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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48-2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義務

    一、基本理念

    1、簡單定義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義務是個新的命題。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解析,留置權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權應當負有一定的義務。孳息收益留置權一詞的外延應當包括連帶的權利與義務。

    留置權關係法中,債務人的權利義務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各有千秋,擔保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成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貫穿於留置權成立、行使、保全、實現和消滅的整個過程之中,對於雙方當事人均產生不同層次與形式的約束力。

    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彰顯為保全留置權、留置權粘連擔保債權的實現權與優先受償權或完全受償權,這是留置權人本原性權利。受此本原權利倡導,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可視為連帶性權利。然而,此項連帶性權利不是純粹的附屬性權利,而是與其本原性權利有著千絲萬縷聯繫的權利,能夠與留置權擔保債權的實現權與優先受償權構成輔助性權利或者助推性權利。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是留置權一體化權利之副權利、從權利,概念上應當有的權利,而不是必然存在的權利。對於天然孳息而言,基本上屬於農村、農業留置權範圍內的對象,不屬於城市、工商業或者城市居民留置權範疇的對象。對於法定孳息,留置權人願意對債務人減免的,法律也會作出讓步,當然這是最壞的打算,法律是不提倡、也不禁止這樣幹的。

    2、非成文法方面

    留置權關係,肯定會有深層次的方面,法律基於規範化、正規化和統一性考量,經過實踐證明和外國法例佐證是很好的卻是淺層次方面的就果斷地作出明文規定,深層次方面的許多內容就暫且不論。這麼說來,留置權以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除了成文法之相應措施以外,可能客觀存在非成文法之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的相關辦法。就是說,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於規範化、正規化和統一性方面,要求並不是很嚴格的,仍然具有一定的彈性餘地和其他方式方法的。

    譬如,果樹上的果實是天然孳息,一般要求在完全成熟時才能摘取。然而,當事人覺得早些上市會賣個好價錢,九成熟就摘取了。這就是交易習慣法、果實自然法在起調節作用。倘若法律明文規定果實一定要在完全成熟時才能摘取,那麼就只能顧及問題的一個方面,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就沒有顧及到。

    過度的規範化、正規化和統一性,在特定情勢下是起反作用的。正確辦法是,能夠高度統一的就明文規定,不能夠高度統一的就不勉強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法律對於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和義務,有意留有餘地,是大智若愚的表現,是完全正確的和不得已而為之。

    3、不動產留置權關係方面

    往大處講,留置權關係法,成文法中只規定動產留置權關係,不動產留置權關係並沒有明文規定。然而,通過仔細解析物權法第235條第1款關於孳息留置權包括天然孳息留置權的規定,很有可能牽涉到不動產留置權關係。實踐中確有不動產留置權關係動搖了動產留置權關係的霸主地位,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幫助了成文法,或者是因為成文法留有餘地才有非成文法的出現。

    不動產留置權關係產生後,可能會引發許多值得探討的問題。其中之一,就是如何選擇佔有控制果樹之類不動產的方式方法問題。倘若由債權人一方專門佔有控制果樹,容易發生保管人監守自盜現象,並且會增加債務人對於保管費用的過多負擔。穩妥的方式方法,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佔有控制,既可以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的佔有權,又可以解決現實問題。

    按照習慣法,果樹果實所有權人允許其他人吃幾個果子嘗嘗鮮是可以的,當事人擅自採摘和多吃多佔是違反習慣法和道德法的。監守自盜,既違反職業道德法,又違反成文法。

    物權法關於債權與留置財產之關係的規定,已經捨棄了牽連關係的舊規定,轉而採用法律關係的新規定,這是因為法律關係便於統一規範,牽連關係不便於統一規範的緣故。問題的另外一面,牽連關係是傳統的邏輯法,相當於形式邏輯中相容性關係的邏輯推理法。鑒於法律關係學說有不成熟性一面的事實,而牽連關係卻是經過幾千年來的不斷探索實踐,取得了很多成熟的理論與經驗,仍然可以作為邏輯法工具來輔佐法律關係的適用範圍,以便於精準地以合法或者合理、合適的程度來對待新型的留置權關係。

    4、複合型留置權關係方面

    留置權關係中的孳息關係,尤其是天然孳息關係,同樣會牽涉到牽連關係與邏輯關係。在成文法缺乏明文規定的情勢下,牽連關係與邏輯關係更能夠發揮出特殊的作用。

    由果樹之類天然孳息引發的不動產留置權關係,以及由原來的不動產留置權關係轉為動產留置權關係,由原來對於果樹與果樹上果實的佔有控制到採摘下來的果實的佔有控制,實際上前後構成了不動產和動產複合型留置權關係。於是乎,在理念與實踐上,宏觀物權法理學對於人們進行了新挑戰。

    留置權之加物權與減物權、反正物權與除零物權等類型的數理邏輯物權,在正副物權中才能反映出來。既然需要將孳息收益留置權確認與保護,免不了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精確定位,對其內涵與外延有一個全面的瞭解。

    二、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是法定的留置權

    孳息收益留置權是法定的留置權自主權,其主要權利構成如下。

    1.收取孳息的權利是加權式權利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之連帶權利,是於本位性權利之上的加權式權利,一如動產質權人收取孳息之連帶權利,均為法定的方便的權利。留置權人於佔有控制留置財產期間,采債權保護主義與現實主義擴張形式,凡是有利於清償債權和實現留置權的措施,且對於留置物所有人沒有害處的,法律一律給予大力支持與開綠燈放行。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之連帶權利,一般大於動產質權人收取孳息之連帶權利。

    一般而論,動產質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有個前提條件,就是「合同另外約定的除外」,收取孳息的權利比較狹小,屬於打折式權利,如物權法第213條所規定的那樣;動產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沒有動產質權人收取孳息時的那種限制條件,排除「合同另外約定」的限制性,排除「合同另外約定的除外」之類的限制性條件,可以直通車形式行使權利,如本條款所規定的那樣。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之權利,之所以不同於動產質權人收取孳息之權利,是因為兩種不同擔保物權的客觀條件與權重不同。

    動產質權是低於動產留置權的一類擔保物權,動產質權人於質押期間關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事實要件沒有發生,債權人實現債權處於比較緩和地帶,不需要給債權人加權,債權保護主義與現實主義擴張形式比較弱小一些,故設置「合同另外約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條件比較妥當一些。

    動產留置權是高於動產質權的最高端擔保物權,動產留置權於留置權設立時,關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事實要件已經發生,債權人實現債權處於應急地帶,需要給債權人加權,債權保護主義與現實主義擴張形式比較加強一些,故沒有設置「合同另外約定的除外」的限制性條件比較妥當一些。

    動產留置權人收取孳息之連帶權利,是基於以下幾個主要理由與條件而成就:

    一是基於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而謀合的連帶性權利。

    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是積極進取的擔保物權關係,一切工作的中心均圍繞清償債權而進行展開,每清償一部分債權,同時就解除一部分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就是完成這個目標的實際行動。

    二是基於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的義務與便利條件近水樓台先得月。

    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盡了妥善保管的義務,由其收取孳息是義務與權利相均衡的舉措,是較為適中的權利配置。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收取孳息是相當便利的條件,可以節省交易時間與交易成本,可以保留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物的定勢不至於因為留置物所有人的不必要介入而鬆動。

    三是基於留置權人收益留置權的合理定位。

    留置權屬性上,可以區分為佔有留置權和孳息收益留置權兩個樣式。佔有留置權,是留置權人僅僅佔有控制留置物而無使用、收益的留置權,屬於權限較小的權利。孳息收益留置權,亦稱孳息佔用留置權、孳息用益留置權,是留置權人對留置物佔有控制並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屬於權限較大的權利。

    留置權作為最高端擔保物權,與之相適應的連帶權利應當盡量給予滿足,權限宜大不宜小。既然屬於中高端的動產質權可以設立收益質權,那麼,屬於最高端的留置權設立收益留置權是題中應有之義,是完全正確的合理定位。

    四是基於收益留置權的無害化處理措施的法鎖效力而設置。

    孳息收益留置權,對於雙方當事人是有益無害的。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是依據留置權的客觀規律而成就的。客觀上,不是每個留置權人都能夠取得收益留置權,若留置物本身沒有任何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本身也不存在孳息收益留置權,其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在這方面就不存在。

    若留置物本身存在自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本身也存在孳息收益留置權,其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在這方面也就存在。在此意義上,為了某些留置權人而設立收益留置權,這是客觀條件的客觀需要,是符合客觀事物的發展要求的。

    孳息收益留置權的無害化處理措施,是限制收益留置權人一部分權利,增加一些相關的義務與信託責任。如讓留置權向留置物所有人履行告知的義務、接受所有人對於留置物與孳息物共管的義務,將來用於清償債務的義務等,以及將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等等,就可以進行無害化處理作業。只要做到利於方便孳息留置權的及時實現,又不損害留置物所有人的利益,其收益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是相得益彰的,也是無可厚非的。

    2.孳息收益留置權是法定的留置權自主權

    孳息收益留置權表面上是留置權的權外權,而實為留置權的權內權。因為是法定的留置權自主權,無需留置權約定,也無需經債務人同意,留置權人完全可以徑直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權。

    孳息收益權是《物權法》擔保物權法部分確定的統一的法權制度,一般抵押權人、最高額抵押權人、動產質權人、最高額動產質權人和動產留置權人等債權人都可以依法享有這種權利。儘管動產留置權期間較短,而孳息收益留置權是留置權人應有的權利,哪怕是可以行使一天的孳息收益留置權,也是留置權人的身份權所決定的,不是任由人們的意志而轉移的。

    眾所周知,債權人計收利息等就是以日計算的,如果是債權額度很大的話,每日的利息也是很不少的。

    立法的目的意義是很明確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和清償債權的需要,動員一切人力物力包括當事人清償債權的積極性與充分利用孳息在內,為留置權人充分地行使留置權和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和迅捷受償權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收取孳息的義務也是信託責任

    動產留置權人收取孳息之義務,是其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從法定秩序、信託責任的義務。同樣是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的一部分,是在公平合理原則上的法定義務。

    1.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應當履行善良保管留置孳息物的義務

    善良保管留置孳息物的義務,是留置權人於留置期間包括靜態的和動態的善良保管人的義務,確保正常情況下保證留置物得到安全維護與保管,不得毀損、滅失與流失,特別是在留置物出租以後的善良管理需要加強與注意。對於留置物孳息附加留置的善良保管,同樣地如此對待。

    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使用、出租留置孳息物或者將留置財產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留置權人出於保管的需要,為使留置財產不因閒置而損害,在必要的範圍內有使用留置財產的權利。這是靜態情勢下的善良保管的義務。動態情勢下孳息物的善良保管的義務,遠比靜態的善良保管的義務來得複雜,信託責任更大。留置物被債權人留置期間,留置權人出租留置物收取孳息物,原則上,未經債務人同意,留置權人不得出租孳息物。

    留置權人出租留置孳息物,負有向債務人告知的義務,否則,因此未盡善良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導致留置物毀損、滅失與流失的,給債務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2.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應當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

    留置權人貴為收取孳息的權利人,是留置權法鎖與信託關係賦予的特權。不過,這種權利仍然存在留置物共管的權利。留置物所有人於留置權期間屆滿之前,仍然是所有權人,仍然可以有權利實時全過程地監管留置物及其孳息,有權瞭解留置物及其孳息的來龍去脈,這種物權請求權是不可剝奪的。

    與此相適應,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應當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否則,因不履行告知留置物所有人的義務而導致交易損失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留置物所產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留置物所產生的自然孳息,指留置物因自然原因或自身原因分離出來的利益,包括金錢利益與新財物利益。

    譬如果樹上的果實,母畜新生的幼畜或者可供交易的畜奶水、羊毛等。

    留置物所產生的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留置物所產生的孳息,如根據合同產生的留置物租金、利息等。

    所有這些留置物所產生的孳息,完全可以歸留置權人收取,但前提條件是,並不馬上享有所有權,只能於留置權期間屆滿時作為清償債權,且需履行向債務人告知的義務。每次怎樣收取與留置,金額多少,應當主動地與留置物所有人溝通,並由留置物所有人簽章確認。這些細節問題也很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實踐上,關於孳息的收益留置權行使以後,難免發生這樣或者那樣的糾紛,如孳息的收取方式、時間、金額與孳息的保管等,一言不和,就會發生糾紛。這種連帶性、擴展型權利,雖然是法定的權利,也不能完全脫離實際,不能完全否定當事人相應的意定的部分成分。

    法學家們認為,儘管留置權人有收取孳息的權利,卻不得擅自使用、出租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供作其他債權的擔保。任何孳息的收益留置權應當加以適當限制,所有越權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對象。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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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要點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義務是個新的命題。按照一般均衡原理解析,留置權人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權應當負有一定的義務。孳息收益留置權一詞的外延應當包括連帶的權利與義務。

    留置權關係,肯定會有深層次的方面,法律基於規範化、正規化和統一性考量,經過實踐證明和外國法例佐證是很好的卻是淺層次方面的就果斷地作出明文規定,深層次方面的許多內容就暫且不論。這麼說來,留置權以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除了成文法之相應措施以外,可能客觀存在非成文法之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的相關辦法。

    過度的規範化、正規化和統一性,在特定情勢下是起反作用的。正確辦法是,能夠高度統一的就明文規定,不能夠高度統一的就不勉強作出明文規定。因此,法律對於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和義務,有意留有餘地,是大智若愚的表現,是完全正確的和不得已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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