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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7-2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指運用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等級制佔有關係。常常表現為基礎性、廣泛性和大眾化、日常化式的佔有關係,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到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中的佔有關係。

    其濫觴於以所有權為頭領的佔有關係,佔有形態、佔有事實與佔有權利方面,包括所有權之佔有、信託所有權之佔有、用益物權之佔有、用益權之佔有、地役權之佔有或者收益租賃權之佔有、使用租賃權之佔有、借用權之佔有和單一使用權之佔有等形式;佔有客體上,包括不動產、動產之佔有,或者有形物、無形物之佔有和派生物之佔有;佔有性質上,包括法定佔有與意定佔有、惡意佔有與善意佔有,或者目標佔有與意外佔有、合同佔有與自然佔有等形式。

    佔有關係,泛指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中當事人的佔有關係,是物權關係、債權關係中基本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由自物權人之佔有聯合他物權人之佔有所形成的物權關係就是佔有關係,形式上是人的佔有權關係,實質上是物的利用權關係。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簡稱普通佔有關係,與制度佔有關係、擔保佔有關係相比之下,有其優點與缺點。

    1、制度物權法與佔有關係

    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涉及公物、公權、公益和解決社會突出的物權矛盾等方面的佔有關係。

    其中,歷史上多次發生過的土地改革運動最具代表性與威權力,剝奪地主的土地佔有權,授予貧農以土地佔有權,改變了億萬農民的土地佔有關係,是暴風驟雨式的改變不動產的佔有關係。

    公物、公權、公益方面的佔有關係,是維護公眾利益的佔有關係,一般以法律規定來保護公共佔有關係,很少運用合同關係來運行公共佔有關係。破壞公共佔有關係的,需以違法責任論處,而不是以違約責任論處。同樣是損害佔有關係的責任,基於制度物權法的違法責任追究,往往是加倍懲處,而不是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違法分子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概率也較大;基於普通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的違約責任,往往是溫和式的甚至於是討價還價式的懲處,頂多是損害多少賠償多少,違法分子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概率並不大。

    制度物權法也不完全是保護涉公類佔有關係的,涉民類、涉私類佔有關係同樣也有規範與調整的辦法與措施。

    如私人之間敗壞佔有關係造成惡劣影響的,尤其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涉及經濟犯罪的,這個時候就不再由普通物權法、擔保物權法之類的民法以及私法來追究民事責任了,就要上升到制度物權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了。在此處,無論違法犯罪者是基於合同關係還是基於法律關係成立並敗壞的佔有關係,均採取強制性制裁措施,不再是追究違約責任那麼簡單了。

    2、普通物權法與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中佔有關係最為普遍,常常表現為基礎性、廣泛性和大眾化、日常化式的佔有關係,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到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中的佔有關係。不同性質、等級、形態、規制、活力、效力的佔有關係,形成不同利益格局的權利義務關係,對於整個社會的經濟活動、物權生活產生不同的影響。

    至於有權佔有、無權佔有之類的佔有關係,是對於佔有關係正誤優劣程度的一個基本的判別方法。所有制制度、所有權制度、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公益物權制度等制度對於佔有關係制度進行全面規範與限制,彙集成全社會的佔有關係制度體系。

    (1)普通趨利性佔有關係

    普通趨利性佔有關係,或者趨利性普通佔有關係,一般是指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佔有關係。

    其共同特點是,一般是基於合同關係而產生的定向、定人、定物、定權式佔有關係。非常重視一物一權主義的佔有方式,所謂的有權佔有與無權佔有、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等等方面的佔有形態,在這裡應有盡有。

    物權法關於佔有的5個條款,全部是針對趨利性佔有關係而作出的相應規定。

    其中,不動產主要是房屋、土地之類的收益租賃佔有關係,相對於動產的收益租賃佔有關係,是涉及對像最多且持續時間最長、物權關係最穩固的一類趨利性佔有關係。

    問題在於,關於不動產佔有關係,純粹普通佔有關係是難以存在與發現的。很多不動產佔有關係受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統一強制規範與調整,或者稱之為不動產雜交式佔有關係更加準確。

    趨利性普通佔有關係,是最大板塊、最具代表處的佔有關係,全部是基於合同關係而產生的佔有關係。所有權人是該佔有關係的主導權人、決定權人,完全可以決定、主宰此項佔有關係的設立、變更、轉移、消滅。用益物權人是該佔有關係的被主導人、被決定人,對於所有權人負有按照交納租金、妥善保管承租物等義務。

    在一般流通領域,所有權人將自己的財產出租給用益物權人,從中收取租金以及獲得其他的收益,用益物權人在按照合同約定向所有權人支付租金以後,對於所有權人之物行使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非趨利性普通佔有關係

    非趨利性普通佔有關係,往往是非經濟領域中的另類佔有關係,主要是內部關係人和平共處、不講利益或者讓利性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家庭共有、夫妻共有圈子中的扁平式佔有關係,另外部分地體現在業主共有圈子中的鄰里互助式佔有關係。

    至於地役權之類的佔有關係,表面上屬於經濟領域中的佔有關係,實質上是經濟領域和非經濟領域的佔有關係均有發生,無論如何主要是非趨利性佔有關係。現在家家戶戶鋪設了各種管線,這些管線是從遠處接駁過來的,但很少有人為利用他人的土地而付出代價的。

    即使是土地私有制社會,關於地役權之類的佔有關係,扁平化是一種共同的發展趨勢,非趨利性佔有關係的特徵愈加明顯。

    3、擔保物權法與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法中的佔有關係非常奇特。與普通物權法和制度物權法的辦法很不相同,這兩種類型的佔有關係都是把所有權人的有權佔有作為主佔有形式,把他物權的有權佔有作為從佔有形式,然而,擔保物權法的佔有形式則反其道而行之。

    在擔保物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驅動之下,打破了普通物權法和普通債權法的佔有關係,重組了擔保物權法和擔保債權法體制中的佔有關係,非所有權人成為有權佔有的主導形式,所有權人成為有權佔有的非主導形式。質權人、留置權人不但可以佔有所有權人的標的物,還可以控制他的標的物。

    這樣的佔有關係,是非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共同的佔有關係。儘管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已經被債權人佔有控制,仍然能夠在一定期間內以所有權人身份參與此項佔有關係,變直接佔有為間接佔有,變主佔有人為從佔有人。

    此類佔有關係,完全是趨利性佔有關係,沒有非趨利性佔有關係。而且在每時每處每個環節中都表現為趨利性佔有關係,因此是最厲害的和半強制性的趨利性佔有關係。

    擔保物權不依合同關係而成立、行使、保全、實現和消滅的情形,是十分罕見的。擔保物權合同關係決定了擔保物權和擔保債權的佔有關係。

    事實上,自從成立擔保物權之日起,債權人就對債務人進行了違約責任追究,一起追究到債權完全清償時為止,對債務人的約束力越來越嚴厲。這是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所不具備的法律效力。

    擔保物權法中的佔有關係規範化程度相對較高,但持續時間相對較短,應用範圍也沒有普通佔有關係那麼廣泛。

    (二)等級佔有關係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是等級森嚴的佔有關係。

    一是最高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

    指所有權或者派生性所有權(一級知識產權)擔綱的佔有關係。在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物權化氛圍中,所有權人或者派生性所有權人可以獨立自主地開展橫向或者縱向的佔有關係,即可以在所有權人之間開展同類的佔有關係,也可以發展下線開展異類的佔有關係。

    鑒於不動產不易移動和不容易滅失、利用價值大等原因,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了充分發揮物的利用價值,積極地行使收益租賃權,與用益物權人發展良好的甚至於長達幾十年的佔有關係。故此類不動產民商事佔有關係,是最高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鑒於動產容易移動和容易滅失、利用價值不大等原因,動產所有權人和其他當事人建立動產佔有關係應當持慎重態度。故此類動產民商事佔有關係受客觀條件限制,而遠不及不動產佔有關係長久。

    二是高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

    指信託所有權擔責或者主導的佔有關係。信託所有權,分為一般民商事信託所有權和制度信託所有權兩種類型。一般民商事信託所有權,指信託所有權人受所有權人之托,佔有並處分其財產從中獲取勞務利益的准所有權人,信託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的佔有關係應當視為準內部的合作式佔有關係,這種佔有關係一般需要以合同關係來建立佔有關係。

    制度信託所有權,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制所有權,名義上是財產所有權,實際上是制度信託所有權。非生產經營單位的制度信託所有權全部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生產經營單位的制度信託所有權主要受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次受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此時又表現為一般民商事信託所有權。全民、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存在大量的外包式和加工承攬式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設立與行使一般民商事信託所有權。

    三是中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

    指用益物權擔責或者主導的佔有關係。各國物權法將用益物權擔責的佔有關係作為最大的重點對像來對待,說明了這種佔有關係的極其重要性與普遍性。

    不過,中國物權法謂之「用益物權」,德國、法國等國家的民法謂之「用益權」。西方國家的用益權概念是模糊不清的,也可能包括「用益物權」和「用益權」兩個組成部分,至於用益權有幾項權能就不得而知。中國物權法將「用益物權」的權能定義為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三種權能,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四是中低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

    指用益權擔責或者主導的佔有關係。所謂用益權,其權價、權能上應當是明顯低於所有權和信託所有權、略低於用益物權的一類物權。一般是指動產的權利人和特定的不動產權利人對他人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但不包括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種用益權在擔保物權體系中很是普遍,在普通物權體系中往往被人所忽視。

    使用租賃人等都是典型的用益權人。一般是個臨時的財產佔有關係,其財產佔有時間遠遠短於用益物權的佔有時間,其佔有權利是沒有收益的權利,明顯的不及用益物權的權利。

    五是最低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

    指單一佔有權擔責的佔有關係。所謂最低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指的是單一佔有權的權能是最單調或者說是「最低端的」。

    實質上,能夠享有單一佔有權而紅旗不倒的權利人,很多不是一般的佔有權人。如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他們能夠佔有大量的國家的財產與資源,他們實際上是國家一級制度信託所有權人的佔有權人。就一般民事主體而言,單一佔有權也很重要。日常生活中因分家與離婚而導致的住房權,就是住房的單一佔有權。

    六是異端的普通物權佔有關係。

    指地役權、先占特權擔責的佔有關係。地役權、先占特權等物權的佔有關係有些特殊,於特定情勢與特定條件下,他們突破了所有權佔有關係的防線,不再對所有權惟命是從。

    二、主要特徵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第一,最大的廣譜性。

    財產所有權是個總物權譜,分支上有不動產、動產所有權譜系和派生性(知識產權)所有權譜系;在此基礎上,繼而分為所有權譜系和非所有權譜系、善意佔有譜系與惡意佔有譜系,以及與制度物權法或者擔保物權法有牽連的佔有譜系、無牽連的佔有譜系。由佔有譜系還可以孳生、衍生、派生出近似佔有的持有譜系、擁有譜系、享有譜系、專有譜系、特有譜系等,成為各具特色和環環相套的巨型佔有體制。在三大物權法系中,當數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譜最為原始、最為齊全和最為博大精深。

    第二,最廣泛的普適性。

    因為人類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無論其是怎樣的高低貴賤,總得具有一定的人格權與財產權或者生存權與發展權,總得具有最基本的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總得有這樣那樣的財產佔有方式與佔有關係,總得與佔有關係的所有權譜系和非所有權譜系譜繫掛鉤。所有這些權利佔有譜系、事實佔有譜系,廣泛適用於各個階級、各個階層的日常工作與日常生活。在三大物權法系中,當數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的適應性最大,最具有普適性的應用意義。

    第三,最要強的便利性。

    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總體上是抓大放小式的佔有關係,佔有關係的設立、確認、保護、調整、變更、轉移與消滅不一定要經過書面合同來完成任務。如日常生活中大量動產的交付式的佔有關係,很多是通過貨幣交換來完成,有的則通過默許的方式來完成。

    第四,最複雜的關聯性。

    普通物權法系中,好像任何一種物權都與佔有關係相關聯。其佔有關係的關係網異常龐大也非常複雜,日常工作生活中有很多人將佔有權當作了所有權,甚至於連學術界有的人有時候是這樣認為的。如農民分得了宅基地、自留地或者承包地,日常生活中口口聲聲地說那是某某某農民的土地,將他物權的佔有關係當成了所有權的佔有關係。舊版漢語詞典中稱所有權是「國家、集體或個人對於生產資料或者生活資料的佔有權」。

    佔有關係是一切物權關係的基礎關係,然而,幾千年來人類社會對於頭號物權所有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一是如概括規定的:德國民法稱所有權是個隨意處分物的權利(德國民法典第903條),瑞士民法稱所有權是個自由處分物的權利(瑞士民法典第641條第1款);

    二是如二項權能規定的:意大利民法稱所有權是對標的物是完全排他的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意大利民法典第832條),法國民法稱所有權是以絕對的方式,享有與處分物的權利(法國民法典第544條);

    三是如三項權能規定的:日本民法稱所有權是對標的物是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日本民法典第206條),俄羅斯民法稱所有權是對標的物是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俄羅斯民法典第209條);

    四是如四項權能規定的。中國物權法所有權是對標的物是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中國物權法第39條)。

    第五,佔有關係參差不齊。

    普通物權佔有關係有很多的等級制度與階級差別,非趨利性質的佔有關係與趨利性質的佔有關係參雜其中。普通物權佔有關係很多不是依賴書面合同關係而成立與存續的,儘管合同法中列舉了很多種類的書面合同。法定的佔有關係,主要集中於不動產板塊領域,而動產板塊領域隨意性很大。

    佔有關係參差不齊的隨意性是有利有弊的。利在於交易快捷、減少交易成本,或者使得雙方當事人便利化;弊在於事後維權缺乏依據,遭到產品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問題或者短斤少兩問題等,容易引起糾紛並讓權利人「無書面合同證據」而難堪。

    本條款「基於合同關係等的佔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規定是建設性和指導性的,說明了有合同約定的比較規範。

    普通物權有成千上萬種,普通物權佔有關係百花齊放,很多時候是不一定能夠找到對應的「有關法律規定」的。這種現象發生以後,只能依據習慣法、道德法、邏輯法來對照檢查了,否則就依照佔有關係的法理來推定,或者依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來裁判了。

    第六,最大特徵是所有權保護主義。

    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佔有關係,其最大特徵是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保護主義。同為佔有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佔有權,也是王權之佔有權。如果沒有特殊情勢,一切他物權之佔有權要附從於、服務於所有權人之佔有權,一百年也不能動搖。

    無論是成文法或者是非成文法,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統一為所有權保護主義。有時候也出現一些他物權限制所有權的現象,只不過是調整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已。無論是對於所有權之佔有權怎麼限制,所有權保護主義是鐵定的佔有關係的物權化方針。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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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普通物權法之佔有關係,指運用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的等級制佔有關係。常常表現為基礎性、廣泛性和大眾化、日常化式的佔有關係,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到擔保物權法或者制度物權法中的佔有關係。

    普通趨利性佔有關係,一般是指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之間的佔有關係。

    其中,不動產主要是房屋、土地之類的收益租賃佔有關係,相對於動產的收益租賃佔有關係,是涉及對像最多且持續時間最長、物權關係最穩固的一類趨利性佔有關係。

    問題在於,關於不動產佔有關係,純粹普通佔有關係是難以存在與發現的。很多不動產佔有關係受制度物權法或者政策物權法統一強制規範與調整,或者稱之為不動產雜交式佔有關係更加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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