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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 文 / 絲園

    當代物權法百科全書小辭典初稿804-2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

    一、基本概念

    知識產權質權主要特徵之三:隱秘性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亦稱知識產權質權的隱形性,指此出質後之知識產權的派生性、專有性、隱形性、權利雙重性和隱蔽地反覆多次地轉讓或者認可他人使用等基本性質,反襯出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構成了人們難以覺察、難以量化的權利。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主要是來自於知識產權本身,這是客觀的不可移易的隱性性。主觀方面,另外來自於當事人的不當或者違法違約之處,知識產權人、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人、知識產權的侵權人甚至知識產權質權人,都可以隱秘的方式轉讓或者暗地裡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從而破壞知識產權關係法與知識產權質權關係法,使得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從中獲得不當利益。

    知識產權法、掃黃打非法等許多法律法規,針對知識產權的隱秘性特點進行全面、統一規範與調整,並由多個管理部門介入這一領域的相關事務,其中不光涉及到本國制度物權法、而且涉及到國際制度物權法的嚴格控制。

    擔保法、擔保物權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知識產權的隱秘性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規範與調整,連知識產權人自己也不能擅自將已經出質後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知識產權法、掃黃打非法等知識產權關係法中,重中之重就是全面保護知識產權,利用公權和民權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大規模、大範圍的全國性甚至國際性行動,一直持續不斷地進行著。擔保法、擔保物權法等擔保物權關係法中,對於知識產權進行了針對性的規範與調整,重點保護知識產權質權,物權化方針政策是相反的。

    其實,知識產權質權關係法中,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不只是針對出質人的,對於質權人同樣也有要求。倘若質權人與出質人合謀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雙方都得到利益後,不向管理部門報告與登記,沆瀣一氣地進行偷稅漏稅,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樣是違法犯罪的,雙方都要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同時反映出知識產權的隱秘性,反映了主觀上與客觀上兩個方面的隱秘性。物權法的奧秘是不計其數的,而知識產權質權的奧秘是最集中和最多樣化的。

    堅持不渝地探討知識產權的未知領域,不是畫蛇添足,也不是狗尾續貂,也不是為了理論而理論,而是為了透過現象看本質,更加深入地理解知識產權關係法和知識產權質權關係法,使得物權人和債權人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能夠在複雜的物權社會中得到切合有效的保障。

    嚴是愛,松是害。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知識產權人進行嚴格要求,限製出質人隨意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了人知識產權,其出發點和目的全是為了公開公平公正地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隱秘性,主要是指知識產權變動中隱秘性和無形資產的隱秘性。商標權、專利權和已經發表了的著作權也是公開的,但他們的專有權、使用權、利用權等權利的變動是容易隱秘地進行的,這是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隱秘性。知識產權寄托於無形資產,人的智慧相當於無形物,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構成知識產權的核心權利,是最大的隱秘性,這是知識產權中無形財產權的隱秘性。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一般是被動的隱秘性,多數情勢下絕大多數根源於知識產權的隱秘性,知識產權質權人帶頭與出質人私自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的除外。知識產權質權設立時是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為擔保對象的,然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的卻是知識產權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身份權,這樣變魔術式的空手套白狼本身具有很神秘的色彩,無論是否合法變更產權關係的,反正是具有特別神奇、特別神秘的一面。

    因為知識產權隱秘性是多維度的,所以導致知識產權質權被動的隱秘性往往是多維度的。知識產權人可以在人不知、鬼不覺的時候,反覆地、多次地隱秘性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其知識產權,知識產權質權被動的隱秘性也就可以多次地發生。

    知識產權質權關係法中,由於知識產權隱秘性和知識產權質權隱秘性雙方都存在,有物權與無物權的界限不是那麼明顯,故在追究責任時容易出現難解難分的尷尬情勢。推斷時,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是個人責任的由個人負責,是雙方責任的分別由各自負責,是連帶責任的連帶負責。

    綜上所述:

    (1)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有主動的與被動的,有主觀原因的與客觀原因的。其中,知識產權之無形資產活動中的隱秘性是根本原因,並且這樣的性質是任何人永久也改變不了的,永遠伴隨著知識產權的存在而存續的。

    (2)知識產權的隱秘性往往是長期的(與權利質權一同消滅的除外),最長的可達100年左右,如公民著作權的存續期達100年左右,主觀與客觀、主動與被動的隱秘性如影隨形地長期存在。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是短期的(與知識產權一同消滅的除外),即使是最高額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也不可能存續太久,因為質權存續時間是受一定期限限制的。

    二、一般分析

    1、質權的控制能力

    質權人並不佔有入質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中的財產權,出質人處分或許可使用出質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可以在不知不覺中進行,故質權人行使質權具有一定的未知數與難度。

    知識產權質權名義上是權利質權,實際上相當於甚至弱於權利抵押權;奇怪的是,名義上是抵押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實際上連同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也一同受到質權人的控制。

    由於知識產權變動中隱秘性的存在,又由於質權人不能如動產質權人那樣直接佔有所出質的財產,導致質權人的實際控制能力和實際控制水平很低。在全部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系列對像中,唯有知識產權質權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是最低的。

    以往的表現,動產抵押權的控制能力和控制水平也是不敢恭維的,動產抵押權人不能直接佔有控制動產標的物,動產抵押人轉讓動產也有隱秘性的一面,不過,畢竟動產是有形的和只能是一次性轉讓的,原形總會畢露。

    知識產權質權所面對的是最複雜、最牛氣的權利,而不是有形的動產,質權人既不能佔有控制知識產權,又不能佔有控制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所謂的知識產權質權只是一種概念化的質權,實際控制能力與水平比動產抵押權還差得很遠。

    2、無形資產的隱秘性

    這也是由於知識產權即派生性物權本身包含無形物物權的性質決定的特性,法學家們乾脆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無形資產」,說明了各種派生性物權均具有共同的無形性或者隱形性。

    我們發現,無形資產活動中的隱秘性,在知識產權關係中和知識產權質權關係中普遍存在,同時連鎖地導致知識產權質權隱秘性的發生,並且這樣的性質是任何人永久也改變不了的,永遠伴隨著知識產權的存在而存續的。

    各種隱形性的存在,對於質權人行使質權均構成不利因素,增加了質權擔保債權的風險性,需要認真對待,加強監控,克服不利因素的影響。

    不過,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有些言過其實。其實,知識產權即派生性物權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人的大腦的智慧是無形的,但會以文字的、物體的形式或者文藝的形式體現出來,由隱形變成現形,由無形變成有形。隱形與現形、無形與有形是相輔相成的矛盾統一體。否則,你說是知識產權,你說是派生性物權,誰服你呢?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形性,數著作權的無形性最為多樣化,而且可以變種化。著作權涵蓋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17項權利。

    前面4項權利,完全無形化或者隱形化,有公示權卻無財產權。其餘13項權利,儘管財產權可以有形的狀態存續下來,而中外物權法學家一致認為「屬於無形物物權」。根本原因在於,哪怕知識產權被消滅了一百次甚至無數次,而智力活動上所搭載的權利是不容易消滅的,也是最難以監控的權利。

    專利權的隱形性,是最為隱蔽化的一種派生性物權,因而是最難以監控的一類權利質權。當今世界,各種新技術、新工藝、新專利層出不窮,人們往往只能從專利產品的性能上、經濟上感知其新奇的一面,很多技術上的訣竅是普通人士不能覺察到的。專利權最容易轉讓和隱性的轉讓,而質權人監控轉讓是頗費心機與周折的,對於質權人維權來說也有一定的難度。

    隱性的轉讓,譬如說一組專利權,可以是大部分或者是一部分轉讓,也可以是改頭換面式的轉讓,或者是不動聲色式的轉讓、去國他鄉式的轉讓等。論其質權維權的風險性,恐怕在三大類知識產權質權中屬於風險性最大的一種。

    因為專利權的無形性非常突出,且相當於抵押型質權,此項質權的法鎖關係、信託關係往往處於鬆弛狀態,廢質、廢押的不良行為也可能會發生,質權人有必要加大擔保範圍的力度,提高警戒等級,密切跟蹤監控。

    商標權的無形性,主要表現在遠距離重複出質或者隱形轉讓商標專用權的隱形性。往往是非馳名商標比馳名商標的隱形性更有市場。對於馳名商標而言,出質人不值得冒風險去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商標權,這種人不差錢,主動清償債務的信託責任和自覺性還是有的。

    對於非馳名商標而言,出質人的客觀條件與心理狀態是不同的,而且是越是不容易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商標權,越是想早些出手,越是想以偷偷摸摸的行為來進行非理性的勾當。有的人會認為,既然商標質權的設立經過了對口登記管理部門的審核,諒出質人也不敢胡作非為,有的人甚至於認為一經登記就萬無一失了。

    其實不然,比如有些產品不是有名氣的,產品銷路很成問題,一經假冒他人有名的商標,一下子銷售火爆起來,等到工商行政管理查處並罰款後,一算總賬,假冒人也不會虧本,還有贏利。如果是商標權人私下轉讓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已經出質的商標權,不是沒有失敗的風險,而是承受賠償的程度小於得到實際利益的程度。所有這些商標質權的弱點問題,都是根源於商標權某種程度上的無形性、隱形性的性質決定的。

    通過以上比對,可以認為,上述三種權利質權設立是容易的,而質權人監控出質人、實現質權還有一定的漏洞與難度。如果說債權人單獨設立知識產權質權,不屬於優化選擇的方式。

    3、組合擔保

    質權合同中應當建立健全質權保全的預防措施,利用組合、集合和第三人擔保等一切可能的方式成立打包式、兜底質權,可以有效地地消彌知識產權隱秘性的負作用。

    本法列舉的七大類權利質權中,當數知識產權質權最令人怦然心動,卻到頭來遇到的困難程度是難以想像的。有鑒於此,債權人設立質權,應當盡可能地實施優化選擇方案,設置成組合型擔保債權,藉以規避質權落空時的風險。

    譬如,將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與動產質權或者抵押權、最高額權利質權、保證人保證之類的擔保債權組合起來設置,即使是商標質權、專利質權、著作質權落空,還可以在其他擔保債權方面打主意。

    其中,關於最高額權利質權,本法沒有此類規定。根據需要和可能,質權人設立連續性的、有最高額擔保債權保障的最高額權利質權,是有這個可能性的。特別是好的專利,可以連續不斷的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前景廣闊。而且,操作起來,比最高額抵押權、最高額動產質押權更加簡單。每轉讓一次專利,就用所得價款清償一次債權,直到最高額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完全清償為止。

    相關法律:物權法第227條

    相關名詞:

    知識產權質權的派生性知識產權質權的專有性知識產權質權的權利雙重性知識產權質權的特效性知識產權質權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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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質權的隱秘性,亦稱知識產權質權的隱形性,指此質權的派生性、專有性、隱形性等基本性質構成了人們難以覺察、難以量化的權利。物權法、擔保法對於知識產權人進行嚴格要求,限製出質人隨意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經出質了人知識產權,其出發點和目的全是為了公開公平公正地保護知識產權人質權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知識產權質權關係法中,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不只是針對出質人的,對於質權人同樣也有要求。倘若質權人與出質人合謀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雙方都得到利益後,不向管理部門報告與登記,沆瀣一氣地進行偷稅漏稅,損害了國家利益,同樣是違法犯罪的,雙方都要承擔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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