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8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84-2-2
共有制
一、基本理念
共有制,系指所有權式共有制或者佔有權式共有制,是經濟社會、物權社會、人文社會和法制社會普遍存在的佔有形態。全面規範與安全調整共有制的佔有關係,是一個廣泛而深遠的課題。
除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數十種常規性佔有形態以外,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內部佔有與外部佔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佔有形態是其主要特點之一。
所謂共有制,一是指按照特別優先權規定的共同所有制,二是按照自然法劃分的共同佔有制,三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共同佔有制,四是按照人事關係或者親緣關係形成的佔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佔有制,會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與佔有效力。
1、按照特別優先權規定的共同所有制
按照特別優先權規定的共同所有制,是特指城市與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主要是鄉村的集體所有制。
城市集體所有制經過30多年來的改制已經面目全非了,多數特別優先權已經被取消或者被縮減了,共有物的佔有體制上已經向私有權方面傾斜。
鄉村集體所有制,仍然對於佔有土地等自然資源享有一定的特別優先權,各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法定的土地佔有權,已經有許多農村集體經濟超過了城市集體經濟。由於農村承包制和集體企業改制等原因,已經弱化了公有製成分,下降為共有制體制。但是,在各種共有制體制中,以所有制而論,仍然是公有製成分最高的一類共有制。因此,從政治經濟學角度考量,仍然稱之為「公有制」;而從物權法理學考量,準確地說就是「共有制」。
2、按照自然法劃分的共同佔有制
按照自然法劃分的共同佔有制,系指合夥共有、業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傳統的常規式共有制。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新興的共同佔有制,如集合、混合所有制或者股份共有制,有同一所有制和非同一所有制的共有制。
所謂自然法,亦即與成文法不同的存在法,即使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卻是實實在在的法律對象,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其反映人類思想的理性,表現出大家可以接受的行為方式。其思想內容的核心,是強調自然理性對人類本身的約束與指導作用。有許多成文法是在自然法基礎之上進行統一規範的,但成文法並沒有照單全收,而是有選擇或者有重點地收下一些付諸明文規定。
如中國物權法第6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規定部分的業主共有制與共有權;第8章共有,是籠統規定的共有、共有權、共有制、共有關係等,沒有具體規定哪些共有、共有權、共有制、共有關係等。雖然對於哪些共有制等沒有具體規定,人們完全可以自然法的理性來正確對待它們,不能隨意否定它們的存在價值與特定的法律效力。
3、按照合同約定的共同佔有制
按照合同約定的共同佔有制,系指佔有權人對於有關物的佔有依據書面合同的約定或者其他契約方式的約定,形成物權式佔有或者債權式佔有、權利式佔有等佔有形態,在遵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共有關係。
嚴格地說,此類共有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共有制,而是法律放權與調整的共有制。物權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僅作原則性、指導性規定,不作具體規定,不贊成給予合同的任何一方以任何的特別優先權,也不允許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而損害國家、集體、私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此類共有制,主要流行於一般流通領域可交換的有形物、特定的無形物和特定的權利而成立佔有關係,限制流通領域個別可交換的有形物、特定的無形物和特定的權利或許可以作變通處理而成立佔有關係,禁止流通領域的肯定是不行的。
按照合同約定的共同佔有制,定然產生意定共有權。
意定共有權,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依據合同約定對某物共同佔有之權利。
所謂意定,是指基於意思自治主義精神的約定。在法律沒有限制的前提下,自主佔有人、他主佔有人、自己佔有人、輔助佔有人等,都可以選擇普通物權佔有式、擔保物權佔有式以及制度物權式意定共有權。
物權法第241條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說明了按照合同約定的有權佔有與共同佔有制至關重要。否則,就無法鑒定其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程度,難以推定其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數十種常規性佔有形態,難以推定其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內部佔有與外部佔有以及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佔有形態,難以推定其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等佔有形態,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等重大事項也難以確定,對於佔有權人和共有制、共有關係等是很不利的。
4、按照人事關係或者親緣關係等形成的佔有制
按照人事關係或者親緣關係形成的佔有制,系指各個單位、各個業主、各個家庭、各對夫妻等,按照人事關係或者親緣關係自然形成或者按照規章制度形成的佔有制。
這是一種無處不在的常態化的共有制,非趨利性佔有、扁平化佔有、密切性佔有、長久性佔有以及信託式佔有、中介式佔有佔大多數比例,以佔有權式共有制為其代表作。因為主要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消費型共有制,與所有權、收益權、處分權或者質權、留置權等式樣的趨利性共有制有很大的差別。
傳統物權法的各種佔有制,都是財產權型佔有制,言必稱財產權。倘若換位思考,我們就會有新的思考、理念與收穫。
譬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財產,既是全民所有的財產,又是每個單位憑借人事關係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和無償佔有的財產,並且自然形成了單位共同佔有制。況且他們所佔有的財產都是禁止流通、個別的嚴格限制流通的財產,他們的佔有權都是非趨利性佔有權,不能與經濟領域趨利性的共有制相提並論。
業主、家庭、夫妻等共有形態,是根據鄰居關係、親緣關係、人緣關係等成立的。他們所佔有的財產都是限制流通或者一輩子不流通的財產,他們的佔有權同樣都是非趨利性佔有權,同樣不能與經濟領域趨利性共有制相提並論。只有在業主的財產發生物權變動時,在家庭解體、夫妻離異及其他物權變動時,在發生財產繼承、贈與等需要以財產權表示時,才能與經濟領域趨利性的共有制相提並論。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如此,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在權利檔次與佈局上,是優先權優於專有權、共有權、繼承權的,專有權優於共有權的,共有權優於繼承權的。
比如,同樣是一套房屋,權利人享有繼承權的會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共有權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繼承權訴權是一種普通財產債權,共有權訴權是特定的物權,同樣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護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5、共有制的實行
對於共有制的實行,包括法定共有制與意定共有制的實行。
法定共有制,主要是從所有制關係法對共有物與共有權進行規定的,其次是從所有權關係法對共有物與共有權進行規定,至於從他物權關係法對共有物與共有權進行規定是比較少見的。
意定共有制,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共有制,對於佔有權、佔有關係、佔有結果等都可以自由設立或變更,也不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來實行。無論是自物權人或者是他物權人,都有權自由選擇或變更甚至消滅佔有權、佔有關係和佔有結果,所有權式佔有與非所有權式佔有、變更共同佔有或者按份共有等,權利人自由選擇的餘地很大。
二、一般認識
1.共有制
對於共有主體的看法不同,也會有一些不同的說法的。制度物權法側重於所有制的,僅僅明確規定城鎮與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共有制,其他的共有制忽略了。一般物權法側重於共有權,應當說也將其他的共有制包括進來。
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德國技術合作公司在江蘇省無錫市召開了中德物權法研討會。討論德國的共同共有制度時,德國專家介紹了德國共同共有制的立法情況。在德國法律中,共同共有的前提條件是存在特定的法律關係。
從類型上說,德國的共同共有包括以下三種:第一,人合社團;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第三,共同繼承。從體例上看,同這三種共同共有相關的問題分別規定在債權關係法、家庭法或者繼承法當中。沒有在物權法上作一般規定。德國專家對是否應在物權法上對共同共有作出統一的一般性規定,持保留態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編著《物權法(草案)參考》第264頁)。
德國的「人合社團」的組織架構,應當說與中國城鎮或者農村的「集體」—村民合作社是大體上相同的。但畢竟德國是私有化社會,土地類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完全是私有化、市場化運作的,這跟中國的物權制度有著本質上的區別。但有一點是可以充分肯定的,無論是中國還是西方國家,共同共有制是客觀存在的事物。
中國的共同共有制,實際上分為兩種類別:
第一種,是物權化方向是傾向於公共性質的,如城鎮、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共同共有制,主要是生產資料、勞動工具和勞動力三要素為共有。
第二種,是物權化方向是傾向於私共性質的,如居民小區的業主共有、家庭或夫妻共同體及其共有物產等,主要是生活資料為共有。居民的地上權、地役權連同綠化面積、同棟樓房的設施與附設設施等,也是共有物。
以上第一種共有制,因為共有人的佔有物數量巨大、面積廣泛、時間恆久、物權活動頻繁等特徵,遂一直存續主要共有物和主流共有制。
2、共有制與共有關係
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也是物權法有權佔有、佔有條件、佔有關係、佔有利益以及佔有形態、佔有制度、佔有保護、佔有效力等項目的重要項目之一,尤其是集體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至關重要。
共有關係是社會化的廣泛性物權關係,存在於各種所有制之中和各類物權人之間,品種繁多,花樣翻新,而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是共有關係的三大要素。
共有關係,分為集權式與分權式、特殊的與一般的、自物權的與他物權的、法定的與約定的、有優先權的與無優先權的、內部的與外部的、趨利性的與非趨利性的等很多類型。依據合同關係或者依據法律規定、人事關係等辦法成立的共有關係,在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等領域中都能找到共有關係的存在。
共有關係,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佔有、共有權的行使、共有制的實行密切相關。
對於共有物的佔有,傳統物權法中專指有形物的佔有,當代物權法中部分地引進了無形物的佔有與特定權利的佔有。
對於共有權的行使,無論是自物權人或者是他物權人,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是共有人一同對於佔有權的行使。所有權人的佔有權與非所有權人的佔有權肯定是有差別的。
當共有人一同佔有多物時,由共同共有中再劃分按份共有,或者從按份共有中再劃分共同共有,適用於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的特殊辦法。
一般而論,按份共有中多少存在一些共同共有的成分,如共同按份共有就是共同共有了。所有權按份共有體制中,佔有權、佔有關係共同共有的情形是很多的。如甲股權人占企業股份的七成,乙股權人占企業股份的三成,財產所有權按份共有是七三開;這兩個股權人共用一間辦公室,雙方的佔有權是不論七三開的,而是共同共佔有的。
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是客觀存在的,問題在於要正確對待它,不能迴避它、歪曲它。物權法理學是很好的法律工具,可以幫助我們解決許多疑難問題。法學家的理念與政治家的理念是有些區別的,物權法理學就是一門法律哲學,講客觀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分析因果關係有獨到之處。
平時我們不怎麼關注共有、共有物、共有制,我們沒有發現它們的矛盾焦點並不多,主要集中於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內部矛盾。如果我們認真研究一番,就覺得它們很不簡單。這三樣東西是物權關係的潤滑劑,或者是膠粘劑,家庭共有制、業主共有制、私人企業共有制、集體企業共有制等共有制無處不在,甚至於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立共有制,混合所有制也是共有制。
共有制,應當包括共有物的佔有制、使用制、收益制和處分制在內。其中,分析研究共有物的佔有制應當是一個重點課題,所有權共有制、用益物權共有制、擔保物權共有制和其他物權共有制,都應當從共有物的佔有制開始分析研究。否則,就不得要領,事倍功半,甚至於得不償失。
3、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
梁慧星、陳華彬兩位著名的專家學者合著的《物權法(第五版)》,詳細論述了「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等11對佔有的類型,認真理解其中的法理學術,對於我們深入研究共有制、共有關係等方面很有作用。
文章中主要內容如下(梁慧星、陳華彬合著《物權法(第五版)第395∼396頁)。
以佔有人的人數為一人或數人為標準,佔有可分為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一人對於物所為的佔有,為單獨佔有;數人對同一物的佔有,為共同佔有。共同佔有又可分為重複共同佔有與統一共同佔有。
重複共同佔有,又稱為通常共同佔有,指各共同佔有人於不妨害他共同佔有人的情形下,各自管領其物的的佔有。例如,數人租賃一個房間,每人可以單獨使用公用的浴室或廚房,或數人共同管理一個書房,每人各有鑰匙,各自可以單獨開門取書等,均屬於重複共同佔有。
統一共同佔有(也稱共同佔有),指全體共同佔有人對於佔有物僅有一個管領力,僅可結合全體佔有人為共同的管領。統一共同佔有,其佔有人不能單獨管理佔有物,系為與重複共同佔有的不同之處。例如,數人共同管理錢櫃,錢櫃有數個不同的鑰匙,鑰匙分別由數人保管,任何一人均無法開櫃取錢,即屬於統一共同佔有;又如,數個繼承人對遺產的共同佔有,亦屬此種統一共同佔有。
區分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的意義在於:單獨佔有不存在著內部的關係(引者註:「內部關係」應當為「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而共同佔有存在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
「1、在內部關係方面又包括兩點:(1)佔有保護請求權之排除。即數人共有一物時,各佔有人就其佔有物使用範圍,不得相互請求佔有保護。……(2)即只要符合構成要件,在共同佔有人之間可成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在對外關係方面,單獨佔有的場合,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均均由佔有人承受。而在共同佔有的場合,則包括:(1)各個共同佔有人可以單獨請求佔有的保護,佔有被侵奪時,僅可請求返還佔有物於全體共同佔有人;(2)各個共同佔有人可以將其佔有的地位(共同佔有)轉讓給他人。轉移單獨佔有時,各共同佔有人應共同為之。例如,甲、乙共有某車,出售於丙時,甲、乙應共同使丙取得單獨佔有;如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丙時,甲應使丙對車的共同佔有,如交付汽車的鑰匙。」
以上「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的論述是妙論,認真領會很有意思。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一)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公有物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一)國家專屬佔有物及其物權化方針(二)國家專屬佔有物(一)國家專控類特種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本文要點
共有制,系指所有權式共有制或者佔有權式共有制,是經濟社會、物權社會、人文社會和法制社會普遍存在的佔有形態。全面規範與安全調整共有制的佔有關係,是一個廣泛而深遠的課題。
所謂共有制,一是指按照特別優先權規定的共同所有制,二是按照自然法劃分的共同佔有制,三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共同佔有制,四是按照人事關係或者親緣關係形成的佔有制。不同的所有制、不同的佔有制,會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與佔有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如此,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在權利檔次與佈局上,是優先權優於專有權、共有權、繼承權的,專有權優於共有權的,共有權優於繼承權的。
比如,同樣是一套房屋,權利人享有繼承權的會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共有權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繼承權訴權是一種普通財產債權,共有權訴權是特定的物權,同樣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護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三、注意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如此,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在權利檔次與佈局上,是優先權優於專有權、共有權、繼承權的,專有權優於共有權的,共有權優於繼承權的。
比如,同樣是一套房屋,權利人享有繼承權的會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共有權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繼承權訴權是一種普通財產債權,共有權訴權是特定的物權,同樣是一套房屋,受法律保護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父親去世後房產沒有分割,由母親管理使用,最後母親又去世了,相關財產由農村的老大繼續使用,老二在國外幾十年後回來向法院提起訴訟。
倘若他以「侵害繼承權」為由起訴,老大自然會以訴訟時效經過作為抗辯,法院審查訴訟時效確已經過,於是依據「侵害繼承權」的保護時效駁回老二的訴訟請求。
倘若老二以共有權、繼承財產共有制、房產的共有關係和以「分割共有財產」為由起訴,他不說侵害繼承權,因為父親去世時遺產就歸兄弟二人共有,只是共有財產一直在大哥的掌管之下,他現在請求分割共有財產,而請求分割共有財產的請求權不適用於訴訟時效。老二以這個理由起訴,法院就不能駁回他。法院查明此項遺產沒有進行過分割,一直處於共有狀態,法院就應當認可老二的請求,作出「分割共有財產」的判決。
由此可見,共有權優於繼承權,共有制優於個人所有制,共有關係優於個人的財產關係,共有權不是一般的有權佔有,共有制不是簡單的財產佔有制,共有關係不是簡單的佔有關係;因繼承發生物權變動的這個規則,對當事人、對法院都關係重大,物權法理學比一般的財產權法理學更能說明道理,使人心服口服。
此外,夫妻離異時未分割的財產,同樣適用於「分割共有財產」的物權保護請求權規則,應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