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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9-2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指運用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所有制關係法、特定所有權關係法中公益性和限制性之類的佔有關係,涵蓋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各種開放式和封閉式佔有關係,在整個社會中是佔有類型最多、表現最為突出的佔有關係。

    其濫觴於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之佔有與利用制度,公共利益優先制度,國家專屬佔有制度、專有佔有制度、專控佔有制度,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制度信託式佔有制度。其中,國家專屬、專有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自然資源、野生動植物、無線電頻譜、文物、國防資產的佔有關係;國家專控之類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以及國家的金融資產的佔有關係。國家機關團體是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國有企業和國家事業單位是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之自然資源、天然資源、產業資源、市場資源之佔有權利與佔有關係,是由國家的政治、經濟制度決定的重大的物權化方針政策。

    其中國家專屬佔有、專有佔有之類的佔有權利,完全是由憲法、行政經濟法和其他特別法等制度物權法決定的,不依合同關係或者產權登記為必要條件。國有企事業單位掌控的自然資源應當按照民商事佔有關係的規則建立合同關係或者登記公示關係。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絕大多數為法定的與強制性的佔有關係,主要依靠公權、政權、法權等三大權力機構監管與處理。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已經融入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中,對於普通公民的物權生活進行關鍵性、方向性、策略性和原則性、指導性宏觀調控,用於平衡各利益階層的佔有關係,從而加強整個社會的物權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長久性的和諧穩定。

    所謂制度,系指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公共利益保護制度、國家利益核心保護制度和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以及不動產徵收補償制度、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土地規劃與專地專用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與集約用地制度、地役權制度、房地合一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農用土地承包制度,其他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知識產權與文物保護制度等等各方面的制度。

    由這些或者那些制度生成的佔有關係,稱之為制度化或者制度式的佔有關係,具備特別優先權或者一般優先權的佔有關係特質,其物權價值與經濟價值一般屬於超越式的價值。

    2、再論法律規定

    制度物權法範圍內,關於佔有關係與有權佔有的性質推定,有些是與物權法第241條規定的情形吻合,有些可能會有改動的方面。

    制度物權法劃分了三大板塊的佔有關係形態,一般流通領域的佔有關係與限制流通領域、禁止流通領域的佔有關係畢竟是有原則性區別的。即使是在一般流通領域,因為受到制度物權法的限制,基於合同關係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首先得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是無效的。

    該條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規定,幾乎是一種倒裝句。在普通物權法與擔保物權法方面,沒有涉及到制度物權法對象的佔有關係,這樣的規定可以相對便利性地適用。

    然而,在制度物權法方面,首先強調的是佔有關係的規範性、統一性和強制性,很少有自由性的彈性空間。需要在成立佔有關係之前依照法律規定行事,不能在事後再「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否則是無效的。

    一個最明顯的差別,就是法無明文規定時選擇權或者自由權的差別。

    對於一般流通領域和一般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所適用的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給予當事人以自由選擇的權利,或者可以利用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這些非成文法來加以輔助處理相關的佔有關係問題。

    對於限制流通領域和特殊的民事主體、非民事主體的佔有關係,所適用的規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實行」,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與商量的餘地,一般也不能以利用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這些非成文法來加以輔助處理相關的佔有關係問題。

    物權法第241條規定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應當屬於古典物權法式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限於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類純粹民事主體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契約自由是其主旋律。制度物權法是限制民事主體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以契約自由的,任何人只能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大前提、大原則之下享有契約自由的權利。

    對於不動產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很多時候是與制度物權法發生聯繫的。不是完全否定民事主體的契約自由,而是有條件地限制他們的契約自由。

    譬如,法律規定城市土地專歸國家所有,部分農村土地也歸國家所有。當這些土地所有權一旦被法律固化下來,任何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契約全部是無效的。

    又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所得的,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允許轉讓;但是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能擅自轉讓。農村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也不能隨意轉讓。當這些土地使用權一旦被法律固化下來,任何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契約全部是無效的。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是有的,有關不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一是按照法律規定,二是按照合同約定。因為這樣的合同是全國統一的制式合同,一般不會存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倘若存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形,那麼,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是無效合同,受讓人即使出了大筆價錢受讓了建設用地,仍然屬於無權佔有之列。該不動產佔有關係不能成立,有關不動產的使用、收益也就不能成立,反正需要追究簽約人的違法責任,而不是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的問題。

    就絕大多數情勢而言,基於制度物權法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主要是追究當事人的違法責任,少數是追究當事人的違約責任。這也是制度物權法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的一大區別。

    二、全民所有制的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形態、佔有事實與佔有權利方面,分為以下幾個檔次。

    此為第一序列:全民所有制的佔有關係。

    其一定是全社會最重要最主要的佔有關係,優先發展國有經濟和滿足特殊主體的特殊佔有關係,是堅定不移的政治經濟制度。國家所有的財產受國家的制度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一是國家專屬佔有關係。

    為全民所有制的全封閉式佔有關係。國防資產、極其重要的無線電頻譜資源,極其重要的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和國家一級文物等,永遠為國家佔有,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普通商品形式買賣與設定負擔。

    二是國家專有佔有關係。

    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閉式佔有關係。重要的無線電頻譜資源,重要的礦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灘涂、野生動植物等資源和國家二級文物等,所有權為國家享有,單位與個人依法取得使用權或者利用權、作用權與設定負擔。國家的土地所有權不得轉讓,不得對此設定抵押權等方面的負擔。

    三是國家專控佔有關係。

    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閉式或者半封閉式佔有關係。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以及國家的金融資產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關係到國家的經濟命脈和公共利益、國計民生,不得隨意搞市場化、私有化和股份化,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不得違反憲法規定破壞國有經濟的市場主導地位,破壞國家專控佔有關係。

    四是國家一般佔有關係。

    為全民所有制的開放式或者一般民商事式佔有關係。在一般經濟領域,全民所有制應當與其他所有制處於平等競爭的地位,自覺遵守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以及國有資產信託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正確處理國家、單位與個人利益的關係,正確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根本利益的關係,正確處理國有企業的自益性與公益性、共益性的關係。

    五是國家合資式佔有關係。

    為全民所有制的對內與對外開放式或者作為一般民商事合資式佔有關係。國家合資式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是,以改善生產關係為主、以提高勞動生產率為輔,以公平優先為主、以效率優先為輔,兼顧公益、共益與自益的關係,兼顧國家、單位與個人的利益關係,統籌兼顧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係。

    全民所有制的佔有關係,是最特殊最突出的佔有關係。包括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之佔有關係,動態與靜態的佔有關係、可移易與不可移易的佔有關係、優先的與非優先的佔有關係,其物權界限是涇渭分明的,任何的專權、越權與濫用職權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對於整個國家承載著很多的制度信託責任,承載著為整個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品和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的社會責任,承載著根除兩極分化和三大差別等重大責任。

    三、集體所有制的佔有關係

    此為第二序列:集體所有制的佔有關係。

    其一定是全社會次重要次主要的佔有關係,優先發展集體經濟和滿足特殊主體的特殊佔有關係,是堅定不移的政治經濟制度。集體所有的財產受國家的憲法、制度物權法、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一是集體專有佔有關係。

    此類佔有關係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也引用了制度物權法的規定。

    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歸集體所有。雖然法理邏輯不太嚴密,但是從八二憲法一直是這麼規定和這麼認為的。農村土地包括了農用地、建設用地和空閒地等各種土地的類型,包括了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林地、山地、草地、四種荒地、灘涂地和鄉鎮、村、組的建設用地,以及各種空閒地等。

    有人認為農村集體享有以上土地的所有權,但實際上卻更像土地的佔有權或者用益物權,宅基地是用益權(佔用權)。八二憲法出台時,理論界認為所有權「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於生產資料或者生活資料的佔有權。」如《現代漢語詞典》1978年第1版第1094頁就是這麼規定的。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第71條將所有權的一項權能擴大到了四項權能。

    之所以將以上不動產列為「集體專有佔有關係」,是因為以上佔有關係是法定的相對穩定的佔有關係,只有夠資格的農民身份或者農民集體身份才能取得。就「土地所有權」而言,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優於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故評級上應當比專屬的佔有關係低一級為妥。

    集體專有佔有關係的時間概念:耕地的佔有期為30年,草地的佔有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佔有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佔有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集體的建設用地,以及農村家庭的宅基地,沒有佔有期限的限制。

    二是集體專控佔有關係。

    此類佔有關係,部分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部分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所有這些集體的財產關係到集體的共有利益、共有事業,不應當隨意搞私有化、市場化、股份化和自由化,必須依法依村規進行專門控制。

    三是集體一般佔有關係。

    其主要由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集體,主要指城鎮集體,其次是指農村集體。城鎮集體主要是從事工商業活動的集體經濟組織,沒有土地所有權,有屬於城鎮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和生產設備、生產技術等生產要素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城鎮集體的產能與附加值高於農村集體,資源的佔有優勢不在土地類不動產,在於生產設備之類的動產和資金佔有量。

    四是集體合資式佔有關係。

    為集體所有制的對內與對外開放式佔有關係。集體合資式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政策是,以改善生產關係為主、以提高勞動生產率為輔,以公平優先為主、以效率優先為輔,兼顧公益、共益與自益的關係,兼顧國家、集體與個人的利益的關係,統籌兼顧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防止走極端、犯錯誤。

    四、通用性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是指在一般流通領域由制度物權法加以統一規範與調整的大眾化佔有關係。

    如不動產徵收補償制度、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或者登記對抗主義制度、地役權制度、房地合一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農用土地承包制度,其他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制度、環境保護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等等各方面的制度,都是通用性制度。由此所構成的有權佔有與佔有關係,均為流通領域由制度物權法加以統一規範與調整的大眾化佔有關係。

    更大程度上和更大的主客體範圍上的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是通用性佔有關係,包含在一系列的憲法、行政法、行政經濟法、財產佔有刑法和其他的制度物權法裡面。

    如損公肥私、損人利己、貪污受賄和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等無權佔有關係,不僅涉及到公事主體,還會涉及到民事主體,必須利用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來統一規範與限制。

    所謂重典治亂,主要是依靠制度物權法包括刑法來重典治亂的。

    物權法第56條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物權法第63條第1款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物權法第66條明確規定,私人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從上述3個條款的原則性、強制性規定中,可以看出幾個問題。

    一是,上述規定雖然安排在中國物權法之普通物權部分,而實質上屬於制度物權序列。

    二是,制度物權法確定具有一些通用性規則與通用性佔有關係,完全可以融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中一同充分發揮聯合法律效力。

    三是,所謂侵佔,是對於有權佔有、善意佔有的叛逆形式,同時又是進一步違法犯罪的基礎形式。上述3個核心條款都把反侵佔放在第一位,由此可見佔有關係的基礎理論與應用科學是多麼重要。

    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是規範與調整全社會每一個單位與個人的佔有關係的特別物權法。其立法目的在於,以強制性、統一性的財產權制度與人格權制度來保障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與人權制度,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受人為的破壞,從宏觀物權法和微觀物權法兩個方面對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的佔有關係進行重新規範與調整,從而最大範圍地保障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物權秩序得到全面的整治。

    法律效力最威嚴的是財產佔有刑法,其次是行政法或者行政經濟法、行政訴訟法,再次是由民事訴訟法提升行政訴訟法方面的效力。其主要特點是,主要內容不是集中於不動產佔有關係上,而主要是集中於動產或者金錢的佔有關係上,且法律的約束力、強制力、執行力與威權力是處於高度戒備森嚴狀態,零物權或者負物權的的對象與法律責任十分明確。

    問題在於,全國各地每年出現了許多強制拆遷、血腥拆遷等暴力拆遷運動,這本來應當按照一般民商事案件來處理,卻斷然以行政案件來處理,弱勢群體的根本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為行政庭法官的裁決權利是很有限的,他們對於行政機關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只能限於建議權、批評權,沒有決定權或者裁決權。

    2、主要特徵

    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

    一是立法目標明確,重點突出。

    主要目標在於落實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打擊各種違法犯罪分子,重典治亂,同時也保護各個階層的重要的財產權與人身權,保障各項社會主義制度的貫徹落實。

    二是強制性手段齊全且很嚴厲。

    制度物權法的行政手段與刑法手段是很嚴厲的,基本上是強制執行的,能夠收到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所起不到的嚴重效果。

    三是適用於全社會的每個不特定的當事人,而且是最公平的法律體系。

    制度物權法通用性佔有關係,根本不同於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法律的尺度是完全一致的:「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相關名詞:

    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佔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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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指運用制度物權法(包括政策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所有制關係法、特定所有權關係法中公益性和限制性之類的佔有關係,涵蓋流通領域、限制流通領域和禁止流通領域中各種開放式和封閉式佔有關係,在整個社會中是佔有類型最多、表現最為突出的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範圍內,關於佔有關係與有權佔有的性質推定,有些是與物權法第241條規定的情形吻合,有些可能會有改動的方面。

    全民所有制極特別的佔有關係,集體所有制很特別的佔有關係,很大程度上是法定的佔有關係,至於「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和「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所謂重典治亂,主要是依靠制度物權法包括刑法來重典治亂的。

    物權法第56條明確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物權法第63條第1款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

    物權法第66條明確規定,私人合法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侵佔、哄搶、破壞。

    從上述3個條款的原則性、強制性規定中,可以看出幾個問題。

    一是,上述規定雖然安排在中國物權法之普通物權部分,而實質上屬於制度物權序列。

    二是,制度物權法確定具有一些通用性規則與通用性佔有關係,完全可以融入普通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之中一同充分發揮聯合法律效力。

    三是,所謂侵佔,是對於有權佔有、善意佔有的叛逆形式,同時又是進一步違法犯罪的基礎形式。上述3個核心條款都把反侵佔放在第一位,由此可見佔有關係的基礎理論與應用科學是多麼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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