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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86...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6-2-1

    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

    一、基本概念

    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系指一般共有人共有的財產以及權利,被共有制、共有權和一般財產保護請求權所約束,需要以專門化的辦法強化保護,不能跟民事專有人那樣隨意交易與處分,保證維持物的存在價值與使用價值,平衡共有人的現實利益與遠景利益,防止對於共有物的不當處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權損失。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以及相關的權利容易進入流通領域,成為大眾化可利用之物。此類共有物,在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等領域中容易流通,侵權人亦容易以各種「合法」的外衣掩蓋非法的佔有,無權佔有、惡意佔有、瘕疵佔有、過失佔有、隱秘佔有甚至於鯨吞豪奪等非法佔有行為花樣百出,對於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損失。因此,雖然是一般共有物,同樣需要進行物權化保護,利用集體共有財產防火牆或者私人共有財產防火牆來預防與制止各種侵權行為。

    依據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即可進行合法的貨幣交換或者物權交換、財產交換,當事人的合同關係或者信託關係、法鎖關係可以證明共有物的取得、變更、轉移與消滅的可適性程度。

    此類共有物以物的效用與使用價值為中心進行保值增值,屬於普通檔次的共有物。貨幣交換或者佔有關係移轉時,按照經濟法則可相對地弱化所有制佔有關係法權成分,從而突出所有權佔有關係的法權地位。

    如果採取「兩分法」來區分,將共有物劃分為專有共有物與一般共有物之後,顯而易見,除了專有共有物之外,就是一般共有物的了。但這並不意味著一般共有物非得要進入流通領域才行,只能說明能夠輕易地進入流通領域成為大眾化利用之物。

    所謂物權化,亦即對於一般共有物進行有針對性的格式化保護,不同於一般性的保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共有人的約定,將一般共有物作為日常保護的對象,將共有權人及其共有權、共有制、共有關係進行物權化保護,提高物權保護的水平,平衡各共有人的共有關係。

    所謂一般共有物,主要指的就是動產共有物,與其他所有制的流通物一樣,通過交付生效主義的制度與辦法進行公示,動產的抵押、質押與留置依擔保物權法的辦法進行物權化調整。

    同樣是一般物,共同佔有與單獨佔有的效力與形態肯定是有很大差別的。以佔有人的人數為一人或數人為標準,佔有可分為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一人對於物所為的佔有,為單獨佔有;數人對同一物的佔有,為共同佔有。單獨佔有人可以獨立自主地處分自己之物或者權利,共同佔有人需要共同處分所佔有之物或者權利。

    其中,共有份額的共同佔有人分割財產時,從嚴控制處理程度大於按份佔有人分割財產時的程度。按份的共同佔有人可以相對自由地退出共有關係圈子,共有份額的共同佔有人不能自由自在地隨意退出共有關係圈子。所有權之共同佔有是如此,他物權人之共同佔有同樣是如此。

    現行的《物權法》規定,專注於所有權之共同佔有之規定,關於他物權人之共同佔有之規定已經省略了。因此,我們在普法、學法、用法、執法時應當融會貫通,舉一反三,全面理解與實行《物權法》的精神實質。

    綜上所述,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在對外關係和對內關係上,都要進行物權化的整體保護,不能只顧一個方面的物權化保護。很多時候堡壘是從內部攻破的,共有人的內部管理、自我約束更加重要。

    二、主要特徵

    一般共有物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第一,沒有先占特權。

    先占特權,亦即先取特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像對於特定的物進行取得與佔有相關特權的確定,並不需要以合同關係與貨幣交換的方式確定共有人的佔有權利,而是以無償援助的先定佔有賦予共有人以先取特權,並排除他人的物權干涉。如集體共有的土地佔用權就是法定的先占特權,是對於農村集體的一種物權化傾斜方式。共有人沒有先占特權,共有人關於一般共有物的後天佔有權就是屬於這一類普通的物權。

    沒有先占特權,即促使共有物能夠無障礙性地流通與移轉,其物權化調整不僅僅以成文法為其基準,必要時需要將習慣法作為補充條件。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有許多沒有規定過的,應當參照習慣法的辦法來實行。合同關係裡面的許多內容,就有習慣法的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法官可依據當地的某些公平合理的習慣來加以確認與調整,行使自由裁量權。

    第二,多數是可流通物。

    可流通物,是可供生產、流通、交換、分配、消費的標的物,物的用途不同,所適應的對象也不同。物的流轉速率(物的利用率)直接影響到資金流量的速率(資金利用率)。物的流通伴隨著物權的變動與資金的流通,通過相應的運作過程,充分發揮物的效用,是物的趨利性功能的再現。多數一般共有物是能夠進入流通領域的,所面對的交易對象是形形色色的,並不一定要在本共有制系統內和本區域內流通。共有財產要實現保值增值,需將死物變活物,需避免機械磨損與精神磨損,需在市場競爭中保持旺盛的活力,需依據經濟法則和物權法原則進行規範化調整。

    不可流通物,分為相對型和絕對型兩種形式。

    相對型不可流通物,是指共有人需要適當保留的物種。如集體企業的機械設備是企業的核心財物,是能夠出賣的,但應當是不到萬不得已情勢下才出賣,有處分權是個非常態,無處分權是個常態。

    絕對型不可流通物,指法定的不得生產、銷售、交換、流通、分配與消費的特定物種。如有毒有害的食品、化妝品和毒品等等,無佔有權或處分權永遠是個常態。

    第三,多數是動產物種。

    動產物種,是人們的生產生活中應用最廣泛的有形物或無形物。因為此類物的佔有形式不是法定固定的,不能如土地所有權、佔用權那樣的固化起來。對於共有人和其他人都沒有先占特權,並且多數是可流通物,而動產標的物具備了種類多、可流通、易移轉、易消費和一般不受制度物權法限制等特性,自然成為一般共有物的主體力量。

    第四,信託管領物。

    集體共有與業主共有的一般共有物,因共有管領權為多人組成,需實行經理人管領負責制或業主委員會管領負責制。在這一點上,與專有共有物的管領模式是一樣的。

    物權法並不刻意突出共有制,並不是說共有制不起作用,只不過是在某些地方根據需要省略了共有物主體的一些內容而已。共有制之信託管領制是個分工負責的制度,一般共有物的對內管理、對外交易等物權化活動,須通過這個信託管領制度來執行,信託管領物是共有物,不是信託管領人一個人的財物。處分共有物並遇到大事時,應當由共有人代表2/3的人通過。因此,信託管領制是個民主集中制。

    第五,適當突出佔有權的地位。

    一般共有物於正常流通時,需相對地弱化所有製成分而加強所有權成分。所有制與所有權可以認為是對立統一的物權化事物。一般共有物為共有權人的共有物,共有物的主體確定以後,他們所面對的物與物權交易的種種問題。

    物權運動由此及彼地發展,對外執行時不再唯所有制論,而是依佔有權的法理來統一物權化秩序,即物權化時突出佔有權的地位。這就是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本質上不同的地方。

    制度物權法是要突出所有製成分的,因為共有物是非常重要和共有人優先佔有之物,必須經常注意將物權的主體與其他的物權主體區別對待,以保障物的交易安全。

    普通物權法適當突出所有權的地位,為的是交易順利與交易公平,因為不附帶對某一所有制的人優先照顧的義務,雙方亦無優先佔有權,所面對的是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和公平競爭的態勢,故需適當突出佔有權的地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佔有物(一)國家專屬佔有物(二)國家專控類特種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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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系指一般共有人共有的財產以及權利,被共有制、共有權和一般財產保護請求權所約束,需要以專門化的辦法強化保護,不能跟專有人那樣隨意交易與處分,保證維持物的存在價值與使用價值,平衡共有人的現實利益與遠景利益,防止對於共有物的不當處分而造成意外的物權損失。

    一般共有物,指共有人的有形物或無形物以及相關的權利容易進入流通領域,成為大眾化可利用之物。此類共有物,在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等領域中容易流通,侵權人亦容易以各種「合法」的外衣掩蓋非法的佔有,無權佔有、惡意佔有、瘕疵佔有、過失佔有、隱秘佔有甚至於鯨吞豪奪等非法佔有行為花樣百出,對於其他共有人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損失。因此,雖然是一般共有物,同樣需要進行物權化保護,利用集體共有財產防火牆或者私人共有財產防火牆來預防與制止各種侵權行為。

    共有關係的責任人帶頭違反法律規定、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侵佔、鯨吞、私分、瓜分、哄搶、截留、挪用、破壞共有財產與權利,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性質嚴重和影響很大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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