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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9-2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一、基本概念

    1、定義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亦稱實現留置權的催債過渡期、緩衝期,指留置權所粘連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因債務人客觀上或者主觀上的各種原因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仍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期間後才能規矩地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之為寬限期。其功能作用在於,緩和債務人還債的壓力,同時限制債權人過度的逼債,達到相對平衡的結果。

    依本條款規定,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及其相關的程序是,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所謂寬限期,就是在實現留置權時以兩個月以上為基準進行對照檢查,從而最後確定實現留置權的具體時間與具體辦法,這是一般的寬限期。針對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留置物應當特事特辦,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需要和可能,允許在兩個月以內甚至於當天處理,不受「實現留置權時以兩個月以上」寬限期的限制,這是特殊的寬限期。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之規定,是根據國內外立法例和本國多年來實踐經驗總結出來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折中主義辦法。

    中國物權法第236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這裡泛指了普通合同關係或者擔保合同關係中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於「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項目,可按照保質保鮮期限內的日期為限,一般可以確定在兩個月以內。實現留置權的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清償三種形式。除拍賣競購可以高於市場價格的以外,「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之正確規定,參照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立法例加以改進,保證了21世紀當代新式物權法與留置權關係法的立法質量,為債權人平穩、平和、平結、平助和有序、有理、有利、有節制地順利實現留置權指出了一條正確的道路。

    2、相關法例與分析

    瑞士民法典第89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經事先通知債務人,得變賣留置物。但此規定僅限於債權人未得到充分擔保的情形。」這裡指的是彈性寬限期,沒有法定的期限或者參考期限,主要由債權人決定寬限期的長短。實現留置權的方式,只有變賣留置物清償,沒有拍賣和折價處理的方式。

    中國物權法對此作出了調整規定。一是明確了一般寬限期與特殊寬限期;二是將折價處理留置物放在第一位,把拍賣、變賣處理留置物放在第二位,標誌著債權人不僅可以留置物處分後的價款清償債權,而且可以直接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

    中國台灣地區「民法」第936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於其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現債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這是一種較長的寬限期,六個月以上的寬限期外加債權法定保護的二年期,使得債務人減少了義務壓力,增加了債務人的權利空間。實現留置權的方式,只有拍賣或者直接取得留置物所有權清償。

    以上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實際上是舊中國民國時期的舊民法,新中國成立以後,被新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佈廢除。但是,該法關於「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之主張還有可資參考的一面。新中國物權法和新中國擔保法之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規定,主要是借鑒中國台灣地區「民法」並經過修改而成就的。

    相比之下,現行的中國物權法對於以上「民法」有幾大修改之處。

    一是,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由他們的六個月以上縮短為兩個月以上,並且還增加了特殊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規定,更加有利於債權人實現留置權,留置物的利用效率因此也會得以提高。

    二是,實現留置權的途徑方式,除了拍賣或者直接取得留置物所有權清償以外,還有變賣,還有向留置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折價處理。

    所謂折價處理,主要是針對留置權人以取得留置物所有權的方式變相地清償債權;另外變通的方法,債務人經過留置權人同意,向留置權人的關係人(主要是留置權人的債權人)折價處理留置物,讓其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權,從而變相地清償債權—首先是債務人清償了留置權關係法中的債權,其次是由留置權人清償了非留置權關係法中的債權。

    以上「民法」中,「(留置權人)或取得其所有權」的規定,只是折價處理的一種表現形式,也是唯一的方式,與現行物權法「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之「折價處理」方式相比,屬於比較狹窄的方式。

    三是,不再規定留置財產二年再寬限期,對於實現留置權放寬了限制性條件。

    以上「民法」中,關於「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的規定,是在原寬限期之上又復加了「留置財產二年再寬限期」。兩個寬限期累加在一起,竟然長達二年半之久,留置物的利用效率和債權實現效率嚴重降低、一再降低,給債務人逃避債務預留了法律空間,不利於留置物關係法的規範與平整。對於現行的中國物權法而言,這是狗尾續貂、多此一舉,沒有必要作出這樣讓步性的規定。

    現行的中國物權法第237條規定,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反過來說,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同意行使留置權;債務人不同意留置權行使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行使留置權,不是債務人的專利,留置權人更有請求權與話語權。

    人民法院受理留置權人關於強制行使留置權申請後,倘若找不到債務人,無法將起訴書、判決書送達債務人,可以採取在主流媒體中作出公告,原起訴書、判決書同樣可以生效。

    以上「民法」過於憐憫與愉悅債務人,漠視了債務人容易故意逃債的大量事實,將留置權這樣的高級擔保物權混同於抵押權之類的低級擔保物權,法律漏洞太大,法律質量存在瘕疵,故中國現行的物權法沒有照貓畫虎。

    中國擔保法第87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這裡規定了普通合同關係,擔保合同關係中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與運行機制按照普通合同中的約定實行。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於「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有可能導致彈性空間過大而不統一。實現留置權的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清償三種形式。

    中國物權法第236條規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這裡泛指了普通合同關係或者擔保合同關係中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於「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新增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項目,可按照保質保鮮期限內的日期為限,一般可以確定在兩個月以內。實現留置權的方式,有折價、拍賣、變賣留置物清償三種形式。除拍賣競購可以高於市場價格的以外,「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一般分析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分為法定的和約定的兩種類型,並可能發生變化或者變更的類型。

    一般而論,一般寬限期之法定成分可以有相當的彈性餘地,客觀上能夠有機會、有時間進行約定甚至修改約定;特殊寬限期之法定成分應當多些,客觀上沒有多少機會和多少時間進行約定,修改約定的現實條件也是很不容易。

    再者,關於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之及時處理,其中還有技術物權法的嚴格要求,雙方當事人不能違反自然法則和技術標準。

    1.法定的寬限期

    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指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人繼續留置控制留置物及其從物、孳息物,而對於如何清償債權和處置留置財產問題上,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如活鮮海鮮、新鮮水果、蔬菜和保質期在兩個月以內的肉製品、副食品、禽蛋產品等易腐爛變質產品及其他產品,如果期限過長,容易貶值甚至於失去價值與使用價值,對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因此這種寬限期應當是兩個月以內的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彈性寬限期。

    就是說,對於一般的留置財產只要超過兩個月,債權人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實現留置權;對於容易腐爛變質的留置財產只要不超過兩個月,債權人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實現留置權。

    2.約定的寬限期

    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在留置權合同中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至於寬限期的最高期限與最低期限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關鍵在於,在實踐中,一方面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的交易自由,另一方面需要依托法律的規範化和擔保合同的規範化,不要離題太遠就是了。

    實際上,本條款「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的規定,主要就是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的一個參照標準,當事人雙方簽訂留置權合同就可以照此辦理。尤其是對於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應當參照「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來約定,能夠及時實現留置權的,就得毫不猶豫地迅捷地實現留置權,不必設立兩個月以上的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3.轉換的寬限期

    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與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在特定情勢下是可以轉換的。無論是否轉換,無論怎樣轉換,都離不開正確的實現留置權的物權觀與債權觀,都離不開正確的實現留置權的法理基礎。

    總體上,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比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可能要延長一些,但不排除有極端負責情形發生的,如果有的債務人高興或者現實條件很好,或許會出現一個月之內甚至於一周之內實現留置權的奇跡也會出現的。這麼說來,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比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縮短很多的情形,也在「意思自治主義」的留置權合同中出現了!

    應當說,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也不是鐵板一塊的。倘若在法定的兩個月之內,債務人突然想通了,願意在留置權合同中增添兩個月之內提前完成清償債權任務的條款,那麼,就由原來的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變成了現在的新式的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倘若在法定的兩個月之外,債務人突然想通了,願意在留置權合同中增添兩個月之內提前完成清償債權任務的條款,那麼,所謂新式約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根本不能成立,仍然適用於法定的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因為寬限期已過,說什麼都晚了。

    如果當事人簽訂虛假合同、倒簽式合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當事人要負法律責任。——關鍵問題在這裡,一般的民事主體不會是這麼傻成立倒簽式合同的。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6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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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亦稱實現留置權的催債過渡期、緩衝期,指留置權所粘連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因債務人客觀上或者主觀上的各種原因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仍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期間後才能規矩地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之為寬限期。

    其功能作用在於,緩和債務人還債的壓力,同時限制債權人過度的逼債,達到相對平衡的結果。

    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之正確規定,參照各個國家與地區的立法例加以改進,保證了21世紀當代新式物權法與留置權關係法的立法質量,為債權人平穩、平和、平結、平助和有序、有理、有利、有節制地順利實現留置權指出了一條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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