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31-2
對留置財產牽連關係的再認識
一、新的理念
(一)概述
留置財產的牽連關係,指在債的合同關係、法律關係之外仍然可以在特定條件下適用於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並有一定法律效力和法鎖效力的留置權關係法。
按照物權法及本條款現行的規定,留置財產的牽連關係僅限於留置財產的法律關係力不從心時才得以限制性應用。因為留置財產的法律關係才是主流的應用原則,留置財產的牽連關係是輔助性應用原則。
《留置財產牽連關係簡述》一文,帶著回憶,帶著眷念,帶頭憧憬,帶著希冀,以7000字的篇幅將「簡述」變成了「繁述」。而本文之「繁述」變成了「簡述」。
關於「對留置財產牽連關係的再認識」之命題,《留置財產牽連關係簡述》一文中已經講了很多了,主要的觀點有以下幾點。
1、法律關係與牽連關係,兩者之間是交叉性概念,不是完全相斥性概念。
中國物權法沒有採納牽連關係的概念而規定之,並不是認為牽連關係一無是處或者毫無用處。留置財產牽連關係雖然非常古老,但其頑強的生命力如不老松一般的青春常駐。
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企業留置權與一般留置權、特殊留置權所處的物權環境不同,法律關係與牽連關係的地位與作用也就不同。當法律關係相對模糊時借用牽連關係來推理,當牽連關係相對模糊時利用法律關係來決定,或者採取兩手並用的辦法來推定留置財產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就可以收到比較理想的效果。
2、所謂牽連關係,本質上是債權債務之法鎖關係。
從普通物權、普通債權進展到擔保物權、擔保債權,從前置式佔有所有權人的財產到後置式佔有控制債務人的財產,全部由一條「法律的鎖鏈」來鏈接、來粘連即來牽連。由此可見,法律關係與牽連關係,從形式上到內容上基本上是同一性關係,而不是排斥性關係。
3、「應保盡保」是一種堅定不移的物權化方針
對於債權人的物權保護與債權保護,從立法目的到社情民意上能夠達到高度的統一。
至於利用法律關係或者運用牽連關係的手段,達到優先受償債權或者完全受償債權的目的,或由權利人自由選擇,或者兩者並舉,只要切合實際,切合「應保盡保」的物權化方針就行。
4、牽連關係邏輯與減少矛盾的對應關係
牽連關係邏輯的應用與減少物權矛盾,這是正相關的因果報應。這樣的邏輯推理應用得越多、越嚴密,減少物權矛盾的功勞就會越大。
5、樹立正確態度
正確態度是,需要什麼就利用什麼,不能輕易肯定一切,也不能輕易否定一切。
正確對待法律關係與牽連關係的相互關係與相互作用,既不搞本本主義,也不搞經驗主義和虛無主義,對於正確處理留置財產的主要矛盾與次要矛盾、特殊矛盾與一般矛盾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以下是本文的補充觀點。
從《擔保法解釋》和《擔保法》的牽連關係到《物權法》的同一法律關係,實現了概念與留置範圍的轉換過程。也許有些人會認為,牽連關係與同一法律關係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兩種不同屬性。
筆者則認為,牽連關係與同一法律關係並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關係,而是有相當程度的交叉關係。這主要指在商事留置權領域內是以牽連關係為主導、以同一法律關係為補充的交叉關係。
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財產留置,如果以同一法律關係為唯一要件,留置財產的範圍顯得過於狹窄,不能面對企業之間相互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信用等新情況新問題的挑戰,債權人的權益也因此大打折扣。
理解本條款的意義,最好是從民事留置權與企業商事留置權兩個不同範疇來分析。否則,就無法瞭解為什麼本法要將《擔保法》的牽連關係轉換到《物權法》的同一法律關係,更無法瞭解本條款但書的規定為什麼要將同一法律關係「除外」。
從民事留置權得出的結論,是可以統一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原則,但本身的牽連關係可以忽略不計;從企業商事留置權得出的結論,是不必統一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原則,同一法律關係留置、合同關係留置、牽連關係留置,或者擬定動產集合留置、最高額動產留置、動產權利留置等,可以適當放開搞活。但留置權限制的法寶,是百變不離其宗的:抓緊抓好「牽連關係」這個綱要不放。
牽連關係是個綱,綱舉目張。
(二)關於牽連關係的理論動態
留置財產牽連關係的命題,是既很古老又很實現的大命題。從古典物權法學界、現代物權法學界到當代物權法學界,其基礎理論和應用研究傳承了數千年之久。其一元論、二元論及其主流、支流學說眾說紛紜是客觀事實,中國物權法捨棄了「牽連關係」改用「法律關係」也是客觀事實。
立法專家們從留置財產與留置權關係規範化、正規化以及關係正常化等角度考量,捨棄了以往關於「牽連關係」的舊中心詞,改用「法律關係」的新中心詞,這是完全正確的,也是有一定原因的。
回顧民事留置權「同一法律關係」綱要、原則的出台,是在眾多方案中脫穎而出的產物,經過反覆論證,得出結論是「牽連關係的概念過於模糊,範圍不確定,法律適用上容易產生分歧,不可取。」
立法專家在關於本條款的立法背景與條文解讀中,詳細地介紹了不採取牽連關係的事情經過:
「關於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係,在物權法起草過程中,爭議頗大。第一種意見認為,只要是合法佔有的財產,債權人便有權留置;第二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第三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第四種意見認為,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物權法最終採納了第四種意見。」
「『牽連關係』的概念在理論上有多種解釋,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觀點。
一元論認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與債權有無牽連關係,應依『統一的單一的標準』來判斷。但何為『統一的單一的標準』,則說法不一:一是認為標的物為構成債權發生的法律事實之一時,即具有牽連關係;二是認為標的物構成債權發生的基礎,即具有牽連關係;三是認為標的物的存在與債權的發生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而且社會一般觀念認為有留置權存在的必要時,即為有牽連關係;四是債權與標的物由於某種經濟關係而發生,債務人如自己不履行債務,卻要債權人返還標的物,在社會觀念認為不當時,即可認為標的物與債權存在牽連關係。
二元論認為,債權與標的物之間存在牽連關係,並不以標的物為債權發生的直接原因為限,如果債權發生的間接原因,也可以認為有牽連關係。至於哪些是債權發生的間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認為債權與標的物佔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關係或者同一目的而發生的,即有牽連關係;二是認為債權間接因標的物的關係而發生的,二者即有牽連關係;三是標的物為因同一原因而發生債權之標的物時,即存在牽連關係;四是認為債權因標的物而發生,或者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因同一法律關係或者生活關係而發生,即有牽連關係。」
(以上全文引自王勝明主編,姚紅、楊明侖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解讀》第496∼497頁)
以上權威解讀的內容,與梁慧星、陳華彬合著《物權法》(第四版)第372∼374頁的相關內容大同小異。
筆者認為,以上通說、教科書和立法專家的觀點,立場與視角不同,理由的立足點也不同。不能認為哪種觀點完全錯誤一律被排斥在外,也不能認為哪種觀點完全正確面一枝獨秀。
歸根結底,法律關係與牽連關係是部分相容的交叉關係,不是可以完全切割、分離的不相容關係。
二、幾點理由
(一)總論
法律關係,是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律關係的總稱。
物權法既有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定,又有非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定。其中「非同一法律關係」是物權法作出的新規定,擴大了擔保法之法律關係的範圍。
同一法律關係方面,對於牽連關係邏輯推理方式已經不再強烈。但人們的思想意識上或者實際操作上仍然會很看重牽連關係的作用。故在這一舊留置權領域中,牽連關係只是減少勢力範圍而已,不會在這一領域中被人為的消滅。
非同一法律關係方面,對於牽連關係邏輯推理方式賦予新的內涵,讓牽連關係邁上新的舞台,領受新的使命,應當頗具活躍性,能夠輔佐「法律關係」解決一些具體問題。故在這一新留置權領域中,牽連關係的勢力範圍是自然而然地擴大的,也是擔保法及其牽連關係理論與實踐方面的擴展形式,對於輔佐「法律關係」的作用不可或缺、不可忽視。
牽連關係,是關於債權人佔有控制即留置債務人財產合法性、合理性、合適性與可行性、可靠性之邏輯判斷形式。
主流觀點認為,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惟有與債權的發生存在牽連關係,才能成立留置權。否則,倘若債權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則不僅有違公平之旨,也必然損害交易安全。
鑒於中國物權法不再採納「牽連關係」的主張,而採納「法律關係」的主張,可以肯定的是關於「牽連關係」的勢力範圍總體上在縮小,但不能肯定「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方式會在實踐中消失。
鑒於中國物權法採取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律關係「雙軌制」留置權的新形勢、新動態,將會賦予「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方式以新的內涵與外延,理論與實踐上都會加重負擔。
(二)一般分析
第一,法律關係中也有不同程度上的牽連關係。
1.法律關係中的牽連法律關係
如果以同一合同關係為參照對象,合同債權與合同標的物的留置相對應,應當說是標準的同一法律關係。其他的同一法律關係,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事實行為的發生,不以合同關係為要件,導致動產的佔有和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動產的佔有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可以視之為牽連的法律關係。
2.法律關係中的牽連關係
同一法律中的牽連法律關係存在時,可以由牽連法律關係自然延伸至牽連關係。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等事實行為的發生,導致動產的佔有和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名為同一法律關係的關聯,實為事實要件與法律要件的牽連關係。
3.法律關係中的法鎖牽連關係
同一法律中的牽連法律關係存在且同一法律中的牽連關係存在時,並且債權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而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債權的法鎖關係得以牽連,此法鎖的牽連關係是正當的、合法的。
4.法律關係中的債權信託牽連關係
同一法律中的牽連法律關係存在且同一法律中的牽連關係存在、並且同一法律關係中的法鎖牽連關係存在時,並且債權人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而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債權的法鎖關係和信託關係得以牽連,此法鎖的牽連關係是正當的、合法的。
第二,牽連關係中,也有不同程度上的法律關係。
1.牽連關係中的法律關係
最典型的是企業商事留置權,即企業之間因債權產生的留置財產的牽連關係。
一如本法本條款但書中的牽連關係。鑒於牽連關係的缺點多於同一法律關係的經驗教訓,前提條件應當是在同一法律關係原則不適用時才啟用牽連關係原則。有合同關係約束的,最好以合同關係的約束條件為準。本法下一條款即第232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要求在同一法律尺度下慎重運用牽連關係原則。
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兩種關係所針對的對象不同,工作效能與法鎖辦法也不同。牽連關係基於不同的法律關係來調整留置權結構,同一法律關係基於同一法律對像來調整留置權結構,前者采扇形思維方法、後者採取定向思維方法來確立財產留置的法鎖關係。
2.牽連關係有法律實踐證明
從《擔保法》到《物權法》,經歷過13個年頭的考驗。該法以牽連關係為留置財產為原則,並且國外立法例也基本上支持牽連關係為準則,說明了牽連關係學說與實踐有著強大的生命力,不是可以輕易完全根除的留置權規則。
立法專家列舉牽連關係一元論的4種形式、二元論的4種形式,是動產留置的基礎理論,是從國內外留置權實踐經驗總結出來的精華部分,完全切割、擱淺、撇清與拋棄她們,那是不可能且不應該做的事情。
目前,關於牽連關係的基礎理論比較厚實,而同一法律關係的基礎理論卻相當蒼白,這兩種基礎理論都需要不斷地好好地總結與發展。在同一法律關係奠定了主導地位以後,不能因噎廢食,最好是讓兩種理論和平共處,共同發展。
物權法出台以後,債權人留置財產的範圍不是縮小了,而是大大擴大了。擔保法僅限於合同之債的財產留置,物權法在此基礎上還加入了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等新品種,加入了企業留置權的新品種。鑒於現階段留置權立體化、多元化和複雜化的特徵,將留置權簡單化的傾向是不可取的,必然會影響物權法律效能的充分發揮。
3.以牽連關係定法鎖更加自然
有人認為「牽連關係的概念過於模糊,範圍不確定,法律適用上容易產生分歧,不可取」,其實這些缺點,不光是牽連關係有,同一法律關係也有,只不過是表現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什麼叫做「同一法律關係」呀?如果普通人只看條文、不看解釋就看不懂。
但人們一看到「牽連關係」,可以很自然地聯想到法律牽連、合同牽連、債權牽連、財產牽連與法鎖牽連等等。
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債權種類繁多。其中光侵權之債的形式就有成千上萬種,且不同的侵權行為可用不同的侵權責任法來調整,而「同一法律關係」的概念或許太寬泛了些,大多數侵權責任法並不贊成留置他人的合法財產,處置辦法也各種各樣。
牽連關係不是不考慮法律關係的特殊指導作用,而是具有某種程度的彈性而已,牽連關係留置法鎖的牽連方式有張有弛,只要正當、合理鏈接就可以了。
4.牽連關係中也有緊急留置權
商事留置權以牽連關係為原則,所針對的是企業之間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信用等。這麼說來,同一法律關係的財產留置存在緊急留置權,牽連關係的財產留置更多地存在緊急留置權。
所有的留置權均具有緊急避險的本義,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保護處於緊急狀態,無論是同一法律關係所生的留置權,還是牽連關係所生的留置權,均有這種共同的特點。從某種意義上說,牽連關係所生的留置權更加迫切。比較而言,牽連關係所生的留置權不單單利用一個或者一種留置財產,而是多個或者多種留置財產。
5.牽連關係中也有法律制度牽連
法律關係中的法鎖牽連關係,以及同一法律關係中的債權信託牽連關係,這種蝴蝶效應是共生共榮的。同一法律關係作用於牽連關係,牽連關係反作用於同一法律關係。同理,牽連關係作用於同一法律關係,同一法律關係反作用於牽連關係。因為有交叉關係,相互之間就會產生作用與反作用。
同一法律關係已經成為一種制度,那麼,牽連關係是這種制度的輔助性制度。兩者之間應當是相輔相成的、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兼容並蓄的留置權法鎖槓桿。實踐中要完全區分與切割同一法律關係和牽連關係是十分困難的,特別是在企業商事留置權成立時是如此。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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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觀點認為,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惟有與債權的發生存在牽連關係,才能成立留置權。否則,倘若債權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則不僅有違公平之旨,也必然損害交易安全。
鑒於中國物權法不再採納「牽連關係」的主張,而採納「法律關係」的主張,可以肯定的是關於「牽連關係」的勢力範圍總體上在縮小,但不能肯定「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方式會在實踐中消失。
鑒於中國物權法採取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律關係「雙軌制」留置權的新形勢、新動態,將會賦予「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方式以新的內涵與外延,理論與實踐上都會加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