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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4-2

    自物權佔有的主體

    一、基本概念

    1、基本定義

    自物權佔有主體,亦為自主佔有的主體,是領導型、主導型、自主排他型、優先支配型、可持續發展型佔有主體,對於物的支配、管領、控制或者統治效力,包括自主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各個方面的權能。不動產、動產所有權就是這一類自物權主體,也是唯一的和很特殊的自物權主體。奉行一物一主權主義,佔有關係成立後,也受各種他物權人的佔有權或者法律的限制。

    現行的法律主要關注的是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對於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等方面的有權佔有、佔有關係和合同關係、法律關係、違約責任等,應當准用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是,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等方面的關係,出於正規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嚴格要求與嚴格控制,一般不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另類辦法的規範與調整。

    自物權佔有主體,主要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物權化方針或者債權化方針,就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

    主要是偕同用益物權一起建立普通佔有關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合作成立的佔有關係能夠自成一體,是整個物權社會中最大板塊、最熱烈、最活躍、最具代表性和功利性目的最明顯的一類佔有關係。普通物權法系中,自物權佔有主體是龍頭式佔有主體,能夠決定佔有關係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的命運,體現佔有主體的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尤其是在不動產佔有關係中的表現非常出色。

    基於擔保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或者債權化方針,就是反所有權保護主義和反所有權中心論,實施的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佔有關係發生了逆轉。

    基於制度物權法的物權化方針或者債權化方針,就是公共利益保護主義或者公共利益中心論,會根據具體情況或者根據需要和可能,對於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自物權佔有主體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以適應新的佔有關係。

    2、其他分類

    自物權佔有主體,依所有制關係法劃分,應當包括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私佔有和其他佔有五種類型。這裡介紹了前四種。最後一種是指慈善事業團體和外國單位與個人,涉及到的人數很少,其佔有關係比較單調或者比較另類,故省略介紹為宜。

    二、概括的主體

    自物權佔有主體,依財產關係法劃分,應當概括為以下幾大類型。

    1、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

    傳統物權法觀點認為,不動產所有權與動產所有權,就是一切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

    物權法規定,所有權的本質概念,是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由於其權能全面而獨特,完全可以在普通佔有關係中獨領風騷並鶴立雞群。

    所有權在各種物權法系中是獨立自主型特種物權,是所有權對自己之物行使佔有權及其他權利,在行使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對世權、物權保護請求權等方面,具有主動性、主導性特權特徵,故稱之為「自物權」。

    自物權佔有主體,一般情勢下,是專指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這樣的佔有主體,是自己佔有自己之物的最自由的主體。主體之人,名所有權人;主體之物,名所有物。

    物權法第241條明確規定:「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上述規定,是關於物權變動過程中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以及合同關係或者法律關係等方面的規定。基於合同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成立的佔有關係,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是這樣的作法:

    一則,首先得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才能簽訂合同、成立佔有關係或者其他的物權關係,才能使得收益租賃承租人使用所有權人的財產並實現收益成為可能。這是所有權人與用益物權人之間發生的佔有關係,亦即趨利性的佔有關係。

    二則,首先得經過所有權人同意,才能簽訂合同、成立佔有關係或者其他的物權關係,才能使得使用租賃承租人使用所有權人的財產成為可能。這是所有權人與用益權人之間發生的佔有關係,亦即義務性或者讓利性的佔有關係。

    三則,上述兩類佔有關係,都會涉及到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訴權或者請求權。然而,就其性質、內容與追究責任方式、範圍等不盡相同。

    (1)趨利性自物權佔有主體

    趨利性的佔有關係成立時,一般而論,從簽訂合同時開始,所有權人就處於優勢、強勢地位,用益物權人就處於劣勢、弱勢地位。

    不動產或者動產租賃合同比較理想的,自主佔有人與他主佔有人之間的佔有關係應當是融洽的,雙方的違約責任也是相對公平的。就大多數情勢而言,由於所有權人恃強凌弱,真正公平的合同並不多見,違約責任倚重倚輕、對承租人不利現象容易出現。

    當事人覺得合同不公平的,可以申請經濟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者立即撤銷,或者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或者撤銷。否則,該不公平的合同仍然容易生效,吃虧的一方事後補救是相當困難的。

    合同法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的。問題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與佔有關係,什麼叫顯失公平、在什麼時候才認定顯失公平合同的無效?這個事情要搞清楚。

    (2)義務性或者讓利性自物權佔有主體

    義務性或者讓利性的佔有關係成立時,即趨利性的佔有關係成立時,出借人與承借人之間能夠和平共處,雙方之間關係要好的甚至於連租借合同也無需簽訂。

    至於違約責任仍然是不能少的。此處的違約責任,一般是單方面的違約責任,責任人是承借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當事人;因為出借人沒有享受租金的權利,只提供免費出借的義務或者便利,就可以相應免除相關的責任。

    承借人免費借用他人的財產,道義上需要承擔妥善保管該財產的責任。即使是沒有合同約定、沒有法律規定,仍然可以根據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另類辦法,推定借用人之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以及侵佔等方面的性質,追究借用人的「違約責任」。

    所謂違約責任,是指違反雙方合約的民事責任。

    合約,一般是指書面合同中雙方的意思表示,這是正規的合約,合法的合約受法律保護。但有時候也有口頭合約,即沒有書面合同表示的合約。口頭合約並不是全部無效,而是在特定的物權、債權環境中確實不能生效。

    譬如,農戶甲向農戶乙借用一頭耕牛,只憑口頭約定什麼時候歸還給耕牛所有權人。借用人逾期不還,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據口頭約定請求對方返還所承借的耕牛。問題在於,在追究違約責任時,出借人肯定會有被動的一面。如對承借人逾期不還的責任難以追究,對承借人未盡妥善保管耕牛的責任則仍然可以追究。所承借的耕牛受傷或者滅失的,當事人需要承擔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

    上述例子,佔有關係可以認定,違約責任也可以准用合同約定。關鍵在於,是依據佔有事實與事實佔有來確定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問題。

    所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根本上是一種習慣法、道德法或者自然法、邏輯法範疇,不是合同法範疇。該佔有關係不是由成文法規範與調整的,是由非成文法、經驗法規範與調整的;所依據的,是人事關係和事實真相,不是書面合同關係,也不是法律規定,其實物權法和合同法等法律也沒有上述例子那樣相應的詳細規定。

    2、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

    比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更有甚者、更勝一籌的,是權利自物權主體。

    當代物權法更為看重的,是股權、知識產權之類的權利和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這些權利對於權利人、對於企業、對於社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具有舉足輕重的功能功效。

    (1)股權式自物權佔有主體

    股權,是權利人根據所持有股份份額、權重所享有的一整套權利,一般是現代企業中核心的權利。

    股權人,是自主佔有主體中最顯赫的一類所有權人和決策權人。其享有的一連串、一整套權利,不僅僅對於企業特定或者不特定之不動產、動產直接或者間接行使所有權,而且對於企業特定或者不特定之金錢、商標權等知識產權直接或者間接行使所有權、專有權、專用權,而且對於企業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事關係、產權關係、物權關係、佔有關係、分配關係等享有或大或小的決策權。

    股權式自物權佔有主體,應當是自律性、共律性和正規化、規範化、制度化要求很嚴格的一類佔有關係主體。各種物權變動過程中,無論價值、金額大小,基於合同關係的佔有是必不可少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必須補充簽訂合同。

    在這樣的佔有關係體制中,一般不允許「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樣的情形出現,否則,股權人就涉嫌失職,需要追究責任人的單位責任。

    倘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樣的情形已經出現,應當趕快實行補救措施。一是必須立即補充簽訂合同。倘若確實不能補充簽訂合同,一定需要尋找另外的辦法進行再補救。二是必須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對於股份制企業而言,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應有盡有,不能隨意降低企業管理標準。

    股份制企業不是一般性企業,股權人不是一般的民事權利人,關於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以及權利的利用、收益、違約責任、違法責任等,只能依據成文法統一規範與調整,不能依據非成文法之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另類辦法規範與調整。

    (2)知識產權式自物權佔有主體

    知識產權式自物權佔有主體,是智慧物權和有形物權之雙棲所有權、專有權佔有主體,稱之為派生性自物權主體,也是一種非常拔尖的權利自物權主體。

    每個國家、每個地區,知識產權成為現代社會中舉足輕重式的專有物權之一,受法律法規特別保護,成人炙手可熱的權利類型之一。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全面介入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中,堪稱嚴整化、規範化的典範。

    儘管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很全面、很有威懾力,而實際保護知識產權的漏洞仍然很多,侵權現象花樣百出,對於知識產權式自物權佔有主體很是不利。

    物權法第241條關於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以及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的規定相當簡略。從當代物權法宏觀物權法理學立場觀點解析,可以斷定,該條款不僅僅適用於不動產、動產方面的規定,而且應當准用於知識產權等權利方面的規定。

    將該條款套用過來就是:基於合同關係、登記生效等的佔有,有關知識產權及其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關於知識產權式自物權佔有主體,關於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以及合同關係、法律關係的規定,需要說明的還有以下幾點。

    一是,知識產權式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以及法律關係,適用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兩個體系之中,但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都是不可或缺的法律關係。

    二是,知識產權式有權佔有、佔有關係以及合同關係,完全適用於知識產權變動的合同法和權利質權合同法,並且適用於登記生效主義的規則。當事人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合同而不登記,都是無效的。

    在這樣的佔有關係體制中,一般不允許「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樣的情形出現,否則,當事人就涉嫌失職,需要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倘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樣的情形已經出現,應當趕快實行補救措施。一是必須立即補充簽訂合同。倘若確實不能補充簽訂合同,一定需要尋找另外的辦法進行再補救。二是必須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方案,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三是趕快向有關監管部門登記。

    倘若「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這樣的情形已經出現,侵佔知識產權的事實已經發生,侵權人即使不受合同法的追究,肯定還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雙方當事人串通作弊而非法轉讓知識產權的,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違約責任與違法責任並舉,而以違法責任為主。

    關於違約責任與違法責任,相關責任人不止於知識產權佔有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可能還將知識產權登記機構、知識產權監管部門一同作為考察的對象,分清有責任與無責任、主責任與從責任、單一責任與雙方責任、連帶責任等。

    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從不同的角度規定了侵權責任的範圍。

    違法責任是比違約責任更加嚴重的責任。違法責任,包括違反規定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大系列。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屬於應當加重處罰的一類特別責任。民事責任是與違約責任相交叉的責任。

    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選項,往往與損害賠償請求權結合在一起進行追究。侵害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身份權是一種責任,可以折算成經濟賠償責任;侵害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性質上仍然嚴重於侵害一般不動產、動產之類的財產權。

    權利自物權主體,還有其他一些類型,此處不再贅述。

    自物權佔有的相關詞彙,請參見《自物權佔有的類型》,會有進一步的分類。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的類型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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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自物權佔有主體,亦為自主佔有的主體,是領導型、主導型、自主排他型、優先支配型、可持續發展型佔有主體,對於物的支配、管領、控制或者統治效力,包括自主的佔有、使用、收益與處分各個方面的權能。不動產、動產所有權就是這一類自物權主體,也是唯一的和很特殊的自物權主體。奉行一物一主權主義,佔有關係成立後,也受各種他物權人的佔有權或者法律的限制。

    現行的法律主要關注的是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對於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等方面的有權佔有、佔有關係和合同關係、法律關係、違約責任等,應當准用財產自物權佔有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但是,權利自物權佔有主體等方面的關係,出於正規化、規範化、制度化的嚴格要求與嚴格控制,一般不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邏輯法等另類辦法的規範與調整。

    自物權佔有主體,依所有制關係法劃分,應當包括公佔有、共佔有、合佔有、私佔有和其他佔有五種類型。這裡介紹了前四種。最後一種是指慈善事業團體和外國單位與個人,涉及到的人數很少,其佔有關係比較單調或者比較另類,故省略介紹為宜。

    自物權佔有的相關詞彙,請參見《自物權佔有的類型》,會有進一步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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