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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804...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4-2-1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

    一、基本概念

    知識產權質權主要特徵之四:權利雙重性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主要是指該質權的權利兼具權利抵押權與權利質押權的雙重性質。即使是有憑證的商標質權、專利質權等質權也概莫能外。因為質權人未能實質佔有入質的權利,只能是通過諸如登記監督、遠程控制、限制處分入質的權利所致。

    知識產權質權的質權性質,這是法定的,任何人不能改變、不能變更的權利屬性。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抵押權性質,這是質權運行機制和客觀條件決定的,這同樣是不可否認的客觀存在。

    一方面,對於知識產權唯一的辦法只能設立權利質權,既不能設立權利抵押權,也不能設立權利留置權。這不是法理上的要求,更大程度上是法律上統一的規範化要求。

    另一方面,行使質權時只能以行使抵押權的辦法進行,質權人不能直接佔有控制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和財產權,只能通過間接控制或者輔助控制、精神控制的辦法來鎖定出質後的知識產權。實現質權時與實現抵押權時的方式基本相同,即債權人從債務人那裡得到清償債務的價款後以現實交付的方式實現擔保物權,從受讓人手上直接取得價款從而實現擔保物權的可能性很小。

    法律上和法理上,權利是不能抵押的,只能抵押權利中的財產。抵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這是完全可以的,然而,前提條件是要與權利分開,成立動產抵押權或者動產質權、動產留置權。這與知識產權質權不是一個範疇和一個概念。

    第一,為什麼權利不能抵押?

    應當從以下幾點來考量。

    一則,將權利作為抵押對像成立抵押權,不僅容易對權利人造成損害,而且會降低擔保物權的等級,對於債權人實現優先受償權和完全受償權不利。

    所有的不動產與動產抵押權,只能控制抵押人的財產,不能控制抵押人的權利。這是由抵押權的性質、等級和權利範圍決定的。

    質權對抵押權具有排他性與優先權,在質權設立、行使、實現各個環節中有排除抵押權干擾破壞的權利。倘若在權利上設立抵押權,就會剝奪權利質權之應有的權利,這在法理上是不行的,在法律上是通不過的。

    擔保債權人對於標的的控制權,是分控制等級的。理論上權利質權人對於權利的控制權,實際上是優於抵押權和動產質權的。對於知識產權,是擔保債權人最難以控制的,應當賦予權利質權人以更大的控制權。但是,關鍵在於,債權人對於知識產權是不能留置、扣押的,所以又不能設立知識產權留置權。倘若知識產權質權降低為知識產權抵押權,反而會降低擔保債權人的控制權,這明顯是不正確的。

    二則,將權利與權利中的財產並列為抵押對像成立抵押權,將會導致物權不清和產權不清,實行起來也很困難,於法理上也講不通。本來,財產是財產權的外在表現,沒有財產權之財產是不合法的,所以在普通物權法系和擔保物權法系中,兩者是不能混淆、又不能劃等號的。

    三則,動產抵押權是民事主體活動自由的,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和公權、公事部門都很少介入。權利性擔保則有很大的差別,是民事主體活動最不自由的,擔保物權,制度物權法、政策物權法、技術物權法和公權、公事部門都會介入。尤其是知識產權,既是無形資產,又涉及到有形資產,而且是民事主體中核心的和最得力的權利,不能跟一般財產那樣設立抵押權。

    四則,法國、德國、瑞士、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例,在他們的物權法中,全部是將權利作為質權對像規定的,從來沒有出現過將權利作抵押權對像規定的。

    譬如,德國民法典物權法編中第1273條至1296條,日本民法典物權法編中第362條至368條,將權利質權集中在一起規定之,其他擔保類型中不存在權利擔保。

    歐洲進入近現代社會以後,奴隸社會那種野蠻的人質權全部廢除,古羅馬法那種舊的傳統習俗被革命,只保留權利質權那樣的優良傳統。

    第二,為什麼會有權利抵押權屬性?

    這當然是個很大很糾結的悖論。只能一分為二地進行分析。

    一則,知識產權質權人名義上享受的是質權,實際上存在很多的抵押權因素。

    已經出質了的知識產權仍然享受著許多特權,質權人動彈不得。設立質權時,出質人是抵押、而不是質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況且是未現實的未來可期望的財產權。

    質權的顯著特點之一,是質權人直接佔有控制出質人的動產或者權利。抵押權的顯著特點之一正好與此相反,是間接佔有控制抵押人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就佔有控制權而言,知識產權質權類似於抵押權,因為質權人既沒有直接佔有控制出質人的財產,更沒有直接佔有控制出質人的權利。間接控制的辦法,一是通過質權合同或者保全質權的辦法控制,二是通過管理部門協助控制。

    二則,知識產權中許多重要權利因素決定的結果。

    知識產權中一些重要權利,大多數與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控、不能控對象,對質權人行使佔有控制權很不便利。

    以著作權為例,著作權涵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17項權利。本權可以變化多端,拓展權更是變化莫測。

    假冒商標、假冒專利、假冒著作等盜版、侵權行為,整個社會氾濫成災,連知識產權人自己也很難控制,更甭說質權人了。

    出質後的知識產權同樣具有許多不確定性、難控制性因素,知識產權保護的困難性是一面,知識產權質權保護的複雜性是另一方面。從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質權的派生性、專有性、隱秘性、權利雙重性等特性中,反覆論證了,知識產權質權不像其他權利質權那樣容易控制出質的權利,質權的控制權是很鬆散和很弱勢的。

    知識產權質權對權利和對權利中的財產權控制,不但是很鬆散和很弱勢的,而且來自公權、民權、商權、事權的限制控制和反控制的方面很多,法律上、範圍上、區域上、程度上、事情上、狀態上都顯得十分突出。靜態的控制不容易,動態的控制更加不容易。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當然不止於權利質權與權利抵押權這樣的雙重性,幾乎是普遍存在的雙重性。

    二、一般分析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根源於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與有形資產的雙重性。這是毫無疑問的,任何人也改變不了的客觀規律。

    智慧物派生出有形物,智慧權派生出財產權,專有權(自物權)派生出使用權、利用權、作用權,繼而派生出知識產權質權等他物權。到處存在派生性與權利雙重性突出表現。

    知識產權在法律上處於高規格高等級的保護位置,然而在法律保護和自我保護上都存在許多弱點,這樣的權利雙重性肯定會傳導到知識產權質權上的雙重性。

    因為知識產權是由無形資產和有形資產、身份權與財產權兩個部分組成的雙重性權利,知識產權質權光是控制有形資產而不控制無形資產肯定是不能達到保全質權的目的,光控制財產權而完全不控制身份權也是難以做到的,因為身份權是與無形資產關係密切的。

    譬如,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不僅僅是涉及到財產權,而且還涉及到身份權。儘管出質時只是對於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進行出質,質權人還是要對知識產權的特性進行與財產權相關的身份權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控制。由於派生性物權本身就有無形與有形財產的雙重特性,而且這兩種雙重性很難完全分割,即使是受讓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人,同樣也有二級式的財產權與身份權雙重性特徵。

    知識產權質權跟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基金份額、股權、應收賬款之類的權利質權是不相同的,此20項權利質權只要是有憑證的,通過憑證的交付便可立馬設立權利質權,但知識產權質權是派生性物權質權,仍然不能通過憑證的交付便可立馬設立權利質權。

    因為上述20項權利質權本身是可以直接兌現的財產權,沒有將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混合在一起,也不會由無形資產派生出很多的物權主體與物權客體,最適合於一物一權主義的普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一項權利僅設立一項質權、僅能轉讓一次。

    知識產權如知識機器一般的可以不斷的複製其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而且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難窺測性,監管與控制起來是相當麻煩的。

    一物一權主義的普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似乎對知識產權不起什麼作用,實際上一物一權主義與一物多權主義、多物一權主義是並存的。那麼,既然如此,既然質權人不能於設立時完全控制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實質上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只能相當於商標抵押權、專利抵押權、著作抵押權。

    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可以證書或者版號等證明書公示,鑒於知識產權和派生性物權的特殊性,不能如票據質權或者動產質權那樣直接佔有、管領、控制和自由處分質押標的。質押屆滿之前,質權人實際上是以權利抵押的形式出現。

    不過,質押期間如出質人違反合同、質權信託義務和不利於質權法鎖關係的和諧時,質權人可以提前行使其質權。如知識產權質權出質後,出質人私自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權人有權將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者提存。

    質押屆滿之後,出質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權人的權利質權得到完全行使,實現質權的形式有三種,一是與出質人協商使入質知識產權歸質權人所有;二是將入質知識產權轉讓於他人,以所得價款清償債權;三是許可他人使用,以所得價款清償債權。

    知識產權質權之權利抵押權,貌似抵押權,又高於抵押權。不動產或者動產抵押權,完全是在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信託約束,且僅僅針對財產權,沒有人身權等權利的挈肘。那麼,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之抵押權,是抵押中有質押,除了質權人過程式質押以外,還依托了對口登記管理部門的「管理式質押」。

    商標權的質押通過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註冊商標部門來進行管理,專利權的質押通過地方政府主管專利權部門來進行管理,著作權的質押通過地方政府主管著作權部門來進行管理。這些管理,可以幫助質權人達到某種權利質押的目的,彌補了權利抵押權的不足之處。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根源於知識產權的權利雙重性。知識產權的權利雙重性,是由其派生性物權決定的。已知,知識產權是由智力成果派生出來的物質成果的特別保護權,純粹的財產權是不存在的,而智力成果權和物質成果權的雙重性始終是存在的。

    第一重是智力成果的特別保護權。知識產權保護期內,知識產權人行使權利是可以多種選擇的,如何轉讓與許可他人使用,權利人有自由選擇權,即使是知識產權出質以後,質權人的反定限物權是很弱小的,可以說是比任何一種擔保債權人的反定限物權弱小很多。這種情勢的客觀存在,決定了質權人的質押效力較差,而只好偏向於抵押的效力。

    第二重是物質成果的特別保護權。知識產權的財產權不是單純的財產權,是包含有智力成果特別保護權的財產權,兩種特別保護權密不可分,缺一不可。知識產權人轉讓其知識產權,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受讓人、受用人轉讓,這與一般財產的轉讓有很大的的不同。知識產權人出質其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名義上是質押,實際上是抵押。歸根到底,還是智力成果的特別保護權在發揮作用。

    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是最弱勢的一類權利質權,甚至於是最弱勢的一類擔保物權。為什麼「最弱勢」?因為知識產權的權利有雙重性,並且導致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有雙重性。

    或者說,知識產權存在特別雙重保護權,其中智力成果的特別保護權,是最強硬的定限物權。

    所有這些客觀條件的存在,制約了質權法鎖關係的舒展,也制約了質權信託關係的強化程度。

    所以說,知識產權質權看起來很美,做起來卻很低難。債權人在設立知識產權質權時,應當靜心屏氣地考慮到其優點與缺點,不能認為「不管白貓黑貓,抓到老鼠就是好貓」。還是那句老話:債權人在設立知識產權質權時,最好建立組合式擔保債權,一旦知識產權質權落空,還可以其他的擔保財產來加以彌補。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使得我們進一步看清了這種質權的本質面目。債權人不能在知識產權上設立權利留置權,那是沒法的事情。單獨的質權肯定存在抵押權成分。倘若在知識產權質權上另加設動產質權,那麼,質權的本色就不會因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而遜色,反而會增強知識產權質權的功能與效應。

    反觀寄生性特性、並列性特性、反饋性特性、障礙性特性、可適性特性、雙管齊下性等特性,都是質權保全與過程控制對象的特性。某種意義上說,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原本是知識產權質權並列性特性和雙管齊下性特性的權利雙重性,只是雙重性的角度不同而已。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相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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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使得我們進一步看清了這種質權的本質面目。債權人不能在知識產權上設立權利留置權,那是沒法的事情。單獨的質權肯定存在抵押權成分。倘若在知識產權質權上另加設動產質權,那麼,質權的本色就不會因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而遜色,反而會增強知識產權質權的功能與效應。

    這樣相反相成、對立統一的雙重性特性,在其他擔保物權中是找不到的,在其他權利質權中同樣是找不到的。俗話說、看菜吃飯,量體裁衣,對症下藥,到什麼山上唱什麼歌。或者是因人因事而異,或者是天人合一,順其自然,總之是辦法多於困難,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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