體內容詳見《惡意佔有》。

    2、善意佔有

    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中一種重要的類型,與有權佔有相對,與惡意佔有相反。以佔有性質的邏輯推定,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其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的佔有,並且是以佔有的合同形成的新的佔有形式。

    善意佔有是基本的佔有事實,容易在此基礎上形成自己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會給有權佔有人造成了無意的或者間接的損害。

    當善意佔有人得知原交易有瘕疵而無權佔有時,應當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及孳息,有權佔有人應當為此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財產的有權佔有人請求賠償的,善意佔有人應當將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有權佔有人;有權佔有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佔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善意佔有人可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這是普通物權法的專項規定,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無權佔有則另當別論。

    應當注意的是,制度物權法以及政策物權法一般是不提善意佔有的,只設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兩種類型,善意佔有只是無權佔有的一種另類表現形式而已。況且,對於國有財產的佔有權規定,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已經有了比較周全的規定,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的界限也不容含糊與模糊。

    註:本文對於「善意佔有」概念作簡要介紹,具體內容詳見《善意佔有》。

    二、法律規定

    物權法第242條明確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條款,是關於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之法律適用規則與方法的重要規定。至於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

    所謂損害,一是指權利上的損害,二是指財產上的損害。

    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並使用他人的財產,已經造成權利人財產權上的損害,有權佔有人完全有權向惡意佔有人主張返還原物和賠償損失。

    所謂不動產或者動產,廣而言之,應當包括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人之物,以及被佔有物的物權或其他權利。

    其中,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並使用他人的金錢,均視為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並使用他人的動產,而且是一種侵佔性違法行為。

    第一,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普遍性原則,符合正確的物權價值觀。

    惡意佔有人是以侵佔或者不當佔有他人財產的責任人,對於他人的財產不具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應當及時地返還所佔財產給權利人,不得擅自越權與侵權。

    理論上,惡意佔有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他人的財產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而其不當使用或者使用不當,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種責任是無限責任,包括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的消耗在內,全部需要無條件地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相信對於絕大多數人是肯定認同的,這是普遍性原則,符合正確的物權價值觀。

    惡意佔有人惡意佔有他人之物,使得他人之物的物權價值受損,這是第一層責任推定;惡意佔有人擅自使用他人之物,並且導致其財產受到損害,這是第二層責任推定。

    第二,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法無明文規定,應當具體內容具體對待。

    善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法無明文規定,或者按照習慣法、合同法的有關原則實行。理論上善意佔有人對他人之物,負有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的義務。

    妥善保管和妥善使用,理論是善意佔有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善良使用人的注意管理使用其物。未注意的即為保管、使用不善。而在實際中應根據一般觀念,以一個有知識有經驗的理性人所應具有的標準來加以衡量。

    善意佔有關係,一般是以合同建立起來的公開的佔有關係。財產所有權人會在合同中附加損害賠償的條款,或者以收取押金、保證金、違約金等方式來對於善意佔有人進行約束。

    原則上,正常的機械磨損或者財產本身消耗的考核應當在公正的範圍之內。就大多數情勢而言,善意佔有人在合同約束下或者眾人的勸說下,會要求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如租金已經超過損害零部件的價值,應當酌情免除其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二、一般分析

    1.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類別

    惡意佔有人,是指明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無佔有的權利而進行佔有的人。一般而論,惡意佔有人大概可以分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從一開始就是惡意佔有人。

    盜竊、強盜、搶奪、欺詐與恐嚇而置於自己管領之下之物包括公私文物的無權佔有人,就是公然惡意侵佔公私財物的壞人。這是最主要而且是最惡劣的惡意佔有人,不僅僅是普通物權法重點打擊對象,而且是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重點打擊的對象。至於追究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惡意佔有人多種法律責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責任一併清算。

    第二類是從一開始就是法鎖的有權佔有人,後來由善意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

    拾得、挖掘得遺失物、漂流物、隱藏物、埋藏物的無權佔有人,超過法定期間未歸還失主或者不上交國家,實際上已經由善意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這是人數最少而最偶然的惡意佔有人。

    其他的變質的惡意佔有人,取得財產時是善意的,而後得知自己為無權佔有的,自其知道無權佔有時起,則變成惡意佔有人。至於追究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惡意佔有人多種法律責任的一部分,可以同其他法律責任一併清算。

    第三類是從一開始就是普通有權佔有人,後來由有權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這裡又可以分為兩類。

    (1)擔保物權人蠻不講理地超期佔有、使用或者越權使用、擅自處分質物或者留置物,包括惡意佔有、惡意使用、惡意收益、惡意處分佔有物的惡意佔有人。

    這一類惡意佔有人最牛,並且是由有權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中比例數最高的。按照擔保物權法的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普通物權人蠻不講理地租借或者租賃他人之物長期不還,後來也由有權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

    這一類佔有人由原和平佔有、有權佔有變成了強暴佔有、無權佔有和惡意佔有,有的還發展成惡意使用、惡意收益、惡意處分佔有物。主要是強勢者恃強凌弱或者有恃無恐所致。普通物權法系對於此類惡意佔有人僅僅作籠統的規定,沒有擔保物權法那樣指名道姓的分門別類的規定。

    第四類是從一開始就是公職有權佔有人,後來由有權佔有人蛻變成惡意佔有人。

    國家機關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企業等單位部門的某些有職有權的公職人員,以及其他的公司管理人員,他們是單位部門財產的信託佔有權人或者有限的個人佔有權人,公車私用、公物私用、公款私用等,種種專權、越權、濫用職權現象,對於國家和單位危害性很大,有的甚至於演變為團伙侵佔公共財產或者單位的大災難。

    這一類佔有人由原和平佔有、有權佔有變成了強暴佔有、無權佔有和惡意佔有,有的還發展成惡意使用、惡意收益、惡意處分佔有物,涉及物的數量和金額往往很大,以及參與人數往往是團伙的職務侵佔性質的,而且是最不容易處理的一類惡意佔有人。光公車私用一項,國家每年的經濟損失數量是非常驚人的。

    總的來說,惡意佔有人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其他人的物以及無主物,不具備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因此,因惡意佔有人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人擅自行使收益權和處分權,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的和全面的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的和全面的,原則上是應追究盡追究,應賠償盡賠償。應當是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各司其職,三管齊下。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解決不了的問題,可請教制度物權法來解決。特定情勢下,可能發生刑法處罰附帶民事賠償,公職人員性質惡劣的惡意佔有,可能涉及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在無權佔有推定上,惡意佔有的概率應當大於善意佔有的概率,負損害賠償責任概率應當大於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概率。

    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認真分析。但並不是完全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不一定承擔全部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

    即使是有權佔有人,也不是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勢下都要免除損害賠償責任的,無權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可想而知。如第244條關於「佔有物毀損、滅失的相關責任」,是針對全體有權佔有人與無權佔有人、善意佔有人與惡意佔有人的。

    外國的立法例,大多數迴避了關於善意佔有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瑞士民法典第938條規定了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955條主張善意佔有人承擔有限度的損害賠償責任(善意佔有果實的瘕疵責任)。

    中國的立法例,實際上在擔保物權法這一板塊就有了。至於中國制度物權法的立法例,在《企業國有資產法》和行政經濟法有很多規定,只不過是沒有提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概念而已。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惡意佔有人同意不同意、願意不願意,也無論事前是否簽訂過損害賠償的合同或者類似的合同內容,必須向物的權利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全面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包括妥善保管佔有物的責任、保質保量地不延遲地歸還或者歸公佔有物的責任,包括惡意佔有、惡意使用、惡意收益、惡意處分佔有物等各個權能各個方面的損害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是全額的損害賠償責任,稱之為無限賠償責任。因為無權佔有而惡意佔有,無權使用而惡意使用,已經錯上加錯,必須是損害多少賠償多少。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僅僅是從普通物權法中推定的法律責任,而且根據需要和可能從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上推定法律責任,有的時候甚至於可以兩管齊下甚至於三管齊下,可以一併追究法律責任。

    問題的另外一面,關於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法本條款並無明文規定。

    不置可否,可能是一種折中式的默認,至於是否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善意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即不動產或者動產因正常使用而發生正常損耗和折舊,一般不負擔此種損害賠償義務;超過一定程度的損耗值和折舊值並且在佔有關係合同中載明需要負擔此種損害賠償義務的,應當給予佔有關係權利人以經濟補償為宜。

    本條款以抓反面典型的方式規範與調整善意佔有制度,無權佔有與有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是普通物權法常用的推定與判斷方法。立法專家也曾經指出,對於有權佔有的推定相對容易一些,但有些無權佔有的推定,以及權責的確定和實際解決的辦法「就不那麼容易了」。有鑒於此,我們多作一些物權法理學方面的研討是有益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2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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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是指按照傳統的普通物權法推定的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即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在普通物權法中被廣泛應用以外,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也被廣泛應用。

    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一種事實狀態與侵權責任對象。傳統物權法和一般財產權法的理念認為,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各國民法均有規定,惡意佔有人非法佔有、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惡意佔有的定義或推定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無權佔有性質的推定。是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對有無佔有的權利有所懷疑而仍然進行的佔有。

    二是惡意佔有並故意佔有事實的推定。是指佔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財產是非法的,但為了某種私利仍然佔有他人財產。

    關於「知道」與「不知道」、「應當知道」或者「應當不知道」等惡意與善意之分,這是一個事實認定與推理技術問題,應當認真對待。

    應當注意的是,制度物權法以及政策物權法一般是不提善意佔有的,只設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兩種類型,善意佔有只是無權佔有的一種另類表現形式而已。況且,對於國有財產的佔有權規定,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已經有了比較周全的規定,合法佔有與非法佔有的界限也不容含糊與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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