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56-2
留置財產變現後的處理原則
一、基本理念
1.定義
留置財產變現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指留置權人遵循完全清償債權原則、最優先受償的原則和多退少補原則。包括物權法原則、債權法原則和算術法原則,三個原則是通聯和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另外,返還原物的原則也是不可忽視的大原則。
留置財產變現後的處理,指依據一定的原則與方法,對於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清償,留置財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其他的清償辦法也可以與此種清償辦法合併進行。這是實現留置權的關鍵時刻,當事人要對於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進行總清算,包括成立留置權之前和之後未清償的債權在內。
原則上,價款方面和留置財產方面都應當按照多退少補原則進行。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的,或者留置財產滅失的、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拋棄留置權的,留置權消滅。留置權消滅後,圍繞留置權所產生的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可以因此而解除。
債權法鎖關係是當事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係,只有完全清償債權的才可以完全解除;剩餘債權或者說部分未清償的債權,應當變成附有優先受償權或者完全受償權的普通債權法鎖關係,或者再成立新的任意一種擔保債權法鎖關係,直到完全清償債權才徹底解除債權法鎖關係,才終告結束。
物權法第238條簡要規定,留置財產在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上述規定表達了以下意義與原則:
(1)完全清償債權原則。
無論是基於留置財產處分的兌現或者以其他方式兌現,完全清償債權總是既定方針和目標責任制原則。這樣法定的原則,債務人是無權抗辯和違背的。
(2)滿打滿算與多退少補原則。
倘若其價款與債權剛剛相符,客觀上不存在多退少補的問題,但是這種情形並不多見。
倘若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原則上超過的部分應當歸債務人所有,實際上本來屬於債務人所有的,並不是別人施捨的。
倘若其價款不足以完全清償債務,儘管留置權、留置權關係、留置財產關係都已經消滅,但債權法鎖關係仍然可以由留置權法鎖關係變更為其他的債權法鎖關係,不足部分由債務人完全清償。
以上法律規定,除了以上原則性指導意義以外,還透露出以下幾種信息。
一是,留置財產處分以後,拍賣、變賣所得價款首先是由債權人佔有控制的,此時發生的變化是,債權人由對於留置財產的佔有控制變成了對於所得價款的佔有控制。
留置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時,該受讓人拿著現款到留置財產佔有人即債權人處,實行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控制辦法,故全部價款為債權人所掌控,並由此生成了本條款那樣的明文規定。
二是,留置財產以折價處理並且由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所有權的,一般而論,留置財產價格是與債權額度完全一致的。留置財產價格高於債權額度的,要退錢的是債權人,不是債務人;留置財產價格低於債權額度的,要補錢的是債務人,不是債權人。
以上的「多退少補」對象是相反的,原則、意義與辦法也是與上面的不相同的。
然而,留置財產以折價處理的,也有非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所有權的,留置權人債權人等關係人在債務人同意的情勢下也可以取得其所有權。這裡牽扯到三角債關係或者三角物權關係,要由幾方的當事人來統一理順這種複雜的關係。
普通物權法和所有權關係法方面規定了直接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佔有改定等方面的辦法,運用到擔保物權法和留置權關係方面來,並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應當將兩種法律關係優勢互補,恰到好處地理順三角債關係或者三角物權關係。
三是,仍然省略了部分內容與原則規定。
整個留置權一章共11個條款中,都集中在物權性擔保範圍內,對於非物權性擔保的規定少之又少,實現留置權的途徑比較狹窄,遺漏了某些原則沒有明文規定。本條款同樣不能免俗。
本條款的兩個原則,即完全清償債權原則和滿打滿算與多退少補原則,都集中於及錢請求權,忽略了及物請求權。其中,債權人返還原物這一重要的原則在這裡沒有具體規定。
主要原因在於,擔保物權一般規定之一章中,已經統一規定了相關的原則與規則,如物保與人保的擔保關係、擔保合同、擔保範圍、擔保物權的消滅、擔保法與物權法的效力銜接等。
實際上,留置權關係是最為複雜的,其不僅與抵押權、質權的一些原則、規則連通在一起,還一定程度上與所有權、用益物權的一些原則、規則也連通在一起。
2、其他原則
倘若還有其他的什麼原則,應當包括返還原物的原則。
返還原物的原則,是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通用性原則,在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中都有這樣的原則。
返還原物原則的指導意義與相關作用,在於物的有權佔有人向物的無權佔有人或者不當佔有人請求返還原物,使得有權佔有人對該物的佔有權得以恢復至圓滿成功的狀態,這樣的原則就是佔有權保護原則。
與佔有權保護原則配套的是損害賠償原則。無權佔有人或者不當佔有人不返還原物,對其非法佔有之物未盡妥善保管的義務,導致該物毀損、滅失以及短缺、短少、殘損的都要向有權佔有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賠償損失。
留置權人對於留置財產的佔有權限是動態發展的,由有權佔有變成無權佔有、不當佔有和履行返還原物義務是很有可能的。
留置權存續期間,留置權人未履行對留置財產妥善保管的義務,導致留置財產毀損、短缺、短少、殘損以及滅失的,或者債務人以其他擔保方式清償債務的,留置權人由有權佔有變成無權佔有、不當佔有和履行返還原物義務是很有可能的。
留置權行使和實現的時候,留置權人由有權佔有變成無權佔有、不當佔有和履行返還原物義務也是有可能的。
就大多數情勢而言當事人對於留置財產的處分是完全處分,但也有例外的處分方法,即部分處分、部分沒有處分的辦法。
倘若留置財產部分處分後足以完全清償債權,債務人此時向留置財產佔有人提出返還原物的請求,留置財產佔有人在完全清償債權以後應當不延遲地將所剩下的留置財產全部返還給留置財產所有權人。
當事人對於留置財產的處分不是完全處分之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一是,溢出的留置財產沒有經過處分。
當初債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過多,在處分留置財產時出現剩餘部分,剩餘部分的留置財產在完全清償債權仍然被債權人佔有,也沒有進行處分,或者債務人不同意經過債權人處分而擱置在債權人那裡。在這樣的情勢下,原債務人即留置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留置財產佔有人應當不延遲地將所剩下的留置財產全部返還給留置財產所有權人。
二是,留置財產交換價值過大,致使剩餘留置財產沒有經過處分。
當初債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時市場價格低迷,經過處分留置財產寬限期後市場價格上漲。於商品價值規律起作用和留置財產交換價值過大時,處分部分、保留部分留置財產就可以完全清償債權,加之債務人不同意經過債權人處分而擱置在債權人那裡。
在這樣的情勢下,原債務人即留置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留置財產佔有人應當不延遲地將所剩下的留置財產全部返還給留置財產所有權人。
三是,部分以其他方式清償債權、部分以處分留置財產清償債權,致使剩餘留置財產沒有經過處分。
留置權寬限期期間,債務人以籌集資金、第三人代為擔保等方式部分了清償了債權,然後部分以處分留置財產清償債權,致使剩餘留置財產沒有經過處分。
在這樣的情勢下,原債務人即留置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留置財產佔有人應當不延遲地將所剩下的留置財產全部返還給留置財產所有權人。
四是,因部分留置財產毀損、滅失,只能處分完好無損的留置財產。
留置權存續期間,債權人保管留置財產不善良,致使部分留置財產已經毀損、已經滅失或者已經被盜等,經債務人同意,只能以處分完好無損的留置財產。
在這樣的情勢下,債務人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只是針對被毀損、被滅失部分的原物。原物不能返還的,債務人可以變更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其他的請求權。
二、留置權人最優先受償的原則
留置權人最優先受償的原則,指動產留置物上存在多個擔保債物權人時,留置權人優先於動產抵押權人、動產質權人和其他物權人、債權人接受清償債權,以絕對優勢排除其他債權人的干擾。留置物上存在普通債權人的,清償債權時更是不在話下。
最優先受償的原則,是基於留置權為高端擔保物權特徵、具有最優先的受償權而成就的行為準則。
留置權之高端排他權和高端優先受償權的主要特徵如下。
一則:以絕對的權勢對於其他物權人和債權人進行排斥
眾所周知,法律關係中擔保物權法優於普通物權法,物權關係中擔保物權優於普通物權,留置權優於一般動產抵押權、最高額動產抵押權、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更優於普通物權。
民商事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中,只要留置權不與制度物權法發生特殊的法律關係,留置權就是至尊的王權了,留置權所粘連的債權具有最優先的受償權了。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當存在多個受償對像時,或者存在其他擔保物權等中低端債權人時,甚至於存在普通債權人等最低端債權人時,那麼,留置財產變現後的價款最先應當由留置權人來完全清償;完全清償留置權人的債權後,剩餘部分再依物權的權勢分別清償;如果留置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完全清償,那麼其他擔保債權人、普通債權人沒有就價款清償的份了。
二則:以相對優勢成立一個留置權可以排除其他的留置權
1.單一留置權多個留置權人按債權份額確定的同等受償權。
同時成立單一留置權,同一留置財產上存在多個留置權人時,應當按照每個留置權人的份額進行清償,這其實是留置權人內部的事務。實際上,多個留置權人是同享一個留置權。那麼,多個留置權人就同一留置財產變現後的價款進行清償時,各個留置權人的身份是「合夥留置權人」。
2.按成立留置權的先後排位確定優先受償權與完全受償權。
一般而論,合夥留置權人是同時出現並同時佔有控制同一留置財產的。如果單人的留置權成立後,經過債務人與該單一留置權人協商成立合夥留置權,那麼,原單一留置權人就變成了合夥留置權人,與其他的合夥留置權人共享一個留置權。
理論上,由原單一留置權人就變成了合夥留置權人,應當保留其最優先受償權,對於新入伙的合夥留置權人仍然有一定的內部排他性。先成立單一留置權並後合夥的先受償,該合夥留置權人完全清償債權後,剩下的價款讓其他的合夥留置權人按同等級同排位的債權份額清償。
3.按成立留置權的先後排位確定優先受償權與完全受償權。
如果合夥的留置權成立後,經過債務人與該合夥的留置權協商成立「複式合夥留置權」,那麼,與其他新入伙的合夥留置權人共享一個留置權。理論上,由原非複式留置權人就變成了複式合夥留置權人,應當保留其最優先受償權,對於新入伙的合夥留置權人仍然有一定的內部排他性。
原則上,先成立合夥留置權的先受償,該合夥留置權人完全清償債權後,剩下的價款讓其他的合夥留置權人按同等級同排位的債權份額清償。
三、多退少補原則
多退少補原則,是貨物交易、價值交易和權錢交易中最常見和最通用的原則。留置權的實現,同樣適合於多退少補原則。
多退少補原則是個算術規則,遵循這個原則的前提條件如下。
1.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
這裡的債權,包括從普通債權合同和擔保合同中累積下來的債權,還可以包括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或者保險金、補償金、留置財產保管費等費用、未充抵孳息的費用等旁系債權,或者還可以包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誤工費、返還留置財產的人工費等另類旁系債權。
清償債權或者累積下來的債權是必須的,其他的如旁系債權、另類旁系債權視具體情況或者視合同(含普通合同和擔保合同)約定而確定。
2.留置權沒有消滅,留置財產沒有滅失。
並且留置財產被依法或者依合約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了價款,專門或者首先用於實現留置權和清償債權。因保管不善導致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要負賠償損失的責任,賠償金額可以充抵債權額度。
3.由留置權所形成的擔保物權關係、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合同關係、對世關係和法律關係已經理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得到了全面整理,留置權人可以輕裝上陣行使其最優先受償權、及時受償權包括完全受償權。
4.對於單一留置權人、合夥留置權人、先後合夥留置權人的受償權進行規範與調整。
單一留置權人單獨享有最優先受償權、及時受償權包括完全受償權。單一留置權人成為合夥留置權人的,原來享有最優先受償權、及時受償權包括完全受償權應當可以保留。
原合夥留置權人成為複式合夥留置權人的,原來享有最優先受償權、及時受償權包括完全受償權應當可以保留。
具體辦法是:
(1)單一留置權多個留置權人按債權份額確定的同等受償權。
(2)按成立留置權的先後排位確定優先受償權與完全受償權:
先成立單一留置權並後合夥的先受償,該合夥留置權人完全清償債權後,剩下的價款讓其他的合夥留置權人按同等級同排位的債權份額清償;先成立合夥留置權的先受償,該合夥留置權人完全清償債權後,剩下的價款讓其他的合夥留置權人按同等級同排位的債權份額清償。
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顯示留置權是一種特別優先權,排他性效力最高,具有不可動搖的絕對權威。此項規定,由擔保物權關係法、留置財產處分法統一規範與調整,確保留置權這種特別優先權順利進行。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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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議
留置財產變現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指留置權人遵循完全清償債權原則、最優先受償的原則和多退少補原則。包括物權法原則、債權法原則和算術法原則,三個原則是通聯和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另外,返還原物的原則也是不可忽視的大原則。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欠債還物是一種變通的方法,法律還規定了以折價處理留置財產的辦法。
依照公平合理原則和一般均衡原則,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倘若債務人能夠在法律要件與事實要件充足的時候,能夠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同樣會給予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