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7-2
幾種共有物的比較
一、基本理念
幾種共有物的比較,此處系指集體、業主、家庭、夫妻等共有人在不同共有制及其物權環境中的比較,專有、專控與一般共有物的比較,一般流通領域的與限制流通領域的、禁止流通領域的各種共有物的比較,自物權人所有共有物與他物權人佔有共有物的比較,對內共有關係與對外共有關係的比較,以及各種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佔有態勢、佔有關係、佔有效力與佔有責任、佔有保護的比較。
因為只有比較才能有鑒別,有鑒別就能分門別類、有的放矢地進行物權化設計,從而合理合法地、精準精確地保護各種共有物佔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同的共有制,不同的共有權,不同的共有關係,不同的共有物等,可能會有不同的性質、內容、形式與特點。對於不同的共有物,分門別類地進行差異性甚至差別化分割、處分與保護,是完全必要的。
按照系統物權法的設計要求或者客觀情勢,一要承認各種共有物的物權保護與尊重自身發展規律是必然性的,二要認識到各種共有物及其物權保護是有等級制差別或者原則性差別的。最優先保護、優先保護和一般性保護,均分別適用於不同的保護對象與保護機制,要所有制關係上是這樣的,在所有權關係上和佔有權關係上也是這樣的。
以共有人自己侵佔或者其他人侵佔為例,存在破壞性侵佔與一般性侵佔之別。如侵佔集體所有的專有共有物、專控共有物,輕則會導致集體財產遭受很大損失,重則會重創或者破壞集體經濟,使得被侵害的全體共有人的共有權、共管權等權益遭受深度的或者嚴重破壞;如侵佔集體所有的一般共有物並且量小,集體組織和集體成員的物權與經濟也會遭受損失,但不至於破壞到集體經濟;如侵佔集體所有的一般共有物並且量很大,集體組織和集體成員的物權與經濟也會遭受損失,不至於破壞到集體經濟,但有可能重創集體經濟的發展。
按份共有制或者共同共有制中,侵佔共有物的,或者分割、轉讓、出讓、贈與財產不當的,輕則損害共有關係,重則破壞共有關係。合夥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共有制中都會遇到這樣的情形。各種共有制對於共有物,應當分為重點保護與次重點保護、一般保護幾個類別與檔次,既要重視個別保護,又要重視差別性保護。
誠然,即使是對於一般共有物的保護或者其他物的一般性保護,肯定會有量變質變的過程。好比螞蟻啃骨頭或者螞蟻搬家,日積月累以及漸進的過程,就是量變質變的過程。
應當指出的是,不同的共有制就有不同的共有物,有不同的共有物就有不同的物主與物主權。他們在經濟社會中分工不同,所處的社會環境與物權地位不同,所適用的法律要件、合同關係與物權效力就不相同。
確認、保護和規範、調整各種共有制、共有權與共有物,對於深入研究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及其佔有效力,是有很大幫助作用的。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於每一種有權佔有、無權佔有及其佔有效力有不是規定得那麼仔細,很多內容需要依靠物權法理學、佔有關係學等方面的理論知識來補充說明。
關於佔有方面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以及人事關係等,是種類繁多而複雜多樣的,而物權法中總共才5個條款。要真正弄懂其精神實質,可能需要幾十萬字來加以解析。
關鍵在於,要運用系統工程原理和宏觀物權法來正確對待各種共有物。當微觀物權法不能滿足現實需要時,得啟用宏觀物權法的法理邏輯來解剖麻雀。
二、具體分析
以下幾類共有物應當作適當的區分。
第一,城鎮集體的不動產共有物不同於農村集體的不動產共有物。
城鎮集體佔有的土地與農村集體佔有的土地,均作為兩種集體的專有物對待,法定佔有優於合同佔有。即使如此,仍然有些不同的地方。
其一,城鎮集體佔有的土地是國家劃撥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基本上是有償使用的,故該集體的土地佔有權不是自主佔有權。城鎮集體的房屋、建築物底下的土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法定的宅基地佔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比較容易地轉讓房屋、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其二,農村集體佔有的土地是國家法定佔有的土地,其土地共有權(統轄權)是集體的,基本上是無償使用的,故該集體的土地佔有權是相對自主的佔有權。農村集體的房屋、建築物底下的土地使用權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太容易轉讓房屋、建築物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宅基地和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不能對外隨便轉讓。
其三,如果說,將城鎮集體佔有的土地也作為共有物對待,那麼,與農村集體佔有的土地的共有物相比,物的使用價值與物權化方向是不相同的。前者的使用價值大但佔有權人物權地位低,後者的使用價值小但佔有權人物權地位高;前者的土地用途基本上是單一的,後者的土地用途基本上是多元的;前者所佔土地面積是很小的,後者所佔土地面積是很大的;前者的物權變動不用很多的制度物權法來調整,後者的物權變動需用各種各樣的很多的制度物權法來調整。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第二,業主的共有物不同於農村集體的共有物。
其一,業主的共有物,是業主區分建築物中分離出的共有物。物權法規定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分為二的:業主對建築物的住宅、經營性用戶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很多時候需要以合同關係來確認佔有關係。就是說業主的共有物不是專有物,而專有物不是共有物。農村集體的土地,既是共有物也是專有物,其餘共有物才是一般共有物,法定佔有優於合同佔有。
其二,業主的共有物,所取得的途徑基本上是通過貨幣交換的辦法「後天」式得來的,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佔有權是「房地合一」的,物權生態環境基本上是封閉式的,地上權、地面權、地下權與地役權連鎖的權利。農村集體的土地,是國家欽定的無償使用的佔有物,是「先天」式佔有的特權,農用土地不一定是地上權、地面權、地下權與地役權連鎖的權利,視情況而定。
其三,業主的共有物,可以認為是半共半私的私有共有物,以生活資料的用途為表徵,是業主小團體的公私兼顧性質的共有物,基本上傾向於私有制物權共同體。農村集體的土地,以生產資料為主要用途、以生活資料為次要用途,完全是共有性質的共有物,基本上傾向於公有制物權共同體。
第三,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不同於農村集體的共有物。
其一,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是客體與主體更小所佔有的私有化共有物,正如業主共有物那樣,共有物不是專有物,而專有物不是共有物,一般不需要以合同關係來確認佔有關係。農村集體的土地,既是共有物也是專有物,其餘共有物才是一般共有物,法定佔有關係優於合同佔有關係。
其二,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基本上是世代相傳而分別佔有的,佔有關係物權化方向主要由婚姻法、繼承法來保護和調整,一般不用特別法來保護和調整。農村集體的土地制度,刷新了新社會的傳承製度,打破了舊的傳承製度,不能隨便買賣,家庭繼承有限的土地使用權,是受農民身份權和農用土地使用期等佔有關係條件限制的。
其三,家庭或者家族共有物,可以認為是私有化的共有物,私有物權傾向比業主共有中的私有化物權傾向更勝一籌,以生活資料或者生產資料的所有權私有化為表徵,基本上傾向於個人化制物權共同體。農村集體的土地共有制,以生產資料為主要用途、以生活資料為次要用途,完全是共有性質的共有物,基本上傾向於公有制佔有關係的共同體。
第四,一般共有物不同於其他的共有物
一般共有物,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共有物,主要指集體、業主、家庭、夫妻之間的一般共有物。共有制和私有制中的一般共有物分佈數量最為廣泛,物權性質相對活潑,較少受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的干預。實際上,一般共有物基本上限於物權價值較小動產共有物,而專有、專控共有物的物權價值較大,往往涉及到不動產共有物,較多受受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的干預。這是一般共有物不同於其他的共有物的最大特點。
1.從定義上分析一般共有物與其他共有物的區別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能夠進入流通領域,成為大眾化可利用之物。依據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即可進行合法的貨幣交換或者物權交換,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或者信託關係、法鎖關係可以證明共有物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的可適性程度。
此類共有物以物的效用與使用價值為中心進行保值增值,屬於普通檔次的共有物。貨幣交換或者佔有關係移轉時,按照經濟法則可相對地弱化所有制佔有關係法權成分,從而突出佔有關係的法權地位。
專有共有物,指共有人基於制度物權法而相對固化的一類佔有物,集體的共有人對於土地類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能是法定的權能,且為大宗自然物的先占特權。
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正常與否,首先需考量此類共有物的自然屬性,然後考量共有人專權與放權的可適性範圍。某些重要的或者特殊的專有共有物,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列為專屬共有物,提高佔有控制等級,用以固化佔有權與利用權。
農村集體某些重要的不動產之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可以永遠不變更、轉移與消滅,這是由專有共有物佔有控制等級提升到專屬共有物佔有控制等級。
專控共有物,指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以及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設施和其他的不動產和動產。除此之外,居民小區業主的專控共有物,指業主共有並日常生活必需的供電、供水、供氣、供暖、供室內外通行公路或電梯、供防空設施、需役地與供役地等不動產和動產。
家庭之內的專控共有物可參照居民小區業主的專控共有物實行。
2.從法系和優先權上分析一般共有物與其他共有物的區別
普通物權法中,一般共有物的佔有人沒有法定的優先權,沒有先佔先得權,主要依靠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業主關係、家庭關係、夫妻關係來取得一般共有物的佔有權,維持一定的佔有關係。
一般共有物的原始取得是有償取得的,儘管現實取得中有分配取得的成分。
專有共有物的佔有人對於土地資源有法定的優先權,甚至於是無償取得、無償佔有的優先權,並且受普通法、特別法的雙重保護,尤其是受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的特別保護和長達數十年的定向保護,在各種佔有物中顯得非常特殊。
專控共有物的佔有人對於共益類或者公益類財產有一定的優先權,但一些基礎設施是投資取得、專門佔有的優先權,部分財產如無償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屬於專有共有物的佔有權,故專控共有物與專有共有物是性質交叉的共有物,但應當將它們與一般共有物區別對待。
擔保物權法中,一般共有物完全換了一副面孔,成了動產質權、動產留置權的寵兒。擬定動產集合抵押中,肯定大量存在一般共有物。物權法、擔保法中並不怎麼關注一般共有物,因為這是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中的細枝末葉。
現實生活中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是罕見的,即使是這樣,背後還有家庭共有和夫妻共有等共有關係。擔保物權法變更了佔有人與佔有關係,物權化方針是逆時針運轉的,原佔有人要變成非佔有人,原非佔有人要變成佔有人,只有這樣擔保物權都是有效的。
專有共有物和專控共有物有許多物是不能成為擔保物權對象的,土地所有權是禁止抵押和轉讓的,無償使用的土地佔有權和集體的關鍵財產是限制擔保、轉讓和流通的,雖然物權價值較高,仍然不能如一般共有物那樣生動活潑。共有物中的無權佔有,很多可以從擔保物權法的規定中反映出來。
制度物權法中包括政策物權法中,主要是考核原佔有制的一些原則的實行,相對地穩定佔有制、佔有權、佔有關係和佔有人,其中穩定集體共有制是既定方針和首要任務。
一般共有物就是不限制流通的平常物,為了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或者交易上的需要,可以讓一般共有物在各個所有制的佔有人之間交換或者流通、分配、消費,故制度物權法是將一般共有物作為最低限制等級來規範與調整的。
制度物權法理所當然地對於專有共有物和專控共有物進行限制,專地專用制度、集約用地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制度、共益或者公益財產特殊保護制度等制度,與集體的優先發展權制度、土地資源的優先佔有權制度、集體成員的民主集中制制度等制度相配套,從專有共有物和專控共有物上來重點保護集體共有制,使得集體經濟安全地、穩定地向前發展。
各種共有物有不同的物權屬相,對於合同關係和法律關係的關聯程度是有所區別的,有些複雜的問題單靠普通物權法來解析是不能達到目的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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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種共有物的比較,此處系指集體、業主、家庭、夫妻等共有人在不同共有制及其物權環境中的比較,專有、專控與一般共有物的比較,一般流通領域的與限制流通領域的、禁止流通領域的各種共有物的比較,自物權人所有共有物與他物權人佔有共有物的比較,對內共有關係與對外共有關係的比較,以及各種佔有條件、佔有權利、佔有形式、佔有態勢、佔有關係、佔有效力與佔有責任、佔有保護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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