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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5-2

    他物權佔有主體(一)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要是他主佔有的主體,是被領導型、被主導型、軟約束排他型或者特殊優先支配型(擔保物權)或者被優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權)佔有主體,對於物的管領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他主的佔有、使用與收益的各個方面。

    由物的佔有上升至權利的佔有,是他物權佔有主體的一大傑作,在民事主體之佔有關係中別出一格。

    他物權之佔有,總是受自物權限制的佔有,其物權獨立性不是完整的獨立性,往往是受私法的限制或者與公法的限制並行的佔有主體。

    各種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規章制度中,所謂佔有的限制,主要是針對他物權佔有的限制,並由佔有的限制延伸至使用的限制、收益的限制、處分的限制等等。至於違約責任的限制、違法責任的限制等,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無論是他物權佔有主體,還是自物權佔有主體,都要分清主權利與從權利、主限制與從限制。由他物權佔有主體構建的佔有關係,往往是雙方面都有限制性條件的,單方面受限制的情形是少見的。

    由所有權與用益物權構建的佔有關係,受限制的對象主要是用益物權。

    由地役權、不動產相鄰關係與建築物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構建的佔有關係,受限制的主要對象是建築物所有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由留置權、動產質權與動產所有權構建的佔有關係,受限制的主要對象是動產所有權。

    由權利質權與權利所有權、權利專有權構建的佔有關係,受限制的主要對象是權利所有權人、權利專有權。

    由公益權利與非公益權利建構的佔有關係,受限制的主要對象是任何一種自物權或者他物權。

    畢竟,民事活動中的他物權佔有主體與公事活動中的他物權佔有主體,兩者之間的佔有權、佔有關係等是有很大差別的。區分一般的他物權佔有主體與特殊的他物權佔有主體,這是區分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等佔有形態、佔有效力的必要措施。

    專家學者總結佔有的分類,區分為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無過失佔有與有過失佔有、和平佔有與強暴佔有、公然佔有與隱秘佔有、繼續佔有與不繼續佔有、無瘕疵佔有與有瘕疵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直接佔有與間接佔有以及體素佔有與心素佔有等20多種類型。

    對比之下,自主佔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較少,他主佔有受法律要件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較多,即使是強勢他物權佔有者也概莫能外。

    用微觀物權法眼光孤立地看待他物權佔有主體,就會覺得這是一種完全弱勢的佔有主體;用宏觀物權法眼光全面地看待他物權佔有主體,就會知曉其能夠反弱為強的一面,有些他物權佔有主體並且是非常強勢的主體。

    多種佔有體制的劃分,使得我們從感性認識上升到了理性認識,於是我們對於佔有權、佔有關係、佔有條件、佔有狀態、佔有形式和佔有效力的認識水平大大提高。

    (二)佔有體制

    他物權佔有主體,分為弱勢佔有與強勢佔有兩大陣營、兩大佔有體制。

    1、弱勢佔有體制

    弱勢佔有陣營之他物權佔有者,都是普通物權法系之中由所有權主宰的弱勢佔有者。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自物權佔有一直處於居高臨下的優勢地位。

    民事主體之用益物權人、用益權人、單一佔有權人、享占權人等佔有者,收益租賃關係或者使用租賃關係、保管關係的佔有者、受委託佔有者等,凡是依據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人事關係成立的他物權佔有主體關係,必需經由自物權佔有主體同意。

    是否准許他人在自己之物上享有佔有的便利,讓與或者贈與、賜予的佔有是否應當交租金,完全由他物權佔有主體說了算;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主要由他物權佔有主體說了算。

    無論法律對於所有權進行怎樣的限制,所有權這樣的自物權主體永遠是強勢佔有者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永遠是弱勢佔有者主體。

    就普通物權的權能而言,所有權能夠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共四項權能,用益物權只能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三項權能,用益權只能享有佔有權、使用權兩項權能,單一佔有權人、受委託佔有人只能享有佔有權一項權能。

    就佔有效力而言,所有權人能夠獨立自主地發揮支配力、管領力、控制力、統治力等不受他人干涉的佔有效力,對自己財物的佔有權可以不受時間的限制;然而,他物權人只能是被所有權人支配、管領、控制、統治的義務,對財物的管領也是有限度和限條件、限時間的佔有,缺乏獨立自主的支配能力。

    物權法第241條關於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以及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的規定,主要指的是這一類佔有體制。

    此類佔有體制中,有的要求以正規化、規範化的作法界定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有的正規化、規範化要求並不怎麼嚴格。趨利性佔有領域一般采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來確定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非趨利佔有領域甚至於將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也派上了用場。

    2、強勢佔有體制

    強勢佔有陣營之他物權佔有者,依據債權的法鎖力量或者根據公權的法律力量,重新調整並佈局了佔有體制,打破了所有權一權獨大的原始格局,新推出的物權化方針是反時針運轉的。因此,由原來的弱勢佔有者變成了現在的強勢佔有者,弱勢佔有陣地變成了強勢佔有陣地。

    第一,最強勢的佔有陣營與佔有體制。

    公益性佔有陣營是最強勢的佔有陣營與佔有體制。

    為了公共利益的特殊需要,他物權佔有者可以成為自物權佔有者,無佔有權人可以變成有物權佔有人;可以有償甚至無償的辦法徵收、徵用他人的財產,包括徵收公有的、共有的、合有的、私有的和其他人所有的財產。

    最典型的是,國家為了社會與公益的需要徵收各種所有制單位與個人的稅費,而且是採取多種形式、強制性措施來統一收繳稅費,無償佔有納稅人的現金。對於逃稅、避稅、偷稅、漏稅和騙稅者,利用行政手段、法制手段來進行嚴肅處理,限期完繳、加罰滯納金、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多管齊下。

    這裡不存在合同關係的問題,也不存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等問題,重要的在於法律關係和違法責任的問題。

    另外一種典型的方式,國家為了社會與公益的需要徵收各種所有制單位與個人的不動產,用於重點項目建設與市政建設、國防建設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徵收對像中,既有自物權佔有者的財產所有權,也有他物權佔有者的財產使用權,如被徵收人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承包土地使用權等。

    二是全部採取有償徵收的方式,他物權人相當於強制性買賣的方式,暴力取得被徵收者的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是可以合法地破壞集體的土地所有權,變成國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權。四是規模很大並可以持續很長的時間。

    此類佔有體制中,採取公共利益保護主義和長遠利益中心論,對於自物權人享有的所有權保護主義和自物權中心論進行了實質性的重新調整,以公益事業的特別優先權排除了所有權的一般優先權。此類他物權佔有人之排他權,是不論公佔有人、共佔有人、合佔有人、私佔有人和其他佔有人的財產權的,適用於統一的排他權。

    因此,此類他物權佔有人,是頂級的物權佔有人。在佔有事實發生之前,其是頂級他物權佔有人;在佔有事實發生以後,其成為頂級自物權佔有人。並且,趨利性與非趨利性、義務性與職責性是糾結在一起的,是一種複雜狀態的佔有人。

    這裡可能存在合同關係的問題,但不存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其他違約責任等問題,重要的在於法律關係和違法責任的問題。

    第二.強勢的佔有陣營與佔有體制。

    民商事活動中,不依靠公權公器的力量、僅僅依靠自己的力量形成強勢佔有陣營的,是他物權人對自物權人、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或者權利的佔有。其中,債權人對債務人權利的佔有別有天地、別出一格,是民事系統中最強勢的佔有類型。

    1、由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佔有權力與佔有效力方面,留置權人這樣的他物權佔有者,憑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事實,構成佔有並控制債務人財產的事實。就是說,留置權人依靠債權的力量,可以對於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公然佔有、強制佔有、直接佔有,並由輔助性佔有上升為自主佔有,或者繼續佔有。

    譬如,基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係成立的留置權,債權人在成立留置權之前就已經佔有了該動產,這是一種受委託式的輔助性佔有的事實,不具有佔有控制權。成立留置權以後,由輔助性佔有上升為自主佔有,已經具備佔有控制權,佔有權力與佔有效力方面大大改善。

    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權人已經佔有控制了債務人的財產,但債務人自己的佔有權並沒有立即消滅,只是由完全自主的佔有權變成了雙方的並且很受限制的佔有權,由自主性佔有關係變成了他主性佔有關係。

    留置權實現並消滅以後,債權人的佔有權隨著消滅,不再繼續佔有該動產。留置權人以折價的方式取得留置財產所有權的,於是繼續佔有該動產,並且由他物權佔有主體上升為自物權佔有主體。

    2、由動產質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由動產質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弱於由權利質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同時也弱於由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卻強於所有權人的佔有關係。

    動產質權人也是他物權佔有人,依靠債權的力量和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成立動產質權之前,債權人並不是已經佔有債務人的財產,這跟一般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一樣的。成立質權時,需要從債務人手上取得標的物才能構成事實上的佔有和質權的成立。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已經佔有控制了債務人的財產,但出質人自己的佔有權並沒有立即消滅,只是由完全自主的佔有權變成了雙方的並且很受限制的佔有權,由自主性佔有關係變成了他主性佔有關係。

    質權實現並消滅時,債權人的佔有權隨著同時消滅,不再繼續佔有該動產。質權人以折價的方式取得質押財產所有權的,於是繼續佔有該動產,並且由他物權佔有主體上升為自物權佔有主體。

    3、由權利質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

    由權利質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強於由動產質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同時,佔有關係上弱於由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佔有特別權上強於留置權主導的佔有關係。進一步強於所有權人的佔有關係。

    他物權人佔有自物權人的權利,而不是佔有自物權人的財產,本身是一種非常獨特的佔有權。其他的物權人,各種普通物權人和其他的擔保物權人都不具備這樣的民事特權,惟有權利質權人具備這樣的特權。

    留置權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佔有權妨礙還是相對輕柔的;權利質權佔有債務人的權利,對於債務人的權利佔有權妨礙是相對暴力的。因此,法律規定對於權利質權人的權利佔有權進行了更多的限制。就這一點上說,佔有關係上弱於由留置權人主導的佔有關係,清償債權時以更加短、平、快的辦法結束佔有權,消滅佔有關係。

    權利質權人也是他物權佔有人,依靠債權的力量和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成立權利質權之前,債權人並不是已經佔有債務人的權利,這跟一般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一樣的。成立質權時,需要從債務人手上取得標的權利才能構成事實上的佔有和質權的成立。

    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已經佔有控制了債務人的權利,但出質人自己的佔有權並沒有立即消滅,只是由完全自主的佔有權變成了雙方的並且很受限制的佔有權,由自主性佔有關係變成了他主性佔有關係。

    質權實現並消滅時,債權人法鎖性質的佔有權隨著同時消滅,不再繼續佔有該權利。金錢所有權性質的佔有權保留,但不一定能夠繼續佔有該權利;能夠佔有該權利的,由他權利物權佔有主體上升為自權利物權佔有主體。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二)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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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要是他主佔有的主體,是被領導型、被主導型、軟約束排他型或者特殊優先支配型(擔保物權)或者被優先支配型(普通他物權)佔有主體,對於物的管領效力包括但不限於他主的佔有、使用與收益的各個方面。

    由物的佔有上升至權利的佔有,是他物權佔有主體的一大傑作,在民事主體之佔有關係中別出一格。

    自物權或者他物權的佔有態勢、情勢等,有的始終是強勢的,有的始終是弱勢的;有的由強變弱的,有的由弱變強的。這就關係到宏觀物權法,這就牽涉到佔有體制決定佔有權利、佔有形式、佔有時間、佔有關係、佔有效力。

    至於是否關係到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或者人事關係,是否關係到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難以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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