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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28-2

    成立留置權之同一法律關係對應規則

    一、基本理念

    成立留置權之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應當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則,或者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調整為「公平與效率平行」的規則。應當是比非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更加嚴格和限制留置權的規則。

    關於留置財產的對應規則,即債權人可以依法佔有控制的財產,是留置權設立之公正性與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顯要標誌。而留置財產與債權法鎖的關係,可能會有不同的認識角度與取捨方法。其中,留置財產與債權的牽連關係、法律關係,是二者必居其一而且必須達到精準程度的法鎖關係。

    所謂同一法律關係規則,即留置財產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是指動產的佔有與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動產的佔有控制權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的規則,或者說基於同一原始法鎖關係的規則。

    1、法律關係的因素

    這裡的法律關係,應當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關係。

    非指物權法與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的對應關係,而是指兩者之間的不平衡關係。

    現在來說,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關於留置財產的規定,有些還適用,有些則已經過時、不適用了。

    比如說,基於保管、運輸、加工承攬合同之債而留置財產,目前仍然能夠與物權法保持一致。然而,現行的物權法已經擴大了留置財產的範圍,基於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也可以留置債務人的財產。鑒於「牽連關係」問題與學說上的複雜性,物權法已經不採取這樣的規定,改由「同一法律關係」或者「非同一法律關係」來代替。

    通常**律關係,當然首選「法律與法律之間的對應關係或者可適用性關係」,藉以促成多部法律相互照應,彌補某些法律的不足之處,達到優勢互補之聯合效力的效果。

    既然這裡的法律關係,非指物權法與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的對應關係,而是指兩者之間的不平衡關係,我們可以作出一個恰當的處理,只能是權當「部分的法律關係」看待。

    第二,當事人與法律之間的行為關係。

    特指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的行為需符合法律規範。

    根據物權法的要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基於非同一法律關係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的行為需符合法律規範。狹義上的規範,應當比廣義上的規範更加嚴格。

    關於是否基於合同關係、是否基於牽連關係而留置債務人的財產,物權法則不作專門規定。即使如此,仍然需要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進行適當的平衡,仍然需要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仍需符合法律規範。

    究竟其實,物權法所規定的法律關係,是擴大化的法律關係。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認定為同一法律關係,是《物權法》的新增內容。這樣就意味著,指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之法律規範,既有狹義的、也有廣義的規範。

    第三,法律關係應當是各種關係的總集成。

    法律關係是個大概念,這個大概念中包含著一系列的小概念。

    留置財產的法鎖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或者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大大小小的關係,都包括在法律關係裡面,成為各種關係的總集成。

    留置財產的法鎖關係,是債權債務關係與留置財產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核心關係。從普通物權連鎖到擔保物權,從普通債權連鎖到擔保債權,以及設立、行使、保全、實現留置和最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等等,都是經過留置財產的法鎖關係來完成的。

    留置財產的法鎖關係有很多特殊作用。甚至於成文法沒有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來幫助解決具體問題。

    最典型的例子是基於無因管理之債而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其中,有一些是留置財產的類型,有一些不是留置財產的類型,法律對此也不好作一刀切式的明文規定。法律留有餘地後,當事人可以根據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來幫助解決具體問題。

    物權法只是談法律關係,沒有談法鎖關係,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於,談法律關係是通俗易懂的,談法鎖關係相信很多人不懂。

    現行的各種教科書、通說、解讀文本上,壓根兒沒有「法鎖關係」這一詞彙,欲將「法鎖關係」這種新詞彙寫入物權法條文中更是不可能的。

    問題在於,談法律關係比談法鎖關係的法理概念更加模糊,也不能進一步認識到法鎖關係與法律關係以及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或者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大大小小的關係上來。

    留置財產的物權關係,基於法鎖關係而粘連新的對應關係,是將原來普通的佔有關係變更為擔保的佔有控制關係,然後再進行以下每個步驟的物權化處理。所謂牽連關係,就是留置財產物權關係的外在表現。

    留置財產的法鎖關係、物權關係與法律關係基本上是三位一體的。這些關係建立以後,其他的關係,信託關係或者合同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社會關係等大大小小的關係,都不約而同地產生了。

    第四,適用法律關係並不能完全排除牽連關係的推理。

    物權法已經將合法留置財產的物權關係,分別區分為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律兩個類別。

    不可否認,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的,成立留置財權之同一法律關係的對應規則,應當是「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則,或者可以調整為「公平與效率平行」的規則。這比適用於非同一法律關係的要求更加嚴格。反過來,解決一些具體問題時還得利用「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辦法。

    牽連關係的理論學說,在傳統物權法學界持續熱烈地討論了幾千年,儘管眾說紛紜,仍然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

    中國物權法沒有採納牽連關係的理論學說,改用「同一法律關係」或者「非同一法律關係」來規定,立法者只是認為「牽連關係的概念過於模糊,範圍不確定,法律適用中容易產生分歧,不可取」。這當然是事實。

    另外的事實,是所謂的「同一法律關係」或者「非同一法律關係」,同樣也會有一定的模糊地帶,解決一些具體問題時,有時候還得利用「牽連關係」的邏輯推理辦法。

    適用法律關係並不能完全排除牽連關係的推理。牽連關係一元論、二元論學說對於相關具體問題各有四種解釋,既然成文法既沒有肯定、也沒有否定,那麼,法律留有餘地後,當事人可以根據習慣法、自然法、道德法、邏輯法等非成文法的推理幫助解決具體問題。

    2、幾點認識

    按照物權法的意義來說,同一法律關係,不以合同關係為限,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法律關係,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控制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

    理解「同一法律關係」應當從以下幾點來認識。

    1.同一法律關係應當部分包括習慣法、道德法的內容

    同一法律關係,主要是法律規定的一致性的法律關係。其中物權法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是不完全相同的,按照《立法法》規定,在同等法律等級條件下,後法的效力優於先法的效力。故《物權法》的效力優於《擔保法》的效力。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認定為同一法律關係,是《物權法》的新增內容。

    現實情勢下,物權法的規定與擔保法的規定是不完全的,因為所規定的條文實在太少,總有不周全的方面。事關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律即成文法的規定實在太少,很多具體辦法需要依據當地的風俗習慣和交易習慣來實行。遵守成文法尤其是習慣法時,當事人需要遵守社會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這就是要遵守道德法的行為規範。

    比如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和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這種債權是特定的債權,既要承認債權人可以就此成立民事留置權,又要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和交易習慣,又要遵守社會公德,遵循公序良俗等民事原則。如農村遺失豬牛羊和雞鴨等是很平常的事情,當事人在遺失物上隨意設立民事留置權,有時候是不適當的,是容易影響到相鄰關係的和睦相處的。

    2.同一法律關係應當是組合關係

    同一法律關係應當是組合關係。其包括了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等成文法的同一法律關係,甚至於包括特定情勢下適用於習慣法、道德法的同一法律關係。

    這些同一法律關係,還包括了成立留置權時經常遇到的法鎖關係以及合同關係、物權關係、信託關係、排他關係、對世關係和社會關係。所有這些關係是相互制約的,如其中某種關係不成立或者被破壞,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財產和成立留置權就會由有效變成無效。

    同一法律關係中,同一擔保物權關係、同一擔保法鎖關係是經常並聯、經常伴隨的核心法律關係。有些法學家認為「留置權從屬於主債權(債權、擔保債權)」,他們只認識到表面現象,而實際內容和特性是,留置權關係與債權關係是「伴隨性、並聯性和同一性」,根本不存在誰「從屬於」誰的問題。

    3.同一法律關係的內涵與外延

    同一法律關係的內涵,簡單地說,就是債權人基於合法原因而佔有控制債務人的動產,不得佔有控制債務人的不動產。這種佔有,可以是直接佔有,也可以是間接佔有。

    同一法律關係的主要對象,是全部的民事留置權人、商事或者企業的普通留置權人,以及特殊留置權中的普通留置權人。如基於承攬、運輸、保管合同的約定而取得動產的佔有控制,從而成立普通留置權。

    同一法律關係的外延,簡單地說,就是同一法律關係的關聯部分,包括習慣法、道德法的關聯,以及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的關聯。確切地說,這三種債權關係,部分是同一法律關係,部分是牽連關係。

    原來,這三種債權關係就是牽連關係的。由於物權法的調整,才擬定為「同一法律關係」。不過,擬定也罷,確定也罷,總是難以脫胎換骨,或多或少地保留了習慣法、道德法的「牽連關係」。事實上,這種牽連關係是客觀存在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

    本條款所表達的意義,包括了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與非同一法律關係之對應規則兩層意思。現表其一。

    二、明確規定民事留置權和部分商事留置權設立法鎖關係應當遵從的規則,即同一法律關係對應規則。

    法律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前面講的是同一法律關係對應規則。

    其中,「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應當是民事留置財產與債權法鎖的基本形態,廣泛應用於普通留置權即純民事留置權的設立方面。但是,這一基本形態,如果適合於特殊留置權即商事留置權包括企業留置權,應當成為競合型法律規定。

    普通留置權即純民法留置權的設立,指在一般債權一定的情勢下,債權人對於所佔有控制的財產不得任意擴大留置的範圍,必須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來確定。

    所謂同一法律關係,是指動產的佔有與債權的發生之間有關聯,動產的佔有控制權與債權的發生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說基於同一原始法鎖關係。

    按照《擔保法》的意義來說,同一法律關係是當事人的債權債務合同關係的單一形式或者模式。根據合同之債和基於牽連關係留置財產、設立留置權,是其基本要求。

    按照《物權法》的意義來說,同一法律關係,不以合同關係為限,合同關係以外的其他法律關係,諸如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權法鎖關係,若與動產的佔有控制之間存在關聯,亦屬於存在同一法律關係。

    《擔保法》的同一法律關係,應當是狹義的法律關係,但也是初始的法鎖關係。因為《擔保法》第82條、第84條強調以當事人的合同關係來確定留置權的設立。

    《物權法》的同一法律關係,應當是廣義的法律關係,但也是初始的法鎖關係。因為此法不限於合同關係來確定留置權的設立。所謂不完全的法律關係,就是債權債務合同內容的相對延伸,與合同內容略有出入的方面,即以法律關係為基礎,加入了些許牽連關係的因素。

    例一譬如不當得利導致的財產留置。

    某合夥企業中,負責採購的當事人收受賣主的回扣30萬元,按照法律規定和企業規定應當將全部回扣交給企業做賬。而採購當事人不按相關的規定和企業規定的時間上交回扣款,企業有權扣押留置該不當得利人的工資、獎金等收入,甚至於可以扣押留置他個人的汽車等個人財產。

    不當得利,指當事人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因他人利益受損而使得自己獲得的額外利益、侵佔性利益。其構成的要件,是一方私自獲得利益,他方受到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是沒有合法依據。權利人留置不當得利人的非法財產,以法律關係為基礎,加入了些許牽連關係的因素。權利人對於侵權人不必以合同關係為基礎,可以扣押留置不當得利人的個人財產。

    例二又如無因管理的財產留置。

    某村民甲一頭母豬因不慎跑到外地去了,將鄰村村民乙自留地種的菜連吃帶踩糟蹋了不少,拾撿到母豬的村民代為圈養了一個多月。丟失母豬的村民甲找到後,要求村民乙歸還母豬。村民乙答應歸還母豬,但物權請求權是要求村民甲賠償菜地的損失,並對於代養母豬一個多月的費用予以補償。甲方不賠償損失和補償代養殖費用,乙方可以暫時扣押留置此頭母豬。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因無因管理事實的出現,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管理他人事務的一方稱管理人,其事務接受無因管理的一方稱本人或受益人。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本人負有償還該該必要費用的義務,本人是債務人。

    與此同時,本人有權獲得因管理人管理事務所帶來的利益,管理人應當滿足本人的這一要求。因此,對於因管理事務所獲利益的歸屬,本人是債權人,管理人是債務人。

    其實,在動產質權或動產留置權期間,財產佔有控制人對於出質人或者債務人的財產,事實上也存在無因管理,只不過是與通常的無因管理性質上有所不同而已。一般的無因管理性質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但動產質權或動產留置權無因管理性質上卻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例三又如侵權行為導致的財產留置。

    甲委託代理商乙銷售一批貨物,雙方約定了最低銷售價格,乙向甲交了保證金100萬元和私人小汽車一輛。乙故意違反雙方約定,故意將委託銷售的貨物以低於最低價5000元/件價格還低500元/件銷售,導致甲每件商品經濟損失500元,共損失50萬元。甲依法扣押留置了乙的小汽車,但小汽車僅價值10萬元,接著扣押留置押金45萬元。其中,50萬元是銷售損失的賠償款,5萬元是違約的賠償金。

    侵權行為,是民事活動中最常見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有過錯行為、違反法定義務行為、不法行為和需承擔責任的行為。

    主要表現是,一種侵害他人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是一種過錯的行為、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返還原物等法律後果的行為。本例乙方的侵權行為,屬於法定義務亂作為的行為,也是違反信託義務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甲方有權將乙方的財產留置,包括動產物小汽車和現金留置在內。

    綜上所述,以上例一、例二顯示,不以合同關係為要件,例三則以合同關係為要件。

    不以合同關係為要件的,同一法律關係的認定,可以忽略合同關係的存在,但動產的佔有控制與債權法鎖關係的發生之間存在有機聯繫,動產的佔有控制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其表現形式是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以合同關係為要件的,同一法律關係的認定,要以合同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動產的佔有控制與債權法鎖關係的發生之間存在有機聯繫,動產的佔有控制均基於同一法律關係,其表現形式是侵權行為,因合同規定了允許受害人可以有權留置對應的財產,故此項法律關係的存在,導致權利人留置財產的權利成立。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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