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54-2
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
一、基本概念
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簡稱反請求權,亦稱行使留置權的反向請求權、債務人向債權人依法或者依約消滅留置權的反請求權,與債權人享有的正請求權相對。指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和清償債務、消滅留置權的權利。
此項規定,由留置權之反物權關係法、行使留置權的信託責任法規範與調整,與主動行使留置權的正請求權相對,構成一組行使留置權的請求權關係法。從債務人行使反請求權之日起,債務人有權停止支付主債權利息,並要求債權人支付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費用以及請求賠付合同違約金等項請求權。
因為行使留置權本應是債權人積極主動的請求權,因客觀情勢的逆轉導致了債務人反過來向債權人請求實現留置權,故稱之為「反請求權」、「消極請求權」或者是請求消滅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其物權化方針,是平衡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限制債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的行為,或者解決當事人之間實現留置權、清償債務的一些疑難問題。
反請求權,指所有權人反過來請求非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動產,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權請求權的意思。這種反常的物權請求權,在普通物權法系中一般是極其罕見的,如果沒有法鎖關係的牽累是絕對不會出現的。
普通物權法包括普通合同法中,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能夠保證所有權人的王者之尊和天下無敵,只有所有權人命令非所有權人處分或者不得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更不會低三下四地請求非所有權人來及時處分自己的的財產。
這種反常的物權請求權,在擔保物權法系中是常見的,尤其是對於顯赫的留置權之反請求是更加突出的,因為有法鎖關係的牽累就會出現。其中,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已經被債權保護主義和債權中心論所代替,所有權人的財產被非所有權人佔有控制,不得不「低三下四」地反過來請求非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動產,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權請求權。
1.正請求權
留置權人享有行使留置權的正請求權,是正面的、本位的、基本的和積極的行使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是留置權人自己份內的對於債務人有所作為的物權請求權。留置權關係法中,留置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是正物權、主物權,保護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也是正請求權、主請求權。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的,或者清償債務寬限期已過的,留置權人主動積極地要求債務人以合適的時間、合適的方式與之配合默契,就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途徑、步驟、方式以及清償債權的辦法等現實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以便於實現留置權的最終目標,最後平靜而和諧地消滅留置權,安全地解除擔保物權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法鎖關係和法律關係。
債務人對於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途徑、步驟、方式以及清償債權的辦法等現實問題產生爭議,影響到行使與實現留置權的,留置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其所變現的價款優先受償或完全受償。
2.反請求權
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是反面的、非本位的、反常的和消極的行使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是留置財產所有權人對留置權人以留置財產適時地用於清償債權的物權請求權。留置權關係法中,留置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副物權、從物權,保護留置財產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和信託處分權的物權請求權也是副請求權、從請求權。
債務人是留置財產所有權人,受擔保物權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法鎖關係和法律關係所累,不滿債權人既佔有控制其財產又怠於實現留置權,經過與債權人反覆協商未果,債務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用於清償債權和消滅留置權等項物權請求權。
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以實現留置權的的寬限期為界,可以分為前期的和後期的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
前期的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亦稱前期的消滅留置權的反請求權,自成立留置權合同時起至未達實現留置權的的寬限期為止,債務人要求債權人更改合同內容,提前清償債權,籍以提前消滅留置權,解除雙方之間的擔保物權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法鎖關係和法律關係。經過與債權人反覆協商未果,債權人提出兩個月以上消滅留置權的寬限期;債務人不同意設立消滅留置權的寬限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用於清償債權和消滅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
後期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亦稱後期的消滅留置權的反請求權,是在實現留置權或者消滅留置權寬限期結束後,債務人要求債權人及時清償債權,籍以及時消滅留置權,解除雙方之間的擔保物權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法鎖關係和法律關係。債務人不滿債權人既佔有控制其財產又怠於實現留置權,經過與債權人反覆協商未果,債務人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用於清償債權和消滅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
3、反請求權的法理基礎
反請求權的法理基礎,一是在於調整留置權效力機制,二是遵從物盡其用的規則,三是平衡正請求權與反請求權的權利關係。
(1)留置權的穩定性
留置權為相對穩定的物權,其不受所粘連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留置權人在其所粘連的債權之訴訟時效完成後,仍可對留置財產行使留置權。理論上說,留置權在無人消滅的自然狀態下可以長期不滅,一直處於固有的情勢。
(2)物盡其用規則
但是,倘若留置權人長期持續佔有控制留置財產,同時又反對以處分留置財產的辦法清償債權,不符合「物盡其用」的原則,留置權本身的職能、權能也沒有得以充分發揮,也會敗壞留置權信託關係,也會對社會、對經濟生活和對物權關係產生不利影響。某些情勢下,某些留置財產會有自然損耗、機會損失或者發生貶值的可能。如果債權人長期不行使與實現留置權,留置財產的利用價值與交換價值會受到影響,或者債務人過多地承擔了債務利息無端地加重了負擔,顯然是違背公平原則和對債務人不利的。
無論如何,總之不能讓留置權人無限制地留置財產而不行使留置權。
(3)行使反請求權
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不能籌集資金等辦法履行債務,可以隨時請求留置權人及時行使與實現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不實現的,債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以消滅留置權,解除留置權法鎖關係。
(4)債務履行期間屆滿
債務履行期間,是上面封頂、下不保底的清償債務期間,相當於有約定的實現留置權之寬限期。申言之,有約定的實現留置權之寬限期,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有約束力、凝聚力與定向力,債權人可以利用它行使正請求權,債務人也可以利用它行使反請求權。
物權法第237條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並無寬限期的限制,儘管其是實現留置權之寬限期的一個變種。就是說,對於留置權行將行使的事實要件成立,債務履行的時機一到,債務人可以隨時要求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只不過是「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以後更有說服力而已。留置權人不行使、不實現的,債務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從而清償債務,並消滅留置權。
4、怠於行使留置權之免責倡議
行使反請求權時,債務人難以追究留置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之責任。
主要原因在於:
一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這是最大的違約行為,因為債務人違約才導致留置權的設立與存續。債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也是不對的,但只是小違約行為,與債務人的大違約行為不成正比。要論經濟損失,債權人的損失更大,倘若留置權擔保範圍中包含了債務利息、違約金之類的附加條件,債務人也只能在法院判決之日起免除債務利息、違約金,法院一般不會支持債務人關於違約金之訴。
二則,物權法並沒有規定留置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應當承擔什麼責任。這跟質權人怠於行使質權的規定是不相同的。
物權法第220條第2款規定,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動產質權是一種中級擔保物權,動產質權關係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都是扁平化的法律關係,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都是比較平衡的,雙方的信託責任也基本上是平分的。質權關係是由合同關係引起的,不是由債務關係引起的。所有這些,都是與留置權關係都有很大的區別,因而構成了怠於行使質權與怠於行使留置權的法律差別。
物權法第237條所釋放的信號,是不提倡債務人向怠於行使留置權的債權人請求什麼損害賠償。原因有很多,主要原因在於以上第一則講的大致情勢。法律要解決的是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至於次要矛盾與矛盾的次要方面則忽略不計。
二、正反請求權的效力
同為行使留置權的物權請求權,因請求權主體不同和客觀條件不同,所產生的信託效力與法律效力也就不同。
第一,反請求權可以優於正請求權。
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實質上是指所有權人反過來請求非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動產,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權請求權。
儘管於留置權人仍然佔有控制債務人的動產,暫時剝奪了債務人財產的佔有權,但在清償債權之前仍然是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人,在如何處分自己財產方面有知情權、建議權和決策權。
實踐中,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的途徑、方式不滿意的,或者對於就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等方式不滿意的,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否決權或者定奪權,可以排除異議按照自己的願意來處分自己的但被債權人佔有的財產。因此上,名為「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實為所有權人的定限物權,或者包括了某種知情權、建議權和決策權。
作為非所有權人的債權人,對於所留置財產只限於有限的或者臨時的佔有控制權和處分留置財產的知情權、建議權,但沒有最終的決策權,不能擅自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第二,後期的反請求權優於前期的反請求權。
後期反請求權是條件相當成熟的物權請求權,因為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已過,完全可以瓜熟蒂落了,加上債權人有怠於行使留置權之嫌隙,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人之物權請求權就更加充分了。債權人對此後期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已經開始乏力了。
前期的反請求權的條件不很充分,理由不是很充足,債權人可以增加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為由,否決前期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這種被動局面是由債務人自己造成的,因為其在經濟活動中就已經帶頭違約形成債務法鎖了,既然債務人有了初一,債權人就會有了十五,甚至於有了「以牙還牙」的報應。債務人對於前期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不答應也無計可施。
本條款的中心思想,就在於允許債務人以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抗衡留置權,依法對留置權作限權、減權和削權處理。
第三,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可以動搖留置權。
債務人的反請求權可以動搖留置權,可以限制、削弱以至於消滅留置權。這決不是紙上談兵的物權請求權,而且從提出反請求權的第一天就開始生效了,而且生效的範圍是多方面的,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簡單。
無論是後期的或者是前期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留置財產所有權人從提出反請求權的第一天開始,只要是留置權人一天不答應處分反請求權人的財產,止付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和留置財產保管費等擔保範圍就生效了。
這種生效辦法,不需要法律明確規定,也不一定要在合同上約定,只要依據習慣法、道德法和邏輯法來說明就可以了。支持生效的法權基礎,主要是留置財產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
因為債務人在債權人實現留置權之前仍然是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人,在如何處分自己財產問題上居於決策地位,債權人有妥善保管債務人財產的義務,但是沒有拖延佔有、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的權利,也沒有以無效佔有來謀取非法利益的權利。
實質上只要是留置權人一天不答應反請求權人的處分要求,就構成違約的事實。如果在留置權合同中載有此類違約金的條款,債務人反過來可以請求債權人支付非法佔有留置財產的違約金,扭轉自己的被動局面。
留置權人不答應處分反請求權人的財產,可以動搖留置權,以至於消滅留置權。
反請求權人將留置權人告上法庭,是由留置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的過錯引起爭議的,留置權人除依法交出所留置佔有的財產以外,還可能會按照法院的判決支付立案費、法院執行費、財產保管費與運輸費、人工費、拍賣或者變賣財產的代辦費和其他相關的費用;其間所發生的留置財產的損耗或者貶值的責任,應由不答應反請求權人的債權人來承擔。從法院向債權人發出傳票的第一天起,留置權就此消滅,清償債權的辦法由法院決定。
三、債務人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的成因
各種擔保物權於行使權利期間導致反常行為最多並最不可思義的,當數行使留置權時的最為奇特。如留置權人享有二次佔有財產的效力,行使與實現留置權比抵押權的、質權的容易得多,卻較多地出現留置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的現象;留置權寬限期僅對債務人起很大的作用,後期和前期實現留置權的反請求權等奇怪的問題,其他的擔保物權當事人中是沒有出現過的。要論債務人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的成因,估計是相當複雜的。
從物權心理學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幾個焦點:一是打擊報復心理作怪。有的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拖欠貨款之類的行為感到忿懣,要給他們以顏色瞧瞧。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倉儲保管人、加工承攬人方面,運輸人方面因自身條件限製出現得少一些。二是驕傲自大心理作怪。有的債權人當上了留置權人就忘乎所以了,自以為一切行動要聽從他的指揮。加上行使留置權無法定期間限制,就更加自由散漫不聽債務人的勸告了。
從客觀環境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幾個焦點:一是對於行使留置權的途徑爭執不下。債務人一般是想再寬限一些時日,爭取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屬於他的留置財產,而債權人已經沒有這種耐心了。二是對於行使留置權的方式爭執不下。到底是折價好、拍賣好還是變賣好,到底賣出價多高才算合理等等,這個方面的爭執是最多和最難和解的。
從利益博弈上分析,大概存在以下幾個焦點:一是債權人打小算盤自私自利,引起債務人不滿。債權人為了多得一些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費之類的蠅頭小利,故意與債務人玩躲貓貓遊戲。二是債權人居心不良,總想等到市場疲軟時動員自己的關係人來賤價收買留置財產。三是最大的利益衝突,在於債務人已經屢次違約不履行債務,給予債權人很大的一個把柄抓緊了。
債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應當是可以免責的,畢竟怠於行使留置權與怠於行使質權的法律要件、環境條件、因果關係都是很不相同的。債務人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重點在於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和清償債務、消滅留置權的權利。法律不提倡債務人追究債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責任,肯定是事出有因和有一定道理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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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點
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簡稱反請求權,亦稱行使留置權的反向請求權、債務人向債權人依法或者依約消滅留置權的反請求權,與債權人享有的正請求權相對。指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和消滅留置權的權利。
債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應當是可以免責的,畢竟怠於行使留置權與怠於行使質權的法律要件、環境條件、因果關係都是很不相同的。債務人行使留置權的反請求權,重點在於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和清償債務、消滅留置權的權利。法律不提倡債務人追究債權人怠於行使留置權責任,肯定是事出有因和有一定道理的。
物權法第237條僅僅規定了債務人享有的反請求權,沒有規定債權人的正請求權,這是一種簡略式的規定。債權人的正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兩者並舉的,法律效力與執行效力應當更優,畢竟留置權是最高等級的民商事物權,況且留置財產仍然被留置權人佔有、控制、支配、管領著。既然處於弱勢地位的債務人或以行使反請求權,那麼處於強勢地位的債權人更有條件行使正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