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70-2
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
一、基本理念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具有一定的本質特徵和主要特徵。本質特徵,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經濟特徵。主要特徵,是指特定的物權關係、經濟關係特徵。
當今世界,有許多人並不過問政治,認為政治是政治家的事情,與黎民百姓無關。然而,每個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或多或少會與政治打交道。你不過問政治,政治會過問你的。殊不知,沉於現狀、死於安樂,這是人生中一大悲杯具之一。
物權法第1條立法目的、第3條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第7條遵守法律、尊重社會道德等條款的規定,明顯地表示政治制度決定物權制度和佔有制度。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政治物權法等公法、特別法,堂而皇之地融入中國物權法,使得中國物權濃筆重彩,這也是制度物權法之規範佔有關係的重要特色之一。
中國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產權交易與佔有關係變更現象日益頻繁,這樣可以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金利用率,加速經濟發展進程。但是,在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過程中,各種權利尋租、貪污腐化和侵佔單位、他人財產現象日益惡劣,一方面公共財產損失極其嚴重,另一方面公民財產在強征、強拆過程中同樣遭受了巨大損失。
作為制度物權法,重點在於保證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同時也平衡和保護私人和其他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以強制性手段和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各種侵佔他人財產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也是制度物權法之規範佔有關係的重要特色之一。
我們已知,中國物權法有三大重點內容,或者說有「三駕馬車」,那就是確認物權、保護物權和利用物權。欲理解這三大內容、三駕馬車,首先得全面理解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
法定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是由法律規定確認物權、保護物權和利用物權的。基於法律關係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沒有合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這是一種嚴格控制的佔有關係。
意定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是根據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確認物權、保護物權和利用物權的。基於合同關係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沒有合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這是一種相對自由的佔有關係。
對於法定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和意定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當發生物權糾紛時,或者合同的雙方都違法亂紀時,往往需要依據制度物權法的規定來加以推斷,以便於定分止爭或者懲治違法亂紀行為。
2005年10月份,李金華同志在全國人大的報告中說,從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間,中國流失的公共財產總量有3500億人民幣。作為國家審計署的統計數字,當然是很不全面的。經濟學家胡鞍鋼曾經撰文說,改革開放近十幾年來,國有資產每年流失高達1萬億元左右。經濟學家吳敬璉曾經撰文說,中國經濟每年的權利尋租規模高達5萬億至6萬億元。還有研究機構的統計資料披露,2007年以前,就企業改制一項流失的資產高達9萬億人民幣,而著名經濟學家郎鹹平先生認為高達13萬億人民幣。
除了公共資產大量流失以外,假以公共利益名義行暴力征地、野蠻拆遷的,同樣對於公民財產導致了無以估量的和永久性的損失。此外,某些地方政府三公消費非常驚人,很多地方政府比賽著修建豪華樓堂館所,重複建設、鋪張浪費、暴殄天物現象有禁無止,或者根本沒有人來監管、禁止。如今,各地政府出賣了那麼多的土地、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仍然累計負債纍纍高達20多萬億元。
《物權法》頒布不久,接著頒布了《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侵權責任法》等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規。這幾部重要法律一聯手,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就有更多更好的法律依據,平整、平衡各種物權人的佔有關係就能得心應手。
現在,還有人認為《物權法》沒有什麼用處。這是一種糊塗的觀點。殊不知,《物權法》是集公法與私法、民法與商法於一體的綜合法,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與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以及技術物權法和習慣物權法、道德物權法、自然物權法、邏輯物權法聯成一片,其結構與內容獨具匠心,在處理各種複雜的佔有關係時有一整套切實可行的統籌辦法,這也是物權法有別於其他法律法規的特色之一。
二、本質特徵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的本質特徵如下。
第一,公益性和趨利性兼容並蓄。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指運用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所有制關係法、特定所有權關係法中公益性和趨利性之類的佔有關係,涵蓋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各種開放式和封閉式佔有關係,在整個社會中是佔有類型最多、表現最為突出的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基本集中於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範疇,國家法人、國有企業、集體組織佔用大量的資源,利用這些資源來發展生產,為全社會提供物美價廉的產品,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其中,國家法人、國有企業是代表全體人民行使財產佔有權,既要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又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這就形成了公益性和趨利性兼容並蓄的佔有關係和分配關係。
第二,信託佔有權與優先權並存。
國家法人、國有企業、集體組織的財產佔有制度,實行制度信託佔有權制度。為了優先發展公有制經濟,法律賦予國有企業、集體組織對於自然資源以優先佔有權和相應的利用權。這種佔有關係,是由法律規定的,不是由合同決定的,而且這些特權是受法律永久保護的。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指運用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其濫觴於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土地之佔有與利用制度,公共利益優先制度,國家專屬佔有制度、專有佔有制度、專控佔有制度,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制度信託式佔有制度。
其中,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礦藏、水流、海域、城鄉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野生動植物、無線電頻譜、文物、國防資產的佔有關係;國家專控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以及國家的金融資產。國家機關團體是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是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之自然資源、天然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之佔有權利與佔有關係,是由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重大的物權化方針政策。其中,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之類的佔有權利,完全是由憲法、行政經濟法和其他特別法等制度物權法決定的,不依合同關係或者產權登記為必要條件,國有企事業單位掌控的自然資源應當按照民商事佔有關係的規則建立合同關係或者登記公示關係。
第三,佔有關係的完整性與嚴謹性。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涵蓋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涵蓋生產、交換、流通、消費、分配的各個領域,涵蓋最主要的物權主體與客體,甚至於涵蓋一般的民事主體與客體。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包括了各種各樣的佔有關係,儘管制度物權法沒有如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那樣專門談論佔有關係,卻借用這兩種一般物權法之手來達到規範、調整、限制、改善佔有關係的目的。
另一方面,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中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就是直接引用了制度物權法的規定。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土地專用權,這兩種一般物權法也大量引用了制度物權法的規定。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還有一個顯著特點,是每種佔有關係的侵權責任都非常明確,幾乎每一部法律法規中都有「法律責任」的專項規定,並且包括了經濟制裁、財產制裁、政治制裁和人身限制等各種嚴格、嚴謹的項目,佔有關係的定性規定與定量規定都有一定的標準。
然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中一些法律責任、侵權責任相對含糊,定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返還財產等權益的維護需要權利人自己主動爭取,有的權利人甚至於通過訴訟途徑贏得了官司,最終卻仍然得不到賠償損失等權利的實現。民事主體本來是弱勢群體,而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卻把希望寄托在合同關係上,無法達到很嚴謹的高度。
就佔有關係法理學研究而言,普通物權法主之,擔保物權法次之。制度物權法主要集中於無權佔有和侵佔關係法方面。因此實踐中需要融會貫通,優勢互補。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形態、佔有事實與佔有權利方面,分為以下幾個檔次。
1.全民所有制的佔有關係。
全民所有制的佔有關係,一定是全社會最重要最主要的佔有關係,優先發展國有經濟和滿足特殊主體的特殊佔有關係,是堅定不移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所有的財產受國家的憲法、制度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2.集體所有制的佔有關係。
集體所有制的佔有關係,一定是全社會次重要次主要的佔有關係,優先發展集體經濟和滿足特殊主體的特殊佔有關係,是堅定不移的政治經濟制度。集體所有的財產受國家的憲法、制度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3.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
是規範與調整全社會每一個單位與個人的佔有關係的特別物權法。其立法目的在於,以強制性、統一性的財產權制度與人格權制度來保障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與人權制度,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人為的破壞,從宏觀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兩個方面對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佔有關係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從而最大範圍地保障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物權秩序得到全面的整治。
三、主要特徵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是體現了社會主義的基本的佔有制度。
社會主義的基本的佔有制度,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導的經濟制度與財產佔有制度。這種基本制度,符合國家和最廣大人民群眾的現實的和長遠的根本利益。中國無論在何時何地,應當永遠堅持這種完全正確的基本的佔有制度。如果這種佔有制度一旦破壞了,整個社會的佔有制度就完全破壞了,國家的崩潰與民族的災難就為期不遠了,甚至於會導致亡黨亡國。
二是佔有關係抓大放小重點突出。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會根據需要和可能和本國的國情,努力平衡國家、集體、個人和其他人的財產佔有關係,努力平衡公共所有制佔有權與社會化利用權的關係,努力做到物盡其材、材盡所用,努力做到佔有關係抓大放小重點突出。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管制制度,通過有償使用建設用地制度、規劃用地制度、專地專用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征地補償制度、合理開發房地產市場制度、中央與地方財政三七提成制度、限期佔有使用制度等等,能夠使得全國一盤棋、各行各業一盤棋和利益群體一盤棋,能夠抓大放小重點突出。
三是法定強制性佔有手段為其主要形式或者特殊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中佔用自然資源類或者天然資源類財產,很多是法定的甚至於是強制性佔有的。行政法或者行政經濟法所規定的,對於違法犯罪人員採取罰款、行政處罰、拘留、沒收非法所得、沒收個人財產和刑罰等強制性手段剝奪其財產,甚至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於職務侵佔罪和其他嚴重的財產侵佔罪從嚴治法。
四是零物權佔有對像更加清晰,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更加嚴重。
已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主要規定有物權佔有對象,對於零物權、負物權、減物權、除物權等佔有對像規定得不多,「法律責任」的條款一般沒有單列。
由行政法或者行政經濟法規定的零物權佔有對像更加清晰,每部法律都專門規定了「法律責任」的範圍,且這些佔有關係的限制條件,不存在所謂的「合同生效」與「登記生效」、「交付生效」等民商法的東西,只存在「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的硬性規定。
五是體現了中國法制史上嚴厲打擊侵佔他人財產的傳統作法。
中國自古以來一向是「重刑輕民」,很多人對此有些不理解,認為那樣就太不近人情了。
實際上,中國古代的所謂民法,很大程度上是被道德法或者習慣法所代替了。而刑法並不都是過於苛刻的懲罰制度,但「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制度,至今仍然有不可低估的民主化法制意義。台灣當局領導人**身為「總統」,犯了貪腐案件照樣地被請進了班房,同樣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全世界各界人士無不歡欣鼓舞。中國大陸現在名為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在貫徹落實國家佔有制度和預防、打擊官員貪腐方面,竟然不如特色資本主義的台灣、香港、澳門地區。
種種跡象表明,中國基本的佔有關係制度目前仍然不夠完善,有法不依的現象還相當嚴重,國有資產的流失非常嚴重,違法犯罪分子打著改革開放的旗號大肆侵吞國家的和納稅人的財產,且形勢越來越嚴峻。這麼說來,一方面一定要加強法制民主化建設,一方面還要學習中國古代的重典治亂的法制傳統,還要虛心向台灣、香港、澳門等地區的法制經驗取經。
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如下。
一是立法目標明確,重點突出。
主要目標在於落實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分子,重典治亂,同時也保護各個階層的重要的財產權與人身權,保障各項社會主義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是強制性手段齊全而很嚴厲。
制度物權法的行政手段與刑法手段是很嚴厲的,基本上是強制執行的,能夠收到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所起不到的嚴重效果。
三是適用於全社會的每個不特定的當事人,而且是最公平的法律體系。
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根本不同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民商事佔有關係。這裡不存在商品交換、財產交換和物權交換,不存在討價還價的問題,卯是卯釘是釘,而且可以針對全社會的每一個當事人,法律的尺度是完全一致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主張重合同、講信用,但以明顯不平等的合同通同作弊、行賄受賄等,這是表面上的公平而實質上的極不公平,此法整治不了的,就由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的法則來整治。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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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具有一定的本質特徵和主要特徵。本質特徵,是指具有法定的政治經濟特徵。主要特徵,是指特定的物權關係、經濟關係特徵。
作為一種最具強制性、威權化的特別物權法,在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佔有關係方面,自然地散發出其鶴立雞群式的本質特徵與主要特徵。每個人學習物權法的角度可能有所不同,而最好的辦法是全盤理解每個條款的思想內容。在研讀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條文時,不要錯過研讀制度物權法的特別規定。制度物權法在《物權法》中是隱性規定的,有些人可能一時半會兒沒有覺察到它的存在,更不會覺悟到其中深刻的要義之所在。
《物權法》的立法宗旨,是將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人的佔有權和財產權進行統一保護,運用系統工程原理與一般均衡原理來平整、平衡整個社會的佔有關係。
確認、保護、利用和規範、調整、限制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是一出重頭戲。它不僅是保護國家、集體的佔有權與佔有關係的,而且會同時保護私人和其他人的佔有權與佔有關係的。
物權法第56條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物權法第63條第1款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物權法第66條明確規定,私人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從以上3個條款的特別規定中得知,保護國家財產防火牆、保護集體財產防火牆與保護私人財產防火牆,都是財產權保護制度的重要標誌,都屬於制度物權法統一規範與調整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