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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20...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20-2-1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特種擔保物權

    ◎一般分析

    一、優先留置財產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的特種擔保物權,首先是留置權人享有與眾不同的留置財產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的法律要件,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同為佔有、控制標的物的擔保方式,動產質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之前設立質權,而留置權是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之後設立的。

    留置權的法鎖條件、信託條件是事後產生的,是加強型、短促突擊型擔保物權,如容易毀損的鮮活易腐、不易保管的動產留置權行使期限在兩個月以內,其餘的動產在兩個月左右或者以上行使留置權。因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事實已經發生,客觀上以及主觀上不允許債務人再拖延時間,留置權人需加強佔有、控制的法鎖與信託約束力,以促使債務人盡快清償債務。

    重要措施之一,是佔有、控制時間大大縮短。如果說,動產質權是與動產留置權配套進行的話,前佔有、控制是「預習」階段,後佔有、控制是「執行」階段。動產質權相對於抵押權是特別權利,而相對於留置權則是一般權利。

    1.留置權優先於動產抵押權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的優先控制權,能夠在動產抵押權之佔有控制權基礎上升級為留置權之佔有控制權,並具有優先佔有控制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的優先控制權,是抵押權難以企及的特別權利。法定的佔有控制權,抵押權人在抵押期間是不能佔有控制的,只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才申請佔有控制權。抵押物的佔有控制人為同一權利人時,其佔有控制權區別性不大。抵押物的佔有控制權為多個權利人時,留置權人佔有控制權可以排除抵押權的佔有控制權,而獨自設立與行使佔有控制權即留置權。

    留置權是應急式或突擊式擔保物權,客觀上需要短促突擊。一類動產抵押物往往會產生數個抵押權人,一般而論,是先抵押者抵押權先到期而先進入留置權階段,除非前面的抵押權人放棄留置權。這個順序是合理的。就是說,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控制標的物的特別權利,大多數時候是依順序自然形成的,少數是人工合成的。法律是客觀、公正的,並沒有刻意拋棄一類抵押權人的佔有控制權而刻意偏袒另一類抵押權人的佔有控制權。

    留置權的設立,是基於一些先天基礎條件而設立的。確切地說,留置權源於習慣法而由成文法加以規範化。有些人會認為,留置權是生產經營者打交道的事物,與普通老百姓不相關。如果留心一下我們日常生活,興許會碰到留置權。

    比如,快遞公司向客戶送來了快遞快件,需要收件人支付快遞費用,收件人不支付,快遞公司就可以留置快遞物件,並向收件人要求支付快遞物件的快遞費和保管費、滯納金。當然,生產經營領域的留置權更多一些與程序更加正規一些,涉及到金額大一些和留置物價值大一些。

    留置權很多發生在加工承攬、貨物運輸、倉儲保管等單位的債權糾結。因抵押權之債權的法鎖、信託約束力弱於留置權的法鎖約束力,債權人才不得選擇留置權來加強債權的法鎖約束力。留置權人留置標的物也是相當方便的,因為加工、運輸、倉儲的准留置權標的物在債權人手中掌握著,留置權人留置所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或者運輸、倉儲的貨物等,可以手到擒來。

    留置權優先於動產抵押權控制標的物的特別權利,及於留置權事前或者事後成立抵押權之排他性效力。留置權成立之前已經成立抵押權的,抵押權服從於留置權。同樣地,留置權成立之後成立抵押權的,抵押權仍然服從於留置權。其中,事後成立抵押權的叫做「反向抵押權」,有兩種形式:一是債務人的動產被債權人依法留置以後,債務人又以被留置的財產為他人再設立抵押權;二是留置權人向他人設定抵押權。

    2.留置權優先於動產質權控制標的物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的優先控制權,能夠在動產質權之佔有控制權基礎上升級為留置權之佔有控制權,並具有優先佔有控制的特別權利。

    在動產質權之佔有控制權基礎上升級為留置權之佔有控制權,可分為主流、和支流加強型留置權之佔有控制權,均屬於強制性佔有控制權。

    第一,留置權之主流型強制性佔有控制權。

    動產質權期間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這種強制性佔有控制權,占動產留置權的多數,且相當於動產質權的自動續期,無論是出質人願意不願意、是否簽訂了留置式佔有控制的財產,同樣地具有留置佔有控制權的法律效力、法鎖效力和信託效力。

    鑒於清償債權的條件已經成熟的情勢,而且已經迫在眉睫,需要對於佔有控制期限加以縮短、促使出質清償債務在短期內完成。

    之所以說這種留置權為主流型強制性佔有控制權,指該項特別權利的特點是:一則,是為質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準備的新型物權,是最流行的一種強制性佔有控制權。二則,各種留置權中,這種強制性佔有控制權起著主導作用,不僅對於動產質權有特定的優越性,而且比附帶債權之類的其他留置權更具有代表性。

    第二,留置權之非主流型佔有控制權。

    留置權之非主流型佔有控制權,即支流型佔有控制權。動產質權設立以後,僅僅能夠將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施加於出質人,對於其他人則無效。如果質權人不慎,自己所佔有、控制的標的物也容易成為第三人的留置財產。但這種情形比較少見,故稱之為非主流型強制性佔有控制權。

    動產質權的期間一般長於留置權的期間,托人倉儲保管質押物的費用往往是不菲的。在該項期間內,如果質權人取得動產出質物後,將質物交予第三人保管,作為寄存人的質權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倉儲、保管費用和其他管理費用,保管人有權對該質物享有留置權。

    這種留置權或者強制性佔有控制權,於合同法第380條有相應的規定。這種規定同樣地與本條款關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規定,性質上是一樣的。質權人不履行到期保管質物的債務,保管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質權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本來質權人以為佔有控制了質押物就萬事大吉了,結果成為留置權人的專政對象。有些倉儲保管人是很不講情面的,如果質權人不把倉儲保管費等費用全部交清,一件「貨物」也不讓拿走,這對於分期分批實現質權的質權人來說,無疑是不利的影響,也是咎由自取。

    之所以說這種質權式留置權為非主流型強制性佔有控制權,指該項特別權利的特點是:一則,是非為質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準備的另類物權,是一種強制性佔有控制權,但其發生的幾率比較小。二則,各種留置權中,這種佔有控制權起著輔助作用,僅僅對於動產質權有特定的優越性,該項留置權不具有代表性。

    二、優先處分留置財產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的法鎖條件、信託條件,留置期內及於留置財產的可分物及其價值內涵,及於留置財產的孽息及其保管費用的請求權,而且是有多少取多少,不必經債務人同意便可收取,債務人沒有留置財產的追及權和溯及力。

    留置權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處於清償債權的最後階段,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才成立留置權。留置權成立之時,一切活動的中心是圍繞著行使留置權和清償債權開始的。不得不加強留置權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在特別時候行使特別的權利。

    1.留置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是高端擔保物權,是處於清償債權和法鎖關係、信託關係最後階段的擔保物權,比抵押權、動產質權的地位高出一至二個等級。其優先受償權、排他權性質是壓倒一切的先取特權。如本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一般而論,由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時,留置權人有權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並就拍賣、變賣所得獨自受償,所需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並所得價款中優先支付代辦費用。這種特別處分權與優先受償權,是其他擔保物權所不及的特殊效力。

    2.留置權人具有優先取得留置財產價值及孽息的特別權利

    留置權優先取得留置財產價值以及從物、孽息的特別權利,一如留置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特別權利,同樣適用於本法第239條的規定。

    3.非為清償債務則不能輕易在留置權上設立和行使動產質權

    有教科書上認為「由於動產質權的設定中質物的交付可以採用指示交付,因此出質人在其已經成為留置權標的物的動產上依然可以設定質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主觀臆斷。

    其一,留置權是專項的短期的應急式或者突擊式高端擔保物權,不能輕易地更改成中低端的動產質權。除非有很特別的情勢發生。

    同為佔有控制權,動產質權與留置權有本質上的區別。動產質權的期限長,清償債權也拖長,其佔有控制權是由漸進期到突擊期發展上來的,只有在突擊期才能與留置權清償債權的效力相提並論,然而,其漸進期是最長的一個實現債權的準備期。

    留置權只有一個突擊期,立即進入清償債權階段,屬於專項的短期的應急式或者突擊式高端擔保物權,是債權人的最優化選擇的權利。如果將動產留置權降低為動產質權,標誌著清償債權的期間又要拖長,對於債權人不利,除非債權人很情願或者有其他的什麼特殊情況發生,是不得已才選擇以降低門檻的辦法來委曲求全。

    其二,留置權的法律要件是一切為清償債權服務,妨礙這一宗旨的一般不予以考慮。

    留置權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盡快地為債權人掃除清償債權的障礙。然而,如果留置權人故意廢除留置權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置清償債權的好時機而不顧,涉嫌怠於行使留置權。這樣一來,就有悖於本法本章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如本法第237條規定所禁止的那樣。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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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為《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特別擔保物權》的第二篇,原先沒有想到對於留置權其中的一個特質要用萬言書來表達。相信許多人是非常看重留置權的,我們對此特種權利的興趣也會水漲船高。物權法、擔保法是不能隨意修改法律增加條款的,而我們的研討工作是永不止步的。輕視留置權法理學研究是很不應該的,全社會都應當關心支持這項宏大的研究工程,不僅是現實的需要,而且是長遠的需要。所謂利在當代、功在千秋,這不是一句奉承話,而是實實在在的老實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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