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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25-2

    企業留置權

    一、企業留置權

    企業留置權,全稱是企業之間生產經營型留置權,亦稱企業商事留置權,這裡主要是指企業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留置權,是商事留置權中的一個最特殊和最突出的種類。

    所謂留置權,絕大多數是在企業之間發生的,而且所發生的概率、頻率以及規模等都非常之大,是其他各種民事、商事留置權所遠遠不能比擬的。

    因此,理解和掌握留置權,重中之重在於理解和掌握企業留置權。

    其中,加工承攬型企業留置權,可以由企業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升格為企業留置權。

    有些不適用同一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企業留置權,應當屬於企業之間特殊的留置權。

    企業留置權,分為企業一般留置權和企業特殊留置權兩大品種。

    1、企業一般留置權

    企業一般留置權,亦稱企業普通留置權,是比較正規的傳統型企業留置權。

    主要標誌是債權人留置的財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是留置權關係比較清晰、便於按部就班地行使和實現留置權的一類大眾化、扁平化企業留置權。其應用範疇應當比企業特殊留置權廣泛,亦容易為債務人樂意接受這種形式的一般留置權。

    企業一般留置權,亦稱企業基本式留置權,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其物權化方針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與一般民事留置權、一般商事留置權的物權法化方針是基本一致的。

    企業一般留置權,由企業一般交易法和企業一般留置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相應地限制留置權人的權利,讓其不得超過佔有控制留置財產範圍、或者不得超過指定還債人範圍,同時公平地對待債務人應有的合法權益不受他人侵害。

    2、企業特殊留置權

    企業特殊留置權,亦稱企業特別留置權,是比較自由的革新型企業留置權,也是特殊留置權系列中最大板塊和發生概率最大的特殊留置權。

    主要標誌是債權人留置的財產與債權屬於非同一法律關係,與債務有牽連的其他財產可以被債權人留置,非所有權人的、債務人持有的財產亦可以被債權人留置,是留置權關係比較抽像、便於最大限度地保全留置權的一類很特殊的企業留置權。其應用範疇應當比企業一般留置權狹窄,有些債務人不樂意接受這種形式的特別留置權。

    企業特殊留置權,除了基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等合同關係所另類產生的以外,更大程度上是基於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或者侵權之債而另類產生。前3類是傳統的企業特殊留置權對象,後4類是新興的企業特殊留置權對象。

    其中,基於無因管理之債而另類產生的企業特殊留置權,有的並不一定依合同而設立。

    企業特殊留置權,由企業特殊交易法和企業特殊留置權關係法規範與調整,相應地補充留置權人的權利,讓其適當超過佔有控制留置財產範圍或者適當超過指定還債人範圍,以便於最大限度地確保企業特殊留置權的圓滿成功。

    企業特殊留置權,亦稱企業拓展式留置權,適用於非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鎖關係,但對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卻是兼容並蓄的,其物權化方針應當是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主,以「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為輔,與不動產收益租賃留置權、營業主人留置權之類的特殊留置權的物權法化方針是基本一致的。

    不動產收益租賃留置權和特定營業場所營業主人的特殊留置權,還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應用範圍最廣泛的特殊留置權。企業之間的特殊留置權,才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和應用範圍最廣泛的特殊留置權。

    不動產收益租賃關係中和特定營業場所服務關係中,產生債務關係和留置權關係畢竟是少見的,而且這裡往往是習慣法範疇,此類特殊留置權只能是謹慎地設立與行使。

    然而,企業之間產生債務關係和留置權關係肯定是多見的,而且這裡有成文法的明確規定,此類特殊留置權實行起來完全沒有後顧之憂。

    企業特殊留置權物權化方針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為了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迅捷、優先和完全受償債權的需要,允許債權人打破「債權與所留置的動產對口」的常規,以債務人有牽連關係的動產作為留置財產,給予債權人以更大程度上的留置自主權和實現債權的自由。但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企業債權人不得留置。

    3、同一法律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是指企業動產的後置式佔有控制和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企業動產的前置式佔有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包括同一普通合同法、同一普通物權法與同一債權法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不以合同關係為限,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

    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實際上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牽連關係,或者說是一種普通法鎖關係引起的擔保法鎖關係。

    這種擔保法鎖關係可以擴大範圍,不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為要件,也可以其他的辦法來解決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關係問題。

    4、企業

    這裡的「企業」,包括公司以及非公司化的國有企業、合夥企業等。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不能認定為企業留置權的對象,因為信用關係不夠完善,只能作為民事留置權的對象對待。

    二、企業留置權的運行機制

    企業普通、特殊留置權兩種運行機制,應當是大同小異的。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是否固定留置財產與是否固定清償債務的責任人上面,其他的區別應當不大。

    兩者之間相似的地方很多,禁止留置的財產,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留置權人妥善保管留置的責任,收取留置財產孳息的權利,兩個月以上或以下行使留置權期間與特別處分權,債務人請求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債權債務的清算辦法,留置權優於抵押權、質權清償的辦法,留置權消滅的條件等方面,所有這些企業普通留置權與企業特殊留置權的運行機制是基本相同的。

    企業普通留置權的成立、確認、保護、行使、變更、轉移與消滅模式,與民事、一般商事留置權的模式基本一致,適用於一般的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或者牽連關係,由一般的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企業特殊留置權的成立、確認、保護、行使、變更、轉移與消滅模式,與特殊留置權的模式基本一致,與民事留置權、一般商事留置權的模式有所區別,適用於特殊的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與對世關係或者牽連關係,由特殊的擔保物權法規範與調整。

    一般而論,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可以適當地擴大到牽連關係中去充分發揮企業債權法鎖關係的效力,最大限度地滿足債權人迅捷、優先和完全受償債權的需要。民事留置權和部分的商事留置權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企業留置權大體上適用於牽連關係。

    二、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

    企業留置權之牽連關係與法律關係、法鎖關係,是關係到企業留置權模式、特色、生存率、法律效力與工作效率以及優先受償權、迅捷受償權、安全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的三大要素,與此相關的物權關係、信託關係和對世關係,在很大程度上受此三大要素影響。

    限於篇幅,這裡僅做簡單分析。

    1.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指企業留置權在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基礎之上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聯結。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與同一法鎖關係的為一般性聯結,債權人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拓展式法律關係與法鎖關係的為拓展式聯結。

    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控制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或者說是屬於有牽連的法律關係。

    企業擁有最廣泛、最活躍的牽連關係與牽連關係的人力資本與物力資本。企業留置權構建於企業,企業產品和企業廣泛的人脈資源是企業留置權的偉大的寶庫,企業之間不僅僅可以源源不斷製造產品,而且還可以源源不斷地製造企業留置物和企業留置權。企業有生產銷售產品的需要,獲取利潤與擴大再生產的需要,融資與再融資的需要,也有成立與被成立企業留置權的需要。

    企業之間經常性的業務往來、資金融通和物權架構等本身就是一種很自然、很奇特的牽連關係。

    許多企業債務人並不懼怕企業留置權,並不懼怕本企業的產品被其他企業留置,甚至於有的企業債務人沉迷於融資,沉迷於本企業的產品被其他企業留置,甚至於很覺得韓信用兵、多多益善,因為企業債權人佔有企業債務人的產品,不僅可以融資、抵債,而且還幫助了他們銷售了產品,真可謂一石三鳥。

    企業留置權之牽連關係,是建立在企業人力物力資源基礎上的量力而行的牽連關係,有效地充分利用其牽連關係可以使得企業留置權的範圍得以適度擴大,權利交易更迅捷、更安全、更有效率。企業債務人既可以自己的動產來還債,也可以利用他人的動產來還債;可以被企業債權人佔有控制的動產還債,還可以自己的其他的動產替換被企業債權人佔有控制的動產參加還債。

    2.同一法鎖關係

    同一法鎖關係,指成立企業留置權前的普通債權法鎖關係與成立企業留置權後的留置擔保債權法鎖關係之間有關聯,視為同一法鎖關係。

    同一法鎖關係,不以普通合同產生的債權法鎖關係為限,諸如企業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也包括在內。

    在普通法鎖關係作用下,普通法鎖關係優於普通合同關係,企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企業債權人不必向企業債務人返還或者交付其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動產,企業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即使是同樣的債權標的額,留置擔保債權法鎖關係附帶了優先受償權或者獨家受償權、完全受償權,整合與優化了法鎖效力,與成立企業留置權前的普通債權法鎖關係顯然有巨大的優勢。

    但是,沒有成立企業留置權前的普通法鎖關係,也不能成就成立企業留置權後的粘連擔保債權的法鎖關係,故可視之為同一法鎖關係。

    3.拓展式法律關係

    拓展式法律關係,指企業留置權在同一法律關係基礎之上拓展式法律關係,也是兼容性的法律關係。

    企業債權人可以按照同一法律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也可以按照擴權的法律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後一種法律關係可以保證企業留置權的擔保範圍進一步擴大,工作效率更高。

    譬如,企業留置權不僅僅可以在企業債務人方面的動產上成立,而且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在第三人的動產上成立。第三人與第三人的動產,與企業債權人並無法律關係,經過牽連關係可以建立新的法律關係。

    新建立的法律關係,就是拓展式法律關係。

    又如,企業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企業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但是,經過當事人協商,企業債務人以自己另外的動產或者其他人的動產,來交換並替換了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成立企業留置權時是利用其他的動產或者其他人的動產來成立的。

    企業債務人自己另外的動產或者其他人的動產,與企業債權並無法律關係,這是通過另外的方式,經過牽連關係可以建立法律關係。新建立的法律關係,就是拓展式法律關係。

    4.拓展式法鎖關係

    拓展式法鎖關係,指企業留置權在同一法鎖關係基礎之上拓展式法鎖關係,也是兼容性的法鎖關係。

    企業債權人可以按照同一法鎖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以溫和形式實現債權,也可以按照擴權的法鎖關係來成立企業留置權、以炎熱形式實現債權。

    擴權的法鎖關係,可以保證企業留置權的擔保範圍進一步擴大,實現債權工作效率更高,但對於企業債務人的壓力更大。

    企業債權確定後為了拓展清償債權的途徑,可以設計多種清償債權的辦法。

    由普通法鎖升級至企業留置法鎖可以設計多種方案,運用統籌法優選:

    (1)企業債權人所佔有控制企業債務人的動產銷路不暢,今後會影響到清償債權,企業債權人可以要求企業債務人更換其動產並重新留置。以後由同一法鎖關係變更為拓展式法鎖關係。

    (2)企業債權人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動產有銷路,但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企業債權人可以要求企業債務人增加其動產並加以留置。以後由同一法鎖關係增強為拓展式法鎖關係。

    (3)經營企業債務人認為加工企業債權人利用其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半成品動產來折價或者拍賣、變賣並就所得價款清償債權確實不合適,提出以自己的或者他人的成品替換加工企業債權人所佔有控制的企業債務人的半成品。以後由同一法鎖關係變更為拓展式法鎖關係。

    (4)企業債務人為了委託企業的債權人的加工與還債兩不誤,在加工企業債權人已經佔有半成品和佔有加工成的成品基礎上,再輸送一些半成品給加工企業債權人佔有加工,以上的半成品和成品全部用於抵償債務,所得價款餘下部分歸企業債務人所有。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1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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