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90...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90-2-1
私有物主體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私有物主體是基本的民事主體,包括合夥共有者、業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個體私有者,統稱為私有者。是佔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的主體,也是到處存在的和最活躍的佔有權主體。
廣義的私有物主體,包括所有權主體、用益物權主體、擔保物權主體等各種物權主體。
狹義的私有物主體,系指單一佔有權主體、單一使用權主體、單一收益權主體、單一處分權主體等主體形式。
私有者的特徵,除了物權自由佔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和最活躍的佔有權主體以外,還有一個極特殊的特徵,就是不一定要與私有物對號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沒有私有物者同樣是私有者。前者是從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規則來定義的,後者是從物權主體和人權主體的本原來定義的。
如流浪者身無分文,上無片瓦,下無立錐之地,完全是一介草民之赤貧人,但是流浪者總得吃喝拉撒,總得佔有一塊地方安身立命;所乞討、所受施捨、所受恩賜之物來自於他人,算不了私有財產,也不享受社會性的物權。即便如此,流浪者只能算作私有者,不能算作公有者。
又如一個大負翁負債纍纍1千萬元,他根本沒有財產,只有負財產,比一般的流浪者、乞丐和赤貧人都不如。即便如此,流浪者只能算作私有者,不能算作公有者。
但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有者必須要有一定的公有財產,否則就不是公有者;集體所有制的公有者必須要有一定的公有財產,否則就不是共有者。
傳統物權法學者一致認為,所有的物權人必須對應一定的物才能享有與行使物權,不能憑空捏造物權;他們認為,某自物權人對自己之物享有某某權、某某權、某某權、某某權,某他物權人對他人之物享有某某權、某某權、某某權。這是物權、物權人與物權化方針的一般規則,並不代表物權、物權人與物權化方針的全部規則,更不能代表物權、物權人與物權化方針的特殊規則。畢竟,基於物權之物權規則與基於人權之物權規則,完全是兩種不同的社會學與物權學概念。
通過以上演繹推理,我們不難看出,私有者所佔有之私物,不完全來源於流通領域,也不僅僅依靠物權變動而取得,也不僅僅依靠物權制度而取得,而依靠人權制度而取得的情形是很多的。尤其是現代日益完善的福利社會主義制度,大大拓寬了私有物佔有與取得的渠道,很多傳統物權法理論已經不能適應當今世界、當今社會日新月異的急劇變化。過去憲法規定的「不勞動者不得食」和孤注一擲於「按勞分配」等辦法,概念的外延已經很不周延了。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這部巨著,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倡「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系統物權法」,不是為了標新立異、故意非議,也不是畫蛇添足、狗尾續貂。根本目的在於深刻領會《物權法》的精神實質,全面提高物權法的科學性與實用性,彌補傳統物權法、微觀物權法的不足之處。
以物權法第241條關於有權佔有方面的規定為例,「有權佔有」這幾個字看起來非常簡單,然而其內容特別豐富,涉及到的問題異常之多、之複雜。倘若打破沙鍋問到底,可以寫出一部專著,或者用幾十萬字來進行專題研究也不過分。
至於基於物權變動過程中的有權佔有,那只不過是有權佔有形態的一個重要方面,靜態條件下的有權佔有也不能忽視;同理,至於基於物權體系的有權佔有,那只不過是有權佔有形態的一個重要方面,基於人權體系的有權佔有也非常重要。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人權比物權更加重要,人權可以保障物權,但物權不一定能夠保障人權;很多時候,沒有人權就沒有物權,人權沒有得到保護繼而影響到物權的保護。誠然,物權保護與人權保護,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必須實現高度統一的。
私有者,是一個一個的具體的人,不能與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那麼抽像化,不能只強調物權而忽視人權。
人權,包括生存權、發展權兩個基本點。不同階級的私有者,基於人權而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是有所區別的。私有者中的有產者集中於發展權,於物權變動中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私有者中的無產者集中於生存權,關鍵在於解決溫飽問題。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其他的物權。私有者中的有產者集中於所有權,於物權變動中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私有者中的無產者集中於佔有權,關鍵在於以勞動所得或者救濟所得解決溫飽問題。
2、物權途徑
私有者獲取財物的途徑,不僅可以從私有制中獲取,還可以從公有制、共有制、集合制等物權體制中獲取。勞動所得、分配所得、投資所得、交易所得、傳承所得、善意取得、意外取得、受惠所得等,是私有者合法獲取財物的多種途徑。
私有者佔有財物的途徑,不僅可以從私有制中佔有,還可以從公有制、共有制、集合制等物權體制中佔有。佔有,有的是事實狀態,有的是權利類型。無論是事實狀態或者是權利類型,都可以歸結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等性質上,統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的推定。
私有者的物權角色是可以變化的,有時候是雙重性的。私有者在國營企業中表現為為國家效勞,通過勞動所得佔有一份私有財產;私有者在集體企業表現為為集體組織效勞,通過勞動所得佔有一份私有財產;私有者在私有企業表現為為僱主效勞或者為自己謀利,通過勞動所得或者投資所得佔有一份私有財產。除此之外,私有者還可以從其他各種各樣的途徑中佔有財產。
私有者在非私有制體系中表現為勞動佔有人、信託佔有人、他主佔有人,所佔有的是他有物,往往是佔有權式佔有;在私有制體系中表現為勞動佔有人、自然佔有人、自主佔有人,所佔有的是自有物,往往是所有權式佔有。
階級社會中各個階級階層的人的身份與地位不同,決定了獲取私有物的機會與數量亦不同。其中有若干佔有關係需要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或者邏輯法補充規範與調整。
私有物主體大多數是弱勢的,很少取得先占特權,故法學家認定以事實佔有推定佔有效力,而不是以權利佔有推定佔有效力。中國物權法整個「佔有」一章中,分明直指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而事實佔有卻在其次了。
私有物主體中還有一些弱勢或者很強勢的,主要是一些有職有權的官員和企業經理人,他們可以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獲取更多更大的利益,以合法身份掩蓋非法所得,損害國家的、集體的、單位的、個人的和他人的利益。
在各類佔有關係對像中,此類佔有人是最主要的監控與限制對象。這裡沒有民事主體與公事主體之分,凡是非法佔有的,均為私有物主體,都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物權法第66條關於私有財產保護防火牆的特別規定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私有物之防侵佔、防哄搶、防破壞的規定,是一種新的概括性規定,與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一併構成財產防火牆體系,從而達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物權新秩序的目的。
二、主要特徵
本文開頭提到「是佔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的主體,也是到處存在的和最活躍的佔有權主體」,是私有物主體之基本特徵。其他的主要特徵,與私有物的主要特徵很相似。
私有者是物權運動最為活躍的一類主體與客體,其主要特徵如下。
1.佔有來源的廣譜性
私有物主體佔有來源的廣譜性,指在特定的條件下,私有財產除了內生的機制以外,佔有權人可以依法化公為私、化共為私、化合為私,以及從其他私有者中派生出自己的私有物。私人源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繼承關係或者二次分配關係而合法佔有,是有相因性、連貫性甚至於傳宗接代性的佔有方式,既有廣泛性,又有廣譜性。
廣譜,就是廣泛地陳陳相因的意思。私有物是私人佔有之物,一般變為國家、集體之物。然而,國家、集體之物通過分配關係或者二次分配關係,都可以變成為私有物。這樣的情勢與慣例,到處都是陳陳相因的,好像私人佔有者的家譜一樣明書楷寫。
私有物的物權個體主體,可以在特定條件下滲透至公有、共有、合有或其他私有制等體制之中,依法取得一定份額的物據為己有。這是一種化整為零的佔有方式。私有物轉移佔有的前提條件是,私有者所佔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可分配之物,其分割佔有且分配佔有符合法定佔有的質和量、時間與空間,需要達到分割與分配的相對公平、質與量的標準化取得、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性、合同關係的約束性取得等基本要求。
私有物被私有者合法佔有以後,其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益才是相對完全自由的權利,用於對抗其他任何當事人的不法侵害。
所謂的民法、物權法等「私法」,主要是用於保護私有者權益與進行物權化調整的法律體系。由於私有物來源的廣譜性,私有物佔有形式花樣翻新、層出不窮,法律無法面面俱到地規範與調整私有制,很多時候不得不借助於習慣法或者道德的準則來規範與調整。
2.佔有形式的多樣性
私有物主體佔有形式的多樣性,指私有財產來源形式多樣、管領形式多樣、流轉形式多樣和消費形式多樣,以及法律適用範圍的多樣,與其他佔有制的形式有很大的區別,有相當大的靈活性。
私有物,是指私人基於合同關係、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繼承關係、物權關係或者分配關係、社會關係而合法佔有之物。這是多樣性和多元化的私有物佔有關係。
私有財產佔有者是取得標的物的積極競爭者,為了物有所值和物的保值增值,他們會以合同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信託所得、分配所得或者福利所得而合法佔有自己應有的財物。當然,信託所得或者二次分配所得可以是主動積極的所得,也可以是被動消極所得。
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民約,符合私人佔有之廣譜性的客觀要求,他們一律會受到法律的一併保護。
合同關係有狹義與廣義之分。
狹義的合同關係,是指經濟活動或者產權交易過程中的合同關係,因為這些活動是最活躍、交易最頻繁和最容易發生物權糾紛的,絕大多數法律是用於規範與調整這一類合同關係的,是私人財產佔有關係良善與否的重要依據之一。
廣義上的合同關係,除了以上狹義的合同關係以外,勞動關係、人事關係、投資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物權關係甚至於二次分配關係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另類合同關係,如勞動合同、投資合同、債權合同、信託合同甚至於二次分配關係的合同等等,同樣是私人財產佔有關係良善與否的重要依據之一。
本法本條款關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產生的佔有」,可以從狹義上的合同關係上理解,也可以從廣義上的合同關係上來理解。相比較而言,私人財產佔有的多樣性與多元化更加突出,故合同關係的多樣性與多元化更加突出。
3.佔有關係的終端性
私有物主體佔有關係的終端性,指通常表現為不可逆轉或者不可再生的佔有關係。
不可逆轉,就是除了投資產權少數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產權實現融會貫通以外,其他的產權基本維持在私人佔有的圈子裡打轉,私有物不容易融合為合有物,更不容易融合為公有物、共有物。
不可再生,就是私人佔有的大部分日常消費品一經消費,標的物跟著消滅,不能回收也不能再生,私有物佔有關係自然終止。
人造物或者自然物的最終消費者一般而論是私人。經濟社會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廣大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所有這些,都是不依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同時也預示著私人佔有關係是終端性的消費關係。
私人佔有主體才是完全的物權實體,其他佔有主體不是完全的物權實體。所有這些,構成與其他物權主體不同價值觀的基本特徵。
私人佔有關係的終端性,主要指消費品的終端性。
人們的衣食住行和其他各種各樣的物質文化消費品,是可以對私人流通與消費的物品,很多是一次性消費品。如糧食、肉類、魚類、蔬菜、食油等必需物不具備再生性功能,消費過後就被消滅掉了,無線電廣播與有線電視看過一次就消費掉了,注定了這些人造物或者自然物是私人臨時性和終端性佔有關係。經濟人或者自然人無論年齡大小,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這種私人佔有關係。
以家庭為單位,通過貨幣交換、合同關係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還包括各種所有制之財產落腳點的終端性。無論是哪種所有制,創造財富的組織機制是由每一個人來完成的,財產的分配與移轉會落實到人,一般是以貨幣的形式落實到人。
私人佔有者是終極佔有者,非出現特殊原因、非經特定的程序或者非按照特定的法律規定,私人財產是不能隨便沒收充公的。即使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徵用個人財產,應當依法給予私人以合理補償和及時補償。
相關內容,詳見《私有物》。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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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私有物主體是基本的民事主體,包括合夥共有者、業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個體私有者,統稱為私有者。是佔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的主體,也是到處存在的和最活躍的佔有權主體。
廣義的私有物主體,包括所有權主體、用益物權主體、擔保物權主體等各種物權主體。
狹義的私有物主體,系指單一佔有權主體、單一使用權主體、單一收益權主體、單一處分權主體等主體形式。
關於「是佔有財物極度分散之物權自由和財權自由的主體,也是到處存在的和最活躍的佔有權主體」,是私有物主體之基本特徵。其他的主要特徵,與私有物的主要特徵很相似。
私有物主體佔有來源的廣譜性,私有物主體佔有形式的多樣性,私有物主體佔有關係的終端性,這些私有物主體即私有者的主要特徵,表面上看來都是一些弱勢者。
其實,對於某些有權有勢者、財大氣粗者和特權利益階層而言,他們根本不弱勢,反倒非常強勢。整個社會充滿了階級鬥爭,馬太效應、兩極分化等現象是最嚴重的社會弊端。
富者益富,窮者益窮,是私有物主體一種特有的現象,無論是東方社會或者是西方社會,都要共同努力剷除這樣一種極不平等現象,都要堅持不懈消除各種**現象,共同創造人類社會完美的大同世界!
物權法第66條關於私有財產保護防火牆的特別規定是:「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破壞。」私有物之防侵佔、防哄搶、防破壞的規定,是一種新的概括性規定,與國家財產防火牆、集體財產防火牆一併構成財產防火牆體系,從而達到建立健全社會主義物權新秩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