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50-2
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
一、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
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指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的主觀能動性及其成因與因果關係。
實現留置權是整個留置權期間最敏感性的時期,牽一髮而動全鈞,各種權利與義務關係迅速發飆,又迅速消滅與解除。可謂山雨欲來風滿樓,樹欲靜而風不止。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亦稱實現留置權的催債過渡期,指債權已屆清償期,因債務人客觀上或者主觀上的各種原因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仍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期間後才能規矩地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為寬限期。
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和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等措施,牽涉到留置財產佔有關係的寬限期。依照否定之否定規律、一般均衡規律,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整個過程就是留置財產佔有關係的「平衡—不平衡—再平衡」的演變過程。
債權債務法鎖關係發生之前,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是所有權關係,所產生的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和其他關係與財產佔有關係是平衡的;債權債務法鎖關係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是留置權關係,打破所有權關係的平衡,所產生的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和其他關係與財產佔有關係是不平衡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建立以後,實現留置權的途徑與執行辦法確定以後,一定要通過實現與消滅留置權的佔有關係來還原所有權關係,亦即又從擔保物權關係還原到普通物權關係,從而達到「再平衡」即最終平衡的目的。
留置權之擔保物權關係與所有權之普通物權關係很不相同。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的目的,不是為了取得財產所有權,而是為了取得金錢所有權用於清償債權,這裡既有物權交易、又有債權交易,不能直截了當。所有權之普通物權關係,一般就是貨物交易,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關係和其他關係的財產所有權人的運行機制,最終目的是為了交易貨物,當事人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錢貨兩訖,這是很普通、很簡單的。留置權之擔保物權關係,從簡單到複雜,又從複雜回復到新的簡單,同樣遵循著否定之否定規律、一般均衡規律。
實現留置權是個關鍵時刻,對於債務人和留置財產都是非常嚴峻的考驗。普通合同關係中債務人不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而實現留置權又需要一個寬限期進行過渡。過渡期太長或者不科學,對於實現留置權和清償債權顯然是不利的;過渡期太短或者很死板,對於債務人壓力過大,也不利於債務人準備清償債務。物權法根據以上情況和外國的立法經驗,對於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寬限期的規定,特殊的留置財產可縮短在兩個月以內。
債務人不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觀惡意逃避債務的,有確實是自身困難的。為了不傷及無辜,法律才仔細考量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設置了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過渡期,指導了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
1.佔有關係等關係特性對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產生的作用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是因留置權之物權關係特性、法鎖關係特性、信託關係特性、合同關係特性、對世關係特性和法律關係特性決定的。就物權關係特性、信託關係特性、合同關係特性等關係特性而言,留置權一般可以由兩次佔有關係逐步形成權勢,直到條件成熟才著手實現留置權。
合同關係留置權成立前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財產的佔有,是由業務關係形成的佔有關係,如保管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等對於委託人貨物或者產品的佔有,是由普通物權關係、普通信託關係和普通合同關係形成的普通佔有關係;由於委託方未向保管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等受托方未付款或未付清款項,產生了普通債權法鎖關係,並成立了留置權、形成了二次佔有關係。由此發生的佔有關係寬限期,往往是一次又一次的寬限期。
如果第一次佔有關係以後沒有發展到第二次佔有關係,即沒有成立留置權,那麼,只能由普通物權法和普通合同法來規範與調整。但是,形成了二次佔有關係,成立了留置權,不等於就可以立即實現留置權和兌現債權。債權已屆清償期,實現留置權需有個寬限期或者準備期,以緩衝一下債務人還債的壓力,用和平的方式來實現債權更加妥當一些。
不過,第二次佔有關係發生後即留置權成立後,不再由普通物權法和普通合同法來規範與調整,而是由擔保物權法和擔保合同法來規範與調整。並且,物權關係特性、法鎖關係特性、信託關係特性、合同關係特性、對世關係特性和法律關係特性等均由普通型的演變為擔保型的。
基於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抑或侵權之債而成立的特別留置權,一般不會產生二次佔有關係,也不會由普通佔有關係依次上升為留置權佔有關係,一般只是一步到位地進入留置權佔有關係。由此發生的佔有關係寬限期,往往是一次性的寬限期。
2.留置權的二次效力醞釀了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是由以下幾種條件合力醞釀出來的。
一是由兩種法鎖關係合力醞釀出來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由此成立了留置權;成立了留置權後,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於是就醞釀了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二是由留置權的二次效力或者二次擔保關係合力醞釀出來的。
留置權不同於其他擔保物權的重要特點,在於其發生二次效力。第一次效力主要集中於擔保物權上,債權人用留置債務人財物包括從物、孳息物的辦法,打破了普通物權法「所有權保護主義」和「所有權中心論」的條條框框,創立了擔保物權法「擔保債權權保護主義」和「擔保債權中心論」的的物權新模式,以留置擔保物權的優勢對於債務人構成壓力並產生動力。主要區別在於,其他的擔保物權人不具備二次佔有關係,唯有留置權才能發生二次佔有關係,並且由此醞釀了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第二次效力主要集中於擔保債權上,主要特點是醞釀了清償債權的寬限期,是短平快的催債期。前一時期是付款期或者還債期已過,於是就產生了留置權,留置權成立後仍然是不付款或者不還債,於是就醞釀了清償債權的寬限期,即短平快的催債期。
其法定的寬限期、催債期,一般比法定抵押權期間和法定動產質權期間要短促得多。實現留置權時,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時,就形成了法定的寬限期、催債期。對於一般的留置財產只要超過兩個月,債權人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實現留置權;對於容易腐爛變質的留置財產只要不超過兩個月,債權人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實現留置權。這樣的規定,在一般抵押權、最高額抵押權、一般動產質權、最高額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的法律法規中是從來沒有出現過的。
3.實現留置權的優化選擇磨合過程產生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是由很多因素決定的,其中實現留置權的優化選擇磨合過程是一大因素之一。
一般而論,留置權人手中有糧心中不慌,所擔心的只是所留置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也會讓債務人再想想辦法看看。以留置財產來清償債權是一個方案,以非留置財產來清償債權又是一個新方案,以兩者兼而有之的又是一個新奇方案。
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都想要有一個更好、更穩妥的優化方案,這個磨合過程客觀上形成了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這種拖延方式,不是消極的實現留置權的方式,而是積極的實現留置權的方式,這在法理上是符合邏輯的,在實踐上是經常應用的。
實現留置權的速率固然重要,而實現留置權的充分準備與全面質量管理則更加重要。實現留置權的優化選擇磨合過程,應當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質量管理與優化組合。實現留置權的質量,就是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最為圓滿成功,其物權化方針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
二、從立法例中看寬限期與運行機制
關於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與運行機制,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有所不同。
瑞士民法典第89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經事先通知債務人,得變賣留置物。但此規定僅限於債權人未得到充分擔保的情形。」這裡指的是彈性寬限期與運行機制,沒有法定的期限或者參考期限,有可能歸於形式主義或者自由主義的寬限期與運行機制。實現留置權的方式,只有變賣留置物清償。
中國台灣地區「民法」第936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於其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現債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這是一種較長的寬限期與運行機制,六個月以上的寬限期外加債權法定保護的二年期,使得債務人減少了義務壓力,增加了權利空間。實現留置權的方式,只有拍賣留置物清償。
中國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這裡規定了普通合同關係,擔保合同關係中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與運行機制按照普通合同中的約定實行。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於「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導致彈性空間過大而不統一。實現留置權的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清償三種形式。
中國物權法第236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這裡泛指了普通合同關係或者擔保合同關係中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於「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項目,可按照保質保鮮期限內的日期為限,一般可以確定在兩個月以內。實現留置權的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清償三種形式。除拍賣競購可以高於市場價格的以外,「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實現留置權的創造性步驟
實現留置權的創造性步驟,指當事人主觀能動性所建立的積極留置權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創立留置權期限,定分止爭,以便於日後利用留置物兌現價款後實現債權。
第一步,雙方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
此種條件應當是當事人首選意定生效的創造性條件。法律對於留置權人采債權保護主義與現實主義物權化確保方針,提倡留置權期間與實現方式以約定生效為主要程序。
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對於留置權的實現至關重要。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的設立,是一種債權的保障力與約束力,與債務履行期間與實現債權成反比。留置權期間越短促,實現債權的時間越早,反之越晚。若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沒有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實現留置權的期間不清晰,一般會延長實現留置權的時間,對於留置權人有不利的一面,對於留置物所有人也無所適從。
第二步,留置財產後的沒有事先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處置。
此種條件應當是當事人兜底的意定生效的創造性條件,是必要的法定條件。因為第一個步驟沒有實施,遂得以此項步驟加以彌補。否則,留置權的實現會一直處於懸空狀態。
留置權的本義應當屬於短促突擊型擔保物權。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故特地設立留置權,加強法鎖關係的約束力。留置權期間,完全可以設置為比其他擔保物權短促一些。若留置權是從其他幾種擔保物權中升級而來的,更有理由比原來的擔保期限縮短一些。留置權屬於最高端的擔保物權,法律強制力、法鎖與信託關係約束力和物權化效力均應當高出一籌,故決定從嚴、從短解決留置權期間為要。
實現留置權的創造性步驟,是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省略一些篇幅,後面由專題文章《實現留置權的創造性步驟》來敘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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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指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的主觀能動性及其成因與因果關係。
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和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等措施,牽涉到留置財產佔有關係的寬限期。依照否定之否定規律、一般均衡規律,實現留置權的運行機制,整個過程就是留置財產佔有關係的「平衡—不平衡—再平衡」的演變過程。
實現留置權的創造性步驟,指當事人主觀能動性所建立的積極留置權首要的法定程序,即創立留置權期限,定分止爭,以便於日後利用留置物兌現價款後實現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