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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63-2

    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

    一、基本理念

    1、影響簡述

    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表示內因與外因的相互作用,內因可以直接影響外因,外因反作用於內因,外因需要通過內因起決定性作用。

    留置權三大要素、七大關係,與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息息相關,相互之間產生相互影響。

    留置權從成立、變更、行使、保全、實現、消滅以及規範、調整、利用的整個過程,不是留置權單方面發揮作用,而是整個留置權關係和留置權粘連的債權關係發生連鎖反應的作用。

    留置權伴隨於、並聯於、同一於、粘連於、派生於、互動於債權,於是就形成了留置權關係圈子和擔保債權關係圈子,並由內向外形成了一致對外的對世關係圈子或者社會關係圈子。

    成功地消滅留置權,是當事人的既定方針、奮鬥目標和必要途徑,無論利用哪種利益關係圈子,只要是能夠滿足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及時受償權即可,不必拘泥於一個利益關係圈子。

    現行的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只是就留置權論留置權的,而就留置權法理學和債權法理學來說,事實並非我們想像的那麼簡單。

    所謂內因,是指留置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的內部圈子。消滅留置權關係,或者消滅留置權所粘連的擔保債權關係,或者兩個關係都一併消滅,留置權則歸於消滅。

    所謂外因,是指留置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的外部圈子,是變更了擔保物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的另類圈子。這兩個圈子是連鎖的,是相互影響的。債務人或者債務人委託第三人另行提供擔保的,並不必然地導致留置權完全消滅。部分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可以部分消滅;全部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全部消滅。

    留置權「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或者「一榮俱榮,一損俱損」,根源於內部圈子和外部圈子。這顯然是一種另類的歸納法。

    經營和消滅留置權,不如說經營和消滅留置權關係圈子。經營和消滅擔保債權,不如說經營和消滅擔保債權關係圈子。內部圈子和外部圈子雖然存續時間不長,卻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

    如留置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留置權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延伸出來的物權關係、法鎖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以及由留置財產形成的所有權關係、優先權關係和社會關係,使得兩個圈子錯綜複雜,常常發生連鎖反應。

    任何關係圈子之任何終極的連鎖反應,都會對於留置權消滅產生一定的影響。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這裡得到了很好的印證。

    平時我們往往只看到留置權消滅的一些表象或者某些類型,而其本質、本原的因素需要我們反覆的研究分析,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來舉一反三。

    在現行的法律條款還不很完備的情勢下,留置權關係學和圈子****給予我們提供一定的幫助作用。這不是故弄玄虛,也不是畫蛇添足,而是瞭解留置權消滅概念之內涵和外延所必需的工作。

    問題在於,我們一貫主張環境條件對於留置權的正面影響,努力消除負面影響。目的在於,避免留置權「敗也消滅」或者「一損俱損」,努力做到「成也消滅」或者「一榮俱榮」。

    2、積極影響

    物權法第240條釋放出來的是積極影響的信號,是鼓勵當事人想方設法安全地、成功地消滅留置權,而不是破壞性地消滅留置權。告訴人們,光榮地實現和成功地消滅留置權的途徑、步驟、方式和圈子,是不拘一格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另行擔保的,也許是不錯的選擇。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而消滅留置權的,可能是成功地消滅,也可能是失敗的消滅。不能一概而論。

    留置權人不能輕易喪失對於留置財產的佔有控制權,也不能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虛假提供另行擔保所迷惑。為了實現留置權和優先受償權而喪失對於留置財產的佔有控制,這是必需的和值得的。

    理論上,留置權產生和存續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合法佔有控制。這樣佔有控制,應當是持續、不間斷的佔有控制。否則,留置權就會因佔有控制的喪失而消滅。這樣的利害關係,留置權人一定要明白。

    留置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另行擔保的,只是變更了擔保物權關係,留置權的消滅並不可怕,而是可喜可賀。

    另外成立擔保物權的,或者成立另外的擔保物權的,留置權一般應當是成功的消滅,但有部分消滅與全部消滅之分。部分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可以部分消滅;全部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全部消滅。

    留置權人准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另行擔保,留置權人首先得掂量掂量,看看是否合算,裡面是否有詐,是否有利於行使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及時受償權。擔保物權變更時,意味著留置權必須將留置財產返還給債務人,如果是兩頭落空,債權人就很不划算了。

    二、影響的類型

    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主要指本留置權物權關係圈子中產生的環境影響,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留置權生成要件上的影響

    留置權設立的正確與錯誤程度影響到留置權消滅的效果。

    這是留置權消滅的基礎性原因,初期的留置權質量定型以後,後期的留置權質量也就難以改變。

    尤其是那些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要件不符合的時候,事後補救是相當困難的,甚至於當事人意定生效部分也是如此。

    (1)留置權生成要件上有正誤優劣之分

    從留置權生成要件上分析,可分為正確設立留置權和錯誤設立留置權兩種不同形式的消滅。

    正確設立的留置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法、合情理地設立的留置權,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是合法、合情理而不違反規矩的。

    一般具備了留置權、留置財產、擔保債權三大要素的相關條件,沒有人為的破壞與外界的干擾、客觀條件的制約,可以使得留置權的三大要素盡情地發揮作用,也使得留置權消滅時處於自然的、圓滿的、和諧的程度。

    除了依法、依規設立和行使、實現留置權以外,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另外設立擔保物權而不再適用留置權的,留置權可以消滅。

    錯誤設立的留置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合法、不合情理地設立的留置權,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是不合法、不合情理或者違反規矩的。一般不能使得留置權四大要素不能充分發揮效用,甚至於根本不能發揮效用,也使得留置權消滅時處於非自然、非圓滿、非和諧的程度。

    例一,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惡意串通設立留置權,藉以對抗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的合法權益,實現逃避債務和共同分享非法利益的目的。這種非法的留置權,必然導致非法的結果。

    這是違法設立的留置權,成立以後應當以剝奪非法權利的辦法來消滅,而不是採取保留和實現權利的辦法來消滅。

    例二,留置物上附有優先權的,留置權優先受償權等權利會受此物權排除。因為:在特殊情勢下,公共利益的優先權優於留置權。對於特殊的勞務性費用,於特殊情勢下優先權優於留置權。特殊的財產,如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本身具有優先權,其優先權優於留置權。

    這種不合情理的留置權,必然導致不合情理的結果。這是違規設立的留置權,成立以後應當以保留原有權利(留置權的權利依具體情況而定)的辦法來解決,而不是簡單地採取剝奪權利的辦法來解決。

    例三,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也會導致留置權消滅。

    此項義務,也是留置權人的信託責任,與行使留置權相對應,構成留置物所有人的主要的定限物權。由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導致留置權消滅的後果是相當嚴重的,留置權四要素一經破壞,便不能恢復到良好狀態,留置權人要負賠償損失的責任。

    這是濫用留置權的行為,必然導致不合法、不合情理的結果。對於留置權消滅的異化行為,採取反異化的手段來解決,以維護留置物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2)留置權生成須履行一定程序與過程控制

    留置權關係法要素的效力,分為留置權成立的效力、過程的效力、實現的效力的三個階段。前兩個階段的效力為生成要件上的效力,叫做一次效力;後一個階段為實現要件上的效力,叫做二次效力。在生成要件問題上,履行一定的程序,建立行之有效的法鎖與信託關係與過程控制是很有必要的。

    留置權合約的簽訂與履行,留置財產的交付與妥善保管,留置財產孳息的收取與費用的抵收,留置期間的確定與債務履行或者另行提供擔保,尤其是兩個月以上的債務履行期(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除外)等等,所有這些,都需要履行一定程序與過程控制。

    本法第236條原則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這種法定的擔保期間,不同於動產抵押權、質權意定的擔保期間,也不同於權利質權的擔保期間。若是將留置權期間混同於其他的擔保期間,留置權生成質量上就會出問題,繼而令留置權消滅機制上出問題。

    留置權從生成要件上到實現要件上,需要將留置權四要素充分調動起來,需要進行全要素、全過程、全方位的密切聯繫,以確保留置權消滅達到和諧與圓滿的良好境界。

    2.留置權實現要件上的影響

    留置權實現的正確與錯誤程度影響到留置權消滅的效果。這是留置權消滅的繼承性原因,後期的留置權質量取決於前期的留置權質量,留置權三要素和七關係的效力全部在其實現階段顯現出來。

    (1)留置權實現要件上有正誤優劣之分

    從留置權實現要件上分析,可分為正確實現留置權和錯誤實現留置權兩種不同形式的消滅。

    正確實現的留置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合法、合情理地實現的留置權,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是合法、合情理而不違反規矩的。一般具備了留置權三大要素、七大關係的相關條件,沒有人為的破壞與外界的干擾、客觀條件的制約,可以使得留置權的三大要素盡情地發揮作用,也使得留置權消滅時處於自然的、圓滿的、和諧的程度。

    錯誤實現的留置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或者擅自不合法、不合情理地實現的留置權,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是不合法、不合情理或者違反規矩的。一般不能使得留置權三大要素、七大關係不能充分發揮效用,甚至於根本不能發揮效用,也使得留置權消滅時處於非自然、非圓滿、非和諧的程度。

    有的人會覺得奇怪,行使和實現留置權也會發生錯誤,也有正誤優劣之分嗎?答案在於實現留置權的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上,也可以從留置權生成機制上或者留置權三大要素、七大關係上進行縱橫分析評價。

    譬如,留置權生成機制上本身是不合法、不合規約、不合情理的,留置權的實現與消滅同樣地會是不合法、不合規約、不合情理的,這是不言而喻的。又如,留置權人非依自己的意願而喪失留置物的佔有,也可以使得留置權消滅時處於非自然、非圓滿、非和諧的狀態,需要採取事後補救的辦法,來回歸或者重新設立、實現留置權。

    (2)留置權實現須履行一定程序與過程控制

    留置權的實現與消滅是一個終端的環節,其履行一定程序與過程控制,實為整個程序與過程控制的一部分。充分發揮留置權的二次效力,即充分利用留置權四大要素,保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目標在於使得留置權消滅時處於自然、圓滿、和諧的狀態。

    本法本章關於留置權的法律規定,一共有11個條款。其中,關於留置權實現的條款就有5條。當然,第235條關於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也可以算作實現留置權的一部分,加上這1條,應當是算作6條。總之,關於留置權的實現與消滅,是非常重要的擔保物權程序與過程控制辦法。

    行使、實現與消滅留置權的法律規定已經在目,剩下的具體辦法與細節問題,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細節問題也可以決定成敗,是不可忽視的執行問題。

    最大的問題,也是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問題,依然是留置權期間的設立與到期執行的問題。

    依照本法規定,可以正規地解決留置權實現與消滅的技術瓶頸問題。

    比如,留置權期間約定了的,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依據約定的期間不延遲地實現與消滅留置權。

    留置權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根據需要和可能,留置權人一般在兩個月以上可以主張實現與消滅留置權,但鮮活易**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可以在兩個月以內及時地實現與消滅留置權。

    又如,留置權期間屆滿,留置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債權人承擔。

    留置權正常的消滅,一般是在實現留置權過程中反映出來的。留置權不正常的消滅,一般是在留置權人對留置權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情勢下反映出來的。其中,關於「喪失佔有」的情形,會有幾種表現形式,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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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表示內因與外因的相互作用,內因可以直接影響外因,外因反作用於內因,外因需要通過內因起決定性作用。

    留置權三大要素、七大關係,與留置權消滅之圈子環境影響息息相關,相互之間產生相互影響。

    留置權從成立、變更、行使、保全、實現、消滅以及規範、調整、利用的整個過程,不是留置權單方面發揮作用,而是整個留置權關係和留置權粘連的債權關係發生連鎖反應的作用。

    留置權伴隨於、並聯於、同一於、粘連於、派生於、互動於債權,於是就形成了留置權關係圈子和擔保債權關係圈子,並由內向外形成了一致對外的對世關係圈子或者社會關係圈子。

    留置權生成要件上的影響,留置權實現要件上的影響,是客觀條件和過程控制中發生的影響。留置權「成也消滅,敗也消滅」,或者「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從以上兩大要件中可以看出端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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