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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7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4-2-1

    自物權佔有主體的主要類型

    一、基本概念

    自物權佔有,主要包括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和私佔有和其他人佔有幾種類型。這種劃分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具有深厚的物權法學底蘊,而且有深厚的政治經濟學底蘊,對於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糾正錯誤的理論思維、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的政治經濟制度,能夠起到很好的借鑒與維護作用。

    況且,確認佔有、佔有權、佔有條件、佔有方式、佔有關係、佔有效力等方面,根據所有制關係結合所有權關係來認真區分也是完全必要的。

    至於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的劃分,那是從性質上進行概括性的劃分,或許每種所有制的自物權佔有人都有可能涉及到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股權、知識產權之類的權利自物權佔有,是不限於哪一類所有制、哪一類單位與自然人的,故均為通用性權利自物權佔有形式。

    自物權佔有的層次,按照社會物權分工來劃分,公佔有與共佔有是第一層次即高層次的佔有,因為這是兩種比較公平合理的物權體制,也是由所有制制度決定的佔有方式。

    合佔有是第二層次即中層次的佔有,處於上層與下層的夾層狀態。合佔有,即集合佔有,存在四種子類的佔有形式。

    一是公共所有制之自物權佔有,全民與全民、集體與集體各自領域範圍內實行集合所有制的自物權佔有,全民與集體之間實行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權佔有。這是兩種最主要的自物權佔有形式,裡面摻雜了制度信託所有權的佔有形式。

    二是私人所有制領域內實行集合所有制的自物權佔有。

    三是公共所有制與私人所有制實行混合所有權的自物權佔有。

    四是其他所有制的與公共所有制實行混合所有權的自物權佔有。應當包括人民團體所有制、慈善團體所有制以及外國投資所有制在內。團體所有制具有公益事業性質的所有制,外國投資所有制可以視為私有制(無論外國投資者是國營的還是民營的)。

    私佔有是第三層次即低層次的佔有,屬於底層的佔有形式。

    主要原因在於: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權,不能如全民、集體所有制那樣優先取得自然資源所有權;一般限於流通領域的產業與佔有權,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的財產與佔有權不容許自由准入;需要通過二次分配領域來擴大私人佔有規模,大多數私人的產業、產權發展途徑狹窄,遠遠不如公共所有制那樣自由地發展。

    按照優先權等級來劃分,公佔有是第一級,共佔有是第二級,合佔有是第三級,私佔有是第四級。

    以上層次與等級,特定的物權化調整時,視具體情況作個微調是可以的。如信託式物權,是低於本級普通物權又高於下級物權的。

    二、一般分析

    1.公佔有主體

    公佔有,指全民所有制的佔有,其佔有的地位非常特殊與突出,無論是公有制社會或者是私有制社會,往往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特殊保護機制,依據公權力來維護其佔有機制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對於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產業、產權實行特殊的保護制度,法定的佔有權、佔有形態、佔有關係等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除了不動產、動產之財產公佔有,很有可能發生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的公佔有。

    法律規定專門屬於國家法人佔有的財產,其他人不能佔有;國家法人可以徵收或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權從此以後歸國家法人所有;但集體不能徵收、出賣國家所有的土地,不能取得屬於國家的土地所有權。

    其佔有關係的物權化和債權化方針,應當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因為全民所有制的財產是屬於全體公民的,不能以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特權利益集團的私慾。

    公佔有,是第一類制度化模式化佔有主體,除了一些「不動產」(不變動財產)以外,收斂式佔有與分配式佔有不停地輪流進行,永無止境,故佔有保護與佔有改定是不斷地交替進行的。收斂式佔有的目的,是為了向全社會各個階層的權利人提供各種各樣的公共品,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

    公佔有的類型,包括專屬公佔有、專有公佔有、專控公佔有和普通公佔有。前三種是主要的公佔有,總體上對於合同關係沒有多少依賴性,主要依賴於法律關係而存在。後一種是一般的公佔有,總體上對於合同關係有一定的依賴性,同時又依托公共財產保護法。

    公佔有的主體,實質上采制度信託佔有的運行機制的主體。國家機關團體是公佔有的一級制度信託佔有權人,國有企事業單位為公佔有的二級制度信託佔有權人。前者是最重要的非生產經營類公事主體,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國家依法賦予的一級制度信託佔有權和本單位的佔有權是兩個不同概念的佔有權。因為不是生產經營單位,故他們自身不具備對本單位財產的收益權與處分權。後是最重要的生產經營類公事主體,佔有大量的自然資源、財經資源、產業資源和市場資源,前台上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後台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公佔有是極為特殊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主體,涵蓋一切佔有的形式與類型,從大量的歷史繼承佔有到存續佔有、改定佔有、現實佔有和未來佔有,從法定佔有到合同佔有,從登記佔有到非登記佔有,從一級制度信託佔有到二級制度信託佔有,從有形物佔有到無形物佔有,從自益性、聚合性佔有到公益性、公器性、分配性佔有,從國內佔有到國外佔有,從集權佔有到分權佔有、放權佔有、棄權佔有等等,幾乎是無所不包、無所不能的。

    2.共佔有主體

    共佔有,主要指集體所有的佔有,其次是指業主或者相鄰利益共同體的佔有。前者是向公有制傾斜、後者是向私有制傾斜的佔有權、佔有形態、佔有關係。由於是主要的、重要的共有制類型,同樣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同樣牽連到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或者技術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

    過去,我們經常將集體所有制當作公有制,嚴格來說,這是不準確的。其公有化職能,集體佔有制弱於國家佔有制、強於私人佔有制的,應當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中間體佔有制即共有制。

    集體佔有制也有相當法定優先佔有的成分,對於土地等自然資源的特別優先佔有權非常重要並且非常穩固。此處的集體佔有制,是指農村、農業、農民的集體佔有制,而城市集體佔有制不在此列。現在有許多城市集體佔有制已經是名存實亡了,法律也少有規定,法理上也不知道該怎樣梳理了。

    除了不動產、動產之財產共佔有,同樣可能發生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的共佔有。

    集體所有制之共佔有,是第二類制度化模式化佔有主體,除了一些「不動產」(不變動財產)以外,收斂式佔有與分配式佔有不停地輪流進行,故佔有保護與佔有改定是不斷地交替進行的。

    收斂式佔有的目的,是為了向全集體成員的權利人提供相應的公共品,滿足集體成員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

    集體共佔有的類型,包括專有、專控和普通共佔有。前二種是主要的共佔有,總體上對於合同關係和法律關係都有不同程度上的依賴性。後一種是一般的共佔有,總體上對於合同關係有很大的依賴性,同時又依托公共財產保護法。其佔有關係的物權化和債權化方針,應當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因為集體所有制是屬於全體集體成員的,不能以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特權利益集團的私慾。

    業主或者相鄰利益共同體具備了共有制的某些特徵,但僅為生活資料的共有制,一般不包括生產資料和勞動力要素的共有制,而且規模和人數比較狹小。

    集體共同佔有制是由所有制制度決定的,享有特別優先權,往往是向公有制傾斜的;業主共同佔有制是由所有權制度決定的,不享有特別優先權,往往是向私有制傾斜的。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就在於佔有制上的區別。

    3.合佔有主體

    合佔有,指合夥佔有、入股佔有、整合佔有或者中外合資合有之類的自主佔有。合資企業佔有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佔有者、私人股份制企業的入股佔有者、上市公司的股東與股民佔有者、混合所有制佔有者等,屬於這一類佔有者。主要是本國的或者不同國家與地區跨所有制合同佔有者和跨企業合同佔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於全民佔有制和集體佔有制。

    除了不動產、動產之財產合佔有,同樣可能發生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的合佔有。

    合有制、混合所有制和混合佔有制已經迅速發展成「第三股勢力」,與全民、集體佔有制分庭抗禮,與私人佔有制爭雄。物權法提出物權主體為全民、集體、私有和其他權利主體等共四種類型,遺漏了「合有制」這一物權化主體。

    合有制,包括同一所有制的集合所有制和非同一所有制的混合所有制兩種類型。合有制,可以改變經濟佈局和物權格局,整合企業資源、市場資源、產業資源和人力物力資源,從而做到外引內聯或者優勢互補,增強企業競爭能力或者發展後勁。

    合佔有,是最自由的一種佔有關係體制,並不需要如公佔有、共佔有那樣進行制度化、模式化建設。其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有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也有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立場觀點與方法也不盡相同。

    有經濟學家認為私人股份制是「新型的集體所有制」,這是錯誤的觀點。

    私人股份制,應當是一種典型的私人集合所有制,貌似集體所有制,而並非集體所有制。

    私人股份制與集體所有制的共同特徵,是均為集合所有制、財產共有制。但是,本質上、物權等級上和所有制檔次上都是不相同的。

    該私人集合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

    一是生產資料或者生活資料佔有上的區別。

    集體所有制是法定的全員、長久佔有制,生產資料、勞動力、生產工具三要素均屬於集體共有制性質的。

    合有制與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是意定佔有制,不具備長久佔有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生產資料、勞動力、生產工具三要素均屬於私人共有制性質的。

    二是佔有權利與分配關係上的區別。

    集體所有制是向公有制傾斜,注重長遠目標與利益均沾,以按勞分配為主、以按股分配為輔,勞動分配關係相當規範。

    合有制是向私有制傾斜,以按股分配或者按資分配為主、以按勞分配為輔,多數可以與勞動關係脫鉤,分配方針上是突擊分配、以短期利益兌現為主。

    三是經濟體制上的區別。

    集體所有制是硬實體經濟,某些生產資料可由國家劃撥(如土地佔有權等)並無償享有。

    憲法規定,公共所有制經濟包括集體經濟,應當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地位的經濟類型,國家支持優先發展公共所有制經濟。私營經濟包括私人股份制經濟,應當是國民經濟的輔助性經濟類型,不能與集體經濟平起平坐。

    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技術物權法均顯示,集體所有制經濟包括集體股份制經濟,均優於私人股份制經濟。

    私人合有制,一種或者是軟實體經濟(私人股份制投資經濟),國家不對此劃撥土地佔有的資料;另一種或者是虛體經濟(上市公司私人股民的投資),完全依靠股民的投資與運氣來獲得收益,因此是虛擬的甚至於是投機的經濟體制。

    四是特別優先權等方面的區別。

    集體所有制受所有制關係法特別保護,在佔有土地、山嶺、森林、草原、荒地、灘涂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自然資源和產業資源具有特別優先權。這些歸於集體的特別佔有權,受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等特別法保護,同時受物權法、民法通則等普通法保護。

    私人集合所有制經濟弱於集體集合所有制經濟,私人股份所有制經濟弱於集體股份所有制經濟,主要原因在於不受所有制關係法特別保護,僅僅屬於一般性保護,並且對於相關的自然資源的佔有、產業資源的佔領等,均不具有特別優先權。

    結論應當是:(1)私人股份制,應當是私人集合所有制,而不是集體所有制;(2)只有集體所有制中的股份制,才能定義為集體所有制;(3)集體所有制中的股份制,屬於第二類集合所有制,差於第一類、優於第三類集合所有制。

    總而言之,某些著名經濟學家關於「私人股份制構成新型集體所有制」的論斷,是一種混淆黑白、混淆視聽的說辭。無論是從政治學、經濟學或者物權學解釋,都是講不通的荒唐邏輯。

    4.私佔有主體

    私佔有,包括家庭共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私佔有,這裡指的是生產資料或者生活資料的私人佔有,即財產的私人佔有制或者佔有權使然。除了不動產、動產之財產私佔有,同樣可能發生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的私佔有。

    私佔有在整個社會結構中,因為沒有多少優先權和依托公器保護的能量,故佔有的自我保護與依據合同的保護至關重要。

    傳統物權法中,主要是規範與調整私人佔有制,對於其他佔有制並不怎麼過問。這是傳統物權法的一大硬傷,不符合當代社會物權多樣化的客觀存在與實際需要。

    私人佔有制或者現象,往往與其他佔有制與形式發生或多或少的聯繫,僅僅規範與調整私人佔有是遠遠不夠的,一遇到具體問題就束手無策了。

    中國物權法,在重點突出私人佔有基礎上,加入了全民佔有與集體佔有的部分內容,這是一種創見、一種進步的表現,但在《佔有》一章中仍然有比較膚淺的一面,需要加以不斷研究與開拓創新。

    理論上,私人佔有是處於弱勢地位,其實不全然如此,這要具體情況具體看待。

    其實,全民所有制與集體所有制中的法律漏洞更多。公有與共有的財產實行的是長期的公務員信託責任制、幹部信託責任制或者經理人責任制,這些財產如何取得、使用、收益、處分,如何變更、交換、整合與消滅等等,需要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嚴格監管,稍一鬆懈,其財產流失就非常容易甚至於非常嚴重。

    由公有、共有財產暗箱操作地變為私有財產,或者通過非法股權、股份來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這些公共財產已經屢見不鮮。所有這些,不是社會主義國家特有的現象,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會有的,只不過是管理制度嚴格與寬鬆之分而已。

    說私人佔有有弱勢,主要是指其佔有的取得與保護,確實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弱勢。就整個上來說,私人不能對於土地等自然資源享有特別優先佔有權、產業發展的特別優先權,一般難以介入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經濟發展空間和物權拓展空間都比較狹窄。國家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私人的不動產和徵用私人的動產,私人不能倒過來徵收、徵用國家的財產。國家財產能夠動用國家機器來進行強有力的保護,集體財產能夠依靠集體機器來進行全面保護,私人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來保護、沒有機器保護。

    但總體上,財產來源不完全是從本私有制體系中取得,從公有制、共有制或者合有制中按勞分配取得等也是一種曲折的途徑。財產過程保護上的漏洞要比公有、共有的漏洞要小一些。

    當然,法律是由統治階級制訂的,統治階級的政治方向與利益取向不同,對私人佔有確認、保護的態度不同,或者在各個不同的歷史階段有不同的物權價值觀。

    每到私有化階段,一些享有特權的私佔有主體,其佔有條件、佔有關係就會大為寬鬆,佔有形式、佔有領域就不拘一格,佔有權利、佔有地位大為提高。

    私有化猖獗時,國家、集體財產定然遭受大規模的侵佔與掠奪、破壞,億萬富豪和貪官污吏同時如雨後春筍般湧現出來,整個社會兩極分化程度立即顯現並日益加劇,**制度化和制度化**助紂為虐,腐朽資本主義的種種弊端無力根除,資本主義的經濟危機一觸即發,經濟上的災難遠遠嚴重於世界大戰之類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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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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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自物權佔有的類型,主要包括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和私佔有和其他人佔有幾種類型。這種劃分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具有深厚的物權法學底蘊,而且有深厚的政治經濟學底蘊,對於堅持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糾正錯誤的理論思維、維護社會主義基本的政治經濟制度,能夠起到很好的借鑒與維護作用。

    公佔有,指全民所有制的佔有,其佔有的地位非常特殊與突出,無論是公有制社會或者是私有制社會,往往具有神聖不可侵犯的特殊保護機制,依據公權力來維護其佔有機制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對於關係國家經濟命脈和國計民生的產業、產權實行特殊的保護制度,法定的佔有權、佔有形態、佔有關係等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共佔有,主要指集體所有的佔有,其次是指業主或者相鄰利益共同體的佔有。前者是向公有制傾斜、後者是向私有制傾斜的佔有權、佔有形態、佔有關係。由於是主要的、重要的共有制類型,同樣受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同樣牽連到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或者技術物權法的規範與調整。

    合佔有,指合夥佔有、入股佔有、整合佔有或者中外合資合有之類的自主佔有。合資企業佔有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佔有者、私人股份制企業的入股佔有者、上市公司的股東與股民佔有者、混合所有制佔有者等,屬於這一類佔有者。主要是本國的或者不同國家與地區跨所有制合同佔有者和跨企業合同佔有者。公有化程度上,弱於全民佔有制和集體佔有制。

    某些著名經濟學家關於「私人股份制構成新型集體所有制」的論斷,是一種混淆黑白、混淆視聽的說辭。無論是從政治學、經濟學或者物權學解釋,都是講不通的荒唐邏輯。

    私佔有,包括家庭共有或者夫妻共有的私佔有,這裡指的是生產資料或者生活資料的私人佔有,即財產的私人佔有制或者佔有權使然。除了不動產、動產之財產私佔有,同樣可能發生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的私佔有。

    有的國家,一面使勁的反**,一面拚命的搞私有化。結果,**現象、**分子如瘟疫一樣到處流行,如割韭菜一樣的始終不能根除。殊不知,任何形式的私有化制度與政策,本質上就是**制度化和制度化**的土壤,好比用黑油漆擦屁股——越擦越髒,越擦越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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