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2-2
留置權消滅趨勢與成因
一、基本理念
1、簡單定義
留置權消滅的趨勢與成因,總的來說是形勢所迫、大勢所趨、法律所向,因果關係上不盡相同,但都是不拘一格、殊途同歸。
留置權基本上是法定規範與調整的,無論如何是必須消滅的,「留置權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才是留置權消滅因果關係的最好說明。
留置權圓滿成功地消滅,才是成立、行使、保護和實現留置權的最終目的。
留置權關係法中留置權、留置財產和留置權所粘連的擔保債權是三位一體的,留置權的實現和留置權所粘連的擔保債權是互動的。留置權三大要素中任何一種要素、七大關係中任何一種關係發生催化作用,必然導致留置權主動或者被動消滅。至於可歸責於、不可歸責於留置權人或者債務人的原因而消滅,那是留置權責任法中的命題,在此不表。
留置權三大要素,是指留置權、留置財產和留置權所粘連的擔保債權這三大要素,對於留置權之設立、行使、保全、實現和消滅息息相關,每一要素消滅定然導致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七大關係,是指留置權的法律關係、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這七大關係,是留置權規範、調整、利用或者保護、限制、變更的平衡關係,每一要素消滅容易導致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消滅,可分為廣義上、狹義上的消滅兩種形式。廣義上的消滅,指留置權期間與留置權實現以後因各種原因而消滅。狹義上的消滅,指留置權期間因各種原因而消滅。本文持廣義上的消滅觀點,涵蓋留置權一切消滅機制及其因果關係。
擔保法第88條規定,留置權因以下原因消滅:(一)債權消滅的;(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並被債務人接受的。
這種規定,將留置權期間與留置權實現以後因兩種主要原因而消滅規定之,取材角度與物權法本條款的規定有所不同。其中,「債權消滅的」應當是留置權所擔保債權的全部消滅的,留置權才消滅。
2、另行提供擔保
另行提供擔保,可分為廣義上另行提供擔保與狹義上另行提供擔保兩種形式。
廣義上另行提供擔保,指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包括保留留置權七大關係與不保留留置權七大關係在內的全部另行提供擔保。
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委託第三人,以自己的或者以第三人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或者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以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等,均可視之為廣義上的另行提供擔保。部分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可以部分消滅;全部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全部消滅。
狹義上另行提供擔保,指不保留留置權七大關係在內的另行提供擔保。全部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全部消滅。
本文持廣義上的另行提供擔保觀點,涵蓋另行提供擔保一切機制與留置權消滅的因果關係。
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另行提供擔保的,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則,另行提供的擔保,應當更加方便快捷,更加有利於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及時受償權。倘若新的擔保方式還不如留置權這樣的擔保方式,留置權人是難以接受的。
二則,另行提供擔保的,應當被債權人接受。若債權人不接受的,留置權不消滅。
部分接受另行提供擔保的,可以認為留置權部分消滅;全部接受另行提供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將全部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可以認為留置權全部消滅。
三則,另行提供的擔保,所能擔保的債權,應當與債權人的債權額相當。
所謂債權額,除了本位債權以外,還包括因債權未清償期間的債權利息,以及違約金、留置財產保管費用等。
四則,另行提供擔保的債權價值,不以留置財產價值為必要參考條件,只需與債權人的債權額度相當即可。
留置權成立時,某些不可分物被債權人佔有控制,其留置財產價值已經超出債權額度,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另行提供擔保的,一般是利用價值擔保或者權利擔保,不再採取物保的形式,也可以達到相對精確的程度。
五則,依據習慣法,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另行提供擔保的價值額度可以採取浮動的辦法。其所能擔保的債權,可以低於或者高於債權人的債權額。
低於或者高於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於消滅留置權的影響是:部分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可以部分消滅;全部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全部消滅。
二、一般分析
試分析一下與留置權消滅有關的幾個問題。
第一,留置權消滅是重要的物權現象與必然趨勢。
擔保物權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徵:擔保物權是快餐式物權,成立快、行使快並且消滅得也快。尤其是留置權如暴風驟雨式的成立、行使、實現和消滅,其三大要素、七大關係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所有的擔保物權,包括再熊或者再牛的擔保物權,都有一個法定的主動消滅或者被動消滅的程式。
如抵押權的除斥期間是兩年,動產質權肯定抵押權的除斥期間總體上更短促一些(易腐爛變質的最短)。權利質權和留置權應當是最短促的,易腐爛變質的最短的留置財產上的留置權是最短促的,兩個月之內甚至於一周之內的都有。
所有的擔保物權不能持久地存續下去,有法定的、意定的和代替的消滅方式等,採取一切手段來消滅擔保物權,包括消滅留置權在內,毫不手軟。
所有這些特殊措施與留置權消滅的特徵,在普通物權法中是極為罕見的,因為普通物權法中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各種普通物權的消滅,主要由當事人自己來確定,法律並無明文規定當事人如何和一定消滅所有權、用益物權和地役權,並沒有當作一項重要的任務來完成。
實際上留置權只不過是實現債權的一個橋樑,對於清償債權起槓桿作用。一旦留置權實現了,債權也清償了,留置權馬上就自動消滅了。這三者幾乎是同步發生物權衝擊波、債權衝擊波的,也是人世間最為奇特的物權現象與債權現象。
顯而易見,成立留置權不是為了擺威風和擺花瓶的,而是把留置權作為約束與壓制債務人行為的一個手段,迫使債務人不遲延地清償債務。一旦這個目的達到了,留置權就英勇獻身了。
總之,留置權消滅,是重要的物權現象,也是留置權事物發展的必然趨勢。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與客觀規律,根本值不得大驚小怪和疑慮重重的。
第二,留置權消滅,是各種綜合因素迅速聚變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
留置權是個大花園,各種一般留置權和特殊留置權的奇葩爭奇鬥艷。許多留置權取得了二次佔有權,經歷了兩次急劇的跳躍過程。
例如保管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之類的受托人,本來就佔有委託人的財產,一旦委託人不履行債務就立即成了債務人,受托人立即成了債權人,立即成了留置權人,繼續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再不履行債務,其財產就被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債權人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這一環套一環緊鑼密鼓的一系列大動作,最終導致留置權消滅,是各種綜合因素迅速聚變共同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
雙方當事人都經歷了從普通合同關係到留置權合同關係、從普通物權關係到擔保物權關係、從普通法鎖關係到擔保法鎖關係、從普通信託關係到留置權信託關係、從普通對世關係到留置權對世關係、從普通物權法律關係到擔保物權法律關係等「六大關係」的迅速轉換過程;一方當事人,由財產所有權人暨財產委託人迅速變成了普通合同的債務人,緊接著迅速變成了擔保合同的債務人;另一方當事人,由財產受托人迅速變成了普通合同的債權人,緊接著迅速變成了財產留置權人,並同時迅速變成了擔保合同的債權人。
留置權消滅,是各種綜合因素迅速聚變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而本條款的規定實在是過於簡單化了。
第三,留置權的消滅花樣繁多,是非一般的感覺。
留置權消滅真的是不簡單,遠遠比人們想像的複雜得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方式上可以一次性與分次數消滅
留置權有很多種類,形態上總體上分為一般留置權和特殊留置權。
一般留置權中,分為一般民事留置權、一般商事留置權、企業一般留置權等;特殊留置權中,分為特殊民事留置權、特殊商事留置權、企業特殊留置權等。
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的稱之為一般留置權,適用於非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鎖關係的稱之為特殊留置權。
如果說還有雜交的留置權的話,那麼就是「一般留置權+特殊留置權」,或者「特殊留置權+一般留置權」,或者「留置財產+非留置財產」。如果說還有合夥的留置權的話,那麼就是「同類合夥留置權」或者「異類合夥留置權」。
(1)一次性消滅。
主要指留置財產一次性地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所有權包括佔有權已經轉移給受讓人,留置權因喪失佔有權而消滅。以其他途徑或者雜交途徑一次性地完全清償債權的,留置權人因喪失債權法鎖而消滅。
(2)分次數消滅。
主要指以其他途徑或者雜交途徑分次數清償債權,最後完全清償債權的,留置權人最後因喪失債權法鎖而消滅。
2.性質上良性循環與惡性循環
(1)良性循環的消滅。
留置權成立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始終處於圓滿狀態,債務人在分期分批地還債,債權人在分期分批地返還留置財產。最後完全清償了債權債務,留置權因喪失佔有權而消滅,並且因喪失債權法鎖而消滅。
還有相當於最高額留置權良性循環的消滅的。當事人或者有意無意地成立最高額留置權,反覆地成立留置權,反覆地消滅留置權,前後左右均處於良性循環狀態之中,直至最高額留置權消滅。
(2)惡性循環的消滅。
留置權成立之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了矛盾糾紛,於是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惡性循環。比如債務人越是反對債權人留置其財產,債權人越是要變本加厲地留置其財產;債權人所留置的財產,不是債務人自己的財產,引起第三人的不滿;留置財產是可分物的當作不可分物,過多的留置引起債務人的不滿;留置權未盡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責任,導致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等。
在經歷了類似問題以後,當事人故態復萌,於是產生了各種各樣的惡性循環。其結果表明,很多例子是由於各種各樣的惡性循環,才導致債權人喪失對於留置財產的佔有而被消滅了留置權。
3.途徑上可以是不拘一格
留置權消滅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是以留置財產清償債權,留置物轉移佔有或者清償債權成功,這兩種原因均可導致留置權消滅。這是最主要的基本途徑之一。
二是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不再需要以留置財產清償債權,留置權人返還了留置財產,以留置財產為根基的留置權消滅。接著,以其他擔保方式清償了債權的,如以第三人的保證金清償債權的,本身不屬於留置權擔保範圍的和屬於留置權擔保範圍的,均可告示留置權消滅。這是最主要的輔助性途徑。
三是以留置財產清償債權和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分為分消滅與總消滅,或者分為一次性消滅與分次性消滅。
四是以留置財產清償債權的,原一般民事留置權、一般商事留置權升格為特殊民事留置權、特殊商事留置權,由同一法律與同一法鎖關係的留置權變更為非同一法律與非同一法鎖關係的留置權,或者由原單一留置權變更為最高額留置權,以特殊的途徑與不同的方式消滅留置權。
五是債務人回心轉意,願意以現金或者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應收賬款立即清償債權的,與以上四種途徑與各種方式都無關,但結果都表明了債權人因喪失佔有留置財產或者因解除債權法鎖關係而終歸消滅。
其實,這也是最主要的基本途徑之一。或者說這是最溫良恭謙讓的途徑之一,可以避免過於依賴留置財產清償債權和過於依賴另外的擔保方式來清償債權,避免在匆匆忙忙處分留置財產過程中的精神損失,避免第三人擔保而產生更複雜的物權負擔與債權負擔等負面影響。
4.內涵上是因七大關係的綜合反映
留置權消滅的因果關係,指留置權因何原因而消滅,會造成什麼樣的結果,可從中分析評價留置權七大關係的圓滿與和諧程度。留置權良性的與惡性的消滅,以及其良性的與惡性的程度及其後果等,都可以從留置權六要素關係中反映出來。
留置權消滅,實指與留置權相關的法律、法鎖、信託、物權、合同、排他和對世等七大關係的一同消滅或者全部消滅,包括主觀原因的消滅與客觀原因的消滅、有瘕疵的消滅與圓滿的消滅、可追究責任的消滅與可免予責任的消滅、另行提供擔保的消滅等,對於當事人關係重大。留置權的效率與效力,完全可以從留置權消滅這一最後環節中反映出來。留置權消滅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並不限於本條款這幾種形式,需要融會貫通全面理解。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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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留置權消滅的趨勢與成因,總的來說是形勢所迫、大勢所趨、法律所向,因果關係上不盡相同,但都是不拘一格、殊途同歸。
概括地說,留置權三大要素的消滅,每一要素的消滅均可導致留置權消滅。留置權七大關係的消滅,每一要素消滅容易導致留置權消滅。
留置權基本上是法定規範與調整的,無論如何是必須消滅的,「留置權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才是留置權消滅因果關係的最好說明。
留置權圓滿成功地消滅,才是成立、行使、保護和實現留置權的最終目的。
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另行提供擔保的,並不必然地導致留置權完全消滅。部分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可以部分消滅;全部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全部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