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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7-2

    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

    一、基本理念

    自己佔有、輔助佔有,是佔有體制或者佔有關係中的不同類型、卻是容易混淆的佔有形式。在推斷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佔、侵害的時候,常常要對於這幾種受牽連的佔有形式進行甄別、判別,從而準確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佔有,有效地打擊侵權人的非法佔有。

    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是一對意義相反的佔有概念,在十幾對佔有類型中有些突出,因此必須加以密切關注。

    對於自己佔有或者輔助佔有之限制性條件的基本要求,是禁止自主佔有人越權、濫權、侵權、瀆權和限制丟權、棄權,自主佔有權只能在合法、合規、合理、合適的條件下行使、保全、實現或者變更、轉移、消滅。

    定義:以佔有人是否親自佔有標的物為標準,佔有形式可分為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

    1、自己佔有

    凡佔有人對於該物為事實上的管領者或者支配者、控制者、統治者,均為自己佔有。

    所有權人親力而為的自己佔有,是完全獨立自主性質的自己佔有,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的輔助佔有。所有權建立佔有關係時,才需要其他人的輔助佔有。

    制度物權法中的自己佔有,很多是法定的自己佔有。自物權的自己佔有,是佔有效力特高的自己佔有,某些自然資源佔有權只授予公共所有制的佔有權者,這是佔有關係中效力最高的一類自己佔有,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的輔助佔有。

    所有權建立佔有關係時,才需要其他人的輔助佔有。他物權中的自己佔有,法定佔有的效力較高,主要集中於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特定物的自己佔有。他物權自己佔有之意定佔有的,或許佔有效力屬於一般,主要集中於一般流通領域中的自由競爭性佔有。

    擔保物權法中的自己佔有,一般是意定的自己佔有。質權人、留置權人等他物權人的自己佔有,是佔有效力較高的自己佔有,優於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等普通物權人的自己佔有。可以不需要其他人的輔助佔有。

    普通物權法中他物權人的自己佔有,是佔有效力最低的自己佔有。在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旗幟下,是相當弱勢、相當被動式的自己佔有,幾乎沒有什麼優先權,僅有的排他權也是相當弱小的,主要聽命於所有權人的擺佈。相反地,所有權人的自己佔有,是完全獨立自主和所向披靡式的自己佔有,對於普通佔有關係起決定作用。

    2、輔助佔有

    反之,凡佔有人對於該物系基於特定的信託關係、中介關係、勞務關係、人事關係等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委託而為主人佔有者,均為輔助佔有。

    所謂特定的從屬關係,是指內部佔有關係中的附屬關係,如果外部的附屬佔有關係則屬於另類佔有形態。

    譬如,關於保管人、承攬人、承運人、監護人以及無因管理人之佔有關係:在佔有體制內部發生的就是輔助佔有關係,在佔有體制外部發生的卻是直接佔有關係。

    輔助佔有的對象很多,牽涉面很廣。除了以上幾種類型以外,還有其他的許多類型。如由僱傭關係產生的本單位的工人、職員以及公務員等,可以輔助僱主佔有一些不動產與動產;由親權、親族關係產生的輔助佔有,孩子對於由父母交給他們的物進行看管、保管;由夫妻關係產生的輔助佔有,如丈夫突遭逮捕,妻子接手繼續營業等。

    現代經濟生活中,既有明細分工、又有密切協作的模式,是主導型佔有關係模式。一些企業主的財產很多,所有權人包括共有權人難以做到處處親力而為,就委託本單位的工人、職員代為行使佔有權以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所有權人只作指示性、間接性、委託性佔有的表示。在所有權體系中是如此,在他物權體系中同樣也有大量的輔助佔有者。

    法律關係、合同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方面,輔助佔有人需依據委託佔有人的指示行使佔有權、平整佔有關係。

    輔助佔有人違法佔有、違約佔有、違規佔有事實發生後,涉及越權佔有、不當佔有、超時佔有的,無論對於委託人是否造成了經濟損失,都有可能被追究責任。

    輔助佔有人保管佔有物不當,導致該物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輔助佔有人侵佔委託人財產的,需要承擔侵財的法律責任。性質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大量的貪污盜竊案件顯示,因為輔助佔有人具有侵佔國家、集體、單位或者他人財產的便利條件,處於違法犯罪的高度危險地帶。因此,預防這一類佔有人的經濟犯罪,應當警鐘長鳴。

    3、自己佔有與自主佔有的區分

    自己佔有與自主佔有,是意義相近的一對概念,但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

    邏輯上,自己佔有包含自主佔有,自主佔有包含於自己佔有。

    自己佔有,系指自物權人對自己所有之物的佔有和他物權人對他人之物的佔有。可以是自物權人獨立的自己佔有,也可以是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的自己佔有,還可以是他物權人的自己佔有。

    自主佔有,僅指自物權人以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對自己之物獨立自主的佔有。傳統物權法中,關於承認取得時效和無主物先占的規定,亦可以擬定為自主佔有。

    當代物權法中,擬定的自主佔有範圍與取得時效等有所縮小。如當事人拾得遺失物、漂流物和發現埋藏物、隱藏物,在未出現物主以前,當事人只能自主佔有兩個月以內的時間,應當及時地向有關部門上交無主物,以便於善後處理。當事人可以獲得賞金獎勵或者單位獎勵,但不能以取得無主物為條件。無主物在法定期限內無人認領的,該無主物歸國家所有(有的可以歸農村集體所有)。

    4、輔助佔有與他主佔有的區分

    輔助佔有與他主佔有,是意義相近的一對概念,但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

    邏輯上,輔助佔有包含他主佔有,他主佔有包含於輔助佔有。

    輔助佔有,是指協助、輔佐自物權人的自己佔有以及輔佐、協助他物權人的自己佔有,一般歸於中介類、受托類、亞種類或者勞務類、人事類、親權類等方面的佔有形態,具有普適性、廣泛性等方面的特點。與自己佔有相對。雖然亦屬於他主佔有範疇,但輔助佔有的應用範圍更加廣泛。

    他主佔有,是指他物權人對自物權人之物的自己佔有,不包括對他物權人佔有之物的自己佔有,與自主佔有相對。他主佔有與自主佔有是兩個各自獨立的佔有形態,兩者之間的佔有關係是鬆散的佔有關係。他主佔有人之佔有權,一般只能依靠物的主人即自主佔有人的指示、要求和相關條件等取得,但留置權之類的他主佔有權除外。質權、留置權之類的他主佔有權,可以不設立輔助佔有權。

    然而,輔助佔有與所有者佔有、佔有者佔有之間的佔有關係,是緊密的佔有關係,可以與自己佔有者、直接佔有者、間接佔有者等結成同盟關係,也可以對他主佔有者結成同盟關係。很顯然,輔助佔有的諸多優勢與佔有效力,於他主佔有所不具備的。

    二、一般分析

    1.自己佔有

    自己佔有,是指佔有人自己對物進行事實上或者權利上的管領或者支配、控制、統治,包括自物權人和他物權人自己佔有兩種類型在內,是事關佔有效力的主要判別對象。

    (1)自物權人自己佔有

    自物權人自己佔有,不需要中介人、信託人輔助佔有,甚至於可以不依靠信託所有權人代理佔有,是自己對自己之物進行事實上或者權利上的管領或者支配、控制、統治,物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事必恭親,與其他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建立的佔有關係是比較親密的關係。

    此類自己佔有,是對於特定物的物權人自己佔有,或者是單個私人對於自己所有物的自己佔有,是佔有效力較高和較純淨的一種直接佔有形式。

    (2)他物權人自己佔有

    他物權人自己佔有,在民法中主要是指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人、單一佔有權人、單一享用權人之自己佔有,以及動產質權人、權利質權人、留置權人自己佔有,不需要中介人、信託人輔助佔有,是自己對他人之物進行事實上或者權利上的管領或者支配、控制、統治,與其他自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建立佔有關係需經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權利的專有權人同意而為之。此類自己佔有,是對於特定物的物權人自己佔有,或者是單個私人對於他人所有之物的自己佔有,是佔有效力較純真的一種直接佔有形式。

    不同法系、不同界別的自己佔有,從佔有體制、佔有條件、佔有情勢、佔有目的到佔有形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以及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人事關係及其違約責任、違法責任等項目,肯定是有一定差別的。

    (3)與所有制有關的自己佔有

    自主佔有的自己佔有,有公有、共有、合有與私有的和其他人的自己佔有,在特定的經濟制度下,可由純自己佔有向他主佔有、輔助佔有融通。

    所有權人對物的合理利用權、作用權、排他權、優先發展權、優先的物權請求權等物權地位顯得非常突出。

    除此以外,他物權的自己佔有,物權地位小於自物權的自己佔有,物權指標上低於自物權的自己佔有。

    自己佔有,分為為他人和為自己的自己佔有。為他人的自己佔有,是不依靠他人協助完成任務的全程式自己受委託式佔有,否則就會產生自己佔有的輔助佔有。為自己的自己佔有,就是自己佔有的物完全由自己來解決問題,也不委託他人來解決問題,否則就會產生自己佔有的輔助佔有。

    佔有是普通物權法系中最基本、最活躍、最容易變化的物權元素。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能用孤立的、片面的、靜止的方法來看待佔有與佔有關係,而應當用立體的、全面的、運動的方法來看待佔有與佔有關係。這麼說來,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就有不同的法理解構方式。

    2.輔助佔有

    輔助佔有,是指基於特定的從屬關係,受他人的指示與信託,對物進行事實上的持有或者管領,物權效力普遍弱於自己佔有的權利。輔助佔有貌似自己佔有,不過,物權化調整方向與利益均沾體制與其他自己佔有的不同,在自己佔有與他人佔有之間徘徊,當屬於「准自己佔有」的一類佔有。

    輔助佔有,實為信託式佔有。所有權之輔助佔有,就是信託所有權或者制度信託所有權之輔助佔有;用益物權之輔助佔有,就是信託用益物權或者制度信託用益物權之輔助佔有;用益權之輔助佔有,就是信託用益權或者制度信託用益權之輔助佔有;單一佔有權之輔助佔有,就是信託單一佔有權或者制度信託單一佔有權之輔助佔有;享用佔有權之輔助佔有,就是信託享用佔有權或者制度信託享用佔有權之輔助佔有。

    所謂信託式佔有,是指一般民商事信託式佔有和特殊民商事信託式佔有、公事信託式佔有。一般民商事信託式佔有,指輔助佔有人臨時或者不定時地受自物權佔有或者他物權佔有人之委託,對委託人所佔有的財產進行負責保管、保全、保修、保養和其他的佔有事項。特殊民商事信託式佔有、公事信託式佔有,一般可歸類為制度信託式佔有。所謂制度信託式佔有,是因為這種輔助佔有形式是制度化、常規化或者日常化的佔有形式,基本上不需要一事一托。

    譬如,國家機關團體中的汽車司機,就是公車的制度信託式佔有人,其佔有權是由公車使用制度決定的,不是由本單位的合同或者君子協議決定的。禁止公車私用就是一項國家制度,本單位的合同或者君子協議不得違反這項制度。

    傳統物權法規定和傳統物權法理論方面相當的粗淺,基本上不涉及輔助佔有關係或者信託佔有關係、制度信託佔有關係。然而,任何一種自主佔有關係、他主佔有關係,或多或少地總會與輔助佔有關係聯姻的。財產佔有關係越豐富多彩,財產權利越複雜多變,財產包裹越大越多,就越離不開輔助佔有關係。

    輔助佔有形式是與社會的分工協作關係所分不開的。生產領域中,從產品原材料的採購到產品、半成品的加工、保管、銷售和售後服務,每一道工序均依賴於輔助佔有關係。流通領域中,從生產到交換、流通、消費,每個過程均依賴於輔助佔有關係。

    3.輔助佔有關係

    輔助佔有關係中,指示人、委託人為直接佔有人或者領導佔有人,對物進行事實上持有或者管領人為受托人、輔助佔有人。這一類佔有關係,自己佔有人與輔助佔有人實為一個利益共同體,或者壓根兒是一家人,至少多數情勢下是如此的佔有組合方式。

    譬如,商店的售貨員持有本商店的商品、工廠的工人持有本企業的原材料與機器設備,他們本身是一個企業的利益共同體,對企業主即自己佔有者負責,輔助佔有人不以直接取得物的效用與直接的投入與產出為目的,而僅僅提供一個勞務的價值,取得工資收入。員工們是受自主或者自己佔有人之委託,持有與保管他人之物,與用益物權人的佔有與擔保物權人的佔有相比,屬於比較低級的佔有形態,應當區別對待。

    指示人、委託人多為自物權人,對物具有從容不迫的分權或者分利的決策權,指示與委託的效力高於他物權之自己佔有。

    他物權之自己佔有人,即受指示人、受委託人行使指示與委託的權利,只能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進行。因為自己佔有,存在上級自己佔有與下級自己佔有之分,故輔助佔有也存在上級輔助佔有與下級輔助佔有之分。

    4.輔助佔有與間接佔有的區別

    間接佔有,一般是指自主佔有的關聯佔有或者牽連佔有、附帶佔有、意外佔有、額外佔有、增值佔有、增益佔有。與輔助佔有是個交叉性的概念,但佔有權益往往大於輔助佔有的佔有權益。

    輔助佔有與間接佔有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佔有主體與客體、權利與義務類型的不同。

    輔助佔有人須經常服從他人的指示與履行信託義務,在同一個利益圈子裡始終處於既相連又從屬的佔有關係。

    間接佔有人則無須經常服從他人的指示與履行信託義務,也不是在同一個利益圈子裡始終處於既相連又從屬的佔有關係,是互不隸屬的利益取向體制。更有甚者,有的間接佔有人可以讓他人經常服從其指示與履行信託義務,甚至於可以在同一個利益圈子裡始終處於既相連又主導的佔有關係。

    按照權利與利益大小來排列,間接佔有的效力優於輔助佔有的效力。因為間接佔有很多時候是自主佔有的關聯佔有或者牽連佔有,或者是附帶佔有。如擔保物權人佔有控制標的物後,間接佔有標的物的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這就是間接佔有的關聯佔有或者牽連佔有,擔保物權人佔有就是自主佔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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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自己佔有、輔助佔有,是佔有體制或者佔有關係中的不同類型、卻是容易混淆的佔有形式。在推斷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佔、侵害的時候,常常要對於這幾種受牽連的佔有形式進行甄別、判別,從而準確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佔有,有效地打擊侵權人的非法佔有。

    自己佔有與輔助佔有,是一對意義相反的佔有概念,在十幾對佔有類型中有些突出,因此必須加以密切關注。對於自己佔有或者輔助佔有之限制性條件的基本要求,是禁止自主佔有人越權、濫權、侵權、瀆權和限制丟權、棄權,自主佔有權只能在合法、合規、合理、合適的條件下行使、保全、實現或者變更、轉移、消滅。

    自己佔有與自主佔有,是意義相近的一對概念,但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

    輔助佔有與他主佔有,是意義相近的一對概念,但概念的外延有大小之分。

    輔助佔有與間接佔有也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區別,在於佔有主體與客體、權利與義務類型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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