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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20-2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是特種擔保物權

    ◎基本概念

    由「留置權是高端擔保物權」的性質中,已經部分地看出留置權是特種擔保物權的性質。而其成立的法律條件或者法鎖條件、信託條件看,留置權是特種擔保物權,即特種佔有、特別控制或者特種處分標的物型擔保物權。

    一、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

    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既不同於所有權關係法、用益物權關係法等普通物權法中的佔有權,也不同於質權關係法中的佔有權。所有這些普通佔有權,實行的是「一物一佔有主義」,或者是「一權一佔有主義」,法律關係、物權關係都不能越界。而且佔有權的效能與留置權的佔有權是不一樣的,或者說是相對低能的。

    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並不限於「一物一佔有主義」、「一權一佔有主義」,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甚至可以越界。而且佔有權的效能與留置權的佔有權是不一樣的,或者說是相對高能的。

    1、與自物權中的佔有權比較

    所有權以及所有權中包含的普通佔有權,在普通物權法甚至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中全部是最具活力的明星級自物權。基於一物一權主義原則,所有權人只能在自己的物上行使佔有權,不能在他人的物上行使佔有權。

    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封鎖了所有權,並且封鎖了所有權中包含的普通佔有權和普通使用權、普通收益權和普通處分權,成了王權。留置權不僅可以佔有一物,而且可以佔有多物;不僅可以佔有所有權之物,還可以佔有所有權人牽連之物即非所有權人之物;佔有債務人之物不僅不需付出代價,而且需要債務人付出代價,甚至可以迫使債務人消滅的動產所有權。

    留置權人行使特別佔有權時,所有權人以及其他的普通物權人、甚至其他的擔保物權人不能行使佔有權,於是就形成了獨佔鰲頭的獨佔性佔有權,於是就封存了所有權人的佔有權。而且這樣的特別佔有權才剛剛開頭,更加厲害的多項連鎖性權利在後頭,會接二連三式地打擊所有權,直到債務人的所有權被消滅或者被其他人取代時為止。

    2、與用益物權中的佔有權比較

    用益物權中的佔有權永遠是「很二」的二級普通佔有權,根本不能與所有權中的佔有權相提並論。所謂用益物權,是收益承租人與收益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取得的他項物權。承租人不按照交納租金,承租人一不高興就收回成命,可以分分鐘消滅其佔有權以及使用權和收益權。

    既然留置權是所有權的老子,那麼用益物權是留置權的孫子。

    普通物權關係法普遍推行「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抵押權關係法中同樣存在「抵押不破租賃」的規則。然而,留置權關係法就不理這一套了。所有權人為了還債,就會提前收回出租的財產,老老實實地讓債權人扣留自己的財產。這樣一來,用益物權人的普通佔有權,就被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取代了、剝奪了。

    留置權可以破壞用益物權,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可以破壞用益物權人的普通佔有權,這是鐵定了的。然而,用益物權不可以破壞留置權,用益物權之普通佔有權不可以破壞留置權人的特別佔有權,否則是違法的、大逆不道的。

    用益物權之普通佔有權,實行的是「一物一佔有主義」,或者是「一權一佔有主義」,法律關係、物權關係都不能越界。所有權人准許用益物權人租賃一輛汽車,用益物權就不能租賃二輛汽車。

    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並不限於「一物一佔有主義」、「一權一佔有主義」,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甚至可以越界。不僅可以佔有所有權人的標的物,甚至在很多時候可以佔有用益物權人或者其他物權的標的物。

    3、與動產質權中的佔有權比較

    動產質權中的佔有權,應當說也是相當牛的。在特別佔有權方面,其僅次於留置權。

    然而,動產質權之特別佔有權,同樣實行的是「一物一佔有主義」,或者是「一權一佔有主義」,法律關係、物權關係都不能越界。

    動產質權人只能佔有控制與債務有關和與債務人有關的動產,與債務無關和與債務人無關的動產卻不能佔有控制。並且,全部的動產質權必須依質權合同而成立,否則是無效的。

    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並不限於「一物一佔有主義」、「一權一佔有主義」,法律關係、物權關係甚至可以越界。

    留置權本身是很特別的一類高端擔保物權,其特殊的民事、商事、企業留置權也很多。

    不動產收益租賃關係中的特別留置權,只須與租賃合同而成立特別佔有權,無須與承租人的物存在牽連關係,所有權不屬於承租人的物,債權人同樣可以佔有控制。

    特定場所營業主人的留置權,就食宿等營業關係所生的特別佔有權,亦無須與債務人的物存在牽連關係,所有權不屬於債務人的物,債權人同樣可以佔有控制。留置權無論法人、自然人的,無論簽訂過留置權書面合同的,同樣也可以成立留置權。

    企業之間的留置權,其特別佔有權更大、更靈活、更廣泛。留置權人所佔有控制的動產,可以是債務人企業的任意一種,亦無須與債務人的物存在牽連關係,所有權不屬於債務人的物,債權人同樣可以佔有控制。

    二、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應當是最高級、最優等的特別控制權。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不僅僅是基於一般物權、一般債權上的控制權,而且是基於高級擔保物權、高級擔保債權上的控制權。對於全部其他擔保物權的控制權具有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

    1、兩種內部關係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是基於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而有所作為的特別留置權。兩者之間既有因果關係,又是同一性關係。

    因果關係:因為其具有特別佔有權,就可以緊接著行使特別控制權。這是一般的因果關係。另外還有相互作用或者反作用的因果關係。因為保持了特別控制權,所以能夠保持特別佔有權。特別佔有權作用於特別控制權,反過來特別控制權反作用於特別佔有權。這是留置權關係法的因果關係,不是普通物權關係法或者其他擔保物權關係法的因果關係。

    同一性關係: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與留置權之特別佔有權,是性質相近、目的相同的同一性關係。享有特別控制權和享有特別佔有權,都是實現留置權的必要措施和技術手段,都是行使留置權的必要途徑,而最終實現優先受償權、完全受償權才是目的。這是留置權關係法的同一性關係,不是普通物權關係法或者其他擔保物權關係法的同一性關係。

    2、特別控制權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是全過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的特級控制權。在民商事活動中,這應當是最高級、最優等的特別控制權。

    普通物權法系中,所有權對於標的物具有獨立自主的控制權,對於用益物權等普通物權享受崇高的控制權,因此是普通物權系列中的最高級控制權。然而,這樣的高級控制權仍然是以物權控制物權,以上級物權統治下級物權,畢竟是單調、單棲的控制權。而且只能在本物權法系中起作用,不能在擔保物權法系中起作用。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是橫掃千軍的兩棲控制權。

    (1)對於普通物權法系,可以優先於任何普通物權的特別控制權。普通物權能夠做到的控制權,留置權也能夠做到;普通物權不能做到的控制權,留置權同樣能夠做到。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不僅僅是基於物權上的控制權,而且是基於債權上的控制權;不僅僅是基於一般物權、一般債權上的控制權,而且是基於高級擔保物權、高級擔保債權上的控制權。對於全部普通物權的控制權具有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

    (2)對於擔保物權法系,可以優先於任何擔保物權的特別控制權。其他擔保物權能夠做到的控制權,留置權也能夠做到;其他擔保物權不能做到的控制權,留置權同樣能夠做到。

    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不僅僅是基於一般物權、一般債權上的控制權,而且是基於高級擔保物權、高級擔保債權上的控制權。對於全部其他擔保物權的控制權具有優先權、排他權、溯及權、追擊權。

    (3)更特殊的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

    更特殊的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或者是破格的、享有特權的特別控制權。

    一般而論,民事主體的物權活動中,權利大的應當是受限制的條件多的,或者是應當履行的義務要增多的,這叫「權利與義務對等規則」。留置權之特別控制權,往往是破格的、享有特權的特別控制權。其在行使特別佔有權和特別控制權時,幾乎是肆無忌憚地增加權利,但未見增加義務。

    譬如,抵押權人、質權人在行使擔保物權時不得怠於行使權利,不得擅自佔有、處分債務人的財產等,對於留置權人來說一般不會有這樣的限制。某些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之債之類的留置權,可以不依事先的合同而設立留置權,就可以暢通無阻地佔有控制標的物或者權利。某些特殊留置權,所佔有、控制的標的物不依同一法律關係而佔有控制,甚至可以及於留置物的全部等等。

    留置權真的享有許多特權,甚至是非常特別的特權,會當凌絕頂,一覽眾山小。

    農民們根據自己的村民身份權可以免費取得農用土地承包權,這是普通物權法裡面最大的特權。但是,他們在享有特權的同時,跟著就附加了許多的特別義務,如物權變動要登記,貫徹落實專地專用、節約用地、集約用地和耕地保護政策等,數百部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在控制他們。

    留置權享有特別佔有權、特別控制權、特別處分權的時候,總不見有那麼多的限制條件和義務項目,不但在民商法上是自由自在的,更沒有公法、公權部門來特別管制。

    三、留置權之特別處分權

    留置權之特別處分權,是形式多樣、不拘一格的特別處分權。因為是高端擔保物權,留置權人能夠享有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不能享受到的特別處分權。

    概括起來,留置權之特別處分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正常性的特別處分權

    正常性的特別處分權,系同一法律關係條件下發生正常性的特別處分權,所適用的法律程序是正常的,但處分留置物的方式方法仍然有一些特別。

    (1)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別處分權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全部的孳息可以直接充抵債務,無需提存,也無需對此簽訂合同,也無需經債務人同意而為之,留置權人事後向債務人告知一下即可。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後,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餘下的就成為清償債務的部分。

    天然孳息是牛奶、新鮮水果等不容易保存的,可由留置權人主持及時處分,處分所得價款全部用於清償債務和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處分上述天然孳息之前發生保管費用的,可由債務人承擔。

    天然孳息是牛仔、馬仔等需要精心照料的,其間所發生的照料費用和保管費用等,應當由債務人全部負擔。

    以上關於孳息自取自得的特別處分權,證明留置權人享有主動權,這與其他擔保物權人或者普通物權人的處分權比較是有優勢的。

    抵押權人自個沒有孳息的處分權,只能依托法院扣留抵押物及其孳息後,由法院主持孳息的處分權。這是一種很被動的處分權。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質權人不能收取。這是一種受合同限制或者處分範圍受拘限的處分權。

    用益物權人的孳息處分範圍很廣泛,但完全是自己勞動所得和自收自支式的處分權,所有權人不會向用益物權人支付任何費用。

    (2)具有強制性的特別處分權

    留置權人可以隨時隨地要求債務人處分其所留置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也無論是否簽訂了處分合同或者合同已經到期,這是其特別處分權的特別請求權。

    對處分留置財產的時間、地點、方式和保管費用等發生爭議時,留置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處分。處分之前仍由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保管費用仍由債務人負擔。

    留置財產是易**變質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留置權人有權敦促債務人及時處分。對留置權人身體產生傷害的留置物,留置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醫療保障和賠償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2、非常特別的特別處分權

    非常特別的特別處分權,系非同一法律關係條件下發生非正常性的特別處分權,所適用的法律程序是不同形式的,處分留置財產時也是很靈活多樣的。

    (1)留置權人可直接處分或者消滅留置財產

    不動產收益租賃留置權人,特定場所營業主人的留置權人,對於債務人遺留在場所內的食物和不值錢的物品,在食物保質期屆滿時或者留置期間屆滿時可以自由處分。

    此類特別處分權,比處分遺失物的特別處分權更具優勢和主動權。車站、碼頭、機場和交通工具中的遺失物,需要經過失物招領程序,然後才能對於債務人遺留在場所內的食物和不值錢的物品,在食物保質期屆滿時或者留置期間屆滿時可以自由處分。但是,上述特殊留置權人因為是債權人,比遺失物拾得人的權利大,所得遺留物不用交公就可以自行處理。

    (2)對非同一法律關係的留置財產同樣可以主持處分

    基於留置權人享有的很特別的佔有權、很特別的控制權,不動產收益租賃之特別留置權人、特定場所營業主人之特別留置權人、企業之間的特別留置權人,無論留置財產所有權是否屬於債務人的,只要是與債務有牽連的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同樣可以主持處分。

    這樣的處分方式非常特別。所有權關係、用益物權關係等普通物權關係裡面,要求處分權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動產質權、權利質權除了打包擔保或者連帶擔保以外,也要求處分權適用於同一法律關係。擬定動產集合抵押權或者擬定不動產抵押權,處分抵押物時也有靈活機動的一面,但處分財產的主動權不在於抵押權人,而在於抵押人。從各個方面比較,留置權所享有的此項特別處分權也是與眾不同。

    (3)留置權人或可直接取得留置財產

    物權法、擔保法有關於禁止流押、禁止流質的限制條件。抵押權人、質權人不得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擔保財產歸債權人所有。這是一種明文規定的限制條件。

    不過,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留置權人直接取得留置財產所有權並無限制性規定。實踐中,債務人老是堅持不清償債務時,留置權人或可直接取得留置財產。

    德國、日本等國家建立了讓與擔保制度,這是一種**型擔保制度。其認可,擔保物權人不僅可以佔有控制標的物,而且在清償債權時也允許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

    讓與擔保的含義有廣狹之分。凡以轉移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權利來擔保債權實現的擔保,為廣義的讓與擔保,包括狹義的讓與擔保和賣渡擔保兩種。狹義的讓與擔保,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權人的債權,將擔保標的物的權利轉移給擔保權人,在清償債務後,標的物的所有權再返還給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可以就標的物受償的**型擔保。一般的讓與擔保,僅指狹義的讓與擔保。(松阪佐一《民法提要(物權法)》第435頁)

    讓與擔保,是與禁止流押、禁止流質的限制條件相悖的,但在留置權關係中應當具有應用價值。留置權人佔有控制留置財產後,如果一直不出租、不自己利用,有些物的利用率就會靜止或者沉澱,對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不利。能夠在留置權之上設立讓與擔保權,或者設立收益留置權等,就能充分利用所留置的財產,用收益所得清償債務也是一舉兩得的美事。

    倘若留置權人能夠直接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一般會比拍賣留置財產合算。變賣留置財產擱淺時,留置權人願意直接取得留置財產所有權用於清償債權,也是省時省力的活兒。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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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留置權是高端擔保物權」的性質中,已經部分地看出留置權是特種擔保物權的性質。而其成立的法律條件或者法鎖條件、信託條件看,留置權是特種擔保物權,即特種佔有、特別控制或者特種處分標的物型擔保物權。

    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留置權規定的條款太少,容易埋沒留置權的特殊性。大量的研究工作就落在了廣大學者的身上。本文以及其他幾篇文章中,只是揭開留置權神秘面紗的一部分,如果仔細研究下去恐怕幾十萬字也打不住。這麼說來,真正是任重而道遠。無論如何,開卷有益,我們多瞭解一些有用的知識肯定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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