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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26-2

    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

    一、基本理念

    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是判定企業留置權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三大要素。儘管這三大關係錯綜複雜,而人們仍然能夠從其中的不確定性中找出確定性、從變化莫測中找出其規律性,從而精準地確認、保護、利用各種類型的企業留置權。

    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特殊留置權、企業留置權等留置權如何正確成立,債權人如何留置債務人的財產,是否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法鎖關係,引出的話題是牽連關係。

    除企業留置權有較大的自主權以外,其他留置權不能越權成立另類形式的留置權。根據物權法第231條的規定,企業留置權的設立,當事人可以在企業一般留置權和企業特殊留置權兩種形式中進行自行選擇。其他的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都是形式化的留置權,一般留置對象與條件下就只能是設立一般留置權,特殊留置對象與條件下就只能是設立特殊留置權。

    生產經營企業有許多特點,他們有著產生留置權的天然條件、肥厚土壤,經濟活躍性、交易熟稔性、財產多樣性、資金常流性、相互關聯性、相互摩擦性和相互通融性等特性,構成了既可以緊張又可以活潑、既可以依紀律又可以依自由的企業關係,為企業一般留置權或者企業特殊留置權的自由選擇打開了方便之門。

    物權法第231條明確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這種專項規定,是由留置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的,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需遵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理解上述規定,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瞭解成立留置權的相關規則。

    首先,要瞭解留置權的類型。留置權分為民事留置權、商事留置權、特殊留置權三大類型。商事留置權又分為特殊留置權和企業留置權,企業留置權又分為一般留置權和特殊留置權。通常的特殊留置權,是指不動產收益租賃留置權和營業主人留置權。企業留置權,也包括非同一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特殊」留置權。

    其次,適用同一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是各種留置權成立的規則。企業留置權中採取非同一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應當慎重考慮。

    第二,瞭解成立留置權的關係。

    本條款只講「法律關係」,其他關係已經省略。

    所謂法律關係,是留置權法鎖關係、物權關係、合同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的總集成。

    所謂牽連關係,就是與留置權所粘連債權(法鎖)關係與留置財產的連帶關係。

    限於篇幅,本詞彙僅論述牽連關係、法律關係和法鎖關係。

    二、企業留置權的關係

    企業留置權之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是關係到企業留置權模式、特色、生存率、法律效力與工作效率,以及優先、迅捷、安全和完全受償權的四大要素,與此相關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受此四大要素的影響。

    (一)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

    1、定義

    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是特指企業留置權在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基礎之上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聯結。

    牽連關係,簡單地說,就是泛指與留置權所粘連債權(法鎖)關係與留置財產的連帶關係。

    傳統物權法主流價值觀的判斷標準是:債權人佔有的動產惟有與債權的發生存在牽連關係,才能成立留置權。倘若債權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債權的發生不存在牽連關係,則不僅有違公平之旨,也會損害交易安全,或者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應當予以制止。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的為一般性聯結,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為拓展式聯結。

    實際上,即使是牽連關係領域,也難免產生非牽連關係因素。

    譬如,基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之債而成立的企業留置權,企業留置權人所佔有控制的不是上述債務人的財產,而是其他人的財產,債務人對企業留置權人所留置的財產不享有所有權與處分權。這就從牽連關係領域中產生了非牽連關係因素。

    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控制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或者說是屬於有牽連的法律關係。

    企業擁有最廣泛、最活躍的牽連關係。企業留置權構建於企業,企業產品和企業廣泛的人脈資源是企業留置權的偉大的寶庫,企業之間不僅僅可以源源不斷製造產品,而且還可以源源不斷地製造企業留置物和企業留置權。企業有生產銷售產品的需要,獲取利潤與擴大再生產的需要,融資與再融資的需要,也有成立與被成立企業留置權的需要。

    企業之間經常性的業務往來、資金融通和物權架構等本身就是一種很自然、很奇特的牽連關係。許多企業債務人並不懼怕本企業的產品被其他企業留置,甚至於有的企業債務人沉迷於融資,沉迷於本企業的產品被其他企業留置,甚至於很覺得韓信用兵、多多益善,因為企業債權人佔有企業債務人的產品,不僅可以融資、抵債,而且還幫助了他們銷售了產品,真可謂一石三鳥。

    這種今古奇觀與巨大優勢,與民事留置權、一般的商事留置權和特別留置權是迥然不同的。其他的留置權,哪有這麼多的留置權的人力物力資源?其他的留置權也只能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只能是精打細算。對於其他的留置權來說,牽連關係被視之為一件壞事,不是好事。對於企業留置權來說,完全是一件好事,不是壞事。

    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是建立在企業人力物力資源基礎上的量力而行的牽連關係,有效地充分利用其牽連關係可以使得企業留置權的範圍得以適度擴大,權利交易更迅捷、更安全、更有效率。企業債務人既可以自己的動產來還債,也可以利用他人的動產來還債;可以被企業債權人佔有控制的動產還債,還可以自己的其他的動產替換被企業債權人佔有控制的動產還債,或者參加還債。

    2、理論動向與權威解讀

    正統、正規和相當規範的留置權「牽連關係」理論是:債權人佔有的動產惟有與債權的發生存在牽連關係,才能成立留置權。倘若債權人可以任意留置其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佔有的動產與債權的發生不存在牽連關係,則不僅有違公平之旨,也會損害交易安全,或者會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應當予以制止。

    傳統物權法國家長期以來一直是依照以上「牽連關係」理念來指導實踐的。

    中國擔保法的規定,原則上也是根據「牽連關係」學說來規定與實行的。但是,中國物權法在承認「牽連關係」的同時,又承認企業之間「非牽連關係」的存在價值。

    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詳細介紹了牽連關係的理論動向和相關解釋:

    「牽連關係」的概念在理論上有多種解釋,存在「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觀點。

    一元論認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與債權有無牽連關係,應依「統一的單一的標準」來判斷。

    但何為「統一的單一的標準」,說法不一:

    一是認為標的物為構成債權發生的法律事實之一時,即具有牽連關係。

    二是認為標的物構成債權發生的基礎,即具有牽連關係。

    三是認為標的物的存在與債權發生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且社會一般觀念認為有留置權存在的必要時,即為有牽連關係。

    四是債權與標的物由於某種經濟關係而發生,債務人如自己不履行債務,卻要債權人返還其標的物,在社會一般觀念認為不當時,即可認為標的物與債權存在牽連關係。

    二元論認為,債權與標的物之間存在牽連關係,並不以標的物為債權發生的直接原因為限,如果是債權發生的間接原因,也可以認為有牽連關係。

    至於哪些是債權發生的間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

    一是認為債權與標的物佔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關係或者同一目的而發生的,即有牽連關係。

    二是認為債權間接因標的物關係而發生的,二者即有牽連關係。

    三是標的物為因同一原因而發生的債權之標的物時,即存在牽連關係。

    四是認為債權因標的物而發生,或者債權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因同一法律關係或者生活關係而發生,即有牽連關係。

    可見,牽連關係的概念過於模糊,範圍不確定,法律適用中容易產生分歧,不可取。

    因此,物權法沒有採用牽連關係的概念,而是明確規定,留置財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同時,由於在商業實踐中,企業之間相互交易頻繁,追求交易效率,講究商業信用,如果嚴格要求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具有同一法律關係,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債權-引者注)安全原則。因此,本條同時規定,企業之間留置的財產,可以不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全國人**工委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解讀》第497∼第498頁)

    3、各種留置權各取所需

    「牽連關係」的問題,幾千年來一直為國內外物權法專家學者廣泛關注、熱烈討論的問題。無論如何,無論立法專家與法理學家們怎樣看待這一重大問題,「牽連關係」永遠是事實關係和留置權成立的理由基礎,永遠也不會過時,更不能消滅這樣極其重要的理論。

    儘管物權法權威解讀文本中有了指導性解釋,仍然是餘興未艾,餘韻猶長。

    物權法第231條不採納「牽連關係」的理念,轉而採納「同一法律關係」的理念,具體到法律實踐上,很多時候仍然需要借助於「牽連關係」理論來進行留置權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推定。

    問題在於,無論是牽連關係或者非牽連關係、同一法律關係或者非同一法律關係,各有各的適用對象與存在價值。現實情況是留置權種類繁多,有的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有的適用於「牽連關係」;有的適用於「牽連關係」的一元論判斷,有的適用於「牽連關係」的二元論判斷。需要分門別類地進行分別處理。

    歸結到一點,就是各種不同形態的留置權「各取所需」。

    (二)企業留置權同一法律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是指企業動產的後置式佔有控制和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企業動產的前置式佔有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關係、同一普通物權法關係與同一債權法關係。同一法律關係不以合同關係為限,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

    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實際上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牽連關係,或者說是一種普通債權法鎖關係引起的留置債權法鎖關係。這種留置債權法鎖關係,不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為要件,也可以其他的辦法來解決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問題。

    (三)企業留置權同一法鎖關係

    同一法鎖關係,指成立企業留置權前的普通債權法鎖關係與成立企業留置權後的留置擔保債權法鎖關係之間有關聯,視為同一法鎖關係。

    同一法鎖關係,不以普通合同產生的債權法鎖關係為限,諸如企業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也包括在內。在普通債權法鎖關係作用下,普通法鎖關係優於普通合同關係,企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企業債權人不必向企業債務人返還或者交付其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動產,企業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即使是同樣的債權標的額,成立企業留置權後的留置擔保債權法鎖關係附帶了優先受償權或者獨家受償權、完全受償權,整合與優化了法鎖效力,與成立企業留置權前的普通債權法鎖關係顯然有巨大的優勢。

    但是,沒有成立企業留置權前的普通債權法鎖關係,也不能成就成立企業留置權後的留置擔保債權法鎖關係,故可視之為同一法鎖關係。

    (四)企業留置權拓展式法律關係

    拓展式法律關係,指企業留置權在同一法律關係基礎之上拓展式法律關係,也是兼容性的法律關係。企業債權人可以按照同一法律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也可以按照擴權的法律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後一種法律關係可以保證企業留置權的擔保範圍進一步擴大,工作效率更高。

    譬如,企業留置權不僅僅可以在企業債務人方面的動產上成立,而且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在第三人的動產上成立。第三人與第三人的動產,與企業債權人並無法律關係,經過牽連關係可以建立新的法律關係。新建立的法律關係,就是拓展式法律關係。

    又如,企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企業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但是,經過當事人協商,企業債務人以自己另外的動產或者其他人的動產,來交換並替換了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成立企業留置權時是利用其他的動產或者其他人的動產來成立的。企業債務人自己另外的動產或者其他人的動產,與企業債權並無法律關係,這是通過另外的方式,經過牽連關係可以建立法律關係。新建立的法律關係,就是拓展式法律關係。

    (五)企業留置權拓展式法鎖關係

    拓展式法鎖關係,指企業留置權在同一法鎖關係基礎之上拓展式法鎖關係,也是兼容性的法鎖關係。企業債權人可以按照同一法鎖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以溫和形式實現債權,也可以按照擴權的法鎖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以炎熱形式實現債權。後一種法鎖關係可以保證企業留置權的擔保範圍進一步擴大,實現債權工作效率更高,但對於企業債務人的壓力更大。

    企業債權確定後,為了拓展清償債權的途徑,可以設計多種清償債權的辦法。關鍵在於,由普通債權法鎖關係升級至企業留置債權法鎖關係,可以設計多種方案,運用統籌法進行優選:

    1、企業債權人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動產銷路不暢,今後會影響到清償債權,企業債權人可以要求企業債務人更換其動產並重新留置。事成以後,由同一法鎖關係變更為拓展式法鎖關係。

    2、企業債權人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動產有銷路,但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企業債權人可以要求企業債務人增加其動產並加以留置。事成以後,由同一法鎖關係增強為拓展式法鎖關係。

    3、經營企業債務人認為加工企業債權人利用其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半成品動產來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清償債權確實不合適,提出以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成品替換加工企業債權人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半成品。事成以後,由同一法鎖關係變更為拓展式法鎖關係。

    4、經營企業債務人為了委託企業的債權人的加工與還債兩不誤,在加工企業債權人已經佔有半成品和佔有加工成的成品基礎上,再輸送一些半成品給加工企業債權人佔有並加工,以上的舊半成品、新半成品和成品全部用於抵償債務,所得價款餘下部分歸經營企業債務人所有。事成以後,部分的由同一法鎖關係變更為拓展式法鎖關係,部分的保持同一法鎖關係。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企業留置權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並不是截然孤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

    牽連關係可以將企業留置權相干的與不相干的法律關係、法律關係牽連在一起,只不過是相干的容易牽連,不相干的不太容易牽連而已。而債權法鎖關係本身就有牽連的功能價值,其從普通債權法鎖關係牽連到企業留置債權法鎖關係並不是什麼奇跡,是英雄造時勢和時勢造英雄而已。

    法鎖關係很奇特,有時候法律關係解決的問題它能解決,因為債權法鎖關係將債務人捆綁起來形成了壓力,會促使債務人想方設法清償債務。但法律不能下死命令讓債務人如何清償債務,只有債權法鎖才能下死命令讓債務人如何清償債務。擔保物權關係這東西很複雜,法律規定起來有時候左右為難,故乾脆省略了許多的東西,一些空白部分就由債權法鎖關係來補充。

    實際上,企業留置權是多種多樣的,當事人有一定的選擇留置物的自由,這種自由就與法律相對了。只有企業債權法鎖不能讓企業債務人自由,反正無論採取什麼辦法來清償債權就不自由,除非完全清償了債權、解除了全部的債權法鎖關係才得以自由。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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