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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6-2

    主自物權佔有和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義

    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通常是以公佔有為主線的集合式或者集團式佔有關係,或者以股權大小來區分的其他集合式或者集團式佔有關係。

    通過公佔有與共佔有或者合佔有、私佔有進行物權分配與權利平衡,或者通過大股權人佔有與中小股權人佔有進行經濟分配與權利平衡,進行曠日持久的物權運動,使得各種財產所有權人各得其所,既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又使得各種資源有效地流通與分配,公平合理地處理各種物權矛盾與物權關係、經濟矛盾與經濟關係。

    商品化經濟社會中,商品交易、服務交易、金錢交易、權利交易和物權交易、債權交易日益頻繁,競爭格局和競爭形式花樣翻新。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佔有一席之地,自物權人與自物權人、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建立共同的佔有關係,已經成為最優化組合形式。大到跨國公司,小到二人的合夥體制,無一例外地體現出這種發展趨勢與蝴蝶效應。

    所謂集合所有制,包括了混合所有制,基本上源於政治經濟學範疇,蝴蝶效應、馬太效應等爭權奪利效應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

    從卡特爾、辛迪加到托拉斯、康采恩,從低級集合佔有到高級集合佔有,從自己物的佔有、自己產權股權的佔有到市場的佔有,從內部佔有到外部佔有,逐步實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佔有,伙拼、血拼事件經常發生。

    從物權法理學解析,這是整個經濟社會和物權社會最大板塊的「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體系,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從小集合佔有到大集合佔有,從小集團佔有到大集團佔有,從本國集團佔有到跨國集團佔有,從微觀物權法之自物權之間佔有關係到宏觀物權法之自物權之間佔有關係,所展示的是波瀾壯闊的自物權關係的藍圖,簡直是目不暇接。

    物權法理學方面,核心問題與中心任務是保護自物權人自己的佔有權,並平衡自物權人與自物權人、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的權利與義務。所體現出的物權化方針主要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主要關注的是物權的價值,不太關注物的經濟價值。似乎表示物權穩定是第一性的、物權變動是第二性的,因為物權法理學關鍵在於物權的確認與保護,對於財產的經濟往來很少規定。

    經濟法學方面,核心問題與中心任務是保護當事人的交易安全,並平衡財產的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所體現出的經濟方針主要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主要關注的是經濟的價值,不太關注物的物權價值。似乎表示財產權變動是第一性的、財產權穩定是第二性的,因為經濟法學關鍵在於財產的交換與財產權的變更,對於物權的確認與保護很少規定。

    物權法理學與經濟法學兩者的側重點不同,各有千秋。實踐中應當注意權衡輕重,努力做到優勢互補,這對於全面平衡、正確處理「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的問題益處多多。

    主自物權佔有,即主所有權人的自主佔有,對於從所有權人的自主佔有享有優先佔有權和領導權,在特定情勢下可以剝奪或者取代從所有權人的自主佔有權。

    按照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辦法,主自物權佔有人與從自物權佔有人商量決定投資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以及決定人、財、物、供、產、銷等權利。他們行使共有權或者專有權,首先是從行使共佔權或者專占權開始的。

    傳統的佔有關係理論中,專門論述上對下(所有權對他物權)的佔有關係,忽視了左對右(擔保物權對所有權)和平行(主自物權與其他自物權)的關係。

    佔有關係法中「一致對外」的規定佔上風,然而「攘內安外」則更加重要。實踐中由內部人對佔有關係的破壞,遠遠厲害於來自外部人的破壞。這種情勢的發生,在國有、集體企業中是經常見到的,在其他企業如上市公司中也是經常遇到的。

    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關鍵在於理順自身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照法律規定、合同關係和企業章程的認真執行至關重要,至於佔有關係學只是提供一種法律服務,藉以避免當事人少犯錯誤和少走彎路。

    2、德國法例

    自物權佔有,即所有權人的自主佔有,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對物進行的佔有。

    法例如《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第872條規定:「以屬於自己的意思而佔有該物之人,稱為自主佔有人。」如果不是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進行的佔有,則為他主佔有。

    所謂自己所有的意思,只需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於佔有人是真正的所有人,還是誤認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並非所有人,在所不問。

    如信託所有人能夠根據所有人的意思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其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的意外拾得人,在法定的佔有期間內可以擬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排除無權佔有之人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由上述法例可知,佔有人合法佔有他人之物,應當滿足兩個基本條件。

    第一,必須符合心素佔有的條件。

    心素,即意思,行為人為本身佔有的主觀意念或心理,往往通過合約表達佔有該物的意思。普通物權法系中,如沒有據為己有的意思而表現為事實上的控制,則只是持有的意義。

    如保管人保管他人物件,承租人使用他人物件等,依照合同關係而持有,相當於受委託式的亞佔有、准佔有。在此情勢下,持物人並無據為己有的意思,不能取得自物權的意思,不能自主地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的意思。

    在正規的物權環境中發生的物權變更行為,「心素」同樣表現為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主義主張,以書面合同來明示所有權的變更才具有公示效力。

    古羅馬法之「心素」,包括成文法的心素與習慣法的心素,可以表示買賣自由,反對強買強賣。誠然,這是非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佔有該物的必要條件之一。

    上述的德國物權法例,不把書面合同作為必要條件來對待,屬於傳統物權法的範疇。

    需要注意的是,德國物權法中的「佔有權」相當於所有權,非所有權人不能行使佔有權,只能行使持有權。這樣的規定與概念,與中國物權法的規定和當代物權法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第二,必須符合體素佔有的條件。

    體素,即事實。行為人對實體物件上的掌握控制,佔有才能成立。不動產或者動產買賣的雙方當事人,在經過心素一道考驗之後,關於所有權的取得,動產采交付生效主義,不動產采登記生效主義。

    這一程序與事實,應當是絕對的、排他的。取得實物者是所有權人的,受讓人既有據為己有的意思,則掌握該物的事實就得有絕對性和排他性,否則就不能成立自主佔有。

    具體地說,佔有人可以是各種掌握的行為,如使用、收益、管理和違約責任等,其中必有所有權人唱主角,只有在擔保物權法系不一定唱主角。

    體素,實際上的體現是佔有關係的各種表現形式,同時多數人不得對同一物件分別要求全部佔有,只能享受共同佔有。這是物權法一物一權主義規則使然,任何人不能隨意違反這樣的規則。

    關於體素的事實存在形式,往往因物的性質、用途或通常習慣而有所區別,因此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對於所有權人之佔有需從嚴確認,對於他物權人之佔有可以從寬確認。

    上述的德國物權法例,關於「以屬於自己的意思而佔有該物之人」,就是將目標物據為己有和合意之人。欲成為自物權人,兩個條件都是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至於,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因為是共有佔有或者集合佔有的關係,只要其中一方能夠完成心素佔有與體素佔有的任務即可,同樣是有效的佔有關係。

    二、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的一般定義

    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這裡指的是自物權主體的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他物權主體的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也可以參照這一類型來理論,但應當明晰兩者之間的異同點。

    同一物或者同一類物上,可以集權也可以分權,可以加權也可以減權,可以立權也可以除權。物權的成立與變更、加減與長消,最終表現為單獨佔有或者共同佔有。

    通常以佔有人的人數為一人或者數人為參考標準,佔有可以分為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一人對於標的物的排他性佔有,為自物權的單獨佔有,或稱單個佔有、私佔有。數人對同一標的物的排他性佔有,為自物權的共同佔有,或稱複式佔有、共佔有或者合佔有。

    共同佔有,可進一步分為協同共同佔有與指示共同佔有、合權共同佔有與分權共同佔有、直接共同佔有與間接共同佔有、趨利共同佔有與非利共同佔有等等。

    時態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短暫佔有、間隙佔有、短期佔有、長期佔有與永久佔有。一般而論,普通物權的佔有關係可以較長時間地維持,擔保物權的佔有關係只能短暫性地維持。但是,所有權人的自佔有只是存在於普通物權體系中,擔保物權體系中原則上只能是他物權人的佔有。

    動態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運動的佔有與靜止的佔有。某些自主佔有人的主觀能動性是很活潑的,對金錢的佔有往往甚於對物的佔有。生產經營者佔有產品不是目的,目的在於以這些產品換成金錢以保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因此佔有關係的運動與變化是經常發生的,這叫運動的佔有。某些自主佔有人對於自己的特定物用於自己使用或者消費,一般不發生佔有權或者佔有關係的變動,這叫靜止的佔有。

    形式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途徑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公助佔有、他助佔有與私力佔有,以及體素佔有與心素佔有、趨利性佔有與非趨利性佔有。

    權力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特別優先佔有與一般優先佔有與非優先佔有、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加權佔有與減權佔有與除權佔有、有效佔有與無效佔有。

    產權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動產佔有與不動產佔有、財產佔有與權利佔有、擔保佔有與持有佔有、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等等。

    責任上,以上佔有均可以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違法佔有與違約佔有等等。

    佔有的門類眾多,難以一一列舉。還有,依據公權力的佔有,各種不動產的佔有規範等等,情況更加複雜,適用於各種不同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或者合同關係、信託關係與法鎖關係。以上關於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和私佔有幾種類型,是對於單獨佔有與共同佔有的一個簡化的註解。

    三、以公佔有為主線的物權化調整

    之所以說「以公佔有為主線」,這是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的,並不是說唯公有制國家是這樣的。

    第一,公佔有具有最高的優先權與領導權是有歷史淵源的。

    我們可以從中外法制史可以看到,自古以來,從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許多財產本來是國家即全民所有的,如山川、(可漂泊的)河流、礦產、(原始)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資源自古以來是歸國家所有,城市的土地所有權和大量的農村土地所有權也歸國家所有,這些歷史遺留的公佔有的財產,如何集權與分權,如何進行資源的合理利用與財產分配或者物權分配,顯得尤其重要。

    第二,公佔有是物權系統中的龍頭系統。

    所謂財產的佔有關係,是一個非常龐大而非常繁雜的物權系統,包括了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和私佔有、其他佔有五個子系統,每個系統不是孤立的封閉的,而是聯繫的開放的,其他四個系統與公佔有系統具有不同程度的從屬性與依附性。

    同樣地,各個他物權系統,也或多或少地被公物權系統所牽引著、牽制著,圍繞公物權系統進行有限度的物權運動。

    第三,公佔有是很少受到法律限制的大物權,其他佔有是較多受到法律限制的小物權。

    本來,國家是一部大機器,維護這部大機器的正常運轉,需要購置與更新動能設備,需要籌備足夠的動力與潤滑油。客觀上,許多財產是取之於民又用之於民,以公權力來限制其他的權力,甚至於剝奪其他權利人財產。

    譬如企業與個人納稅、土地使用費甚至於遺產稅等等,這種財產佔有形式不是其他佔有人所不具備的權利。從這一點出發,許多佔有的物權運動是圍繞著公佔有的物權運動而展開的。

    很多學者會認為物權法是調整私有物權的法律,閉口不談且反對人家將公共的物權與立法內容「混為一談」,這是一種保守主義的態度,縱然將私人佔有關係研究個滾瓜爛熟,也不能達到應有的境界。筆者一貫反對這種機械主義、形而上學的學術立場與方法。這種思維方式,別說在社會主義國家行不通,在資本主義國家也不一定行得通。

    四、自主佔有的限制

    法律對於自物權佔有的限制,是對於不同對像在不同場合、環境、氣候、時候、狀態下的限制。

    自物權人在獨立行使佔有權時,源於法律的限制,包括成文法與習慣法的限制。普通物權法系列中,自主的佔有變得相當的自由而靈活。自物權人可以與其他人一同行使佔有權,或者與共有權人、合有權人一同行使佔有權,或者與他物權人分工並分級行使佔有權,物權關係與信託關係由此而產生。故彼此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為必然條件與必要措施,此種情勢下,既有法律關係的限制,又有合同關係的限制。當然,合同關係是依法律的原則立場而成立的,自主的佔有是有一定的限度的。

    自主佔有,有著廣泛的應用性與廣譜的選擇性,因為地位特殊、物權突出、交易活躍,法律是根據不動產佔有與動產佔有進行分門別類的規範與限制的,前者比後者的限製程度要嚴格一些。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與違約責任,既有涉及民事部分的,也有涉及公事部分的,更多的是涉及公事部分的,對於涉及公事部分的原則上要嚴格許多,這是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對於土地佔有權的限制,其次是對於房屋佔有權的限制。來自民事主體的限制,主要集中於債權人的限制,其中大部分的強制性反定限物權,來自質權、留置權的限制,這也是對於動產自物權佔有人限制的主要組成部分。

    五、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的關係調整

    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的關係,指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和私佔有所有權人與其他物權人的物權關係。其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用益權、單一佔有權、享用佔有權和擔保持有權等副佔有權,或曰包括副佔有權、准佔有權、持有權、管有權等他物權。

    確認、平整與保護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的關係,總的要求是,有成文法規定的按照成文法的規定實行,無成文法規定的按照習慣法或者鄉規民約來實行。無論如何,當事人之間建立與規範合同關係是必不可少的中心環節,應當始終地牢牢地記住這個訣竅與工具。

    辨認與確定佔有的主體與權利,是物權保護的重要一環。現實中,各種物權主體會以不同的面貌出現。在物權法的規定比較簡略的情勢下,人們需要依靠習慣法或者法理學說來加以補充。

    究其實,每一種佔有權幾乎是單木不成林的,或多或少地會與周圍的物權發生聯繫與碰撞。物權化運動中,發生物權聚合與物權裂變也是常常發生的。

    我們知道,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的關係,就是主導物權與從屬物權的關係,是縱橫交錯的物權關係。更進一步說,物權關係從屬於法律關係,民法的物權關係服從於行政法的物權關係。

    若要完整地準確地解釋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的關係,只能從這兩種不同的價值觀、不同的物權觀和目標對像中找出正確的答案。這個命題是十分複雜的,而我們的頭腦是十分簡單的,如果一一總結起來,總是難免掛一漏萬,在此也只好作個簡要的提示。

    人是容易犯慣性與依賴性的。我們當然要精讀細讀物權法。但是,話又說回來,整部物權法可以說是個大綱,還有許許多多的物權沒有涉及到。

    佔有的現象,又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物權現象,自物權佔有與他物權佔有的關係穿插了許多正佔有與副佔有、主佔有與從佔有的關係,貫穿於全部的物權體系與脈絡。

    關鍵在於,我們要從其中找出頭緒來,層層剝繭,層層抽絲,從關聯的物權事件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出來,進行對號入座,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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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通常是以公佔有為主線的集合式或者集團式佔有關係,或者以股權大小來區分的其他集合式或者集團式佔有關係。

    多樣化、集合化、集中化或集團化建立共有的佔有關係,是此類佔有關係的一大特色。用經濟法學解構與物權法理學解析,可能側重點不同,而權衡輕重、優勢互補是為上策。

    一個要求「公平優先,兼顧效率」,一個要求「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兩者的方針政策是有所不同的。對於多數人來說,尤其是弱勢者、貧困者來說,前者是最受歡迎的。對於少數人來說,尤其是強勢者、富有者來說,後者是最受歡迎的。無論是東方社會或者是西方社會,只要是市場經濟社會,都會出現蝴蝶效應與馬太效應,「看不見的手」總是會存在的。

    一些經濟學家是激進的,無論如何他們可以得到某些官員的青睞。一些物權法學家是孤獨的,無論如何他們的聲音很微小。如此這般,許多人只好隨波逐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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