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8-2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亦稱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指運用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限期性的佔有關係,完全是趨利性並法鎖性的佔有關係。物、權利、金錢的佔有關係往往是三位一體的佔有體系,擔保期限內可以取代或者變更普通物權的佔有關係與佔有體系。
擔保物權佔有關係的主導權人是擔保物權人,不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是被主導權人。申言之,擔保物權佔有關係之權利人是債權人即他物權人,義務人是債務人即所有權人。有權佔有的主次關係,正好與普通物權有權佔有的主次關係相反。
此類佔有關係,分別由留置權關係法、質權關係法、抵押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
在處理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時,具有正規化、短平快、強有力和物權、債權雙管齊下等特點。在正規化、規範化建設方面,比較普通物權佔有關係優秀而成效顯著。擔保物權佔有關係存續期間,對於債務人而言,物的使用、收益和利用效率幾乎可以為零;對於債權人而言,物的利用效率大為提高,以標的物為媒介迫使債務人及時地清償債務,從而達到優先受償債權的目的。
完全是趨利性佔有關係,非趨利性佔有關係根本無法成立擔保物權佔有關係。趨利性目的,一般是以金錢清償債權、而不是以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對於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這一點特徵,也與普通物權佔有關係大相逕庭。
基於合同關係而產生的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是常態,只有一些特殊留置權項目中的債權關係非基於合同關係而產生佔有關係。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每種佔有關係的設立、行使、保全、實現與消滅,全部適用於上述套路。
由於正規化、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的要求很嚴格,而且有相當成熟的擔保物權佔有關係處理經驗可資借鑒,因此,很少有非成文法之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參與擔保物權佔有關係的輔助性處理。這樣的特色,也與普通物權佔有關係很不相同。關於非成文法之習慣法、道德法、自然法以及邏輯法等參與處理普通物權關係,在其中是經常碰到的事情,因為普通物權法本身是彈性餘地過大的一類物權法。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違約責任等方面的追究,追究的焦點是債務履行方面的追究,即債權性質的追究。是通過對於債務人財產的佔有權、控制權、特別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以及及時受償權等一整套權利來進行的,貫徹執行的約束力強悍,於成效、成果和效力等方面非常出色。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違約責任的追究,也有一套切實可行的辦法,追究的焦點是債權人不履行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即物權性質的追究。擔保物權人對於其所佔有控制的財產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普通物權佔有體系中,物權化方針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所有權人不同意成立普通佔有關係,他物權人只能是乾著急。
擔保物權佔有體系中,物權化方針是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債權人不同意成立擔保佔有關係,自物權人只能是乾著急。
2、權利的佔有關係
他物權人享有一般權利與特殊權利的佔有關係,是極其特殊的佔有關係。普通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和其他的擔保物權法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格式的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佔有關係體制中,有一種佔有關係體制非常獨特。絕大多數情勢下,所謂佔有關係,就是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利用佔有標的物共同成立的佔有關係。然而,權利質權佔有關係,卻是他物權人利用標的權利與自物權人成立佔有關係,其佔有控制權大大提升,實現權利質權的效力與效率非常顯著。
基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和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權之類的權利佔有關係,屬於一般權利質權的佔有關係。所形成的佔有控制權,一般不屬於核心權利的佔有控制權。當量變產生質變時,都可以成為核心權利的佔有控制權。
股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譽權、商號權等權利質權,屬於特殊權利質權的佔有關係。所形成的佔有控制權,一般屬於核心權利的佔有控制權。當量變產生質變時,都可以進一步成為致命的核心權利的佔有控制權。
權利質權是一種超級物權,由權利質權主導的佔有關係是超級佔有關係。比如,股權是企業的核心權利,權利質權人也可以對此進行佔有控制,佔有關係的義務人是股權中的債務人。又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這些派生性權利是民事主體中最具特色、最有價值和受到法律最大限度保護的一類特權,即使如此,權利質權人也可以對此進行佔有控制,佔有關係的義務人是知識產權人的債務人。
3、類型
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濫觴於以擔保債權為頭領的佔有關係,佔有形態、佔有事實與佔有物、佔有權利方面,分為以下幾個檔次。
一是高端的擔保佔有關係。
此為物的直接佔有關係。佔有關係的權利人是留置權,義務人是債務人。
指留置權擔綱的佔有關係。留置權,中國物權法和擔保法專指動產留置權。實踐中可能發生「最高額動產留置權」或者個別性的不動產留置權。
既然一般抵押權可以成立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可以成立最高額動產質權,且有的留置權本來就是從最高額動產抵押權或者最高額動產質權進化升級而成的,發生最高額動產留置權並不奇怪。
既然留置權人可以收取天然孳息,而果樹之類天然孳息的本原是果樹和未成熟果實的不動產留置權。誠然,成熟果實從果樹上摘取下來後,又變成了動產留置權。
留置權這種高端的擔保佔有關係,是非常獨特、奇異的佔有關係。本法第230條指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普通物權法中,主要由合同決定或者引導佔有關係。成立不動產佔有關係時,登記對抗主義的可以直接由合同生效,需要登記生效的也離不開合同。成立動產佔有關係時,除了機動車、船舶、航空器需要登記以外,其餘成千上萬種動產佔有關係,由合同和動產交付決定效力。
其他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等,都是要簽訂擔保合同的,不動產一般抵押權和不動產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變更、註銷都要依法登記。
留置權從成立、確認、保護、限制到變更、轉移、消滅等整個程序中,一可以不簽訂擔保合同,二可以不必登記,留置權人可以堂而皇之地佔有債務人的留置財產。更有甚者,有的特殊留置權人不僅採取「二不主義」,還可以更加堂而皇之地佔有債務人之關係人的留置財產,如不動產收益特殊留置權人、營業主人特殊留置權人就有這種特權。企業特殊留置權人也很特別,已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和將合法佔有債務人的財產,都可以被企業特殊留置權人佔有。
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是對稱的或者相當對稱的佔有關係。有償的普通佔有關係是對稱的或者相當對稱的佔有關係,無償的普通佔有關係是基本對稱的佔有關係。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氛圍中,佔有關係人都不能脫離所有權中心,因此需要與之匹配的對稱性。
由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是非對稱或者反對稱的佔有關係。抵押權佔有關係是非對稱的佔有關係,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是反對稱的佔有關係,留置權是極端反對稱的佔有關係。留置權反所有權保護主義和反所有權中心論,表現最積極。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反所有權保護主義和反所有權中心論,表現也積極。只有抵押權表現一般,是慢條絲理地有條件地最後佔有抵押人的財產。
二是中端的擔保物權佔有關係。
動產質權為物的直接佔有關係。佔有關係的權利人是動產質權人,義務人是動產出質人,
權利質權為權利的直接佔有關係。佔有關係的權利人是權利質權人,義務人是權利出質人。
指動產質權或者動產最高額質權、權利質權擔綱的佔有關係。此三種質權的擔保佔有關係是中等偏上的佔有關係。
名義上,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是同一檔次的擔保物權,兩者之間的佔有關係屬於同一檔次的擔保物權佔有關係。事實上,權利質權及其佔有控制權,總體上優於動產質權及其佔有控制權。因為質權人佔有債務人的權利比佔有債務人之物,具有更高約束力的佔有控制權,法律效力和法鎖效力往往更勝一籌。
一般而論,權利人對於自己物或者他人物的佔有是淺層次的佔有,然而,權利人對於自己或者他人權利的佔有才是深層次的佔有。當權利質權成立、行使、保全、實現時,那種約束力、爆發力瞬間密集性地顯現出來,以最方便、最直接、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優先、完全、及時清償債權,從而達到圓滿成功的顯著效果。
動產質權或者動產最高額質權,與動產留置權有許多相似的地方。如兩者都是佔有債務人的動產,都是以佔有的動產優先受償等。所不同的是,動產質權是依據質權合同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將或者未將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動產質權就不能成立。一旦動產質權成立,實現動產質權與實現動產留置權的權威就相差無幾了。
權利質權擔綱的佔有關係也很特殊,一舉改革其他擔保物權人對於標的物佔有關係的依賴性作風,大膽地佔有債務人的權利。權利質權不僅謀反的是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而且還謀反物權保護主義和物權中心論。
權利質權是實現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最便捷的途徑,連留置權的實現也沒有這麼方便、直接、安全、快捷。留置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已經佔了很大的便宜,即使如此,每時每刻提心吊膽地擔心留置財產是否毀損、滅失或者貶值,實現留置權時要等到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以後才能成就。權利質權人沒有那麼樣的擔心,也不必等到變現財產後才清償債權。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應收賬款等權利質權,由物的佔有轉變為權的佔有或者錢的佔有,而且分別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債券監管結算中心、中央金融監管結算中心或者徵信中心等權威登記監管機構的鼎力相助非常安全而快捷,有的甚至於可以無紙化、電子化操作,不遠萬里可以一點鼠標就可以完成交易。
三是低端的擔保佔有關係。
此為物的間接佔有關係。佔有關係的權利人是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抵押權人,義務人是抵押人。
指一般抵押權或者最高額抵押權擔綱的佔有關係。
嚴格地說,一般抵押權或者最高額抵押權擔綱的佔有關係,對於抵押人的財產是精神佔有關係,或者說是間接佔有關係。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實現抵押權時,倘若抵押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對於清償債務的時間、地點、辦法等不能達成一致,抵押權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而構成法院與抵押權人共同主導扣留權式的佔有關係,可以快捷地就扣留財產優先受償或者完全受償、及時受償。
名義上抵押權包括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權。實際上佔比例最大的是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是可移動的,債權人控制佔有抵押物有一定的難度與風險,只有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才算放心一些。不動產是不能移動的且大多數是很值錢的,債務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故為設立抵押權的首選。
二、主要特徵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第一,佔有關係目標明確而短平快。
此種佔有關係,基本上是定期的或者是基本定期的佔有關係,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一定要把擔保物權佔有關係當作臨時性的佔有關係,即使是最高額質權和最高額抵押權也都是臨時性的佔有關係與假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中有的佔有關係可達數百年至無限期,普通物權法中不動產的佔有關係可達70年以上。然而,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的維持,最長不超過兩年,最短的在兩個月以內。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的一個突出特點是,擔保物權人佔有標的物都不是目的,目的在於以此標的物來約束債務人,迫使其不延遲地清償債務或者以標的物折價、拍賣、變賣後的價款來還債。對於擔保物權人來說,佔有關係目標明確而短平快是一件好事,不是壞事。
所謂短平快,是指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從成立到確認、保護、限制、變更、轉移和消滅的各個環節要短促、扁平、快捷,越是短平快,其擔保債權法鎖的效率就越高。擔保債權法鎖可以充分調動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積極性,使得其佔有關係趨於友善與圓滿成功。
第二,合同佔有關係與法定佔有關係相得益彰。
擔保物權法之合同佔有關係與法定佔有關係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行使擔保物權,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至於留置權,一直被立法專家和法理專家一致認定為「法定的留置權」,法定的因素比其他各種擔保物權的成分高出一大截,即使如此,有合同有約定的終歸比沒有合同有約定的優越很多,更不用說多快好省的實現留置權和解除佔有關係了。
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幾乎是清一色的法定佔有關係,除非是放權讓利才啟用合同關係。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好像對於合同關係的依賴性很嚴重,好像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口頭合同就不能成立佔有關係似的。
第三,債權佔有關係與物權佔有關係能夠整合。
除了合同佔有關係與法定佔有關係常常是交織在一起以外,債權佔有關係與物權佔有關係也常常是交織在一起。
債權佔有關係,實為擔保債權法鎖佔有關係。普通債權法鎖並不具備佔有或者控制標的物的效力,由普通債權法鎖升級到擔保債權法鎖,就具備了佔有或者控制標的物的效力。
物權佔有關係,實為擔保債權佔有關係派生的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沒有擔保債權佔有關係,擔保物權佔有關係就不能生根、開花和結果。擔保物權佔有關係的建立健全,為的是重新調整與理順物權關係。擔保債權成立之前,其佔有保護是以所有權中心論為法律依據的;擔保債權成立之後,其佔有保護是以債權中心論為法律依據的。因此上,要將普通佔有關係變更為擔保佔有關係,必須建立健全擔保物權佔有關係。
第四,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佔有關係。
其主要表現是:
(1)擔保物權法之各種佔有關係,包括擔保債權法鎖佔有關係和擔保物權佔有關係,從法律要件和事實要件上與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有一定關聯,基本上由普通物權法或者普通債權法脫胎換骨而來的。
(2)普通物權法中的佔有保護與佔有改定等,物權佔有與債權佔有兩個部分是分離的,法定佔有與約定佔有也基本上是分離的。擔保物權法中的佔有保護與佔有改定等,物權佔有與債權佔有兩個部分是融合的,法定佔有與約定佔有也基本上是整合的。
(3)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好像對於合同關係的依賴性很嚴重,好像沒有書面合同或者口頭合同就不能成立佔有關係似的。擔保物權法中的合同佔有關係與法定佔有關係相得益彰。
(4)普通物權法中的佔有保護與佔有改定等,是建立在所有權保護主義基礎上進行規範與調整的。擔保物權法中的佔有保護與佔有改定等,是建立在反所有權保護主義基礎上進行規範與調整的,故物權的佔有效力和債權的優先效力,較普通物權法和普通債權法的效力為優。
第五,最大特徵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
擔保物權法改寫了物權歷史和物權面貌,改變了物權化方針和民商事主體的物權生活。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得將自己的財產或者第三人的財產同意讓債權人暫時佔有,等到不能按期清償債務時,將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讓債權人優先受償或者完全受償。
這種不同凡響的物權化方針,由擔保債權保護主義衝擊了所有權保護主義,由擔保債權中心論衝擊了所有權中心論。最後或者最壞的結果是,擔保債權人的佔有關係導致了所有權人地位的瓦解,或者最後使得債務人喪失了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或者留置財產的所有權。擔保債權人不一定需要取得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但優先取得所佔有控制財產的價款就已經足矣。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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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佔有的基本概念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制度物權法佔有關係的主要特徵佔有合法性的推定狹義的佔有廣義的佔有自物權佔有主體他物權佔有主體主自物權佔有與其他自物權佔有的關係自己佔有輔助佔有間接佔有佔有的客體國家專屬佔有物及物權化方針國家專有佔有物國家流通類佔有物共有物共有權共有制專有共有物與物權化專控共有物與物權化一般共有物與物權化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權化合有制私有物私有制私有物與物權化惡意佔有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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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亦稱擔保物權佔有關係,指運用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限期性的佔有關係,完全是趨利性並法鎖性的佔有關係。物、權利、金錢的佔有關係往往是三位一體的佔有體系,擔保期限內可以取代或者變更普通物權的佔有關係與佔有體系。
擔保物權佔有關係的主導權人是擔保物權人,不是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是被主導權人。申言之,擔保物權佔有關係之權利人是債權人即他物權人,義務人是債務人即所有權人。有權佔有的主次關係,正好與普通物權有權佔有的主次關係相反。
他物權人享有一般權利與特殊權利的佔有關係,是極其特殊的佔有關係。普通物權法、制度物權法和其他的擔保物權法一般不會出現這種格式的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佔有關係體制中,有一種佔有關係體制非常獨特。絕大多數情勢下,所謂佔有關係,就是自物權人與他物權人、或者他物權人與自物權人利用佔有標的物共同成立的佔有關係。然而,權利質權佔有關係,卻是他物權人利用標的權利與自物權人成立佔有關係,其佔有控制權大大提升,實現權利質權的效力與效率非常顯著。
擔保物權法之佔有關係主要特徵。第一,佔有關係目標明確而短平快。第二,合同佔有關係與法定佔有關係相得益彰。第三,債權佔有關係與物權佔有關係能夠整合。第四,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佔有關係。第五,最大特徵是擔保債權保護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