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27-2
成立企業拓展式留置權之必備條件
一、基本要領
成立企業拓展式留置權,就是成立企業特殊留置權,因為不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必然導致原有的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以及合同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的變更與調整,故成立企業拓展式留置權應當設置一些必備條件。
對於企業留置權而言,物權化方針總體上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然而,在特定情勢下或者根據需要和可能,採取「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或者「公平與效率並舉」的物權化方針,是對於企業留置權的重新規範與調整方式,實踐上也是行得通的。
企業留置權,分為同一法律關係企業留置權和非同一法律關係企業留置權。前者成立的條件與民事留置權相當,後者成立的條件與民事留置權有所不同。
非同一法律關係企業留置權,就是以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成立的企業留置權,有著特定的法律地位、物權地位與法鎖地位。
依據經濟學一般均衡原理、物權法學權利義務相對公平原理,非同一法律關係企業留置權擴大了權利應當附加一些義務,或者增設一些限制性條件。
總的來說,以下條件與方案是應當引起注意的。
一則,無論是哪一種企業留置權,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法鎖關係,根本不能成立。
二則,無論是哪一種企業留置權,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不能認定為企業留置權的對象,因為信用關係不夠完善,只能作為民事留置權的對象對待。
三則,企業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控制的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得作為企業留置權的標的物。
必須是企業債權人在擔保債權保護主義情勢下實際佔有控制該動產,該佔有權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範疇,不屬於普通物權法範疇。
必須是企業債權人在擔保債權法鎖情勢下合法的實際的佔有控制該動產,債權人受其他無關人員委託佔有、偶然佔有以及其他形式的佔有、持有、擁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擔保債權法鎖情勢下合法的實際的佔有,也就不能形成企業留置權拓展牽連關係。
四則,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的企業留置權,為企業一般留置權,仍然可以作一些關於牽連關係的邏輯推導。
五則,適用於非同一法律關係的企業留置權,為企業特殊留置權,仍然可以作一些關於牽連關係或者非牽連關係的邏輯推導。
六則,無論是哪一種企業留置權,是設立或者不設立,以及怎樣設立,應當「各取所需」,應當從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中判定企業留置權合法性或者合理性成分。從其中的不確定性中找出確定性、從變化莫測中找出其規律性,從而精準地確認、保護、利用各種類型的企業留置權。
七則,無論是哪一種企業留置權,都要盡可能地對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進行相對的平衡。
一方面,基於最大限度地保護或者適度地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方面考量,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具體情況來允許債權人選擇不同形式的企業留置權。
另一方面,基於相對限制企業的特殊留置權、盡量避免對於債務人的妨害考量,能夠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有牽連關係的,就盡量不設立企業的特殊留置權。
八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企業債權人不能留置。
成立企業留置權的必備條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與限制條件
這裡的「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正規企業,一般是指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和相當數量的財產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國有企業、合夥企業等。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不能認定為企業留置權的對象,因為信用關係不夠完善,只能作為民事留置權的對象對待。
具備主體資格,並不必然地成立企業拓展式留置權。
其一,債權人必須尊重所有權人的財產權,至少應當對於債務人即所有權人履行告知的義務。
因為在成立企業拓展式留置權前債務人仍然是自己財產的所有權人,因為超範圍超品種留置佔有以至處分債務人的財產,會對於債務人的財產管理帶來一定的影響,故債權人在留置佔有此類財產時,應當履行一定的程序和告知的義務。
其二,債權人必須自覺地限制自己的權利,盡量避免對於債務人生產經營上的妨礙、損害。
因為超範圍超品種留置佔有以至處分債務人的財產,處理不當會對債務人生產經營上產生妨礙、損害。消除妨礙、損害的辦法,最好是雙方協商一致地解決問題。最好的辦法,仍然是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
名義上企業留置權是**型留置權,實際上是最典型的留置權。一般的民事主體經濟活動和融資活動並不很活躍、激烈,只有企業才非常活躍、激烈。
2.必須實行非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
成立企業留置權適用兩種規則,債權人可以在這兩種規則中進行優選。
其中,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是普適性規則,對於各種留置權均適用。非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是特殊規則,應當慎重對待。
所謂同一法律關係規則,是指動產的佔有與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動產的佔有控制權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則,或者說基於同一原始法鎖關係的規則。
按照物權法的意義來說,同一法律關係,不以合同關係為限,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法律關係,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控制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
所謂非同一法律關係規則,是指動產的佔有與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動產的佔有控制權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非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則,或者說基於非同一原始法鎖關係的規則。債權人與債務人業務關係、債權關係的動產有牽連關係,可列為成立企業拓展留置權的參考對象,加入企業特殊留置權的行列。
此舉擴大了債權人的權利,應當附加限制性條件,應當有一定的合同關係進行必要的限制。合同關係,包括普通合同中載明的和擔保合同新增內容均可。否則,容易導致留置權失效。
二、一般分析
除了成立企業留置權的必備條件以外,還有行使與實現、消滅企業留置權的必備條件,有的必備條件需要在以後的解析文章中一一道來。
以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成立企業留置權的必備條件,即成立企業特殊留置權的必備條件,如下所示。
1.成立企業特殊留置權及其拓展牽連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企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企業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這裡的企業,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的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國有企業、合夥企業等。但個體工商戶、個人自然合夥不能認定為企業。
2.成立企業特殊留置權及其拓展牽連關係的基礎條件是:企業債權人與企業債務人有業務往來的,在業務合同中載明設立拓展式企業留置權的相關條款,說明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不限種類,或者說明清償債權產限於債務人,合同生效後成立企業留置權的基礎就紮實。
按照本法第232條規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企業債權人不得留置。強調了法律規範化用途的同時,強調了企業留置權合同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有的人會認為,反正法律認可了企業留置權拓展牽連關係,是否簽訂拓展牽連關係合同無所謂了。這種觀念是片面的。整個擔保物權體系都是複雜的物權模式,企業留置權擔保物權模式更加複雜。
就企業行為學來說,某些多年來真誠合作的老客戶老朋友說翻臉就翻臉了的,處於弱勢地位的下游企業往往對於有權有勢的上游企業必須始終不渝地畢恭畢敬,不能有半點閃失。在慣性思維影響下,很多企業重合同比重法律更勝一籌。
有的企業別的什麼也不認,就是認合同,你說什麼也不行,說一千道一萬也不行。況且,就物權法關於成立的本意來講,主要是傾向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的,如果在業務合同中未預先寫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不論哪種產品都行),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字樣,倘若遇到寬宏大量的債務人也罷,倘若遇到愛爭吵的債務人就麻煩了。
3.成立企業特殊留置權及其拓展牽連關係的基礎條件是:企業債權人已經合法並實際佔有控制債務人的動產,佔有控制不動產的不能成立留置權。這個要件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
其一,企業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控制的必須是動產,不動產不得作為企業留置權的標的物。
其二,必須是企業債權人在擔保債權保護主義情勢下實際佔有控制該動產,該佔有權適用於擔保物權法範疇,不屬於普通物權法範疇。
其三,必須是企業債權人在擔保債權法鎖情勢下合法的實際的佔有控制該動產,債權人受其他無關人員委託佔有、偶然佔有以及其他形式的佔有、持有、擁有、借有、用有等,不能形成擔保債權法鎖情勢下合法的實際的佔有,也就不能形成企業留置權拓展牽連關係。
4.成立企業特殊留置權及其拓展牽連關係的法鎖條件是:成立特殊留置權除了必須是具備基礎條件、現實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成立企業留置權的法鎖條件。
成立特殊留置權的法鎖條件,一種是基本的法鎖條件,二是拓展的法鎖條件。前一種基本是法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條件相對少一些。後一種基本是意定的,受法律所限制的條件相對多一些。
基本的法鎖條件,即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的企業留置債權與留置動產對口的法鎖條件。企業債權人留置佔有的動產是留置前已經佔有的動產,並且該動產與企業債權有著直接的關聯,清償債權時就直接利用該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就其價款優先受償或者獨自受償、完全受償。
在不具備拓展的法鎖條件時,企業債權人就利用基本的法鎖條件。在這裡,基本的法鎖關係對於拓展的法鎖關係是不兼容性的法鎖關係,所成立的企業留置權與民事留置權的模式、效能、效力是基本一致的。
拓展的法鎖條件,即適用於拓展法律關係的企業留置債權與留置動產不一定對口的法鎖條件。企業債權人留置佔有的動產不是留置前已經佔有的動產,並且該動產與企業債權沒有直接的關聯,或者是其他的動產替代的或者參加的,或者是第三人的動產替代的或者參加的。清償債權時就間接利用該動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就其價款優先受償或者獨自受償、完全受償。在具備拓展的法鎖條件時,企業債權人就利用這種法鎖條件。
在這裡,拓展的法鎖關係對於基本的法鎖關係是兼容性的法鎖關係,所成立的企業留置權與民事留置權的模式、效能、效力是基本不相同的。
所謂兼容性的法鎖關係,指基本的法鎖關係成立後,又加入了拓展的法鎖關係,於是前後兩種法鎖關係疊加在一起就發揮出聚合效應了。
譬如,某企業債權人已經留置佔有了某企業債務人的動產,因為所留置佔有某企業債務人的動產不足以清償債權,某企業債權人與某企業債務人協商,將某企業債務人關係戶的部分動產也作為留置佔有的財產,合併一起用於抵債。
以某企業債務人的部分動產留置佔有並抵債的,所成立的是基本的法鎖關係;以某企業債務人關係戶的部分動產留置佔有並抵債的,所成立的是拓展的法鎖關係。
兩種法鎖關係合併在一起就是兼容性的法鎖關係。兼容性的法鎖關係並不奇怪,這在企業留置權中是大量存在的,因為企業的人力物力資源豐富,並且企業有這種機動靈活的清償債權的需求,並且法律並不限制這種兼容性的法鎖關係。
事實上,企業之間只要存在拓展的法鎖關係,就有可能發生兼容性的法鎖關係。實質上,兼容性的法鎖關係應當是最奇妙的法鎖關係,她不僅僅滿足於企業債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而且還可以滿足企業債權人的完全受償權和迅捷受償權,使得企業留置權人兌現債權的利益最大化和工作效率最大化。
總之,成立兼容性的法鎖關係是企業留置權人的最優化選擇,富有經驗的企業留置權人會經常地運用到這種技法。
5.成立特殊企業留置權及其拓展牽連關係的除開條件是:
一是選擇完全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成立企業留置權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選擇同一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成立企業留置權不足以完全清償、安全清償、快捷清償債權。
二是選擇半同一式加半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成立企業留置權有其必要性、可行性,而僅僅選擇同一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成立企業留置權不足以完全清償、安全清償、快捷清償債權。
三是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企業債權人不能留置,經過當事人約定,改換其他的或者其他人的可以留置的動產重新成立企業留置權。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1條
相關名詞:
企業留置權留置權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特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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