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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53-2

    實現留置權的方法

    一、基本概念

    實現留置權的方法,通常是指當事人將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的三種方法。利用這三種工具,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及時共享留置物的處分權,並借此實現留置權。此外,債務人另行提供新的擔保,並且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適當變更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即通過其他的辦法來實現留置權和優先清償債權。

    1、實現留置權的方法

    依照立法專家的說法,留置權的實現,是指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進行處分,以優先受償債權的行為。立法專家們還總結道,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留置權人須給予債務人以履行債務的寬限期。二是債務人於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三是選擇留置權實現的方法,其中包括當事人將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的三種方法。(全國人**工委民法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504頁∼第505頁)

    以上說法,將「留置權實現」或者「實現留置權」核心概念簡單定義為「是指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進行處分,以優先受償債權的行為。」這可能是一種狹義的概念。廣義的概念應當是:留置權的實現,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議對留置財產進行處分,以優先受償債權的行為,或者採取籌集資金等方式另行優先受償債權的行為。

    注意,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進行處分,可以是主持處分,留置權人儘管是最高級擔保物權人,仍然不能對留置財產進行擅自處分,只能與債務人對留置財產進行協議處分,否則就涉嫌濫用權利、越權處分,侵害了債務人應有的處分權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債務人雖然被債權債務法鎖牽連,失去對自己財產的佔有權與完全自主的處分權,畢竟仍然是該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人、支配權人、管領權人,於轉讓該財產之前仍然享有相當的處分權,或者是相當弱勢的處分權。

    倘若債務人於寬限期以內或者以外,既不以籌集資金等方式清償債務,也不同意以處分留置財產的方式清償債務,留置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訴請強制執行處分留置財產並以其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清償債權。

    物權法第236條第1款最後一句,關於「實現留置權的方法」之規定是:「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其中就有關鍵詞「協議」二字,主要是用於限制留置權人的處分權的。於處分留置財產之前,留置權人未經過與債務人協議這一程序,或者協議時沒有達成一致同意,所有的擅自處分行為,都是不合法、不規範的行為,理應予以預防與糾正,不能慫恿留置權人肆意、隨意處分留置財產。

    2、籌集資金等方式

    所謂籌集資金等方式,是指債務人自籌資金、拆借資金、借貸現金等方式用於清償債務,這樣就可以減輕對於處分留置財產的壓力,以資金、現金清償債務也方便快捷,很受債權人歡迎。除此之外,用於清償債務的方式方法可以不拘一格,支票、匯票、本票、股票、股權、債券、基金份額、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等等金錢或者權利來兌現債權均可,或者通過保證金、或者第三人的保證等辦法進行重新擔保均可,只要是債權人同意就行。所有這些方式方法,應當是清償債權債務的另外一個途徑,而且往往被當事人當作第一途徑來看待。

    3、處分留置財產的當事人

    所謂處分留置財產的當事人,通常是指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共同行使的處分權,甚至於留置權人可以作為主要的處分權人對待。

    倘若是由人民法院主持處分留置財產的,處分留置財產的當事人是法院和留置權人雙方,這裡的當事人則發生了重大變化。債務人一而再、再而三地一直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和法律都忍耐到了極限,從人民法院宣佈強制執行的當日起,就已經剝奪了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與處分權。況且,法院執行的處分權不是意定的處分權,而是法定的處分權,無需經過債務人即留置財產所有權人達成一致性的協議便可處分,便可拍賣、變賣但不包括折價處理該留置財產,滿足債權人優先清償債權的請求權。

    由人民法院主持處分留置財產的,一般不包括折價處理該留置財產這一方式,除非債務人同意法院和債權人這樣幹。過去幾十年來的法律實踐中,有些無良法官假借折價處理扣留物或者幫助處理留置財產之機,對於緊俏物、暢銷品大肆殺價,為自己或者為自己和利益關係人謀取私利,損害了被執行人的利益,同時對於債權人的完全受償權也相當不利。

    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了「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執行這一規定也不是到處一帆風順的。有些商品價格波動很大,經常大漲大落,即使是以其中間價格、平均價格來衡量其市場價格,這兩者之間同樣也有差別。倘若在留置財產交易過程中失利,不僅是債務人蒙受了經濟損失,同時對於債權人的完全受償權也相當不利。

    3、履行債務的寬限期

    所謂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包括封頂的與未封頂的兩種形式。

    (1)封頂的債務寬限期

    封頂的債務寬限期,也包括兩種類型:

    一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處分該物的時間是必須封頂的,相關保質期、保質技術等客觀要求當事人必須短期的寬限期,根本無法拖延時間處分該物,否則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是不利的。

    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約定的寬限期,無論是否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清償債務或者處分留置財產均可約定封頂式寬限期。

    (2)未封頂的債務寬限期

    未封頂的債務寬限期,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關於留置財產後的債務期間不明確,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以外,其他的均實行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未封頂的債務寬限期,是一種彈性的債務寬限期,對於準確地實現留置權有不利因素。債權人當然希望將未封頂的債務寬限期變成封頂的債務寬限期,經與債務人協商一致,完全可以變更為封頂的債務寬限期。倘若債務人不願意將未封頂的債務寬限期變更為封頂的債務寬限期,債權人可以申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強制執行債務人履行債務。

    4、協商一致

    實現留置權的前提條件已經滿足以後,實現留置權便進入執行階段。三種執行方法可供當事人選擇。

    債權人最好是與債務人共同協商一致,適當地選擇其中的某種方法。對於留置物的處分,最好是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共同處分,債權人不得擅自作主。儘管債務人欠債權人的債,債權人成了佔有控制留置物的權利人,畢竟債務人依然是留置物的所有人,其所有權身份並沒有被剝奪。實現留置權時,若當事人不能就其實現的方法達成一致意見,債權人最好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一般分析

    實現留置權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可供選擇的途徑。

    一則:選擇不依賴留置物而實現留置權的途徑

    1.債務人於留置權期間屆滿後,可以現金結算的方式及時清償債務,並贖回留置物。

    有時候有的債務人捨不得自己所有的留置物被債權人拿去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或者是這樣做對於自己不利,或者有其他的隱情。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完全可以在不動用留置財產變現的條件下,通過另外籌措資金的辦法,老實地抵償所欠債務。

    如此說來,留置物所擔保的債務通過變通的辦法清償以後,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歸於消滅,原債權人不再享有佔有控制留置物的權利,應當及時地返還留置物給原債務人。這樣下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均得到圓滿解決,所有事情均可以了結。

    留置權設立與實現的唯一目的和最終結果,就是為了清償債權,不是為了處分與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安全地、優先地清償,這可以說是比較圓滿的結果。另一方面,債務人的被留置財產完好無損地得以返還,其財產所有權得到保留與延續,這也是比較圓滿的結果。

    相比之下,債務人的被留置財產,經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處理,不但失去了財產所有權,而且保不準在應急式交易情勢下,可能發生應急甩賣與蝕損情形,對於債務人是相當不利的。這裡不是說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處理留置物不可行,而是說是在萬不得已的情勢才為之。

    依據經濟學擇優原理、擔保物權法圓滿原理等考量,本步驟當屬於最優化選擇的方案之一,且工作效率、經濟效率與法鎖效力比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處理留置物的更高、更好。

    2.債務人於留置權期間屆滿後,經債權人同意提出新的擔保。

    有時候有些債務人出於各種原因,非常憐惜自己的被留置物,不同意留置物被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經債權人同意,提出新的擔保方式,或者以其他動產財物代替本留置物來變現,藉以其他方式清償債務;或者讓保證人提供保證金,讓第三人來保證債務的履行。以上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應當予以肯定。實質上,多數國家的民法規定,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即包括第三人的擔保、自有物擔保或他有物擔保等,均予以肯定。

    現實中有些留置權人也會接受這種另類的實現債權的方法,他們會認為對於自己有益無害的,也是樂意接受的方案。譬如,有的債權人比較另類,並不急於實現債權,因為他們對於實現債權心中有數,而且是隨著時間的延長,債權利息等擔保質量會相應的提高。有時候因為市場疲軟、經濟不景氣等,致使留置物不容易拍賣、變賣,或者實踐上已經失敗於拍賣、變賣,當事人不得不另行選擇其他的擔保方式。

    當然,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也有幾種可供選擇的小方案。

    一種是保留或者復合方案。即仍然保留留置權,外加另外的擔保方式,實際上是留置權期間的再寬限。這種形式的存在,保留了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外加了其他擔保的法鎖與信託關係,在實現債權時,債權人根據需要和可能選擇以上一種或者兩種擔保方式來實現債權,只要是與債權額度等值即可。

    一種是留置權的替代方案。即債權人允許債務人以其他留置物來替代現在的留置物,並可以馬上運用新的留置物來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藉以實物或者價款來清償債權。這種形式的存在,變更了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而留置權質量應當保持不變。

    一種是其他擔保方式的方案。當事人約定一邊取消現行的留置權方案,一邊利用保證金來充抵並清償債權。這種形式的存在,變更了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由原來的當事人唱履行債務和主角,改由第三人來履行債務。表面上是沒有發揮留置權的作用,實際上也是法鎖與信託關係的延伸作用。

    二則:選擇依靠留置物而實現留置權的途徑

    選擇依賴留置物而實現留置權的途徑,就是如本條款所示的辦法,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債權人於關鍵時刻以非常手段來依法實現留置權,完成優先清償債權的使命,同時將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圓滿解決。

    1.實現留置權的執行方案

    這個途徑是主要途徑,客觀情勢是在留置權期間屆滿,進行最後的斡旋失敗後於關鍵時刻進行必要的權力干預。因為大多數情形下留置權人會採取這種辦法,故可以視為主要途徑。

    對於這個途徑,法定的辦法有三種。行使留置權前,也有兩個前提條件,即是:(1)留置權人應當尊重留置物所有人的財產處分權,應當與債務人協商採取哪種方法來實現留置權。(2)折價、變賣時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而不能隨意降低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物定價權應當由留置物所有人最後確定為要。

    首個方案是優選方案,是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留置財產折價以抵償債權。這個方案的好處,主要在於權錢交易快捷,效率較高,可減少中間環節與交易成本,對於雙方當事人有益無害,也是其他方案不具有的優勢。

    根據需要和可能,債權人也可以參與競爭,以合理價格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這種辦法,法律不提倡、也不禁止,是處於中立態度。就某種意義上說,留置權人在特定情勢下是應當有這種優先權,很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是老關係戶,有著傳統的友誼。

    次是備選方案,是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留置財產拍賣變現以抵償債權。這個方案的優點與缺點也相當突出。其優點在於,某些緊俏拍賣品可望獲得好的收益,古董名人字畫、金銀玉器等文物的拍賣效果會收益顯著,所有這些良好的拍賣表現,總之,良好的拍賣對於留置物所有人比較有利,也是通過折價或者變賣所得不到的顯著效果。其缺點在於,風險性較大,某些一般拍賣品拍賣後有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甚至於會出現流拍現象,且拍賣的中介費用不菲,對於債務人是個不小的負擔。無論是成功拍賣或者是流拍,債務人均需承擔高昂的拍賣的中介費用。

    再次也是備選方案,是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留置財產變賣變現以抵償債權。這個方案,應當是折中方案,是最普通的執行方案。某些普通財產適用於普通辦法處分。其優點在於,對於企業債務人而言,可以對自己的財產可以輕車熟路,當事人找客戶,談價格,簽合同和收取價款方式等相當專業,留置財產變現相當容易。其缺點在於,因為時間緊迫,或者因為產品滯銷等原因,有時候不得不忍心殺價處理留置物,對於留置物所有人有些不利。

    2.實現留置權的執行方法

    實現留置權的執行方法,還是以下三種擔保物權的老辦法:

    (1)折價處理

    折價處理,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議確定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權人於執行時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包括先前取得的孳息所有權等擔保範圍在內,一併統算統除。這種方法簡便易行,可以減省交易費用,而前提條件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來執行。

    所謂折價,不是說要將留置物的權錢交易價格「打折扣」賤價處理,那樣就不公平了,而是說要按照市場價格將留置物折合成價金,然後沖抵與清償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清償孳息所有權、違約金、債權利息等擔保範圍在內一併清償,不留後患。

    (2)拍賣處理

    拍賣處理,指按照拍賣法規定的由拍賣人主持的公開競爭買賣程序,於特定場所選擇以最高競價出賣留置財產,並運用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權的方法。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均較高,但費用也較高,有時候會有拍賣失利的風險。

    拍賣處理的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包括拍賣廣告費、拍賣中介費以及債權人交付留置物的相關費用等,均由債務人負擔。其中,拍賣中介費用是個大頭數目。

    依據拍賣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佣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成交價5%%u7684佣金。收取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第3款規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費用。

    (3)變賣處理

    變賣處理,是指以一般的買賣方法並參照市場價格出賣留置財產,以轉移財產所有權來取得相應的價款,用於優先清償債權。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適當地高於市場價格的應當是可行的,如果是低於市場的平均價格應當是不理智的,債務人有權對此進行及時的制止。

    變賣不同於拍賣。拍賣是一槌子買賣,拍賣失敗後就要付出相應的費用,因此可能會存在拍賣風險。變賣是交易費用低廉、容易繼續的交易,一次失敗一次再來,幾次失敗幾次再來,直到變賣成功為止。

    但是,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這樣認為:「本條第2款還規定,無論是留置財產是拍賣還是變賣,都必須參照市場價格,而不能隨意降低該留置財產的價格。」其中的「拍賣」應當是否「折價」的筆誤。仔細一想,拍賣的起拍價格「都必須參照市場價格」,在此基礎上高於市場價格也是允許的。如果拍賣是流拍,以後更改為折價、變賣,「都必須參照市場價格」。如此說來,拍賣這種辦法,一半是、一半不是參照市場價格。

    物權法第236條規定了「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並未包括「拍賣」這種形式在內,說明了拍賣與折價以及變賣這兩種形式的法律要領肯定是有一定差別的,不能隨意作混淆式的解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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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簡評

    實現留置權的方法,通常是指當事人將留置物折價、拍賣、變賣的三種方法。利用這三種工具,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及時共享留置物的處分權,並借此實現留置權。此外,債務人另行提供新的擔保,並且經債權人同意,可以適當變更留置權的法鎖與信託關係,即通過其他的辦法來實現留置權和優先清償債權。

    如此這般,就倒逼我們重新溫習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實現留置權的途徑、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實現留置權的創造性步驟、實現留置權的執行條件等重要課題。本文對於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實現留置權的途徑還有新的見解,並不是炒現飯,同時說明了過去對於這些概念的定義並不是外延很周延,還有很多值得研討的方面。

    著書立說者偶爾出現筆誤是在所難免的。關鍵在於,學術界也要與文藝界那樣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履行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的規則,勇於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不渝地研究宏觀物權法理學,這樣就可以從整體上全面提高物權法理論基礎與應用技術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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