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33-2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
一、基本概念
1、一般定義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是指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之前就已經發生的零物權,以及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之後發生的零物權。從時態、常態、動態、****和情勢、態勢、權勢、趨勢等各個方面,全盤掌握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對於全面理解、正確貫徹物權法第232條意義非常重大。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所對應的規則是「權利與義務適當均衡與動態平衡」原則。任何一個環節中出現了留置財產零物權,留置權就不能成立或者不能行使、保全、實現。為了留置權的安全起見,必須防止與禁止留置財產前後各個過程中發生的零物權。
權利與義務適當均衡原則,系指與留置財產有關的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以及其他關係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適當均衡原則。物權法第232條的規定,不僅僅是針對留置財產之債權人的,其他的各種留置財產關係人也包括在內。只不過是,債權人肯定是主要的義務人和主要的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考察對像而已。
權利與義務動態平衡原則,系指對於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考察對象,通過過程控制系統,進行有權利與無權利、多權利與少權利和有義務與無義務、多義務與少義務等方面的動態平衡,從而更加精確地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從微觀物權的角度分析,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所對應的事由是:留置權的手段是在於留置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的實現。倘若允許債權人任意留置與債權的發生沒有關係的債務人的財產,或者允許債權人任意違反規定、違反約定而濫用留置財產的權利,則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過大,有違公平原則,也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需要設置留置財產零物權防火牆,使得債權人的義務趨於圓滿狀態。
留置財產零物權,亦稱債權人留置債務人動產作為債權擔保時的不應當具備的權利,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就不得行使留置的權利,或者無效的留置財產的權利,或者因留置權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導致留置財產嚴重毀損、滅失而被依法依合同由有物權剝奪為零物權,以及其他各種原因導致由有物權剝奪為零物權,均稱之為留置財產的零物權。
留置財產零物權,在技術手段上主要由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社會關係上主要由制度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在輔助手段上由普通物權法規範與調整。其中,制度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擔保物權法和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擔保物權法的法律效力優於普通物權法的法律效力。
留置財產零物權是個系統工程,關係到許多的一定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對世關係甚至於社會關係,關係到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如何正確保護的大是大非問題,關係到善意佔有與善意取得制度的貫徹落實問題,關係到維護社會主義的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問題,關係到物權法律的科學性、權威性、威權性與公平合理性問題,具體關係到債務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與社會保護的問題。
總之,留置財產的零物權決不是孤立的現象、孤立的事件,有著渾厚的法律底蘊、社會底蘊與實踐底蘊,有著一定的牽連關係,它是檢驗留置權是否合格和留置財產行為是否合法、得當的試金石。
過程控制論,一般均衡論,動態平衡論,以及其他的理論學說,為「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的全面理解、正確判斷、合理解決開啟了智慧的鑰匙。宇宙世界中有許多事物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好事可以變成壞事,壞事也可變成好事;福兮禍所倚,禍兮福所伏。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的全盤考量過程,目的在於興利除弊,將各種不良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也是全面理解、正確貫徹物權法第232條規定之必要措施。
2、基本方法
判定債權人或者當事人留置前、留置後的兩種零物權的基本方法如下。
第一,違反法律規定的留置財產等於法定的零物權。
所謂法律規定,系指擔保物權法系、普通物權法系和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等法律的規定。
擔保物權法系規定,主要指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法部分和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的規定。此類法律的規定,其特點是針對性強,擔保合同關係和擔保債權關係等法律關係明確,但法律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需要依靠其他法律加以補充。
以物權法之擔保物權法部分而論,留置財產關係法包括留置財產零物權關係法在內,僅僅就留置財產而論留置財產是遠遠不夠的,需要結合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抵押權、動產質權等章節和條文內容來串通判斷。
比如,留置財產前是有抵押權關係、動產質權關係的,或者是由抵押權、動產質權升格到留置的,應當以抵押權、動產質權等相關規定來複查、衡量該財產是否歸於留置財產前、後的零物權。
普通物權法系規定,主要指物權法之普通物權法部分和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的規定。此類法律的規定,其特點是,普通合同關係、所有權關係、普通債權關係等法律關係明確,但法律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需要依靠其他法律加以補充。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的判定,既然涉及到債務人的財產所有權,免不了回頭來從普通物權法系規定中尋找答案。
比如,將要、已經留置的財產來源不明或者不合法,該財產所有權和處分權為零物權,會導致留置權為零物權。
制度物權法系、政策物權法系,主要指行政法、行政經濟法、國有企業資產法、財產刑法等相關的規定。
此類法律的規定,其物權化方針的特點是,重點不在於如擔保物權法系那樣的實行「債權保護主義」,也不在於普通物權法系那樣的實行「所有權保護主義」,而是實行「公共利益保護主義」。
政策物權法系也是制度物權法系的一個分支,側重於所有制制度、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具體規定。這兩個法系的規定,與上述兩個法系的法律和法律條文更多,但專門規定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的並不多見,因為它們所採用的法律術語有所不同。
《國有企業資產法》中各種零物權的對象也特別多,並刷新了「財產刑法」的許多零物權新概念,均為十分重要的法律工具。
第二,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財產的為意定的零物權。
物權法沒有如擔保法那樣明確規定「合同主義效力」,承認了債權人在特定情勢下可以「先斬後奏」。不過,本條款又規定了應當在事前有合同約定債權人才能付諸實施留置財產的權利,否則,就是留置財產前後的零物權。
當事人已經明確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都不能成立留置權即零物權。譬如,承攬合同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排除留置權,則在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時,承攬人也不得留置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而應當依普通債權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價款及違約金的責任之訴。
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法律之所以允許當事人通過約定進行限制,主要是基於物權關係法中的不平衡均衡原則和公平規則。為了準確無誤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擔保債權的清償,對於並未影響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包括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的,如果債權人基於意思自治主義規則而自願放棄留置財產前後的權利,法律亦無需干涉。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的判定,是從法律關係、合同關係以債權關係、留置財產所有權關係等幾個方面來全盤考量的,發現其中一個條件不合格,就可以斷定為零物權,採取一票否決的辦法予以禁止。
二、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指債務人的財產被債權人或者當事人留置前、留置後的兩種零物權。
從時態上與狀態上劃分,留置財產零物權可以區分為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
留置財產前一階段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對於後一階段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產生決定性影響。
後一階段已留置財產零物權與未留置財產零物權主要從性質上、程度上和過程控制等方面來判別。
已留置和將留置財產零物權,有的是由有物權變成零物權的,有的本來是零物權的。判別與推定的辦法,應當從留置財產前後兩個階段來進行整體的衡量。
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是債權人已經合法或者非法佔有(包括委託佔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的債務人的財產,財產保管人、運輸人、加工承攬人等受托佔有人,以及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債權關係而發生的佔有關係等,有的是由有物權變成零物權的,有的本來是零物權的。對於有物權的要進行保護,對於零物權的要進行禁止;對於多餘的有物權的要進行減除或者制裁,對於不足物權的要進行增加或者替代彌補。
留置財產前一階段已經合法佔有的,可以作為今後合法留置財產的一個籌備條件來考量,但是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屬於留置財產的有物權,應當依據本條款關於「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的規定進行重新鑒定與審核,以促使所有的留置的動產符合法律的與約定的兩個方面的質量標準。
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推定是否有物權與零物權、加物權與減物權、乘物權與除物權和正物權與負物權,應當系統地科學地推定。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並不必然地成為合法的合約的和有效的留置財產;即使是可以成為合法的合約的和有效的留置財產,並不必然地永久性地成為合法的合約的和有效的留置財產。
因此上,對於留置財產的全面質量管理,應當是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動態的全面質量管理。本條款關於「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的規定是簡略的,而邏輯判斷是繁複的。
留置財產前後階段債權人留置財產之零物權,其邏輯判斷的辦法主要是以下幾種辦法:
1.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委託佔有、持有、借有、租有、用有等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只要是非法佔有的或者只要是非合約佔有的,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或者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2.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完全是合約佔有的,但事後發現是非法佔有的,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3.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完全是合約佔有的。
但債權人所佔有的財產有些特殊,是否可以作為留置財產對待,法無明文規定,而公序良俗與鄉規民約等習慣法對此被認定為是零物權對象,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4.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同時也難以斷定是否合法佔有的,但事後發現債權人所佔有的財產有越權現象,不符合其成立留置權類型,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習慣法規矩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譬如,本法本章第231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雖然沒有點明民事留置權是「應當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而習慣法中卻認定民事留置權是「應當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其所享有的債權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也不屬於同一法鎖關係,故可推定這種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是無效的。
5.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完全是合法併合約佔有的。
但是,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債權人因留置權人因未履行妥善保管義務導致留置財產嚴重毀損、滅失,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即使是普通合同和擔保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同樣地可以推定為「由有物權變更為零物權」;
6.留置財產前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包括各種場合各種形式所佔有的財產,完全是合法併合約佔有的。
但是,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所佔有的財產,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留置期間,債權人已經由有物權變成了零物權,完全可以推定為留置財產後一階段「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留置的財產不得留置」。
但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本章第236條兩個月以上或者兩個月以下處理,以正確區分有物權與零物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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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是指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之前就已經發生的零物權,以及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之後發生的零物權。從時態、常態、動態、****和情勢、態勢、權勢、趨勢等各個方面,全盤掌握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對於全面理解物權法第232條意義非常重大。
過程控制論、一般均衡論、動態平衡論以及其他的理論學說,為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之全面理解、正確判斷、合理解決開啟了智慧的鑰匙。宇宙世界中有許多事物是可以發生變化的。好事可以變成壞事,壞事也可變成好事;福兮禍所倚,禍兮福所伏。
留置財產前後零物權全盤考量過程,目的在於興利除弊,將各種不良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也是全面理解、正確貫徹物權法第232條規定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