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34-2
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的零物權
一、基本概念
(一)定義
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亦稱特別形式的留置財產零物權。與一般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相對。
由於其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或者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以及物權請求權關係、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關係等,與一般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有些差異,從時態、常態、動態、****和情勢、態勢、權勢、趨勢等各個方面,全盤掌握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對於全面理解、正確貫徹物權法第232條具有非常特殊的意義。
特殊留置權中的留置財產零物權,一般是指擔保物權法中的企業、營業主人、不動產收益租賃權人等幾類特殊留置權中的留置財產零物權,以及民事、商事一般禁止之類的留置財產零物權。
特定情勢下,也包括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和擔保物權法、普通物權法等法系明文規定禁止的留置財產零物權。
因此,判定特殊留置權中的留置財產零物權,不僅僅從各種特殊留置權中尋找答案,還應當從各種普通留置權中一同尋找答案;不僅僅從擔保物權法系中尋找答案,還應當從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和普通物權法系中一同尋找答案;不僅僅從同一法律關係中尋找答案,還應當從非同一法律關係中和合同關係、牽連關係、法鎖關係中一同尋找答案;不僅僅從留置財產零物權總概念中尋找答案,還應當從已留置和將留置財產零物權概念中一同尋找答案;不僅僅從一般債權、一般財產上尋找答案,還應當從特殊債權、特殊財產上一同尋找答案……。
判定特殊留置權中的留置財產零物權,其措施和辦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果用經濟學眼光來判斷,在生產、交換、流通、分配、消費各個領域禁止或者限制的財產,包括禁止或者限制的不動產和動產,全部是特殊留置權中的留置財產零物權。
其中之一,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財產一律判定為留置財產的零物權。如果用所有制關係學和所有權關係學眼光來判斷,單位、個人專屬財產、專有財產和專控財產,一般是禁止或者限制設定負擔和轉讓的特殊財產,一般可以判定為留置財產的零物權。
如果用留置權關係學眼光來判斷,由同一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的各種普通留置權越權升級為特殊留置權,同樣是特殊留置權中的留置財產零物權。
物權法本條規定的,一是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為留置財產零物權,二是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為留置財產零物權。這種規定是籠統的、抽像的規定,還有許多細節、具體問題需要我們認真研究與領會。全世界的各種財產有無數種類,任何法律或者全部法律不可能對於它們一一辨識與規定,這實際上對於各種當事人出了一個大難題。
就物權法而言,有微觀物權法和中觀物權法、宏觀物權法,還有公益型、共益型、私益型和自益型、他益型物權法。各種物權法,對於規範、調整與限制、禁止留置財產的立法目的各有千秋,有時候從中得到的答案是不相同的,甚至於是完全相反的。將特殊留置權的複雜問題簡單化,到頭來是會犯錯誤的。
(二)特殊留置權
所謂特殊留置權,系指非同一法律關係之特別留置權、非依合同關係而設立之特別留置權以及習慣法之類其他的新式特別留置權。
根據「權利與義務適當均衡與動態平衡」原則,特別留置權人在設立、保全留置權方面擴大了自己的權利,應當在行使、實現留置權時應當添加一些應盡的義務。這就是「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的法理基礎之一,或者說是「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來歷之一。
1、非同一法律關係之特別留置權
非同一法律關係之特別留置權,是指企業之間之特別留置權,亦稱商事特別留置權。
這是板塊最大和出現頻率最高、最密集以及最具法律效力的一類特殊留置權,也是最典型的新式特殊留置權。
目前,仍然有多種特殊留置權並沒有明文規定,唯獨此類特殊留置權被物權法第231條作出了明文規定。
鑒於非同一法律關係之特別留置權的權利已經得以擴大的事實,通常應當採取兩種主要的辦法來整頓秩序。一是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來規範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二是根據合同約定來判定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倘若上述兩種方法仍然不能湊效,就應當啟用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辦法來進行輔佐判斷。
2、非依合同關係而設立之特別留置權
有些特別留置權,並非依合同關係而設立,而是根據突發性債權法鎖關係而設立。譬如,不動產收益租賃關係中突然發生的特別留置權、特定營業場所營業主人之特別留置權等,債權人在沒有與債務人簽訂書面合同的情勢下,仍然可以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並設立特別留置權。
此類特別留置權的效力,與上一類特別留置權的效力顯然是不一樣的。因為上一類特別留置權已經被物權法所認可,此類特別留置權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有鑒於此,此類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範圍應當大於上一類的零物權範圍。
非依合同關係而設立之特別留置權,目前看來,根據物權法第230條的規定,已經隱含著肯定的意思。一些特別形式的留置權,如基於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或者侵權之債等,實際上已經被物權法所認同。
關鍵在於,關於「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的文章是很難做的。只能是邊實踐邊總結經驗,然後以點帶面地推廣應用。
3、習慣法之類其他的新式特別留置權
習慣法之類其他的新式特別留置權,全稱是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之類其他的新式特別留置權,與成文法之類的新舊特別留置權和一般留置權相對。
此類特別留置權,主要集中於上述第二類特別留置權之中,第一類之中也是會發生的。最典型的是基於無因管理之債而成立的特別留置權。
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
這種債權是特定的債權,既要承認債權人可以就此成立民事留置權,又要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和交易習慣,又要遵守社會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
如農村遺失豬牛羊和雞鴨等是很平常的事情,當事人在遺失物上隨意設立民事留置權,有時候是不適當的,是容易影響到相鄰關係的和睦相處的。
至於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方式,在這裡應當是英雄有用武之地。
(三)留置財產零物權
1、留置財產零物權
留置財產零物權,亦稱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作為債權擔保時的不應當具備的權利,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就不得行使留置的權利,或者無效的留置財產的權利,或者因留置權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導致留置財產嚴重毀損、滅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權剝奪為零物權,以及其他各種原因導致由有物權剝奪為零物權,均稱之為留置財產的零物權。
留置財產零物權,在技術手段上主要由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社會關係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輔助手段上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留置財產零物權是個系統工程,關係到許多的一定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關係到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如何正確保護的大是大非問題,關係到善意佔有與善意取得制度的貫徹落實問題,關係到維護社會主義的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問題,關係到物權法律的科學性、權威性、威權性與公平合理性問題,具體關係到債務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與社會保護的問題。
總之,留置財產的零物權決不是孤立的現象、孤立的事件,有著渾厚的法律底蘊、社會底蘊與實踐底蘊,有著一定的牽連關係,它是檢驗留置權是否合格和留置財產行為是否合法、得當的試金石。
全世界的動產種類數百萬種,可留置財產和不可留置財產數目都是天文數字,有可能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便的窘境。關鍵在於,要掌握科學的世界觀與方法論,系統地掌握各種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的放矢地認真識別有物權與零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乘物權與除物權和正物權與負物權。
全面掌握留置財產的物權形態與時態特徵的規律性,全面掌握留置權設立、確認、保護、限制、行使、變更、轉移與消滅的分寸,從而全面開創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或者企業留置權和特殊留置權和諧發展的新局面。
2.已留置和將留置財產零物權
從時態上與狀態上劃分,留置財產零物權可以區分為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留置財產前一階段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對於後一階段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產生決定性影響。後一階段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主要從性質上、程度上和過程控制等方面來判別。
已留置和將留置財產零物權,有的是由有物權變成零物權的,有的本來是零物權的。判別與推定的辦法,應當從留置財產前後兩個階段來進行整體的衡量。
二、一般分析
(一)嚴重問題
關於「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的命題,這是一個兩難選擇的棘手命題。
一方面,按照中國物權法的指導思想,出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成立特別留置權的願望出發,甚至於連習慣法、自然法或者道德法、邏輯法之類其他的新式特別留置權同樣地受法律保護。
另一方面,既然中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只是默認諸如企業、營業主人、不動產收益租賃債權人等特別留置權,只是默認諸如基於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或者侵權之債等特別留置權,那麼,關於「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的命題肯定要做,至於怎麼做、做到什麼程度、有什麼可資說明的標準等,全然不得而知。
誠然,關於「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的命題,通俗地說,就是關於「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限制條件」的命題。無論如何,總歸是老大難的問題。
(二)一般分析
這裡的特殊留置權,主要指民事留置權中的特殊留置權。其游離於法律的邊緣與約定的邊緣,確切地說,機械地運用本條款的規定,有時候未必能夠奏效。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在特殊留置權中屢見不鮮。我們應當是各盡所能地盡量做到,在有物權與零物權之間精準一些,讓債權人與債務人各自的權利義務均衡一些,說話辦事公道一些。
留置財產前後的零物權是連貫性的,但有些特殊留置權留置財產是一步到位的。如不動產收益租賃特殊留置權、營業主人特殊留置權、無因管理特殊留置權、不當得利特殊留置權和侵權行為導致的特殊留置權等,不是在合同佔有基礎上進行的再佔有,而是債權人一步到位的佔有,留置財產前後的零物權不是連貫性的。
因為是特殊留置權,因為是適用於非同一法律關係、非同一法鎖關係,因為是一步到位的和以牽連關係為基礎留置財產,故這種特殊留置權之有物權與零物權的識別更加複雜。既難以法律來規範與調整,又根本沒有什麼事前的普通合同與擔保合同,很多時候是由習慣法、鄉規民約和法理學說來規範與調整。
留置財產前一階段特殊情勢下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存在越權行為或者過期現象,事前沒有合同約定,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一步到位階段「法律或者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1.不當得利導致的「一步到位」財產留置過程中,企業採購員得了客戶1000元的辛苦費(回扣)拒交回企業,企業負責人以罰款為名扣押採購員3000元的財產「全部充公」。這是一種越權行為,即使是刑法也沒有這麼嚴重的處罰,法律都沒有這樣嚴酷的規定,故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一步到位階段「法律或者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2.無因管理的財產導致的「一步到位」財產留置過程中,村民甲的耕牛不慎將村民乙的麥子吃了數十棵,村民乙要求村民甲賠償損失500元,並且將村民甲的耕牛扣押了三個月,而大多數村民和村幹部認為這樣不合理,村民乙仍然蠻不講理地繼續扣押村民甲的耕牛,並影響到農忙生產。這是一種越權並超期留置財產的行為,即使是刑法也沒有這麼嚴重的處罰,法律都沒有這樣嚴酷的規定,故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一步到位階段「法律或者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3.不動產收益租賃特殊留置權中、營業主人特殊留置權中,一般而論,債權人已經收取了足夠的租用與租賃保證金或者消費保證金後,又以為自己是特殊留置權人可以行使留置客人財產,既留置保證金、又留置客人的動產,導致了「一步到位」的財產留置過程中的越權行為,或者存在霸王合同行為,據此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一步到位階段「法律或者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除了以上3個例子之外,又如侵權行為的「一步到位」財產留置過程中,所發生的債權人越權並超期留置財產的行為就更多了,由此發生的爭議就更複雜或者更嚴重了,同樣地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一步到位階段「法律或者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4.企業特殊留置權是零物權的重災戶
其他的特殊留置權中,如企業特殊留置權中是流行「前業務佔有和後物權佔有」兩個階段的,如何發生「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的零物權情勢,那麼,上述「留置財產前後的零物權」命題的6種零物權都有可能出現。
理論上,企業特殊留置權比企業一般留置權、一般商事留置權、民事留置權和民事特殊留置權等各種其他的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多得多。
原因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特殊留置權本身是個擴權型特殊留置權,可以適用於非同一法律關係和非同一法鎖關係,甚至於「同一的與非同一的」也適用。法律允許企業特殊留置權人擴權,但對於權利的邊界是模糊的,客觀上為企業特殊留置權人越權、侵權等提供了客觀條件,故產生零物權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財產行為的最為多發。
(2)企業特殊留置權人是最為活躍的社會群體與物權群體,生產經營活動、融資活動和擔保留置活動最為活躍,受各種利益的****與驅使,客觀上為企業特殊留置權人越權、侵權等提供了客觀條件,故產生零物權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財產行為的最為多發。
(3)企業特殊留置權人的社會關係最為複雜,一般企業之間尤其是國有企業與其他類型的企業、個人相互之間打交道,最容易觸動制度物權法的紅線,客觀上為企業特殊留置權人越權、侵權等提供了客觀條件,故產生零物權的概率比其他的留置財產行為的最為多發。
留置財產零物權,除了本詞彙的敘述以外,還有「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和「制度物權法之留置財產的零物權」的關聯性概念,以前後分別敘述。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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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財產零物權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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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留置權之留置財產零物權」是一個兩難選擇的棘手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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