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8-2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指依據物權法理學運用精細的辦法推斷出的新型物的佔有體制與佔有機制,充分反映出所有制變動所造成的佔有權變動以及物的佔有體制與佔有機制的動態平衡、物權模式運程,彰顯合有物、合有制之物權化保護的新境界。
合有制及其佔有關係的一大特徵是,其相對忽略了原有的所有制,看重了投資所有制,非常規式趨利、爭取利益最大化是其最顯著的特點,目的在於通過合作化、共有化來達到利益共享化的目的。
合有制的主要特色,是人為的、意定的雜交所有制和雜交共有制。除了同一所有制集合而保持本色以外,其他的集合所有制均可改變所有制的基因與染色體。共有制規模上僅次於法定的共有制即集體所有制,但經濟效益方面往往優於集體所有制。因為合有制是經濟上優勢互補的集團共有制,一般表現為強強聯合式、實力雄厚的經濟共有制,因此比單一共有制之集體所有制往往更有發展勢頭。
合有物與合有制的物權化方針,是對於橫向集合的同質化的合有制和縱向集合的雜交的合有制、以及自然人合夥形態的合有制進行全面的應確認盡確認、應保護盡保護、應調整盡調整,從其發現、發生、成立到確認、保護、利用、限制、調整、變更、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的每個環節與每個過程,其他法律解決不了或者未解決的問題,可由物權法理來解決。
合有,就是合夥佔有、合同佔有或者合作佔有、混合佔有,以按資分配為主、按勞分配為輔,與非投資型所有制的分配形式不同。因為全民、集體所有制是按勞分配為主的主導型財產佔有體制。
合有物,即混同雜交集合體制佔有的物,是指不同界別或者不限定何種所有制的投資權人聚合在一起,合夥擁有的某些投資產權物。投資產權物,主要是指股權、股票、股份和投資額所搭載的不動產、動產標的物,包括金錢之物、信託之物、擔保之物及其他有形物或無形物,為合有人所管領、利用,實行財產信託管理與自主分配,合作實現財產保值增值的目標。有形物指通常所說的各種不動產與動產。無形物包括知識產權和派生物、一定價值與交換價值的指示物(包含權利)。
所有制變動是整個物權體系、物權板塊的物權變動,是系統物權法或者宏觀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權變動,卻與傳統物權法或者微觀物權法上的物權變動有著不同的意義。從佔有權到所有權、共有權和所有制,都會發生系統性、整體性的變動。
因此,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是一種非常嚴重、非常複雜的新課題,從政治經濟學、社會人文學到物權法理學,都會面臨著十分嚴峻的考驗。
通常所指的物權變動,實行的是一物一權主義規則,某一物權人與某一物發生的物權變更、轉移、消滅的情勢,主要是指「減物權」式或者「除物權」式的變動,經濟學意義上的變動是為其次,物權學上的變動才是主要範疇,專有物權的變動與共有物權的變動均包括在內;
此處所指的變動,實行的一類物多權主義規則,某類共有人與某幾類共有物發生的物權合併式變動,主要是指「合物權」式或者「加物權」式的變動,主要集中於經濟學意義上的變動,物權學上的變動是為其次,共同專有物權的變動與共同共有物權的變動均包括在內。
2、合有制
合有制,全稱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質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樣性質的所有制累加起來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業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資權、收益權、分配權和處分權卻不是完全一樣的,集合前後的性質、經營範圍、勢力範圍等也是略有差異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為雜交所有制、雜交式集合所有制,系指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所有制主體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共有制在內,是合有制的一種主要類型之一。是改革開放以來新興的自由經濟體制,多以股份制、合夥制、合作制組成的國內企業或者中外企業之混合經濟聯合體,一般表現為按份共有的物權形式,間或表現為共同共有的物權形式,占份額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動權、主導權、主管權等權利。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優點在於,可以實行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橫向聯繫與縱向聯合,以便於整合投資資源、產業資源和市場資源、商品資源,充分利用人力資源、科學資源、物力資源以及自然資源,有利於企業之間優勢互補和提高市場競爭力,並有利於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缺點在於,由於從純所有制嬗變為雜交所有制,所有制關係、所有權關係和佔有權關係、共有權關係會變得複雜,容易產生公權私化、共權私化或者私權複雜化等負作用,對於確認和保護共有制、共有權、共有關係等會發生困難。當混合所有制的共有人數量很多時,常常容易發生物權矛盾與經濟糾紛,處理起來也相當的棘手;公共所有制與私人所有制進行混合式共有後,也會對於原有的本色的所有制性質發生變化,很有可能因為追求經濟效益而降低物權效益;民族所有制與外國企業所有制進行混合式共有後,稍有不遜就會動搖民族經濟的主權地位,削弱民族經濟的基本力量,甚至會釀成經濟依賴化甚至「經濟殖民化」之類嚴重的後果。
合有物物權從佔有成立到確認、保護、利用、限制、調整、變更、轉移與消滅或者整合、融合的每個環節與每個過程,也應當區分包含與不包含優先權兩個不同的類型。
一般而論,合有制中是不具備類似於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對於自然資源法定佔有的優先權的。但從以上兩個所有制中捎帶來的優先權,就成為合有制中的優先權了。合有制中的優先權是單獨行使或者是共同行使,目前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絕大多數情勢下是共同行使了。
全民所有制企業或者集體所有制企業無論是橫向聯合或者是縱向聯合,以其土地使用權入股的應當作價入股,並且應當參照當時當地的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來合作。但是,全國許多地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出現了急功近利草率從事的行為,甚至於出現了公然違法亂紀行為,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給予免費的土地使用權,這在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都出現過這種情形。這是不符合國家的土地政策規定的,地方政府或者地方企業的這種做法是無效的。
公有物、共有物、私有物和其他的合有物均可實現縱橫捭闔的聚合利用形式,依法變成現存的合有物。純粹的合有物是完全合有制形態的產物,混合的合有物是雜交合有制形態的產物,兩種合有物名義上是一樣的性質,實際上卻有細微的區別。
合有物的佔有形式,一般為股份投資人佔有或者合夥投資人佔有,實行職業經理人信託管領制度,以保證財產的保值增值並公平合理地分配財產。其中,中外合資佔有形式比較突出,要注意過時的優惠政策不能再實行。自從2007年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以後,內外資企業適用於統一的稅率,不再適用於「免二減三」共五年甚至於更長的優惠政策了。關於招商引資的獎勵政策,全國需要實行統一的獎勵制度。關於這方面的問題,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合有物的佔有制度,不完全是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合有物佔有關係的有效性,不光是要從當事人的合同關係中反映出來,只要是與制度物權法有關聯的,最終結果還需要由專門的制度物權法來檢驗與判斷。
投入與產出的投資型佔有形式,是合有人主要的物權化特徵。合有人的物權化依據,主要取決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所賦予的法權地位,良好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是保障合有關係向善的必要途徑。
合有物的物權化運動,主要特徵是最自由的資本化運動。合有人所佔有的財產,可以即時佔有即時處分包括短時分配,是一種特定的物權所有制與分配製度。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奠定了民事主體平等的一般原則。其核心作用在於,對國有財產(公產)、集體財產(共產)、股份財產(合產)和私有財產(私產)、其他物權主體的財產應當給予平等的保護,誰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權利。
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法等法律、法規從民商法角度承認了合有制和合有物的存在價值,並成為僅次於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而優於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的第三股所有制和第三類物權主體。
按照羅馬法的定義,約定的佔有為心素的佔有。心素即意思,或者說是約定的意思,行為人為本身的主觀意念或心理所驅使,佔有物具有意定的內涵。心素的或者約定的佔有不限於所有權中的佔有,唯所有權中的佔有突出些而已。合有物與合有制及其物權化,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決定的,符合羅馬法心素佔有的基本原理。
事實的佔有為體素的佔有或者事實要件存在的佔有,行為人對實體物件的掌握控制為內涵。合有物與合有制及其物權化,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要件,是不以人們的意志這轉移的客觀存在,這也符合羅馬法體素的佔有的基本原理。
關於合有制的論述,詳見《合有制》一文的專論。
二、合有物物權化
合有物物權化,亦即合有人主導下的集合所有物物權化,就是機會主義的合作化和合有物佔有的混同化。在淡化所有制的情勢下,突出了共有制保護,突出了集合所有權保護、集合佔有權保護、集合共有權保護和股權保護、管理權保護、產品分配權保護等,是集合式、縱深式、廣譜式物權化保護。
所謂物權化,就是將合有人、合有物、合有權、合有制、合有關係等統一進行物權化設置,加強物權保護措施,平整共有關係,平衡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地保護各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集合所有制和所有權人健康發展、正常運行。
經濟學和債權法的理論基礎在於保護債權,而債權是有訴訟時效限制的。物權學的基礎知識在於確認與保護物權,當合有物、合有人、合有權、合有制和合有關係進行物權化設計以後,一是確認與保護集合所有制的正常進行,二是將沒有訴訟時效限制的物權進行特別保護,從而達到合有物物權化的目的。
合有物物權化方針,亦即合有制物權化方針、合有關係物權化方針,是合有權保護主義和經濟發展中心論。經濟發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這與全民所有制的物權化方針是有所區別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利益中心論,公益事業與自益事業兩種職能是混合在一起的,並不一定追求利潤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經濟發展是第二位的。
合有物的主要對象是金錢之物或者股權之類的權利,其次是不動產和動產之物(有金錢價值之物)。啟動和延續投資產權是以資金運動為核心的經濟活動,以實物投資是個輔助性的形式。合有物的產權與物權化保護,僅僅依靠物權法來實行是遠遠不夠的,大多數情形下需要依據經濟法的規定來進行物權化規範與調整。
合有物的有權佔有,可以從合有物的物權化指針上反映出來。至於合同關係對於有權佔有的決定作用,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只不過是個普遍性的要求。民商法的規定對於合有人的行業准入、經營活動等重要事項是有一定的限制性條件的。
本法本條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強調所有的佔有關係必須是合法的佔有關係。
合有物與物權化的重點如下。
1.合有制的行業准入制度
合有制是個產權交易十分活躍的物權經濟體,在市場因素的催化下,常常是由以商品交易為中心過渡到以產權交易為中心的軌道上來。合有物與物權化的合法性認定,首先是對照合有制的行業准入制度來認定。
簡單地說,合乎這項制度的不排除確認合有人的佔有權,否則就排除確認合有人的佔有權。
產權交易的積極作用是優勢互補,以優勢企業與優勢資源帶動劣勢企業與劣勢資源的感應發展,充分發揮資源的綜合利用率,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產權交易的消極作用是容易產生惡性競爭與不平等交易行為,甚至於危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國家設立合有制的行業准入制度,為的是權衡輕重利弊,維護國家的經濟秩序,實現宏觀經濟的均衡化發展,公平合理地保護投資者的產權利益。
關於合有制行業准入的產權制度,指對內資、外資特定的行業准入制度,這項制度是一個不斷推進與完善的過程。
第一種情形,對於各種所有制的當事人進行工商從業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如經營危險化學品、從事特種商品進出口行業等特許行業的資質審查與跟蹤管理,上市公司、建安公司、房地產公司、直銷公司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對於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市場以及涉嫌行業壟斷或股權控制、影響民族企業發展或國家經濟安全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是完全必須的限制或禁止措施,每個國家都有同樣的合有制的行業准入的產權制度,中國也不能例外。
第二種情形,對於特定所有制的當事人進行工商從業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如私募基金機構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國有銀行可以經營此項業務,其他體制與其他行業需要特許批准;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和再保險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與前項的管制條件是一樣的需要特許批准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證券交易管理部門的資格審查與跟蹤管理,是完全必須的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三種情形,對於特定標的物的佔有權進行專業保護。如國家所有或者集體共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類標的物,是專物專用和專權設置的的產物,採取自物權一物一權主義制度,其他人只能是作為他物權人享有佔用權。這裡面包括行業准入制度和特定的物權化保護制度,先取佔有物權的主體客體是統一而固定的,合有制或者其他無關的物權集合體不得染指。
2.經營活動等重要事項
關於有權佔有以及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和合同關係等,發生****形式與物權爭議的,多數發生在當事人的經營活動中,尤其是存在於所有制混雜的合有制糾紛中。不僅是來自外部環境的糾紛,來自內部環境的糾紛也超多,因為混合所有制比單一所有制更加複雜,故其佔有關係也更加複雜多樣。
合有制的經營活動,有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兩種表現形式。前者是資本化運動與商品化運動的統一體,後者純粹是資本化運動的經濟體。各種法律歷來是保護合法的經營活動的,一切不合法的經營活動是從來不會受法律保護的。合乎這項制度的不排除確認合有人的佔有權,否則就排除確認合有人的佔有權。
其經營活動是合有物與物權化的重要標誌。所適用的法律,商法的份量大於民法的份量,行政經濟法的份量大於商法的份量。物權法作為民法的一種法律,所對應的法律條款是相當的薄弱的。所謂有權佔有、合有物與物權化,必須擴大視野、擴大適用範圍、擴**律關係。
正確的政治路線與物權化方針,應當是在一般流通領域中適當允許所有制的變動與共有制的改動,但是決不能放縱所有制的變動。對於混合所有制的發展,應當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發展。
憲法規定、物權法重申,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國民經濟、民族經濟科學發展、協同發展之根本方針,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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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指依據物權法理學運用精細的辦法推斷出的新型物的佔有體制與佔有機制,充分反映出所有制變動所造成的佔有權變動以及物的佔有體制與佔有機制的動態平衡、物權模式運程,彰顯合有物、合有制之物權化保護的新境界。
合有制,全稱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質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樣性質的所有制累加起來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業國有企業和地方國有企業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資權、收益權、分配權和處分權卻不是完全一樣的,集合前後的性質內容、經營範圍、勢力範圍等也是略有差異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為雜交所有制,系指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所有制主體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共有制在內,是合有制的一種主要類型之一。是改革開放以來新興的自由經濟體制,多以股份制、合夥制、合作制組成的國內企業或者中外企業之混合經濟聯合體,一般表現為按份共有的物權形式,間或表現為共同共有的物權形式,占份額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動權、主導權、主管權等權利。
合有物物權化方針,亦即合有制物權化方針、合有關係物權化方針,是合有權保護主義和經濟發展中心論。經濟發展是第一位的,所有制本色是第二位的。這與全民所有制的物權化方針是有所區別的。全民所有制的物權化方針,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國家利益中心論,公益事業與自益事業兩種職能是混合在一起的,並不一定追求利潤最大化,所有制本色是第一位的,經濟發展是第二位的。
正確的政治路線與物權化方針,應當是在一般流通領域中適當允許所有制的變動與共有制的改動,但是決不能放縱所有制的變動。對於混合所有制的發展,應當是有序地、理性地、逐步地良性發展。憲法規定、物權法重申,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是國民經濟、民族經濟科學發展、協同發展之根本方針,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