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2-2
私有物與物權化
一、基本要領
私有物與物權化,指私有財產的保護與限制兩**制體系的物權公正廉明化、適當合理化。保護與限制私有制並舉是既定方針,應當遵守各種原則與規則,方式方法上應當中肯,不能走極端。
私有物之物權化方針,一是保護與限制並舉的方針,二是佔有權保護主義與佔有權中心論。前一個物權化方針是基本方針,後一個物權化方針是一般方針。
在中國,對於大多數私有物而言,是不交易、不流通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社會化程度並不高,與其說「所有權保護主義與所有權中心論」,不如說「佔有權保護主義與佔有權中心論」。誠然,對於私人生產經營者而言,私有物之物權化方針,在一般流通領域,亦不乏「所有權保護主義與所有權中心論」。
私有物之物權化方針,當事人行為有效與法律有效的前提條件,是不得損害公共利益或者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同樣歸結為「保護與限制並舉的基本方針」。
私有物與物權化,是在確認與保護私有物佔有關係基礎上,進行適當的物權化與適度規範調整,維護良好向善的物權生態環境,藉以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讓個人的民主、自由發展的權利得到社會普遍的尊重,並讓個人認真履行相應的社會義務與物權義務。
在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中,均可採取佔有權保護主義和佔有權中心論的物權化方針,但前者是正佔有關係,後者是反佔有關係,規範與調整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是有所區別的。
私有物的保護對應於有權佔有這一命題,是本法本條款討論的內容。私有物的限制對應於無權佔有這一命題,是本法第242至第244條討論的內容。
所謂私有物,系指私人所有的或者私人佔有之物,系指有金錢價值、交換價值之物及其權利,與無金錢價值、無交換價值但有物權價值、有利用價值之物及其權利。
私有物,大多數是不交易、不流通和不發生物權變動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對內的佔有權關係或者共有權關係,很少是對外的所有權關係或者用益物權關係、擔保物權關係。
所謂私有物的保護,俗稱私有財產的保護。指各種法律對於民事主體中關於私有物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及其他物產權利的保護,包括了私人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保護,不單單是對於私物所有權的保護。根據需要和可能,依法依相應的條件區分實施有限制的保護。遵循一定的執法原則、程序與辦法,是理順各種物權關係重要保證。
私有物的保護與限制,是對立統一的保護與限制。適用於物權哲學的對立統一規律。每一種合法的私有財產都需要依法保護,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護,在保護中限制,一直開展這樣的運動而循環往復,才能保證私有物之佔有權和佔有關係的純潔性,才能實現私有財產合法的有效的保護。
民法學者對於私人和私有財產權,總結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則,主要有:遵紀守法原則,遵守公序良俗原則,遵守職業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鄰里關係友好原則,團結互助與樂於助人原則,愛護公物與愛護環境原則,熱愛勞動與熱愛社會主義原則,銳意進取與勇於創新原則,廉潔自律與廉潔奉公原則,堅持真理堅持正義堅持原則立場原則,堅持理想又腳踏實地原則。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任何人的、任何非法的財產與佔有形式,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物權法第五編關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與違約責任、損害賠償責任等方面的規定,都是針對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包括私人非法財產與佔有形式在內。
另一方面,物權法關於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私人財產防火牆等重點保護措施,標誌著私有財產的保護與其他人財產的保護,應當適用於同樣的法律規定,所謂的「平等保護」就是指這樣平衡式的物權化方針政策。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都有各自的物權化方針。私有制之物權化方針,主要的是集中於、表現在私有物之物權化方針上面。
改革開放近40年來,國家、集體資產都遭受了嚴重的損失,某些弱勢群體私人的合法權益同樣遭受了嚴重的損失。加強法制科學化、民主化建設固然重要,而加強物權化方針的落實使得我們開拓了門路。法律、制度、政策、規章等僅僅規定宏觀層面的,具體辦法和物權化做法也是切實可行的。
無論是公共財產的損失或者是私有財產的損失,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化公為私、化他人財產為自己財產,損人利己、損公肥私式的侵佔行為是共同表徵。
私有財產保護之防火牆,第一是反侵佔,亦即反無權佔有和反惡意佔有。這是一個極其重要、極其嚴重的課題。私有物之物權化方針,主要是依靠自力更生、自力救濟的辦法來解決部分的問題,這是一種新的思路,大家不妨一試。
二、民事主體的原則
1.私有財產保護的主要原則
第一,私人民事主體平等原則。
私人民事主體平等原則,指私有財產的保護居於其他民事主體中得以平等保護的公平原則。其前提條件是,在對方不具有先占特權的條件下,私人的動態產權與靜態產權的法律地位平等、物權請求權平等、物權的保護與限制均平等。
平等,就是社會結構的所有成員都受普遍法律的約束。君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官員犯法,與平民同罪。老百姓財產保護,與官員財產的保護,應當適用於同樣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
民事主體平等,就是各種民事主體在競爭領域中法律地位與經濟活動相對的平等,不受政治特權、經濟特權的影響。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奠定了民事主體平等的一般原則的基礎。其核心作用在於,對國有財產(公產)、集體財產(共產)、股份財產(合產)和私有財產應當給予平等的保護,誰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權利。
物權法第3條第3款規定:「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顯示出各民事主體處於動態平衡與靜態平衡的物權化機制,「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得以進一步明確規定。私人財產的安全和財產利用、財產交易的安全,均在此原則中得到彰顯。
第二,私人民事活動自願原則。
私人民事活動自願原則,亦即民事活動意思自治原則,指私人之民事活動居於其他民事活動中得自由地基於其意思去獨立自主地進行的準則。私人財產的佔有、變更、轉移與消滅可依相應的合同關係進行物權化作為,所有管領權排他性是獨立自主的,不受他人的干涉與侵犯,能夠以私有權抗禦非正當行使的國家權力的干擾。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應當包括私人的民事活動,包括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繼承關係或者各次分配關係以及社會關係而合法佔有財產,非依自願原則,或者非依公共利益、非依特定的沒收財產的法律關係,不能剝奪私人的各種民事活動和財產自由權。
自願原則,同樣是相對性的原則,不排除在特定的環境中會採取定式合同。如在銀行、保險、郵政、電信、供用電、供用水、供用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均存在締約的義務,或者存在強制性的義務。
物權法本條款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充分肯定了合同自願原則在佔有關係的突出地位。當然,物權法基本肯定民事活動之自願佔有原則,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承認法定佔有的特殊意義。如留置權人可以在法定條件下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則。
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則,包括民事交易公正原則,指私人正當的交易居於其他民事交易之中,依據法律公正或者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司法機關行使民事裁判權時,相應地體現公平正義的客觀要求,和諧地化解矛盾糾紛。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說明了私人的民事活動與交易過程同樣地受到法律一體化的保護,同樣地彰顯公平正義的客觀要求。
與自願原則一樣,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也主要是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提出的原則要求,實現意思自治,釐清有物權與無物權、正物權與負物權以及零物權的界限,以維繫合同雙方的利益均衡。
2.民事主體的限制原則
第一,尊重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實際上這是源於習慣法、道德法而優於習慣法、道德法,按照其規律上升為成文法。
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計劃經濟,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指的就是一切民事主體必須尊重公序良俗原則。
雖然民事主體是市場經濟主體,但國家的計劃經濟是避免不了的。如稀土出口、國家計劃物資進口等,就是國家計劃經濟的範疇。
第二,私人民事誠實信用原則。
私人民事誠實信用原則,也是普世價值的通用性原則。
是私人正當的交易居於其他民事交易之中,恪守商品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它要求私人在經濟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童叟無欺,在不損害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項原則是亙古不變的通用性、廣譜性原則。成文法有規定的,按照成文法的規定實行;成文法沒有規定的,按照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或者公序良俗的辦法實行。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各民事主體包括私人主體對於財產的佔有恪守信用,不偏心、不貪心、不妄為,嚴格要求他們誠實佔有、善意佔有、合理佔有、公平佔有,危害他人與社會利益的事情不想也不做,該為者而為之,不該為者而拒之。
按照物權法本章的規定來說,每個人都應當分清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努力做到用好權、用正權、用實權。私人行使各種物權時,應當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社會的義務,這是立企之本和立身之本,因為誠信是企業的生命,是個人安身立命的重要保證。
第三,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指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限制當事人的權利與佔有關係時優先佔有的原則。如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徵收或者徵用單位、個人的財產,在徵收人或者徵用人補償到位的條件下應當讓步,依據合同放棄原有的佔有權,依法變更佔有關係。
公共利益優先原則是個普適性原則,是針對相關的任何單位與個人的,對於私有物是如此,對於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權利人之物也是如此。
實際上每個國家都要同樣的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如德國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日本土地收用法第3條將公共利益列舉為51項條款,逐一加以規定。台灣地區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徵收的目的有二:一為興辦公共事業;二為特殊的經濟政策,但以法律規定者為限。前者具體內容包括:1防備設備;2交通事業;3公用事業;4水利事業;5公共衛生;6行政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7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8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
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第44條又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首次將「公共利益」的範疇界定在6大內容上面。
第四,私人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私人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私人正當的交易居於其他民事交易之中,事關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和法鎖權、信託權、擔保權等各種物權不得濫用,時刻做到不越權、不篡權、不侵權。
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計劃經濟,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概括了公民(私人)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濫用的原則。
這項原則,包含了法律的道德和道德的法律兩種混合物,包含了成文法與習慣法兩**律並行不悖的情形,也包含了普通法與特別法的系統性原則。與其說它是一項原則,倒不如說是一項法權制度。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法等法律,將「權利不得濫用」系統化、模式化,逐步實現了制度化。
物權法第38條規定:「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併適用。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款的規定,重申了因違反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對於惡意佔有的行為進行警告。
物權法第66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通過排除法來保護私人的民事活動與私有財產,從各種主體和三大侵權性質上進行全面界定,定分止爭的力度更大、更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以上幾大原則,是每個國家都適用的普適性原則,無論計劃經濟體制或者市場經濟體制,總是存在這樣那樣的商品經濟交換模式,總會有一定的物權化制度來進行全面的規範與調整,總要規定這些最基本的規則與章法。
私有財產佔有關係包括合同關係的保護與限制,往往是相輔相成的事物。私有財產在保護中限制,並且在限制中保護,常常是兩手並用的。有的人可能會將以上原則列入「私人財產的限制」欄目來解析,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本文將其列入「私人財產的保護」欄目來解析,不能認為是錯誤的。
譬如,本法第32條至第38條,全部是限制類和禁止類的條款,而第三章的題目就是「物權的保護」。對比之下,以上列舉的多數原則基本上是中性的規定,只有少數原則才是法律限制性規定。
其他原則從略。
相關內容,請參考《私有物》、《私有物主體》、《私有制》。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佔有物(一)國家專屬佔有物(二)國家專控類特種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私有物主體私有物私有制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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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物與物權化,指私有財產的保護與限制兩**制體系的物權公正廉明化、適當合理化。保護與限制私有制並舉是既定方針,應當遵守各種原則與規則,方式方法上應當中肯,不能走極端。
私有物之物權化方針,一是保護與限制並舉的方針,二是佔有權保護主義與佔有權中心論。前一個物權化方針是基本方針,後一個物權化方針是一般方針。
民事主體的原則,一是私有財產保護的主要原則。如私人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私人民事活動自願原則、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則等。二是民事主體的限制原則。如尊重公序良俗原則、私人民事誠實信用原則、公共利益優先原則、私人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所有這些,都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當然遠不止這些原則與規定。
無論是公共財產的損失或者是私有財產的損失,無一例外地表現為化公為私、化他人財產為自己財產,損人利己、損公肥私式的侵佔行為是共同表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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